❶ 你們賣黃金都去哪些地方呀有靠譜的推薦嗎
賣黃金,當然去線下的金店賣了。建議去大一點的平台的金店。
❷ 地球表面有曾經至少4米厚的黃金!那這些黃金去哪了
因為地球表面充滿了岩漿,處於承受卓的狀態,黃金的重量很重,所以在地球的長期進化中,這些黃金也支撐著地球的中心,然而,當我們能夠開采黃金時,我們人類開採的黃金也是一小部分沒有沉沒。如果現在有人可以開發開采地球中心的黃金技術,那麼這項技術將比黃金更有價值,因為擁有這項技術可以用於無止境的開采,地球中心的黃金。
它們由氫變為氦,最重變為鐵,因為鐵在宇宙中非常穩定,當大多數恆星變成鐵,它就會爆炸,許多新元素將在爆炸的同時產生,如果質量非常大的超新星爆炸,就可以產生金,而且這個超新星的質量至少是太陽的八倍,所以,地球上黃金都來自太陽系外的超新星爆炸。
關於以上的問題今天就講解到這里,如果各位朋友們有其他不同的想法跟看法,可以在下面的評論區分享你們個人看法,喜歡我的話可以關注一下,最後祝你們事事順心。
❸ 吉林那個46公斤黃金追討案最後怎麼判的
吉林省公安廳已於3月6日出具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宣布撤銷原賠償決定,由吉林市公安局按照調解協議,在三個月內返還賠償請求人於潤龍46385克黃金。吉林市公安局應按照調解協議書的內容予以於潤龍國家賠償。
❹ 於潤龍的兩次被捕
在於潤龍的妻子趙秀蘭看來,他被捕是「被騙」了。
2012年8月12日,正在店裡的於潤龍接到吉林市警方的一個電話,讓他第二天上午到吉林市開個會。此前,於潤龍曾在吉林市開過三次類似的會議。參加會議的有吉林市政法委的領導和有關方面人士,內容是關於能否返還警方查扣於潤龍黃金的事情。因為爭議較大,一直沒有談攏。
於潤龍夫妻以為這次還是開同樣的會,夫妻倆想最好還是要回被查扣的黃金。第二天一大早於就趕到了吉林市。到了之後他給妻子打了一個電話,說感覺有些不對,好像被人盯上了。此後,趙秀蘭就再沒有於潤龍的消息,打手機也沒人接。
趙秀蘭向當地警方報了警。14日下午,趙秀蘭領到一份吉林市公安局簽發的「逮捕通知書」。內容是,於潤龍因涉嫌「非法經營」,吉林市豐滿區法院批准於8月13日逮捕,關押於吉林市看守所。
這是於潤龍的第二次被捕。第一次被捕是2002年9月21日。
那天,於潤龍開車要去長春機場,車上攜帶著46384克黃金。當他從樺甸來到吉林市紅旗收費站時,警方將其拘留,並查扣了他攜帶的黃金。
當年10月28日,吉林市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准吉林市警方逮捕於潤龍。2003年4月14日,吉林市檢察院將案件移送豐滿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此後,案件出現一段耐人尋味的插曲。
將近5個月後的2003年9月4日,豐滿區檢察院對於潤龍作出了「不起訴決定」,認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3個月後的12月3日,吉林市檢察院又撤銷了豐滿區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第二天將案件再次交由豐滿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12天後的12月15日,豐滿區檢察院向豐滿區法院提起訴訟,指控於潤龍涉嫌非法經營罪。
❺ 西漢巨量黃金為何突然消失,這些黃金都去哪了
西漢巨量黃金突然消失的原因如下:
首先大量的黃金都用來修建佛像了。在古代的時候佛教對中國的影響是非常重大的,因此在西漢的時候為了推進佛教的發展,當時就興建寺廟。但是為了表現自己對佛學的崇拜並且展示佛祖的地位,當時很多的佛像都是用真金製作的。現在佛像大部分都是塗的金粉,但是在古代的時候卻是用得真的金子。
最後,西漢巨量的黃金其實跟現在的黃金是不一樣的,古人的冶煉的工藝比較差,再加上提純工藝有限,所以西漢把大量的黃銅當成了黃金,黃銅雖然看起來也是金光閃閃的,但是跟黃金相比就要廉價很多。現在人們發現的西漢的出土的金器大部分都是黃銅的,因此這是認知上造成的錯誤,其實西漢本來就不存在大量的黃金,原本存在的就是黃銅。
❻ 快遞黃金不翼而飛,黃金都去哪了
UC頭條報道,最近周女士將珠寶店中價值11.15萬元黃金首飾,通過聯邦快遞寄送至湖南,然而貨物寄送了十多天仍沒有到達目的地,如今更是不知道去了哪裡,目前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
此後一個月里,周女士不斷與快遞進行聯系,如今事情已過去一個多月,這批貨物依然「下落不明」事情發生過後,商家多次與聯邦快遞協商解決方案,但對方一直沒有明確表態
