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的性質:
期貨交易所是專門進行標准化期貨合約買賣的場所,其性質是不以贏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主要職能:
1;提供交易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2;制定並實施業務規則;
3;設計合約、安排上市;
4;組織和監督期貨交易;
5;監控市場風險;
6;保證合約履行;
7;發布市場信息;
8;監管會員的交易行為;
9;監管指定交割倉庫。
② 中國合法的期貨交易所有哪些
我國僅有5家合法期貨交易所,分別是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
1、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批准, 由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共同發起設立的交易所,於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
2、上海期貨交易所是依照有關法規設立的,履行有關法規規定的職能,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並受中國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督管理。上海期貨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黃金、白銀、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燃料油、天然橡膠、瀝青等11種期貨合約。
3、大連商品交易所成立於1993年2月28日,是中國東北地區唯一一家期貨交易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目前已上市的品種有玉米、玉米澱粉、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棕櫚油、雞蛋、纖維板、膠合板、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炭、焦煤、鐵礦石共計16個期貨品種和豆粕期權。
4、鄭州商品交易所成立於1990年10月12日,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國內首家期貨市場試點單位,在現貨交易成功運行兩年以後,於1993年5月28日正式推出期貨交易,隸屬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垂直管理。
5、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由上海期貨交易所出資設立的面向全球投資者的國際性交易場所。
2013年11月6日,能源中心注冊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經營范圍包括組織安排原油、天然氣、石化產品等能源類衍生品上市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定業務管理規則,實施自律管理,發布市場信息,提供技術、場所和設施服務。
(2)期貨交易所相關內容擴展閱讀: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交易結算方式: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交易方式、結算制度等方面充分借鑒了國際市場的先進經驗,並結合中國的市場實際,以高起點、高標準的原則建設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實行結算會員制度,會員分為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結算會員按照業務范圍分為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和特別結算會員。實行結算會員制度,形成多層次的風險控制體系,強化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整體抗風險能力。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採用電子化交易方式,不設交易大廳和出市代表。金融期貨產品的交易均通過交易所計算機系統進行競價,由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自動撮合成交。採用電子化交易方式體現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高效、透明、國際化的發展思路。
③ 期貨知識入門
期貨入門,首先要明白什麼是期貨以及期貨中的各種專業術語:
1、什麼是期貨:
期貨,英文名是Futures,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
買賣期貨的合同或協議叫做期貨合約。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
2、專業術語:
常見名詞——綜合部分
期貨交易所: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能,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交易所會員: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章程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審查批准,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
期貨交易:是指在期貨交易所內集中買賣某種期貨合約的交易活動。
期貨合約: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商品的標准化合約。
交易大廳:是期貨合約集中交易的場所。
交易席位:是會員將交易指令輸入交易所計算機交易系統參與交易的通道。
出市代表:是受會員委派並代表會員在交易大廳接受本會員的交易指令進行期貨交易的人員,其在交易大廳與交易有關的行為由會員負責。
交割結算員:是經會員單位授權,代表會員辦理結算和交割業務的人員。
遠程交易:是指會員在其營業場所,通過與交易所計算機交易系統聯網的通信系統直接輸入交易指令、參與交易所交易的一種交易方式。
套期保值:指在現貨市場上買進或賣出一定量現貨商品的同時,在期貨市場上賣出或買進與現貨品種相同,數量相當,但方向相反的期貨商品,以一個市場的贏利彌補另一個市場的虧損,達到規避價格波動風險的目的。
基差:是指某一特定商品,在某一特定時間和地點的現貨價格與同種商品的某一特定期貨合約間的價差。
套期保值頭寸審批制度:交易所對套期保值申請者的經營范圍和以前年度經營業績資料、現貨購銷合同等能夠表明其現貨經營情況的資料進行審核,確定其套期保值額度。
期貨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據交易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會員、客戶、指定交割倉庫及期貨市場相關參與者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
