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母子公司吸收合並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一、首先明確吸收合並的意思是指合並方在企業合並中取得被合並方的全部凈資產,並將有關資產、負債並入合並方自身的賬簿和報表進行核算。企業合並後,注銷被合並方的法人資格,由合並方持有合並中取得的被合並方的資產、負債,在新的基礎上繼續經營,該類合並為吸收合並。
由於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B做分錄時就根據A公司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做賬,即:
借:相關資產(A公司賬面價)
貸:相關負債(A公司賬面價)
B公司付出的對價
借或貸:資本公積(差額)
合並之後公司A不再存在,當然在合並前A、B、S公司各自都是核算的主體,對各自的經濟業務核算。合並時,S公司獲得B公司支付對價的相應部分,並同時注銷賬面對A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後的合並報表就是僅僅是S公司對B公司66.67%部分的合並報表
二、會計上的計稅基礎是母公司原取得對該子公司控制權的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持續計算的金額,並且確認商譽,理論基礎是,母子公司本身就是處於合並的狀態,從會計報表的角度,合並報表不會由於母子公司的這次法律上的合並行為導致合並報表的重大差異,
所以法律上的合並應該按子公司資產與負債原在合並報表的金額列報。現在的差別是,其他差額到底是投資收益還是資本公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觀點。而稅收上一般重組是按清算日的公允價值,特殊重組是按歷史成本。
而稅收上分一般與特殊,一般重組就是子公司公司層面的清算與注銷。特殊重組,公司的資產計稅基礎沿續處理。(母公司吸收合並子公司(或清運算元公司並接收其全部資產和負債)在個別報表層面和合並報表層面的一般處理原則)。
(1)吸收合並內部交易擴展閱讀:
1、母公司作為吸收合並的主體並成為存續公司,上市公司注銷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由於母子公司發展的需要,便於股權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資產運營效率,通過換股吸收合並,母公司將實現在證券交易所整體上市,同時注銷原上市公司。
如2008年10月,上海電氣集團股份公司吸收合並上海輸配電股份公司實現整體上市。在這次換股吸收合並中,母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A股與吸收合並上電股份同時進行,母公司發行的A股全部用於換股合並上電股份,不另向社會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吸收合並完成後,上電股份公司的股份(母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全部轉換為母公司發行的A股,其終止上市,法人資格因合並注銷,全部資產、負債及權益並入母公司。
2、上市公司作為吸收合並的主體並成為存續公司,集團公司注銷
集團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隨著集團公司的業務發展,為了避免潛在的同業競爭,提高集團整體運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換股方式吸收合並其控股股東,上市公司作為存續公司,集團公司注銷法人地位。
如2008年1月,沈陽東軟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並東軟集團有限公司。通過這次換股吸收合並,東軟股份作為合法存續公司,東軟集團法人注銷,股東對集團公司的出資按照一定比例全部轉換為東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團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全部並入東軟股份。
這種吸收合並是以上市公司存續,通過換股改變上市公司股東的過程,集團公司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相對前一種吸收合並,這種方式程序略簡單、時間更快、成功率更高。
B. 母公司吸收合並全資子公司應如何賬務處理
母公司吸收子公司,這種情形屬於會計上的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並。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是指參與合並的企業在合並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並非暫時性的合並。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一般發生於企業集團內部,這些合並在母公司控制下,實現企業集團內部的資源整合;吸收合並是指合並方通過企業合並取得被合並方的全部凈資產,合並後被合並方被注銷法人資格,被合並方原持有的資產、負債在合並後成為合並方的資產、負債。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並,合並方對於合並日取得的被合並方資產、負債應按其在被合並方的原賬面價值確認;合並方對於合並中取得的被合並方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並對價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合並方為進行企業合並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包括為進行企業合並支付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法律服務費用等,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為企業合並發行的債券或承擔其他債務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應當計入所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的初始計量金額。企業合並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應當抵減權益性證券溢價收入(資本公積),溢價收入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
C. 吸收合並企業的賬務處理
吸收合並,合並方在企業合並中取得被合並方的全部凈資產,並將有關債務,資產並入合並方自身的報表進行核算,原被合並方注銷法人。
就是把他們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加入到你們原有科目中去,增加或減少資金。
借:固定資產/存貨//原材料資產類科目
貸:應付帳款/短期借款等負債類科目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權益類科目
(3)吸收合並內部交易擴展閱讀:
吸收合並企業的主要形式
