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保監局關於並購貸款用途
用於並購買房。
一是影子銀行快速萎縮。近幾年開展的清理政府隱性債務、治理同業亂象、出台資管新規等措施,堵住了信貸資金和理財資金違規充當資本金的路子,對私募股權投資資金的供給也大幅下滑。
二是資本市場改革雖已破局,但見效還有待時日。在經歷了2015年股市波動之後,股市增量資金供給不足。隨著注冊制、再融資新規等政策出台,資本市場融資功能開始修復,特別是科創類企業股權融資可得性顯著提高。但資本市場對實體經濟的輸血功能整體而言尚有很大改善空間。可見,當前國內權益資金供給的局面仍處於「後門已關、正門初開」階段。
拓展資料:
1、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文件,目前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由銀保監會負責制定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管和風險處置。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9074家,全行業實收資本9478億元,貸款余額10043億元。 《通知》對小額貸款公司行業亟需明確的部分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作出規定,有利於遏制監管套利、促進規范監管、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2、其中明確提到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銀保監會向小貸公司,出手了!又一條違規炒房路將被堵死!實際上,伴隨著樓市的回溫,嚴監管也早已啟動! 違規輸血房地產被罰 銀保監會一天開出2張億元罰單 早前,部分樓市、土地市場成交火爆就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對違規資金流入房地產市場的監管再次升級。而今年8月底和9月初屬於首度並密集發布查處大型銀行違法違規行為通報,或具有立典型意義。
3、9月4日,銀保監會公布了對5家金融機構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決定,處罰金額合計3.2億元。其中,對2家銀行的罰沒金額均超1億元,主要包括房地產違規融資、貸款資金被挪用,虛增貸款等。 8月14日,某銀行存在違規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並購貸款管理嚴重違規等23項違法違規行為,被銀保監會上海監管局處以罰款1625萬元,並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7萬元。
4、8月11日,某商業銀行存在未按專營部門制規定開展同業業務、同業投資資金違規投放「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項目、個人消費貸款貸後管理未盡職等違法違規事實,被銀保監會上海監管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共計2100萬元。
② A企業並購B企業15%股權,可以用銀行的並購貸款么銀行有沒有要求並購貸款的持股比例必須控股~~!
這個方面沒有嚴格規定,一切取決於銀行的審核,以及企業和銀行的關系,A企業的信用記錄及償債能力。
③ 工商銀行並購貸款管理辦法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5〕5號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商業銀行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或資產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貸款。
第五條 開辦並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其他各項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四)有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前,應當制定並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並向監管機構報告。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的並購貸款業務。
第六條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充分考慮國家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明確發展並購貸款業務的目標、客戶范圍、風險承受限額及其主要風險特徵,合理滿足企業兼並重組融資需求。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於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並購貸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購貸款的風險。
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並購貸款統計制度,做好並購貸款的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
第九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並購貸款風險的,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並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3)2015並購貸款擴展閱讀: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5〕5號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一借款人、集團客戶、行業類別、國家或地區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單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二十一條 並購交易價款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60%。
第二十二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年。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本行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內部組織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對本指引第十一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專業團隊的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並購從業經驗,成員可包括但不限於並購專家、信貸專家、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和財務專家等。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可根據並購交易的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有關調查並在風險評估時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報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並通過書面合同明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貸前調查,了解和掌握並購交易的經濟動機、並購雙方整合的可行性、協同效應的可能性等相關情況,核實並購交易的真實性以及並購交易價格的合理性,防範關聯企業之間利用虛假並購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原則上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並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應採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其股權價值和確定質押率。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並購貸款風險評估結果,審慎確定借款合同中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分期還款計劃、擔保方式等基本條款的內容。
④ 貸款可否作為股權保證金
答案是:貸款可以作保證金,本身保證金的來源並未要求要自有,所以可以作保證金。
保證金是指用於核算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各種保證金性質的存款。