實時信息:是指與集中交易所顯示的行情基本同步且連續的市場行情信息,即實時行情。
每日信息:是指每個交易日結束後發布的有關當日的期貨交易信息。
內幕信息:是指可能對期貨市場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包括:中國證監會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期貨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發生重大影響的決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資金和交易動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是指由於其管理地位、監督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期貨交易所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由於任職可獲取內幕信息的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常見名詞——交易所部分
頭寸: 是一種市場約定,既未進行對沖處理的買或賣期貨合約數量。對買進者,稱處於多頭頭寸;對賣出者,稱處於空頭頭寸。
賣空: 看跌價格並賣出期貨合約稱賣空。
期貨貼水與期貨升水: 在某一特定地點和特定時間內,某一特定商品的期貨價格高於現貨價格稱為期貨升水;期貨價格低於現貨價格稱為期貨貼水。
正向市場:在正常情況下,期貨價格高於現貨價格。
反向市場:在特殊情況下,期貨價格低於現貨價格。
持倉: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約稱為持倉。
斬倉:在交易中,所持頭寸與價格走勢相反,為防止虧損過多而採取的平倉措施。
牛市:處於價格上漲期間的市場。
熊市:處於價格下跌期間的市場。
期權:是指某一標的物的買賣權或選擇權,在某一限定時期內按某一指定的價格買進或賣出某一特定商品或合約的權利。
開倉:指期貨交易者買入或者賣出期貨合約的行為。
平倉:是指期貨交易者買入或者賣出與其所持期貨合約的品種、數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貨合約,了結期貨交易的行為。
持倉量:是指期貨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數量。
持倉限額:是指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者的持倉量規定的最高數額。
撮合成交:是指期貨交易所的計算機交易系統對交易雙方的交易指令進行配對的過程。
最小變動價位:是指期貨合約的單位價格漲跌變動的最小值。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期貨合約交割月份:是指期貨合約規定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
最後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合約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期貨合約的交易價格:是指該期貨合約的交割標准品在基準交割倉庫交貨的含增值稅價格。
開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開市前五分鍾內經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 以集合競價後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收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交易的最後一筆成交價格。
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漲跌停板:當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鍾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
成交價格:交易所計算機自動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 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 bp≥sp≥cp, 則:最新成交價=sp
bp≥cp≥sp, 則:最新成交價=cp
cp≥bp≥sp, 則:最新成交價=bp
最高價:最高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期貨合約成交價中的最高成交價格。
最低價:最低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期貨合約成交價中的最低成交價格。
最新價:最新價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貨合約交易期間的即時成交價格。
漲跌: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貨合約交易期間的最新價與上一交易日結算價之差。
最高買價:最高買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買方申請買入的即時最高價格。
最低賣價:最低賣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賣方申請賣出的即時最低價格。
申買量:申買量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未成交的最高價位申請買入的下單數量。
申賣量: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未成交的最低價位申請賣出的下單數量。
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約在當日交易期間所有成交合約的雙邊數量。
持倉量:持倉量是指期貨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雙
開盤集合競價:在某品種某月份合約每一交易日開市前5分鍾內進行,其中前4分鍾為期貨合約買、賣指令申報時間,後1分鍾為集合競價撮合時間。
集合競價最大成交量原則: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高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和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報量成交。若有多個價位滿足最大成交量原則,則開盤價取與前一交易日結算價最近的價格。
新上市合約的掛盤基準價:由交易所確定並提前公布。掛盤基準價是確定新上市合約第一天交易漲跌停板的依據。