1、母公司作為吸收合並的主體並成為存續公司,上市公司注銷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由於母子公司發展的需要,便於股權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資產運營效率,通過換股吸收合並,母公司將實現在證券交易所整體上市,同時注銷原上市公司。如2008年10月,上海電氣集團股份公司吸收合並上海輸配電股份公司實現整體上市。
在這次換股吸收合並中,母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A股與吸收合並上電股份同時進行,母公司發行的A股全部用於換股合並上電股份,不另向社會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吸收合並完成後,上電股份公司的股份(母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全部轉換為母公司發行的A股,其終止上市,法人資格因合並注銷,全部資產、負債及權益並入母公司。
2、上市公司作為吸收合並的主體並成為存續公司,集團公司注銷
集團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隨著集團公司的業務發展,為了避免潛在的同業競爭,提高集團整體運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換股方式吸收合並其控股股東,上市公司作為存續公司,集團公司注銷法人地位。
如2008年1月,沈陽東軟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並東軟集團有限公司。通過這次換股吸收合並,東軟股份作為合法存續公司,東軟集團法人注銷,股東對集團公司的出資按照一定比例全部轉換為東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團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全部並入東軟股份。
這種吸收合並是以上市公司存續,通過換股改變上市公司股東的過程,集團公司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相對前一種吸收合並,這種方式程序略簡單、時間更快、成功率更高。
3、非上市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並
企業上市前為了整合內部資源、加快公司的發展,對從事相同或相近行業的企業進行吸收合並。非上市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並是以某一天為基準日,經過審計確定各個公司的凈資產,根據各出資方所佔的股權比例,計算出其擁有的凈資產值,以此再確定各出資方在存續公司中所佔的股權比例。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存續公司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在下面的案例中,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並是典型的非上市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並。
D. 母公司吸收合並子公司,賬務如何處理
母公司吸收子公司,這種情形屬於會計上的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並。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是指參與合並的企業在合並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並非暫時性的合並。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一般發生於企業集團內部,這些合並在母公司控制下,實現企業集團內部的資源整合;吸收合並是指合並方通過企業合並取得被合並方的全部凈資產,合並後被合並方被注銷法人資格,被合並方原持有的資產、負債在合並後成為合並方的資產、負債。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並,合並方對於合並日取得的被合並方資產、負債應按其在被合並方的原賬面價值確認;合並方對於合並中取得的被合並方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並對價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合並方為進行企業合並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包括為進行企業合並支付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法律服務費用等,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為企業合並發行的債券或承擔其他債務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應當計入所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的初始計量金額。企業合並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應當抵減權益性證券溢價收入(資本公積),溢價收入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
E. 求助陳版,關於同一控制下吸收合並的會計處理
事實上,同一控制下合並中「恢復被合並方留存收益」的提法本身是不恰當的。《會計准則講解2010》第二十一章「合並」(P312)要求:「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對於被合並方在合並前實現的留存收益(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之和)中歸屬於合並方的部分,應以合並方資本公積貸方(資本溢價和股本溢價)為限,自合並方的資本公積轉入留存收益和未分配利潤。」
對於上述「恢復」要求,我們理解,其實質是在權益結合法下,合並報表層面由於將被合並方在合並日之前的利潤表納入合並范圍並調整合並利潤表的前期比較數據,從而導致被合並方在合並日之前形成的留存收益相應滾存下來的結果,嚴格來說,稱為「恢復」並不恰當,容易被誤解為:先把被合並方的歸屬於合並方的凈資產全部計入合並報表的資本公積,再將其中的留存收益成分調整到合並資產負債表的留存收益項目中。這樣理解人為割裂了報表之間的勾稽關系,且不便於理解,在實務中也引起了較多疑問,例如:當合並方資本公積貸方余額不足時,按上述原則處理對於被合並方在合並前實現的留存收益體現不完整。是否必然要「全額恢復」等。
因此,我們建議修改相關的表述,把「從合並方的資本公積中恢復留存收益和未分配利潤」改為「將被合並方的留存收益(含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以及由其他綜合收益形成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按股權比例計算歸屬於合並方的份額並入合並資產負債表的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項目中,以便體現因將被合並方合並日之前各年度/期間的利潤表納入合並利潤表而相應帶入的留存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滾存影響」。
