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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與保險公司進行金融交易

發布時間:2022-03-15 15:11:29

❶ 保險金融產品有哪些內容

金融的內容可概括為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存款的吸收與付出,貸款的發放與回收,金銀、外匯的買賣,有價證券的發行與轉讓,保險、信託、國內、國際的貨幣結算等。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主要有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還有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投資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證券、金銀、外匯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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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險公司是一種金融機構

保險公司是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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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險機構違反可疑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內容
編輯
第一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交易信息,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
「長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於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
「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2號)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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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互聯網金融與保險業營銷有什麼關系

導語:互聯網保險描繪了客戶與保險企業之間的新關系,在給保險業傳統客戶服務、產品開發和渠道銷售帶來挑戰和機遇的同時,深刻改變了保險業發展的生態環境。傳統保險企業必須積極主動改造和創新運營與服務流程,以適應新的保險業發展生態。
2011年以來,國內互聯網保險市場發展輪廓伴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而日漸清晰。互聯網與生俱來的「開放、平等、互助、共享」基因促成了網路與保險的融合。特別是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路安全等新技術的創新應用,使得互聯網成本低、便捷性強、效率高等優勢更加出彩。互聯網保險已經成為進一步推動保險市場發展的重要引擎。互聯網保險市場蘊含的巨大潛力,也使其未來發展被業內外所看好。
中國保監會披露的數據顯示,2011~2014年,國內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數量快速增長,每年增加約20餘家,從28家增加至85家。其中,中資公司58家,外資公司27家。保費收入已實現858.9億元,同比增速近200%,高於國內同期電子商務平台交易。
現狀:重要的新渠道業務
為互聯網經濟發展提供風險保障
近年來,國內電子商務平台交易日趨活躍,線上交易的便捷性促進了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也催生了新的交易行為。相對於實體店面對面的交易,線上交易不確定性的發生概率更高,從而激發了巨大的風險保障和管理需求。而互聯網保險築起了防範風險屏障,支持了互聯網經濟快速發展。
