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船舶交易必須經過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開具發票才能進行所有權登記嗎
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交易管理,規范船舶交易經營行為,維護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船舶運輸安全,促進航運市場的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關的經紀活動,適用本規定。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內、境外轉讓船舶所有權的行為。
船舶交易應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確定的范圍在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
第三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本規定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信息,組織開展交易鑒證、評估等相關專業服務的組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航運管理機構,下同)應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適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則,加強對本地區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的管理,合理確定船舶交易市場的布局安排,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四條
設立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業務活動的必要設施;
(二)有不少於5名熟悉航運、船舶技術和船舶交易的專業人員;
(三)有規范的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服務規范及交易文件檔案管理辦法等;
(四)具有連接或使用全國統一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的相關技術條件。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船舶交易市場的布局安排,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予以公布,並報交通運輸部匯總公布。
第五條
船舶交易經紀是指為船舶交易提供居間、行紀、代理等活動,並獲得傭金報酬的經營性活動。
從事船舶交易經紀活動,應至少配備2名從事航運、船舶交易相關行業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向所在地地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船舶交易經紀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定期公布進場的船舶交易經紀人名單並建立信用等級檔案。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不得從事船舶交易經紀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影響船舶交易方自由選擇船舶交易經紀人。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和便利的交易條件,保障船舶交易依法進行,並接受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下列船舶的交易應通過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
(一)國際航行各類船舶;
(二)港澳航線各類船舶;
(三)國內航行油船(包括瀝青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
(四)100總噸以上內河普通貨船、200總噸以上沿海普通貨船;
(五)50客位以上的國內航行客船。
除上述船舶外,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需要通過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交易的其他船舶。
第八條
交易方應當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文件,並對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一)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
(二)船舶檢驗證書;
(三)交易雙方的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若由他人代理的,還需提供委託人簽章的授權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
(四)抵押權人同意船舶轉讓的書面文件(如船舶已設定抵押權);
(五)確認船舶交易合法性的其他材料。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對船舶交易文件進行審核,對存疑的內容應請有關方予以澄清。對被海事管理機構列入重點跟蹤的船舶,應提交解除重點跟蹤的證明材料;對涉嫌偽造或提交虛假文件的,應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建立交易文件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九條
交易雙方應當參照船舶交易合同示範文本簽訂書面合同,並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留存合同副本。
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提供信用擔保。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請求船舶交易服務機構調解,也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建立完整的船舶信息資料庫,船舶交易信息應包括船名、船舶類型、建造日期、船廠及建造地點、船籍港、船舶主尺度、船檢機構、船舶成交價格、船舶出讓方和受讓方等。
第十一條
船舶交易雙方成交後,應當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繳納交易服務費。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原則,合理測算交易服務費收取標准,並報地級市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在船舶交易完成後,向交易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購船發票(船舶交易發票)。
對未經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鑒證或交易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不得開具購船發票(船舶交易發票)。
第十三條
船舶交易方應當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開具的購船發票(船舶交易發票)等有關材料,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或注銷手續,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船舶營運證或國際航行船舶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上海航運交易所受交通運輸部委託,組織其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會員擬定統一規范的船舶交易服務規范、交易規則、交易合同示範文本,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五條
上海航運交易所受交通運輸部委託,建立全國統一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提供船舶交易信息服務。
各地方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向上海航運交易所及時報送本機構的船舶交易信息,由上海航運交易所定期匯總發布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和市場行情。
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客船等重點監管船舶進行交易時,應在船舶交易信息平台進行信息公示,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及時受理有關方提出的異議,並向航運、海事管理機關報告。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交易方的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船舶交易行為:
(一)為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務;
(二)以欺詐或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接受交易條件,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利益;
(三)惡意串通,故意隱瞞船舶缺陷,或製造虛假信息出售船舶,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利益;
