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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協議收購價格

發布時間:2022-03-24 04:51:17

⑴ 上市公司收購價格高於評估價可以嗎

在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的收購價格是以評估價為基準,因此他收購的價格可能低於評估價,當然也可能高於評估價。

⑵ 我要收購上市公司,應該用多少錢

假設對方肯賣的話,那按照上面的市值出售他全部的股票,也大概就是你所說的250億

⑶ 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區別

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的區別:
一、收購態度不同;
二、限制條件不同;
三、交易場地不同;
四、收購對象的股權結構不同;
五、收購性質不同;
六、其他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第六十二條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2、第六十五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3、第六十七條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超過六十日。
拓展資料
一、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這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
二、主要內容
1、要約收購的價格。價格條款是收購要約的重要內容,各國對此都十分重視,主要有自由定價主義和價格法定主義兩種方式。
2、收購要約的支付方式。《證券法》未對收購要約的支付方式進行規定,《收購辦法》第36條原則認可了收購人可以採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但《收購辦法》第27條特別規定,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3、收購要約的期限。《證券法》第90條第2款和《收購辦法》第37條規定,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收購要約的變更和撤銷。要約一經發出即對要約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購要約也是如此,但是,由於收購過程的復雜性,出現特定情勢也應給予收購人改變意思表示的可能,但這僅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規定。如我國《證券法》第91條規定,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准後,予以公告。

⑷ 上市公司收購方式三種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而在證券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有議決權股票的行為。其股票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稱為「標的公司」或「目標公司」。

作為一種獨立的收購方式,依國外法學界的一般觀點,上市公司的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於證券場所之外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達成股份購買協議以謀求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由於協議收購是僅在收購人與目標公司少數大額股東之間的行為,而將大多數中小股東排除在外,這就導致了大多數中小股東在並購中容易陷於被動的局面,難於貫徹公平原則,而且很難監管。正是基於此,許多國家都不支持協議收購的方式,即使在證券市場發達、監管措施較完備的國家,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也只是通過判例確定了一些規則,在成文法中是沒有關於協議收購的規定的。

⑸ 上市公司協議收購

法律分析: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免於發出要約。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免於發出要約。收購人應當在收購報告書摘要公告後5日內,公告其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已披露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在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因權益變動需要再次報告、公告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超過6個月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 30% ,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 (二)項、第(十)項的規定免於 發出要約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 3 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 報告書,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 ? 收購人應當在收購報告書摘要公告後 5 日內,公告其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 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不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予以公 告,並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依據前條規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須披露本辦法第二十 九條第(一)項至第(六)項和第(九)項至第(十四)項規定的內容及收購協議 的生效條件和付款安排。 ? 已披露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在披露之日起 6 個月內,因權益變動需要再次報 告、公告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超過 6 個月的, 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第五十條 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應當提交以下備查文件: (一)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其他組織的證 明文件; ? (二)基於收購人的實力和從業經驗對上市公司後續發展計劃可行性的說明, 收購人擬修改公司章程、改選公司董事會、改變或者調整公司主營業務的,還應當 補充其具備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說明; ? (三)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被收購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應提供避 免同業競爭等利益沖突、保持被收購公司經營獨立性的說明; ? (四)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 2 年未變 更的說明; ? (五)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核心企業和核心業務、關聯企業及 主營業務的說明;收購人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 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提供其持股 5% 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銀行、信託公司、證券 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說明; ? (六)財務顧問關於收購人最近 3 年的誠信記錄、收購資金來源合法性、收購 人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以及相關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的核查 意見;收購人成立未滿 3 年的,財務顧問還應當提供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 近 3 年誠信記錄的核查意見。 ?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組織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除應當提交第一款第(二) 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 (一)財務顧問出具的收購人符合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條件、具有收購 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見; ? (二)收購人接受中國司法、仲裁管轄的聲明。

⑹ 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則

公司收購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注冊資本問題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二)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三)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時,需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詳細的考察,防止目標公司進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的情況出現,客觀合理地評定目標公司的價值。

⑺ 上市公司如何並購收購

常見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有三種: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1)要約收購。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表明願意以要約中的條件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利和鞏固。要約收購可以分為強制性要約收購和自願性要約收購,證券法規定的是強制性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的時候,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收購。(2)協議收購。是指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就股票的價格、數量等方面進行私下協商,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得和鞏固。(3)其他合法方式。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上市公司收購將不斷完善,該規定為了新的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留下了空間,但是其他合法方式應該包括通過行政劃撥或者變更、執行法院的裁定、贈與等方式的收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⑻ 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的區別有哪些

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的區別:
一、收購態度不同;
二、限制條件不同;
三、交易場地不同;
四、收購對象的股權結構不同;
五、收購性質不同;
六、其他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六十五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第六十七條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超過六十日。

⑼ 什麼是協議收購

協議收購是指由收購人與上市公司特定的股票持有人就收購該公司股票的條件、價格、期限等有關事項達成協議,由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向收購者轉讓股票,收購人支付資金,達到收購的目的。

⑽ 對於上市公司掛牌交易股票,要約收購價格如何確定

要約收購價格不低於以下兩者高者:
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個月內,收購人買入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的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2.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內,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的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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