在法律對於保證金缺乏明確規范的背景下,探討保證金的類型,對於備用金類型的保證金、預付款類型的保證金、租賃保證金、裝修保證金、定金類型的保證金、保有返還請求權的保證金、無雙倍返還效力的保證金分別界定,確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參考資料: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5〕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現將修訂後的《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優化產業結構,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積極穩妥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提高對企業兼並重組的金融服務水平。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優化並購貸款投向,大力推動化解產能過剩,助力技術升級,積極促進有競爭優勢的境內企業「走出去」,助推企業提升跨國經營能力和產業競爭力,實現優勢互補、互利共贏。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持續強化並購貸款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不斷完善並購貸款風險管理,在全面分析並購交易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做好並購貸款風險評估工作,審慎確定並購貸款條件,加大貸後管理力度,切實保障並購貸款安全。
2015年2月10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與相關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分行)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商業銀行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或資產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貸款。
第五條 開辦並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其他各項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四)有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前,應當制定並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並向監管機構報告。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的並購貸款業務。
第六條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充分考慮國家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明確發展並購貸款業務的目標、客戶范圍、風險承受限額及其主要風險特徵,合理滿足企業兼並重組融資需求。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於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並購貸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購貸款的風險。
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並購貸款統計制度,做好並購貸款的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
第九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並購貸款風險的,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並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二章 風險評估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戰略風險、法律與合規風險、整合風險、經營風險以及財務風險等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評估並購貸款的風險。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涉及跨境交易的,還應分析國別風險、匯率風險和資金過境風險等。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評估戰略風險,應從並購雙方行業前景、市場結構、經營戰略、管理團隊、企業文化和股東支持等方面進行分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並購雙方的產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協同效應;
(二)並購雙方從戰略、管理、技術和市場整合等方面取得額外回報的機會;
(三)並購後的預期戰略成效及企業價值增長的動力來源;
(四)並購後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
(五)並購的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
(六)協同效應未能實現時,並購方可能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評估法律與合規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並購交易各方是否具備並購交易主體資格;
(二)並購交易是否按有關規定已經或即將獲得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三)法律法規對並購交易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限制性規定;
(四)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對還款現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規;
(六)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與並購、並購融資法律結構有關的其他方面的合規性。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評估整合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並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以下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一)發展戰略整合;
(二)組織整合;
(三)資產整合;
(四)業務整合;
(五)人力資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評估經營及財務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並購後企業經營的主要風險,如行業發展和市場份額是否能保持穩定或增長趨勢,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團隊是否穩定並且具有足夠能力,技術是否成熟並能提高企業競爭力,財務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並購雙方的未來現金流及其穩定程度;
(三)並購股權(或資產)定價高於目標企業股權(或資產)合理估值的風險;
(四)並購雙方的分紅策略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五)並購中使用的債務融資工具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六)匯率和利率等因素變動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商業銀行應當綜合考慮上述風險因素,根據並購雙方經營和財務狀況、並購融資方式和金額等情況,合理測算並購貸款還款來源,審慎確定並購貸款所支持的並購項目的財務杠桿率,確保並購的資金來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權益性資金,防範高杠桿並購融資帶來的風險。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審慎的財務模型,測算並購雙方未來財務數據,以及對並購貸款風險有重要影響的關鍵財務杠桿和償債能力指標。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在財務模型測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不利情形對並購貸款風險的影響。 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一)並購雙方的經營業績(包括現金流)在還款期內未能保持穩定或增長趨勢;
(二)並購雙方的治理結構不健全,管理團隊不穩定或不能勝任;
(三)並購後並購方與目標企業未能產生協同效應;