例如,網路促銷購物期間交易量陡增,網上賣家和買家都面臨風險。賣家面臨退貨發生時的退貨運費由誰承擔等問題,買家面臨賣家的信用風險等問題。近年來興起的「雙11」網購促銷節日,每位商戶平均退貨率為25%,個別商戶退貨率已突破40%。誰來承擔退貨費用,是買賣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退貨費用險的推出,有效解決了買家購物的後顧之憂。與此同時,賣家的低價利誘、虛假宣傳、信息欺騙等信用風險,以及風險發生後設置障礙、推諉拖延、退換困難等問題,著實令很多買家頭疼。信用保險就是針對賣家信用風險應運而生的險種。該險種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釋放了商戶信用保證資金壓力。
類似產品還有很多,如快遞延誤險、貨到付款拒簽險,個人賬戶安全險、手機碎屏險等,這些產品契合了互聯網消費經濟碎片化、小金額、大規模、高頻次的特點,依託互聯網平台,服務大眾經濟,很快被市場接受並迅速形成規模。
促進保險企業轉型發展結構升級
一是新型技術的興起運用推動整個社會加速走向數字化。互聯網保險描繪了客戶與保險企業之間的新關系,在給保險業傳統客戶服務、產品開發和渠道銷售帶來挑戰和機遇的同時,深刻改變了保險業發展的生態環境。目前,保險市場競爭已經非常激烈,部分傳統保險業務增速放緩,傳統銷售渠道業務增長乏力。隨著生存環境日趨網路化,傳統保險企業意識到必須積極主動改造和創新運營與服務流程,改善服務能力,提升管理水平,推動企業轉型升級,以適應新的保險業發展生態。
二是互聯網保險成為保險企業重要的新渠道業務。保險企業主動運用新技術創新產品和完善經營模式,通過自建、合建或與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合作等多種方式,在互聯網專業化經營道路上努力前行。中國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底,互聯網保險占行業總保費比例由2013年的1.7%上升至4.2%,對行業保費增長貢獻率接近20%。特別是新進入保險行業的中小型保險公司借互聯網實現了快速發展,其人身保險82%的保費收入來自互聯網保險。
趨勢:改變保險企業商業模式
隨著新技術發展和應用成本的降低,作為數字化社會最重要的基礎設施,互聯網及其相關技術正在快速普及,並已經滲透到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信息技術、數據技術、移動互聯技術、雲計算技術和網路安全技術等在內的新技術,正在重構經濟社會生活方式,網路化生存將成為未來趨勢。
新技術改變企業與客戶的溝通聯絡方式,推動保險企業市場拓展能力和客戶消費體驗同步提升
對「觸網」企業來說,流量是關鍵。客戶流量將從點式接觸向面式接觸轉變,從鏈條式傳播向網路式傳播轉變,從線下個體接觸向線上海量客戶轉變。在單純依靠實體網點和營銷人員的銷售模式中,銷售終端的客戶接觸是有限的。銷售終端植入互聯網平台或場景中,在網路平台和終端接觸到海量客戶,將擴大客戶接觸范圍,提高傳播速度。
客戶體驗也從過去被動式接受向主動式購買轉變,從干擾型銷售向場景型營銷轉變,從介入式銷售向植入式營銷轉變。在傳統的線下個人營銷模式中,代理人基於利益強勢推銷,客戶體驗消極。但在互聯網保險銷售模式下,保險銷售植入消費者生活場景,使消費者在網路場景中適時接受風險提示並激發投保意願,客戶溝通從單向反饋向雙向互動轉變,從受時間空間限制向全天候、全景式轉變,從而提高溝通效率,改善客戶體驗。
而保險企業利用智能終端、互聯網和智能電腦技術,構建全天候響應系統,打破客戶溝通時空限制,實現雙向智能無時空限制的溝通交流,亦將有效提升客戶體驗,改善行業形象,增強客戶黏性。
新技術提升保險企業數據採集和挖掘能力,對市場需求快速作出反應,實現產品設計的定製化和個性化
大數據時代,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保險企業經營管理數據的採集,可以建立起標准化、系統性的數據倉庫。在大數定律基礎上,通過挖掘、整理、分析和應用,可以推進產品向「以客戶為中心」轉型。
具體來說,綜合大數定律、大數據、互聯網和移動互聯技術,產品推送將向更加契合客戶保險需求,實現保險產品推送實時化、場景化,針對性和成功率不斷提高。通過實時化的產品推送,還可以滿足客戶碎片化、多樣化的需求,特別是基於海量數據的積累和分析,有助保險企業切入客戶日常生活場景,向客戶推送相應產品。基於客戶特定消費場景下衍生出某種風險管理需求時,及時應景的保險產品推送可以大大提高產品銷售成功率。