這一修改表明: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恢復被合並方的留存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是由將被合並方合並日之前各年度/期間的利潤表納入合並范圍並調整合並利潤表的前期比較數據的結果,因此需與被合並方的利潤表納入合並范圍的情況相對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當同一控制下合並交易中的被合並方最初是通過非同一控制下合並被納入其最終控制方的合並報表范圍時,其利潤表納入合並范圍是以「參與合並各方均處於同一控制下的期間」為限的,即其利潤表只能自最終控制方取得其控制權之日起才能納入合並范圍,因而其留存收益也不能全額恢復,而是只有能自最終控制方取得其控制權之日起累積的留存收益才能在合並報表層面予以恢復。
另外,我們建議取消「恢復被合並方留存收益以合並方資本公積為限」的限制,要求盡可能全部體現。我們理解:完整體現被合並方的合並日前滾存留存收益,有助於充分揭示其盈利能力,並且在會計實務中也沒有以留存收益彌補資本公積負數余額的先例。事實上,在編制合並日之前的合並資產負債表時,被合並方的實收資本和資本溢價等由權益性交易形成的股東權益項目將被並入合並資產負債表的「資本公積」項目,而這部分資本公積也可用於「恢復」被合並方留存收益,因而在實務中應當幾乎不會出現被合並方留存收益不足以全部恢復的情況。
這一修改還有助於消除現行准則體系下同一控制下合並會計准則與合並報表准則之間就被合並方盈餘公積恢復問題的矛盾。
F. 吸收合並全資子公司時母公司賬務如何處理(急!!!)
該事項由於是母公司吸收合並全資子公司,不改變母公司所能控制的經濟資源,所以不是企業合並。可以認為是子公司將其全部凈資產作為對母公司的分配,母公司在收回原先投資成本的同時,將分回的留存收益作為收到股利處理,確認為子公司清算注銷當期的投資收益。
母公司帳面上對取得原子公司的各項資產、負債應當按照該子公司的原賬面價值入賬。
但如果該子公司最初是通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取得,且當初股權購買日該子公司的凈資產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不一致的,則母公司對於所收回的各項資產、負債應按照以當初的股權購買日開始持續計算的金額計量。
假設原取得子公司時,子公司賬面凈資產400(注冊資本200、資本公積50 未分配利潤150) 確認長投400 ,本次吸收合並時,子公司凈資產為注冊資本200,資本公積100,未分配利潤200,因此確認投資收益50 調整資本公積50。
借:資產1000
貸:負債 500
長投400
資本公積50
投資收益 50
(6)吸收合並內部交易擴展閱讀: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所謂實際控制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
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過行使權力而任命董事會的多名董事。某些信託機構雖然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並不參與對公司事務的實際控制,因而不屬於母公司。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關系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夠對該公司實行控制。
但實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獲股東會表決權的多數,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雖然子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許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類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
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在財產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互不連帶。
G. 特殊稅務重組下報表合並雙方合並前的相互內部購銷交易要抵銷嗎
一、首先明確吸收合並的意思是指合並方在企業合並中取得被合並方的全部凈資產,並將有關資產、負債並入合並方自身的賬簿和報表進行核算。企業合並後,注銷被合並方的法人資格,由合並方持有合並中取得的被合並方的資產、負債,在新的基礎上繼續經營,該類合並為吸收合並。
由於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B做分錄時就根據A公司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做賬,即:
借:相關資產(A公司賬面價)
貸:相關負債(A公司賬面價)
B公司付出的對價
借或貸:資本公積(差額)
合並之後公司A不再存在,當然在合並前A、B、S公司各自都是核算的主體,對各自的經濟業務核算。合並時,S公司獲得B公司支付對價的相應部分,並同時注銷賬面對A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後的合並報表就是僅僅是S公司對B公司66.67%部分的合並報表
二、會計上的計稅基礎是母公司原取得對該子公司控制權的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持續計算的金額,並且確認商譽,理論基礎是,母子公司本身就是處於合並的狀態,從會計報表的角度,合並報表不會由於母子公司的這次法律上的合並行為導致合並報表的重大差異,
所以法律上的合並應該按子公司資產與負債原在合並報表的金額列報。現在的差別是,其他差額到底是投資收益還是資本公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觀點。而稅收上一般重組是按清算日的公允價值,特殊重組是按歷史成本。
而稅收上分一般與特殊,一般重組就是子公司公司層面的清算與注銷。特殊重組,公司的資產計稅基礎沿續處理。(母公司吸收合並子公司(或清運算元公司並接收其全部資產和負債)在個別報表層面和合並報表層面的一般處理原則)。
(7)吸收合並內部交易擴展閱讀:
1、母公司作為吸收合並的主體並成為存續公司,上市公司注銷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由於母子公司發展的需要,便於股權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資產運營效率,通過換股吸收合並,母公司將實現在證券交易所整體上市,同時注銷原上市公司。
如2008年10月,上海電氣集團股份公司吸收合並上海輸配電股份公司實現整體上市。在這次換股吸收合並中,母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A股與吸收合並上電股份同時進行,母公司發行的A股全部用於換股合並上電股份,不另向社會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吸收合並完成後,上電股份公司的股份(母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全部轉換為母公司發行的A股,其終止上市,法人資格因合並注銷,全部資產、負債及權益並入母公司。
2、上市公司作為吸收合並的主體並成為存續公司,集團公司注銷
集團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隨著集團公司的業務發展,為了避免潛在的同業競爭,提高集團整體運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換股方式吸收合並其控股股東,上市公司作為存續公司,集團公司注銷法人地位。