交易編碼:是指會員按照本細則編制的用於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專用代碼。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客戶(或非期貨公司會員,下同)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
合約單位凈持倉盈虧:是指客戶該合約的單位凈持倉按其凈持倉方向的持倉均價與當日結算價之差計算的盈虧。
凈持倉方向的持倉均價:是指客戶該合約凈持倉方向的所有持倉的實際成交價按其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
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發布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強行平倉制度:對會員或投資者違規超倉的或者未按規定及時追加交易保證金的,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對違規會員採取強行平倉措施。
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者投資者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最大持倉限制標80%時,會員或投資者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投資者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
常見名詞——交割部分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根據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 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集中交割:即賣方標准倉單、買方貨款全部交到交易所,由交易所集中統一辦理交割事宜。
期貨轉現貨: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交易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現貨買賣協議,並按照協議價格了結各自持有的期貨持倉,同時進行數量相當的貨款和實物交換。
滾動交割:是指在合約進入交割月以後,由持有標准倉單和賣持倉的賣方客戶主動提出,並由交易所組織匹配雙方在規定時間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標准倉單:是由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簽發的符合合約規定質量的實物提貨憑證。
指定交割倉庫:經交易所指定的為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
交割違約:在實物交割時, 賣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如數交付標准倉單的;買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如數交付貨款的。
滾動交割配對日交割結算價:採用該期貨合約配對日的當日結算價。
集中交割最後交易日交割結算價:採用該期貨合約自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後交易日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
《標准倉單注冊申請表》:交易所或委託的質檢機構對入庫商品檢驗合格後向會員或客戶發放的表格,會員憑此表格到交易所領取《標准倉單持有憑證》。
《標准倉單持有憑證》:是交易所開具的代表標准倉單所有權的有效憑證,是在交易所辦理標准倉單交割、交易、轉讓、充抵保證金、注銷的憑證,受法律保護。
標准倉單流通:是指標准倉單用於在交易所履行合約的實物交割、標准倉單交易及標准倉單在交易所外轉讓。
標准倉單注銷:是指標准倉單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辦理標准倉單退出流通手續的過程。
質量差異升扣價:實物交割過程中,交割品同標准品因質量差異引起的價格差異。
配對日:滾動交割流程的第一日。
交收日:配對日後(不含配對日)第2個交易日為交收日。
交割預報: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必須到交易所辦理交割預報,交易所按照「擇優分配、統籌安排」的原則安排指定交割倉庫。
交割等級:是指滿足交割標準的合約標地物的等級,分為基準品和替代品。
倉儲損耗費:交割倉庫儲存交割品的費用,包括儲存費、保管損耗費和熏蒸費。
標准倉單征購、競賣:指發生交割違約後,在守約方選擇繼續交割的情況下,交易所公開買入、賣出標准倉單的行為。
黃大豆:種皮為黃色,臍色為黃褐、淺褐、深褐或其它顏色,粒形一般為圓形、橢圓形或扁圓形的大豆。
常見名詞——結算部分
保證金:是指交易者按照規定標准交納的資金,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及其它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結算銀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協助交易所辦理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
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預先准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的最低余額由交易所決定。
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後,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證金。
追加保證金:當客戶的必須保證金少於一定數量時,經紀公司要求客戶補足的部分叫追加保證金。
浮動盈虧:未平倉頭寸按當日結算價計算的未實現贏利或虧損。
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風險准備金: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於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
當日盈虧:期貨合約以當日結算價計算的盈利和虧損,當日盈利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虧損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交割差價:最後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對會員該交割月份持倉按交割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為交割差價。
專用結算帳戶:交易所在各結算銀行設立的,用於存放會員保證金及相關款項的帳戶。
資金專用帳戶:會員在結算銀行開設的,專用於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的帳戶。