❼ 故事會2017年6月上神探夏洛克黃金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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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於潤龍的四次判決
距離檢方移送起訴一年多後,於潤龍第一次被定罪。2004年4月29日,豐滿區法院一審判決於潤龍犯非法經營罪,免予刑事處罰。
又過了一年,峰迴路轉。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級法院二審宣判於潤龍無罪,同時撤銷了豐滿區法院的一審判決。
七年之後,於潤龍案再次出現令人費解的反復。
2012年8月13日,吉林市中級法院突然一天之內發出兩份法律文書:一份是「再審決定書」,一份是「刑事裁定書」。
再審決定書稱,吉林市中院組成合議庭對於潤龍案進行再審。再審後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吉林市中院宣判於潤龍無罪的判決和豐滿區法院的有罪判決,將案件發回豐滿區法院「重新審判」。理由很簡單,「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潤龍也於當日被再次逮捕。
兩個月後的2012年10月15日,吉林市豐滿區法院重新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再次判決於潤龍犯非法經營罪,免予刑事處罰。與前次不同之處是,法院同時判決沒收涉案的46384克黃金,上繳國庫。
該判決作出後第11天,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國家賠償法》做出第二次修正,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被逮捕後,於潤龍在看守所度過了7個多月的時間。他人生中第二次在高牆里度過了中秋節和春節。這個年近半百的想回家過年的中年男人,抱著春節前兩天家人送來的衣物,嚎啕大哭。
2013年7月18日,於潤龍再次上訴後,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終審判決,撤銷原審一審判決,於潤龍無罪。
檢方變臉
豐滿區檢察院前後態度的變化耐人尋味。有人士分析稱,或許這種方式表明,檢方態度是「被改變」。
最先認為於潤龍涉嫌非法經營黃金的是吉林市公安局。警方當年在其起訴意見書中稱,於潤龍在「無經營黃金許可證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金銀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情況下」,2002年8月購買黃金再加價賣給深圳人趙紫光。同年9月21日,於攜帶黃金准備前往長春機場轉運賣給趙紫光,途中被警方查扣 。
豐滿區檢察院最初認定於潤龍不構成犯罪的「不起訴決定書」理由簡明扼要。
檢方當時把2002年9月21日警方查扣於潤龍攜帶的黃金分成兩個部分。其中23000克是於從承包的金礦中生產的,「屬其個人合法財產,攜帶該黃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另一部分黃金,「是於潤龍於2002年8月至9月,在無黃金收購許可證情況下收購的」。檢方認為,於潤龍的行為在案發時,違反了《金銀管理條例》,「系非法經營行為」。但在審查起訴時的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下發了「國發[2003]5號文件」,取消了黃金收購許可證審批,因此「於潤龍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檢方內部人士認為,於潤龍的行為只是部分違法,並非犯罪;國務院有了新文件後,於潤龍的行為就完全不構成犯罪了。但吉林市檢察院撤銷了豐滿區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之後,豐滿區檢察院後來又指控於潤龍涉嫌非法經營罪,卻沒有說明起訴理由。
旁聽了於潤龍案再審兩次開庭的趙秀蘭回憶說,檢察院的人在庭上除了讀起訴書之外,基本上什麼話都不說。
記者前往豐滿區檢察院就此聯系采訪,但被婉拒。記者留下介紹信及名片,但直到離開吉林市,豐滿區檢察院均無人與記者聯絡。
❾ 於潤龍黃金案涉案警察怎麼處理
這個案子警察一點責任都沒有,當是正好是國家出台放開黃金買賣的節點,在這之前是犯法,在這之後是不犯法。警察接到舉報把他的黃金扣押了,認為應該按照之前的法律沒收黃金也沒有過錯,因為他的倒賣黃金行為是在國家開放黃金交易之前進行的,只是抓他的那天正好犯法變成了不犯法。這就產生了爭議。法院既然判不犯法那就只能按照判決結果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