(四)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尤其是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在全面評估並購貸款風險的基礎上,確認並購交易的真實性,綜合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充足,還款來源與還款計劃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利息和本金等,並提出並購貸款質量下滑時可採取的應對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貸款評審報告。
⑤ 並購貸款的特點有哪些
1、並購貸款最高額度為並購交易對價的50%;
2、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3、並購方為境內注冊企業,目標企業注冊地不限;
4、要求並購方和目標企業具有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
5、要求提供足額的有效擔保。
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支持新疆跨越式發展的方針政策,鼓勵吸引股權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到我區投資發展,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壯大,保護投資者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類企業包括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股權投資企業是指股東或者合夥人以其出資及合法籌集的資金、從事於對其他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或者持有股份而設立的企業。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以接受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個人委託,管理運營股權投資項目為主業的機構。
第三條 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可以採取公司制、合夥制或其他合法的組織形式。
股權投資企業可自行管理,也可委託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自治區注冊的境內外股東或者合夥人投資設立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其中,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申請備案管理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注冊地應當為喀什經濟開發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烏魯木齊高新技術開發區或者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五條 自治區金融辦負責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指導以及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備案管理。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工商注冊登記。
第六條 針對股權投資類企業和自治區重點支持的成長性企業的發展需要,各級政府和各部門應當建立「隨到隨辦」的辦事制度,為企業發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冊登記
第七條 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公司設立的,股東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
第八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注冊資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執行。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出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九條 股權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從事對非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通過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受讓股權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經營范圍為:接受委託管理股權投資項目、參與股權投資、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資的相關服務。
第十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名稱中應使用「股權投資」或者「股權投資管理」等字樣。
第十一條 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 已經注冊設立運營的股權投資型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符合合夥企業設立條件的,可向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變更為合夥制企業,並在變更後向自治區金融辦申請備案。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備案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向自治區金融辦申請備案。
經自治區金融辦備案後,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優惠和鼓勵政策。
第十四 條申請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權投資企業(含公司制和合夥制)的注冊資本(協議募集資金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首期認繳額)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實收資本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500萬元。
(三)單個股東或者合夥人對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投資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四)用於股權投資的貨幣資產應當委託商業銀行託管,並簽署貨幣資產託管協議。
第十五條 申請備案應當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備案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貨幣資產託管協議。已設立的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納出資額證明文件。
(四)股權投資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或其擬任者)姓名、簡歷、身份證復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並逐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尚未工商注冊設立的由擬任者簽字。
第十六條 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申請後,確認申請文件齊全的,應於當日決定受理。受理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備案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及時向其股東或合夥人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相關資料同時報自治區金融辦備案。
備案企業增減資本、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變更託管人、清算與結業以及重大投資(商業秘密可以省略)的,應及時報備。
第十八條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股權投資資產安全,股權投資企業應當委託經認可的商業銀行託管股權投資貨幣資產。
未投資於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資金,應當存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證券和申購新股,不得買賣公開發行的股票。
第四章 稅收政策和政府鼓勵