如2008年1月,沈陽東軟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並東軟集團有限公司。通過這次換股吸收合並,東軟股份作為合法存續公司,東軟集團法人注銷,股東對集團公司的出資按照一定比例全部轉換為東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團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全部並入東軟股份。
這種吸收合並是以上市公司存續,通過換股改變上市公司股東的過程,集團公司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相對前一種吸收合並,這種方式程序略簡單、時間更快、成功率更高。
H. 如何辦理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並大神們幫幫忙
公司合並的方式 公司合並可以分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依據公司法第184條第2款,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並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同時,公司合並與不同於公司資產的收購。從法律性質上看,公司合並的本質是公司人格的合並;而資產收購的性質是資產買賣行為,不影響公司的人格。公司合並也不同於公司股權收購。公司合並實質上是公司人格的合並;而股權收購的本質是股權的買賣行為,不影響公司的人格。從本質上講,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都是買賣行為,而非公司合並的本質---公司人格的合並。[4] 公司合並的操作方法 吸收合並是最常見的合並類型。在吸收合並中,被兼並的公司將消滅。公司的要素主要有三個方面:公司的資產、公司的股權和公司的人格。公司的消滅最終表現為公司人格的消滅,而在公司人格消滅之前,可以先將被吸收公司的資產轉移給吸收公司,或者將被吸收公司的股權轉移給吸收公司,而無論資產轉移還是股權轉移,吸收公司可以支付的對價一般是現金或者公司股份,這樣,在邏輯上,就可以劃分出兩類四種吸收合並的方式。 (一)資產先轉移 1、以現金購買資產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權利和義務(債權和債務),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資產,而僅擁有吸收公司支付的現金,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債權和債務已全部轉移,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股東依據其股權分配現金,被吸收公司消滅。 2、以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權利和義務,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資產,而僅擁有吸收公司支付的自身的股份,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債權和債務已全部轉移,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東分配被吸收公司所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份,並因此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被吸收公司消滅。 (二)股權先轉移 1、以現金購買股份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股東的股份,而成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東,然後,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吸收公司承受,而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消滅。 2、以股份購買股份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換取被吸收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股份,而使被吸收公司的股東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吸收公司成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東,然後,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吸收公司承受,而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消滅。[5] 不論上述哪類方式,吸收公司這繼受被吸收公司的資產或股權而支付的現金或股份,均直接分配給被吸收公司的股東,被吸收公司的股東因此獲得現金或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6] 公司合並的程序 (一)訂立合並協議 對合並協議應包括哪些主要條款,公司法沒有規定。對此可以參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以下簡稱合並與分立規定)第21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合並協議的主要內容,即: 1、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並後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並後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4、合並形式; 5、合並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6、職工安置辦法;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式; 9、簽約日期、地點; 10、合並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通過合並協議 合並協議是導致公司資產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為,直接關系股東的權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項,所以公司合並的決定權不在董事會,而在股東(大)會,參與合並的各公司必須經各自的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所需要的多數贊成票同意合並協議。我國公司法第39條、第66條、第106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合並需要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合並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通知債權人和公告 我國公司法第184條第3款規定了通知債權人的程序和公告的方式。 該條規定,參與合並的公司「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並」。