同時,消費者在收入水平、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異,決定了其風險保障需求的個性化,傳統的標准化保單很難滿足。通過自主化的投保購買方式,可以滿足客戶個性化保障需求,使客戶「主動」消費感受增強。產品定價的科學化、個性化、精細化,也有效提升了客戶滿意度。大數據運用下的產品費率釐定則更加精細化,尤其是移動互聯等技術的普及推廣,使得特性數據可以運用到產品動態定價中。
新技術正在提升保險企業風險管理能力,實現風險管理遠程化、實時化和智能化
新技術運用在遠程化方面,將實現遠程核保、核賠和風險監控,可以突破空間時間限制,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主要是移動互聯技術運用可以突破時空限制,快速掌握風險發生狀況,有效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客戶。同時,移動互聯技術應用可以真正實現全天候風險監控和預警,實時為客戶提供服務,提醒客戶及時採取災害預防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災害事故可能導致的損失,既保護了客戶利益,也降低了保險企業經營成本。順應智能化技術發展趨勢,保險企業可以進一步加強對大數據的運用,逐步提升工作智能化水平,有效地降成本、提效率。
方向:向「以客戶為中心」轉型
「互聯網+」時代,保險企業需要緊緊抓住「以客戶為中心」主線,傾聽客戶心聲,深入挖掘用戶需求,不斷提升產品滿意度。保護好客戶信息資料,維護好客戶合法權益,珍視客戶對保險企業的信任。同時,保險企業互聯網保險業務創新必須要在監管邊界以內。
產品服務的設計要以客戶需求為切入點
傳統保險產品和服務的標准化開發模式無法滿足客戶多樣化、個性化和定製化需求,這也成為傳統保險銷售模式無法提供良好客戶體驗的主要原因之一。大數據、互聯網、移動互聯等技術的綜合運用,為保險企業提供了採集、挖掘、分析客戶數據的工具和平台,為實現碎片化、個性化的客戶需求提供了有力支持。保險企業要充分發揮技術優勢,以跨界視野謀劃,從細化客戶需求入手,著力專業化,突出差異化。充分掌握客戶市場需求,分析客戶行為變化,把產品開發的定製化和個性化建立在細分客戶需求、著力提升客戶滿意度的基礎之上。細化後的保險需求要通過費率分解進行對應,以便客戶進行個性化選擇。保險產品創新設計在由「產品導向」向「需求導向」轉變方向上要更進一步,不斷提高產品的便捷化,產品合同條款的簡約化、通俗化、親民化。將互聯網思維融入產品設計,能夠以網路化語言和表現形式向客戶展示產品簡介、合同條款、購買流程和服務銜接等內容。
切實保護好客戶個人信息
互聯網保險高度依賴網路信息系統,對系統運營維護、授權管理、硬體保護、軟體運行、數據加密、災備管理等多個方面提出了很高要求。客戶購買產品的過程,也是客戶個人信息向保險企業傳遞的過程,數據公開和客戶隱私安全的矛盾相伴而生。保險企業要不斷完善保險交易認證過程和用戶身份認證,具備有效的技術手段保證資料庫、數據傳輸的安全,加強數據備份。盡管數據公開共享是大數據時代的重要特徵,但數據具有的資產性特徵仍需要對客戶個人利益進行保護。互聯網保險信息系統與內外部諸多系統對接時,因銷售支付等業務交易行為存在的數據交換,會面臨黑客攻擊、病毒入侵、系統拒絕服務等各種可能的風險。保險企業在跨界對接交通管理、社會保障、健康醫療、徵信體系等領域時,要充分評估網路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
在監管制度體系內創新發展
產品創新能力決定了保險企業在互聯網道路上能夠走多遠。創新需要企業具有快速洞察互聯網全局的視野,需要快速調整精算思路和風控理念,需要不斷自我挑戰產品研發和業務運營體系。但是,保險企業也要時時牢記,創新要堅守底線思維。保險企業要在監管體系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加強自律管理,加強發展過程中的自我完善和自我保護。盡管處於發展起步階段的互聯網保險需要一個相對寬松的發展環境,但互聯網保險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侵害消費者利益、中小保險企業表現出的較弱的風險承受能力、傳統銷售渠道和網路銷售渠道之間的競爭等諸多問題,決定了互聯網保險創新發展仍然需要在持鼓勵包容態度的監管體系下完成。互聯網保險企業要適應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下生存發展,加強信息披露,切實認真落實信息披露要求,實現以外部監管促經營管理水平提升。杜絕銷售誤導,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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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險公司是金融企業