第十九條 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投資收益,依法可採取「先分後稅」的方式,由合夥人分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代扣代繳。
第二十條 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為自然人的,合夥人的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投資收益按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為鼓勵股權類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在我區滾動發展,經自治區金融辦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以下政策:
(一) 公司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納入自治區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依法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各項優惠政策,執行15%的所得稅率,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徵收。未能納入該體系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減免企業所得稅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的70%。
(二)公司制企業將稅後利潤向股東分紅時,股東是自然人的,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該企業代扣代繳。股東繳納所得稅後,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三)合夥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按照「先分後稅」繳納所得稅後,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四)股權投資類企業因提供投融資管理或咨詢服務等取得收入而繳納營業稅後,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股權投資類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和權益轉讓收益,以及合夥人轉讓股權的,依法不徵收營業稅。
(五)各開發區可以制定其他辦法,根據股權投資類企業及相關人員所作的貢獻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獎勵方式由各開發區與相關企業和個人協議約定。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給予股權投資類企業及相關股東、合夥人的獎勵,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執行。每年初由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述的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收集相關企業和個人的申報資料並形成獎勵建議,報自治區金融辦審核。經自治區金融辦審核同意後,各開發區向有關企業及股東、合夥人撥付獎勵資金,並將獎勵情況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由自治區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牽頭組建「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該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公司化管理,為境內外股權投資類企業的落戶、運營、投資提供全程式便捷服務。
有條件的開發區應當提供專門場所,創造優良的辦公環境和條件,吸引股權投資類企業集中落戶和辦公。
第二十四條 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的主要服務事項包括:
(一)受託辦理企業注冊、申請備案、稅務、政府獎勵等手續,以及為企業日常營運提供代理服務。
(二)建立企業或項目推薦制度。收集自治區優勢企業和上市後備企業的信息,定期推介,優先向在自治區注冊並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推薦。
(三)建立服務網站,及時收集和發布各類信息,提供網上服務平台。
(四)建立與各級政府部門的溝通渠道,根據股權投資類企業及其行業協會的授權委託,收集行業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權益。
第二十五條 支持在自治區注冊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利用自治區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和新疆產權交易所,進行項目對接、股權質押融資、股權拍賣轉讓,搭建企業、項目對接和退出平台。
第二十六條 為培育更多成長性企業,吸引更多直接投資,自2010年起,自治區財政每年在預算內安排2000萬元的專項資金,用於培育發展股權投資企業,培育進入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的成長性企業。對重點企業要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務,包括鼓勵和引導直接股權投資、支持各類債務和債券融資、促進金融服務創新等。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相關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外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注冊登記、外匯管理、產業投資和退出機制,支持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在自治區發展;研究支持股權投資類企業投資中西亞國家項目的辦法。
第二十八條 鼓勵商業銀行在自治區開展股權投資企業託管業務、並購貸款業務和股權質押融資業務。
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我區依法投資或設立股權投資類企業。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今後出台有關支持新疆發展的規定,股權投資類企業適用的,按照從優原則辦理。
第三十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2005年39號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等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享受國家相關鼓勵政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⑦ 新三板公司特有的獨立性要求和融資方法,你造嗎
1. 掛牌貸——沒錢也能掛牌
有的企業體量小、現金資產不太充裕或周轉比較困難,尤其是一些中小型創新企業,想掛牌卻無力支付券商上百萬的輔導費用,雖然地方政府有補貼,但是資金全部到位往往需要掛牌成功,而券商有時要求企業先支付一部分資金,這時候企業就會犯難了:要是賬上資金給了券商,這幾個月如何周轉啊?別著急,可以試試找銀行辦個「掛牌貸」。所謂掛牌貸是指全國股轉系統合作銀行只針對擬在新三板掛牌,並已和相關推薦機構簽訂推薦掛牌輔導協議的中小企業,根據當地政府對其補貼金額,給予其一定額度流動資金貸款,用於企業掛牌過程中的各項費用支出或生產經營周轉的貸款業務。目前推出這種業務的銀行有光大銀行、浦發銀行和廣發銀行等。
2.信用貸——無抵押也能輕松貸
當然,如果你不想通過抵押、質押或者擔保這種有包袱的方式獲得資金,你也可以試試信用貸款——無抵押、無質押、無擔保哦!目前,華夏銀行、交通銀行、興業銀行、齊魯銀行和杭州銀行等諸多銀行都推出了信用貸款。
3. 新三板企業個人缺錢就找——「精英貸」
如果你是一家新三板企業的董事長、董秘等高管甚至核心技術人才缺錢急用?有解決方法嗎?當然有,新三板掛牌企業齊魯銀行推出了人性化的精英貸:專門針對齊魯銀行已做授信的"新三板"掛牌和擬掛牌企業高管的個人消費、經營融資等需求,視具體情況匹配相應的額度。企業高管包括:原始股東、核心員工及一致行動人等。
4.做市企業福利多多—— 「做市誠信貸」
如果你是一家做市轉讓企業,倦於做市的無滋無味,別急,做市也是有好處的,怎麼著?杭州銀行推出了做市誠信貸:主營業務突出、有較好成長性,同時財務狀況清晰、負債率較低的做市掛牌企業,額度一般不超過2000萬元。請注意這是信用貸款!
此外,對於做市轉讓企業,信用貸款的額度都會比一般企業高。例如,興業銀行推出的信用貸款,對於已掛牌企業額度是800萬,如果是做市企業則有1000萬額度;再如齊魯銀行的信用貸款,普通企業額度只有300萬,如果是做市企業那就有500萬額度了。做市企業還是會被區別對待。
對於新三板這樣一個新興的市場來說,初期的艱難是一個必經的過程,但是對於掛牌企業來說,要善於利用一些便利條件學會自救。說了這么多你依然不知怎麼做也沒關系,就找金牌顧問,專業的企業融資顧問,幫你解決大額資金難題。
5.兼並收購缺錢?有「並購貸」啊!