倉單沖抵:賣方會員標准倉單交到交易所後,其對應的交割月份合約持倉的全額交易保證金在結算後予以清退,盈虧由賣方會員承擔。
限價指令:指執行時必須按限定價格或更好價格成交的指令
取消指令:指投資者要求將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④ 期貨交易所規則,詳細/
(1)如果是期貨交易所;相關交易管理規則建議登錄其官方網站查詢。
(2)如果是投資者對於期貨操作的相關原則: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http://news.163.com/08/0317/11/477VEJ1J000120GU.html
前幾天;看過的一篇報道。推薦你也看一下。
(2)把他的成功路徑簡化一下:不斷學習----控制風險---行情判斷----資金管理---嚴格執行止損----年增長率都不低於200%(追求復利)----心態的調節。
推薦《股票作手回憶錄》;雖然是描述證券市場的書籍,但是對於期貨投資者而言也是一本有借鑒意義的書。
(3)以前回答過的一個問題:http://..com/question/48808906.html
(4)牛頓是偉大的科學家;可以他在風險市場也虧損的一塌糊塗。這種游戲基本和智力無關;被淘汰只能說明不適合這個市場而已。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⑤ 期貨交易所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期貨交易所的性質:
期貨交易所是專門進行標准化期貨合約買賣的場所,其性質是不以贏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主要職能:
1;提供交易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2;制定並實施業務規則;
3;設計合約、安排上市;
4;組織和監督期貨交易;
5;監控市場風險;
6;保證合約履行;
7;發布市場信息;
8;監管會員的交易行為;
9;監管指定交割倉庫。
⑥ 期貨交易所的介紹
1.處罰權的民法淵源
交易所的章程及交易規則是所有會員共同的意思表示,對全體會員有約束力,是期貨市場組織和交易行為的基本准則。會員接納客戶進行期貨交易,在期貨經紀協議中均要求客戶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否則不能開展期貨交易活動。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和指定交割倉庫及指定質檢機構,在相關協議中也明確約定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否則不能開展為期貨交易服務的業務。從合同法的角度講,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是期貨市場各主體形成合意並普遍承諾遵守的多邊協議,各市場主體應當按照章程、交易規則、實施細則的規定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另據現行法律規定,交易所制定或修改章程及交易規則須經國務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交易所制定和修改實施細則應當徵求國務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並在正式發布實施前報告。所以,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又可視為合同法規定的經行政審批方可生效的要式協議,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對會員和客戶等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均具有約束力和法律上的強制力。
2.處罰權的行政法淵源
期貨市場的法律制度體系由《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監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規則構成,是行政監管和市場自律監管分工明確、高度協作的有機整體,共同保障和促進期貨市場的規范平穩運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具有按照章程和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制定對違規行為的查處辦法,並在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查處違規行為。上述行政法規和規章明文賦予交易所在自身職責范圍內依法享有查處違規行為的權力,交易所也當然具備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權,這種處罰權來自於行政法規、規章的授權,交易所通過行使處罰權以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 處罰權的法律屬性
由於特殊的歷史環境和背景,交易所具有半民和半官的色彩,且至今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現階段的交易所仍是作為私法人和公法人屬性兼具的主體,要准確把握交易所處罰權是權利還是權力的法律屬性,首先需要對權利和權力進行區分。通說認為,權利是現代法學的核心觀念,可以理解為個體自主性為正當,法律對權利奉行私法自治,保障權利自由。權力是管理——服從關系,是主體具有強制性的支配力或影響力,法律對權力一般予以制約,謹防濫用。不管處罰權是權利還是權力,均有其理論淵源。
大陸法系的德國民法學界對自治社團的處罰有兩種理論:一種觀點認為自治社團是各成員契約的結果,處罰是一種契約約定的行為,罰款與違約金無異。另一種則認為處罰權基於習慣法上的認可,即實體上的必要性,並要求各成員共同通過的章程做出規定。英美法系則認為,社團懲罰權力來源於國家授予,而後多數觀點又傾向於「會員個人的同意及權利的讓渡」。
從交易所處罰權來源的兩個方面考證:首先,處罰權主要是通過協議的約定讓渡部分權利而取得,各市場主體皆為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維系的權利主體,都平等地享有權利並履行義務,針對損害市場的行為,各市場主體將查處違規權利讓渡於交易所行使,更能有效地制衡違規行為,處罰權具有權利的屬性。其次,交易所的處罰規定經國家行政機關規范審查並認可,帶有權力強制性的基本特徵,通過公權力確認的處罰權更具有威懾力,所以處罰權又具有權力的屬性。從交易所處罰的種類看,處罰包括資格罰、財產罰、行為罰、聲譽罰。資格罰,就是取消違規者的某種市場資格,主要是會員資格、出市代表資格、交割倉庫、結算銀行資格、宣布為市場禁入者等。財產罰,就是責令違規者交納一定數量錢款,即罰款。行為罰是責令違規者為一定行為,如責令改正或限制其交易等。聲譽罰,就是向違規者發出警告、通報批評。交易所的處罰,雖集中體現了一線監管權力的屬性,但由於處罰的依據來源於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私權利的特徵明顯,交易所處罰仍屬於自律監管類的民事處罰。