金融范圍,指屬於金融行業的企業都有哪些機構服務類型。
首先,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其次,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6、中國的分類。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編碼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從宏觀層面統一了中國金融機構分類標准,首次明確了中國金融機構涵蓋范圍,界定了各類金融機構具體組成,規范了金融機構統計編碼方式與方法。
該《規范》對金融機構的分類:
一、貨幣當局:1、中國人民銀行;2、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監管當局: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1、銀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聯社);3、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聯社);4、農村資金互助社;5、財務公司。
四、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1、信託公司;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3、金融租賃公司;4、汽車金融公司;5、貸款公司;6、貨幣經紀公司。
五、證券業金融機構:1、證券公司;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3、期貨公司;4、投資咨詢公司。
六、保險業金融機構:1、財產保險公司;2、人身保險公司;3、再保險公司;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保險經紀公司;6、保險代理公司;7、保險公估公司;8、企業年金。
七、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1、交易所;2、登記結算類機構。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興金融企業:1、小額貸款公司;2、第三方理財公司;3、綜合理財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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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保險公司csc客戶號是什麼意思

就是保險營銷員在所屬公司的編號,一般用於內部管理,如客戶管理、傭金發放、績效考核、品質記錄等。Ps:此號碼唯一,即使離職該號碼也會作廢掉不再使用。
CSC是在全球范圍內為保險、信貸/金融和風險管理等行業提供商業化解決方案的技術先導。 我們的價值觀念非常簡單。我們提供在此領域內最有見識的專家設計的全方位電子商務和企業系統。我們與最好、最傑出的業務夥伴合作,共同提供以質量為核心的,符合業界標准以及由一個安全而全面的基礎設施支持的可擴展解決方案。 實現智能化是我們在實時應用中追求的第一目標。SMART/400軟體的開發和管理范圍被一個中心詞典牢牢地控制著,這個詞典上記載著系統中所有對象的細節和對象間的關系。這樣就確保了開發的完整性和一定范圍內的控制能力。 不管您是正在擴大現有的業務范圍,還是在探索新的電子商務渠道,CSC系統都能提供終端交易支持,這樣保證所有顧客都能實現暢通的連接
csc在國內的佔有率已經越來越低了,而且csc的後期支持一貫風格比較高傲。所以基本國內保險核心系統就兩家,中科軟和易保。中科軟份額更多,而且做的周邊系統很多。易保基本只做保險核心,最近兩年除了核心以外,也推出了渠道接入平台,獨立理賠系統等周邊系統。易保新一代的核心系統是完全互聯網的架構,已經脫離了Oracle。中科軟系統的特點是初裝成本低,但是運維成本高。易保相反,初裝成本高,但運維成本低。這也是造成不同佔有率的原因。
中國平安保險、中國人壽保險、太平洋保險、陽光人壽保險、天安保險均是保障性強、口碑良好、客戶安心、比較靠譜的保險公司。 1、中國平安保險: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1988年誕生於深圳蛇口,是中國第一家股份制保險企業,至今已經發展成為金融保險、銀行、投資等金融業務為一體的整合、緊密、多元的綜合金融服務集團。 經營范圍包括投資保險企業;監督管理控股投資企業的各種國內、國際業務;開展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經批准開展國內、國際保險業務;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❼ 客戶與保險公司進行金融交易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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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保險公司作為金融行業屬於融資渠道嗎

首先、保險公司作為金融四大行業之一(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投資業),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客戶保費,由於保險業的保費收入和銀行業的居民儲蓄有很多相同的流動屬性,所以可以說保險通常情況下應該處於投資地位,而不是融資地位!(例如:我國目前正在建設的京滬高鐵,其中就有部分資金來自於保險公司。)其次、作為一家商業公司也一定會需要融資(為解決企業短期、中期、長期的資金需求),目前,由於我國保險行業相對於國有銀行業還處於弱勢地位,所以通過銀行進行日常拆借就是其融資的一個重要渠道,再有,隨著平安、中國人壽等保險公司的上市,股市也成為了保險公司未來進行長期融資的一個重要的渠道。最後,要說對社會的好處,很難簡單的說好與不好,保險公司大量融資其目的也是為了投資(保險公司目前混業經營的趨勢非常明顯,需要大量資金收購、兼並銀行業、證券業、投資業的公司),投資就有可能獲得比較好的收益,這樣可以使得保險客戶同時享受到保險、儲蓄、投資、理財的一站式服務,但是,利弊總是相互的,目前我國對於保險公司投資的法律監管並不是非常成熟,以但保險公司出現虧損,由此導致的後果也是非常絕大的,要知道保險公司的錢都是救命錢,要比居民儲蓄更重要!至於目前我國的保險公司大多沒有對於當量資金控制的能力,所以本人並不是十分看好保險行業市場大量融資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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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保險公司參與金融市場交易的主要方式是什麼

主要是:銀行存款,國債、企業債、證券市場等

❿ 保險公司參與金融市場交易的主要方式是什麼

發行債券,購買股票等等,另外就是購買基金參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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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客戶與保險公司進行金融交易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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