如果你打算兼並收購,可自己沒有充足的資金,也不打算發過多的股份,擔心發太多會稀釋其他人權益也容易喪失控制權。這時候可以考慮一些銀行的並購貸款,比如:廣發銀行、齊魯銀行等銀行。
所謂並購貸款是指為滿足並購方或其子公司在並購交易中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需要,以並購後企業產生的現金流、並購方綜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為還款來源而發放的貸款。合法收入為還款來源而發放的貸款。
太逆天了吧!其實這個早在2015年11月推出的《分層意見稿》就有提到,要在創新層試點推出並購貸款的政策紅利。
6.綜合性融資產品
除了上面說到的這些產品外,還有很多綜合性和結構性的產品,涵蓋掛牌貸、股權質押貸、科技成果轉化貸、科技補貼貸、訂單貸、知識產權貸、供應鏈融資和上市貸等全流程業務產品。
前面掛牌貸、股權質押貸都已經有過詳細介紹,下面針對其他比較有特色的貸款產品進行介紹。
(1)科技成果轉化貸
科技成果轉化貸是指銀行專門針對科技型企業發放的、用於支持其對優質科技成果實施轉化,並以企業轉化產出、經營收入或其他現金收入作為還款來源的融資業務。具有以下幾點特徵:
1)保證方式:科技成果質押&實際控制人擔保。
2)融資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或成果轉化後續規劃總投入的30%)。
3)融資方式:流動資金貸款。
(2)科技補貼貸
科技補貼貸是指銀行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的、用於支持其開展科技創新活動,並以企業未來收到的科技補貼資金或經營收入作為主要還款來源的融資業務。具有以下幾點特徵:
1)保證方式:准信用(企業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融資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借款人享受的對應科技補貼金額。
3)融資方式:流動資金貸款。
(3)訂單貸
訂單貸是指銀行根據中小企業客戶與核心企業商務合同、或支付能力較強且支付記錄良好的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簽訂的商務合同、工程合同,向其發放用於履行商務合同、工程合同、並以商務合同銷售回款、工程合同回款為第一還款來源的貸款業務。具有以下幾點特徵:
1)獲取合格訂單,符合審批條件即可為企業融資,不再需要其他抵押物。
2)最高可以將訂單或交易合同金額的50%一次性融資給客戶,解決簽訂合同後生產備貨的資金需求。
3)貸款的操作流程比保理、動產質押等其它 貿易融資產品簡便,降低小企業融資的操作成本。
4)採用企業主個人保證和訂單項下未來應收賬款質押為擔保方式,並通過跟蹤貿易流程式控制制風險。
(4)知識產權融資
知識產權融資是指企業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經評估後向招商銀行申請融資。其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激活企業無形資產的經濟價值。
2)增加新融資途徑,提升無形資產的經濟效益。
3)通過政府補貼、大幅降低融資成本。
4)藉助政府媒介,提高企業品牌效益。
(5)供應鏈融資(1+N)
供應鏈融資是指銀行通過審查整條供應鏈,基於對供應鏈管理程度和核心企業的信用實力的掌握,對其核心企業和上下游多個企業提供靈活運用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一種融資模式。其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打通上下游融資瓶頸,降低供應鏈條融資成本。
2)提高核心企業及配套企業的競爭力。
3)整合供應鏈,全方位地為鏈條上的「n」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6)上市貸
上市貸是指招商銀行向擬上市企業提供的,根據企業上市的不同進程,並結合企業經營實力和發展前景核定的,以企業自有資金為主要還款來源的流動資金貸款。具有以下幾點特徵:
1)保證方式:信用為主。
2)融資金額:無最高額限制,信用額度一般不超過2000萬元。
3)融資方式:流動資金貸款。
7、結構化融資
結構化融資是指資本市場融資方式的一種,這種方式不是通過發行債券來籌集資金,而是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方式來出售未來可回收現金流從而獲得融資。
絕大多數情況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人是該證券基礎資產的發起人。
這些資產涵蓋的種類很廣,包括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商業租賃合約證券以及其他任何具有可回收現金流的金融工具。
⑧ 2015電大形考任務政治學原理 /主題 2 /形考任務2
答案1、政府,即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
政府是國家公共行政權力的象徵、承載體和實際行為體。政府發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決策、行政法規、行政司法、行政裁決、行政懲處、行政監察等等,都應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原則和精神,都對其規定的所有適用對象產生效力,並以國家武裝力量為後盾的強制執行。 廣義的政府是指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公共機關的總合,代表著社會公共權力。政府可以被看成是一種制定和實施公共決策,實現有序統治的機構,它泛指各類國家公共權力機關,包括一切依法享有制訂法律、執行和貫徹法律,以及解釋和應用法律的公共權力機構,即通常所謂的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就是國家的權威性的表現形式」。
