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國家規定土地抵押貸款嗎
貸款人土地抵押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作為抵押財產向債權人(抵押權人)履行債務作出的擔保行為。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用於抵押;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是,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㈡ 以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抵押人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須交清土地出
讓金;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須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同意。
2、抵押人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3、抵押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產權證明。
4、抵押人持有土地的《土地價格評估報告》。
5、抵押權人持有土地管理部門簽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以下簡稱《抵押證明書》),此證明書由省土地管理局制發。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必須明確抵押人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標准和時間,抵押人繳納土地出讓金確有困難的,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可暫緩交,待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或終止貸款行為後補交。
6、屬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抵押借款額一般不超過土地使用權抵押價格扣除補交土地出讓金後的余額。
㈢ 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的。
抵押貸款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
抵押貸款又分最高限額抵押與傳統抵押形式兩種,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是有別於傳統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與傳統抵押制度相比,區別在於: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債權;
(2)最高限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通常為將來的債權;
(3)最高限額抵押必須預定最高限額外負擔;
(4)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然比傳統抵押權的更具有獨立性,但最高額抵押權仍屬擔保物,其設立方式,效力與傳統抵押權並無本質區別。
㈣ 土地抵押貸款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二、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土地、房產在銀行押著,叫抵押。如果要辦理土地抵押的話,大部分銀行是需要你事先找一家有資格的土地價格評估所對要抵押的土地進行價格評估。然後將土地證與評估報告、連同銀行和你簽定的抵押合同、抵押申請及貸款合同一同拿去當地國土資源局登記備案。然後持國土資源局給你出具的已經辦理好抵押手續一同交給銀行,抵押事宜辦理完畢。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作為抵押財產向債權人(抵押權人)履行債務作出的擔保行為。抵押權人不對抵押土地使用權直接佔有使用,繼續由抵押人使用並收益。土地使用權被當做貸款的擔保,如果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期滿後仍不能歸還貸款,土地使用權將轉歸抵押權人所有,或者由抵押權人按法定程序處置。由於土地開發時間長、貸款數量大且風險較大,因而銀行往往要求借款人將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作抵押,以規避貸款風險。土地使用權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財產抵押權的法律特徵,如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以清償債務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屬性以外,還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徵。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並且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㈤ 土地抵押貸款要滿足什麼條件
1、土地使用權抵押應以初始土地登記作為前提,領取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租賃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連同土地上的建築物一同抵押(適用於房地產公司),需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農民),但需交清土地出讓金;
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先進行地價評估;無論是劃撥租賃方式,還是出讓方式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都要先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最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4、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抵押人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根據規定確定抵押率和最高抵押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㈥ 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有什麼風險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風險:
1、選擇貸款抵押類型風險。
2、選擇抵押期限的風險。
3、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的主體適格性風險。
4、土地使用權價值變化風險。
5、抵押物瑕疵。
6、登記不規范風險。
7、抵押權實現時有限的還款和債務清償能力。
8、授信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 賠償金 、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㈦ 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可以嗎
法律分析:農村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用來抵押貸款的。但是國有土地和農村的集體土地在抵押貸款上是有差異的。只要是該房屋有相關的土地使用證,即可進行貸款。貸款之後該土地就不能夠隨意進行相關的轉讓了。如果需要進行轉讓,需要提前將該土地進行收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㈧ 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有哪些好處與壞處
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壞處有:由於沒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單個抵押一方的價值已經足夠等原因,借款方只願意抵押房屋或只提供土地使用權抵押,不能或不願同時提供二者合一的抵押,使該抵押擔保產生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四條已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㈨ 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但不轉移其佔有的行為。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㈩ 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土地使用證抵押可以拿來貸款。土地使用證抵押貸款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取得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同時只有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土地可以設定抵押權。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