表明我國公司法賦予了參與合並的公司債權人異議有阻止合並程序進行的效力。 為了保護債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2條規定:「企業進行吸收合並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並後,債權人就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並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並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並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五)主管機關批准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合並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主管機關的批準是股份有限公司合並的必經程序。 (六)辦理公司變更、注銷登記 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 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是指反對公司合並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按照當時公平價格購買其股份。[7]該請求權是對異議股東利益的救濟。 關於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的適用對象,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種立法例,如德國,規定回購請求權只適用於被吸收公司的股東。第二種立法例,如美國、日本、我國台灣地區等,規定回購請求權不僅適用於被吸收公司股東,而且適用於吸收公司股東。[8]如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第317條第1款規定,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並時,董事會應就合並有關事項作成合並契約,提出關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司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9] 一般而言,公司吸收合並對合並雙方都會發生重大影響。對於吸收公司的股東,也會面臨公司股權結構、資產結構等方面的重大變化,所以,對吸收公司的股東與被吸收公司的股東一樣,也應賦予其回購請求權,始能體現法律上的公平。 對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條規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但對如何保護異議股東的合法權益,卻沒有下文。只有中國證監會《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後,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反對公司合並、分立方案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並、分立方案的股東、以公平價格購買其股份。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的內容應當作成專門文件,供股東查閱。但這一部門規章卻沒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 由此看來,對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法律解釋論已經不能解決問題,只能依靠立法論才能解決。 七、公司合並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法律效果有三: 1、公司消滅 在此特指被吸收公司消滅。由於消滅的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已由吸收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與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無須經過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滅。 2、公司的變更 如前所述。 3、權利與義務的概括承受 公司法第184條和合同法第90條[10]對此均有規定。 八、公司合並無效之訴 我國公司法沒有直接規定公司合並無效制度。但是由於公司合並是參與合並的公司基於合並合同而進行的法律行為,如合並行為存在違反 (一)合並無效的原因 公司合並只要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都可以作為合並無效的原因。在實務中,違反下列強制性規范是常見的導致公司合並無效的原因: 1、違反公司法第38條和103條規定,公司合並應經股東(大)會決議。 2、違反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必須經主管機關批准。 3、違反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但公司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無效原因的補正 雖然公司合並存在無效的原因,但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穩定社會關系,在法院判決合並無效之前,應給予當事人以補正的機會。若當事人在法院判決前,補正有關無效原因,合並應確認有效。《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規定:「企業兼並協議自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需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兼並協議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企業兼並協議不生效。但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報批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兼並協議有效。」 (三)合並無效的法律後果 1、恢復到合並前的狀態。在吸收合並中,消滅公司應從存續公司中分離,存續公司進行變更。 2、無效判決的溯及力的限制。合並無效的判決只對將來有效,不影響此前存續公司以合並有效為前提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如果合並無效判決溯及既往,自合並開始無效,則影響交易安全,導致法律關系混亂,損害第三利益。 3、締約過失責任。我國合同法第58條後句的規定。[11] 不同種類公司之間合並的限制 在理論上,這一問題存在三種學說: (1)自由說。認為公司合並並不應有種類的限制。 (2)嚴格限制說。認為只有同種類公司方可合並,並且,合並之後的公司仍應為同種類公司。 (3)適當限制說。認為對不同種類公司的合並採取適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