(四)為不能提供齊全、真實、有效文件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交易行為。
第十七條
船舶出讓方應當如實提供船舶的維修、事故、檢驗以及辦理抵押登記、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因出讓方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受讓方遭受損失的,出讓方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船舶交易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規行為,維護船舶交易秩序,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交通運輸(港航)、海事等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維護船舶交易市場的公正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船舶交易營利性活動。
第十九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
(一)不具備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未經備案擅自開展船舶交易服務;
(二)未依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對交易文件進行盡職審核,導致存在問題的船舶進場交易;
(三)為禁止交易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務。
第二十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給交易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⑵ 船舶買賣中介如何收傭金的
無論什麼買賣的中介,可以通過簽署單獨的居間協議,或者直接在買賣合同中寫明傭金,憑此收取傭金。
⑶ 船舶交易的步驟
船舶交易流程
一、船舶轉讓申請
船舶轉讓方需提交如下要件,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未註明原件的,復印件也可。下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原件);
(2)船舶國籍證書;
(3)船舶檢驗證書;
(4)船舶所有人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若船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還需提交船舶經營人法人營業執照。
(5)國資船舶還須提交同意出售的售船批文;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二、船舶轉讓申請審查
上海航運交易所對所提交的船舶資料進行合規性審查。材料要件齊全的轉讓船舶予以登記,對缺少要件的轉讓船舶不予登記,並一次性告知所需補充資料名稱。
三、船舶交易服務
根據船舶轉讓方的要求,開展相關的船舶交易服務:
1、交易掛牌
交易信息通過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中華船舶交易網)、航交所電子顯示屏等對外公開掛牌,向社會發布船舶轉讓信息。掛牌內容以《船舶轉讓申請書》記載內容為主。
2、受讓申請受理
意向受讓方向上海航運交易所提交以下資料,並填寫《船舶受讓申請書》:
(1)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2)《船舶交易委託合同》。
依據船舶轉讓方提出的受讓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核,並於一個工作日內出具《船舶受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3、確定受讓方
掛牌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招投標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掛牌期滿,未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根據轉讓方要求進行下個周期的掛牌或摘牌。
4、簽訂交易合同
船舶賣出方和受讓方可選擇船舶交易範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簽訂《船舶交易合同》,並留存上海航運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
按有關規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對外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自願申請公示的船舶公示時間可自行確定。
公示期間,社會反映船舶轉讓信息有疑義且提供相關書面材料的,交易服務機構負責對該船舶轉讓信息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通報海事/航運管理部門及相關方。
五、交易審核
簽訂合同後,船舶交易雙方提交或補充下列材料,並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1)船舶所有權證書(原件);
若已注銷,需提供注銷證明(原件);
(2)船舶國籍證書;
(3)船舶檢驗證書;
(4)船舶交易合同(原件)和船舶交接證明(原件);
(5)買賣雙方營業執照;
(6)進口船舶需提供外經貿委機電辦允許進口的批文及海關報關文件;
(7)買賣雙方單位稅務登記號;
(8)買方已向賣方支付船款的銀行憑證;
(9)其他的合法文件。
上海航運交易所對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予以審核通過後,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填寫《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並經船舶交易雙方和上海航運交易所蓋章確認。
六、交易結算
根據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協議要求,上海航運交易所可代為其辦理交易船款的結算業務。
七、出具交易憑證
船舶轉讓方按規定交納鑒證費,並領取由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具的船舶交易統一發票、交易服務費發票和《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
八、辦理變更手續
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持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具的船舶交易統一發票和《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門辦理船舶過戶登記手續,向航運管理部門辦理《營運證》或國際航行船舶備案登記。
⑷ 浙江船舶交易市場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浙江船舶交易市場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6月,隸屬寧波舟山港集團,是一家專業為國內外航運業和船東提供船舶交易平台及配套服務的國有服務性企業。市場是交通部第一批公示的船舶交易機構。市場堅持以「船舶交易+互聯網+金融服務」為核心戰略,秉承「專業、誠信、創新、務實展服務領域與商業模式。服務功能包括船舶買賣、船舶拍賣、國有產權轉讓、船舶評估、船舶設計、船舶勘驗、船舶進出口代理、船員服務、金融保險、航運信息和船價指數等一條龍服務。市場先後被命名為全國文明單位、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誠信示範市場、中國商品百強市場、國家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浙江省五星級文明規范市場等稱號。
法定代表人:王岳定
成立時間:1998-03-18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900000004897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舟山市定海區臨城街道翁山路555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6樓
⑸ 辦理船舶買賣交易可以在買賣雙方的所在地區以外的省份進行嗎
買賣雙方所在的地區是可以進行省份快啊。
⑹ 船舶經紀人的船舶交易市場
中國國際海運船隊達2525艘、3700多萬載重噸,其中中國籍船舶1986艘,1700多萬載重噸,佔全部國際海運船隊的46.3%,由中國資 本控制的方便旗船隊539艘、1990萬載重噸,占總運力的53.7%。2000年中國國際海運船隊佔世界商船隊總量的5.3%,2000年中國國際海運船隊平均船齡為15.7年。
從國內航運公司的運力來看,目前從事國內航運的企業眾多,中小航運企業達5000多家,擁有17萬艘船舶,近2000萬載重噸,分別占我國船舶總艘數和總載重噸的65%和26%。
17萬艘船平均按30年內淘汰,每年有6000艘船退役出售,另按三分之一的船新增,和2%的變更轉讓,每年至少有10000艘次的船舶交易機會,300億以上的交易額。這是一個巨大的市場。
⑺ 船舶買賣
現在船舶的登記,各項數據的評測,都很不完善,你想要打官司,有點困難。因為船舶買賣基本上合同所寫的都是稍微超載的噸位,而出廠的噸位登記都是往少的寫,因為船廠,以及交易方都想少交點稅!!
我勸你還是私下談的好,各退找個兩全之策!!
⑻ 中國船舶交易網
中國船舶網http://www.cnshipnet.com/
⑼ 報廢船舶買賣
chineseshipp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