由上可知,交易所的處罰與行政處罰的法律屬性不同,前者是自律監管類民事處罰,後者是典型的行政公權力處罰。兩者的其他不同點主要體現在:一是處罰的事實依據不同。前者針對期貨交易中違反規則而不一定違法的行為;後者是某項行為在尚不構成犯罪的前提下一定違反了行政法規。其次,處罰對象不同。前者處罰的對象僅限定在會員、客戶及其他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後者處罰的對象范圍廣泛,包含各種行政相對人。再次,處罰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同。前者的具體依據為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和違規處理辦法等;後者的具體依據為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從本質上看,交易所的處罰權具有權力的一些特徵,但其法律屬性仍然是一種民事權利。
⑦ 中國的四大期貨交易所都有哪幾個
目前國內期貨交易所共有4家,分別是:
1、上海期貨交易所
2、鄭州商品交易所
3、大連商品交易所
4、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交易所簡介:
1、上海期貨交易所:成立於1990年11月26日,上市交易的有銅、鋁、天然橡膠、燃料油、黃金、白銀、鋅、鉛、螺紋鋼、線材。
2、大連商品交易所:成立於1993年2月28日,上市交易的有玉米、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棕櫚油、雞蛋、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和焦煤共計11個期貨品種。
3、鄭州商品交易所:成立於1990年10月12日,交易的品種有強筋小麥、普通小麥、PTA、一號棉花、白糖、菜籽油、早秈稻、玻璃、菜籽、菜粕、甲醇等期貨品種。
4、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於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交易品種: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7)期貨交易所相關內容擴展閱讀:
中國交易所相關制度:
1、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規,交易所建立了交易運作和市場管理規章制度體系。
2、交易所擁有適用可靠的計算機交易系統,通過高容量光纖及數據專線、雙向衛星、三所聯網等通訊手段確保前台和遠程交易的實時和安全可靠。同時,通過中心資料庫實現結算、資金、交割、異地交割倉庫、風險監控等系統數據的實時同步傳送和交換。
3、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通過指定的結算銀行每天對會員的交易進行集中清算,會員負責對其客戶交易進行清算。
4、交易所實行實物交割履約制度,合約到期須在規定期限內,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為交割雙方提供相關服務。客戶交割須通過會員辦理。
5、交易所堅持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宗旨,制訂、實施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健全風險監控機制,保證市場規范有序地運行。
⑧ 期貨交易所有幾個
六個。鄭州商品交易所(ZCE)、上海期貨交易所(SHFE)、大連商品交易所(DCE)、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CFFEX)、上海能源交易所、廣州期貨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是買賣期貨合約的場所,是期貨市場的核心。它是一種非營利機構,但是它的非營利性僅指交易所本身不進行交易活動,不以盈利為目的不等於不講利益核算。
拓展資料:
處罰權
期貨交易所、會員公司、期貨投資客戶及其他期貨市場參與者,在期貨市場中具有不同的利益訴求,交易所作為期貨市場的組織者,主要通過一線監管以維護期貨市場的「三公」和誠實信用。在監管過程中,交易所對市場違規行為行使處罰權必然會對相關市場主體的利益產生一定的影響,因而交易所的處罰權逐漸受到業內外關注。
處罰權的法律淵源
1.處罰權的民法淵源
交易所的章程及交易規則是所有會員共同的意思表示,對全體會員有約束力,是期貨市場組織和交易行為的基本准則。會員接納客戶進行期貨交易,在期貨經紀協議中均要求客戶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否則不能開展期貨交易活動。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和指定交割倉庫及指定質檢機構,在相關協議中也明確約定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否則不能開展為期貨交易服務的業務。從合同法的角度講,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是期貨市場各主體形成合意並普遍承諾遵守的多邊協議,各市場主體應當按照章程、交易規則、實施細則的規定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另據現行法律規定,交易所制定或修改章程及交易規則須經國務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交易所制定和修改實施細則應當徵求國務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並在正式發布實施前報告。所以,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又可視為合同法規定的經行政審批方可生效的要式協議,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對會員和客戶等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均具有約束力和法律上的強制力。
2.處罰權的行政法淵源
期貨市場的法律制度體系由《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監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規則構成,是行政監管和市場自律監管分工明確、高度協作的有機整體,共同保障和促進期貨市場的規范平穩運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具有按照章程和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制定對違規行為的查處辦法,並在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查處違規行為。上述行政法規和規章明文賦予交易所在自身職責范圍內依法享有查處違規行為的權力,交易所也當然具備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權,這種處罰權來自於行政法規、規章的授權,交易所通過行使處罰權以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