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政權機構中的行政機關,即一個國家政權體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權力的組織體系。
答案2、職能: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職能。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職能。提供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職能。提供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職能。 還需要加強以下職能:
1.繼續打破既得利益集團對各種社會資源的壟斷,保證市場經濟運行規則的公平、公正。 2.打破城鄉阻隔,將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為農民進城創造有利條件
3.教育,九年義務教育應「免費」,允許各種民間資金辦高中、大學在內的「全民大教育」。 大力發展教育產業(因為老百姓的很多存款都是為子女教育存下的)。
4、發展包括民營銀行、中小金融機構在內的非國有銀行,改造現有的國有銀行,解決銀行壞帳問題。
5、保持較高的經濟增長,擴大就業面。
6、繼續國有企業從競爭性領域的退出(減持國有股),退出所得資金要用於社會保障、以及彌補對90年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職工的歷史欠帳。 7、繼續基礎設施(公路、鐵路、港口、機場、電站)的投入。 8、建設小城鎮,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
答案3、(1)公共性。政府職能涉及到國家大量日常公共事務的處理,根本目的是為所有社會群體和階層提供普遍的、公平的、高質量的公共服務。
(2)法定性。政府職能的法定性是指政府的一切活動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一國政府職能的邊界,使公共行政有法可循。
(3)執行性。政府作為貫徹和執行國家意志的機關,其職能具有明顯的執行性。 (4)強制性。政府職能的強制性是指其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行政相對人不得阻礙政府職能的正常行使。
(5)動態性。政府職能始終是變化的,取決於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動態性、政府與社會關系的力量對比以及政府與自然界的關系演變。
(6)擴張性。政府職能的擴張性是指隨著現代社會中公共事務、公共問題日益增多且日益復雜,公眾需求的日益個性化、多樣化,政府承擔了越來越多的職能,並逐漸擴展至社會各層面。
⑨ 鄭州打響「救市」第一槍,哪些城市會跟進
近期,多地降首付、降房貸利率的消息頻出,3月1日,鄭州樓市再放「救市」大招。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的通知,從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加大信貸融資支持等五個方面出台19項具體措施。
其中,針對改善型購房需求明確取消「認房又認貸」,成為全國首個放鬆限貸的城市。這對市場信心的恢復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後續或將有更多壓力城市跟進。
此外,居民購買力水平受限也是樓市不容忽視的問題,目前,鄭州樓市剛需屬性較為明顯,高端需求增長乏力,而是受限於居民購買力透支、經濟增速放緩,鄭州後續成交規模預計也很難再上新台階。
03
壓力城市將加入「救市」行列
2022年前兩個月房地產市場並不樂觀,整體供應、需求和價格都呈現下行趨勢。
鄭州在此背景下出台「救市」政策,對其他城市具有很強的示範效應,類似「救市」情況後續也將在其他城市出現。
至於哪類城市大概率會跟進?
整體來看,壓力二三線城市為市場減壓的需求較為強烈,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首先,房地產庫存高企、去化周期超24個月的壓力城市。比如,30個二線城市中,哈爾濱、大連、蘭州、長春、呼和浩特和青島庫存消化周期已超過2年,以北部內陸城市居多。而三四線城市形勢更為嚴峻,整體去化周期也高達21.09個月,66城中有32城去化周期在20個月以上;
第二類,土拍流拍率過高且土地財政依賴度高的城市,這類城市放鬆的動機更為強烈;
第三類,房價下滑過快的城市。為了減緩市場下行壓力,扭轉房價看跌預期,這類房價下滑過快或者落地「限跌令」的壓力城市更有必要托底樓市,且救市政策力度或將更為強勁。
從「救市」內容來看,政策主基調仍然是以穩定市場為主。需求端限購方面可調整空間較小,主要圍繞調整首付比例,調整「認房又認貸」為「認房」或「認貸」,以及貨幣化安置等方面。供給端的調整或將多一些,比如土地出讓規則、房企減負方面。
目前,整個樓市仍然處於調整期,多數城市仍處於觀望狀態,2022年各地依然延續「因城施策」的政策思路,鄭州此番「救市」對於市場預期的恢復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後續將會有更多城市由於市場下行壓力而採取放鬆調控甚至「救市」的動作,但其對市場的拉動力著實有限,市場較難出現反轉行情。而核心一、二線城市市場需求及購買力依舊堅挺,也有可能會出現反向收緊的情況。
當前房地產市場依舊面臨較大的下行壓力,行業仍處於築底修復階段,接下來三四月能否實現「小陽春」,這對行業信心的恢復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否則市場仍將繼續以觀望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