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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交易商協會

發布時間:2022-04-06 00:51:23

Ⅰ 銀行間交易商協會承銷商名單

分別有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資料】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必須由金融機構承銷,不一定由銀行承銷,可以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主承銷商應當組織承銷團。
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辦法,2008年3月14日第五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發行的證券。並同意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和交易應當遵循誠信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登記。
第五條 債務融資工具應當在中央政府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委託和結算。
第六條全國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主承銷商應當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 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應當由在中國注冊的評級機構進行評級,並具有債券評級資格。
第十條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照《債務融資工具》的規定履行義務。條款和協議。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對其負責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及相關利率應當市場化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通過欺詐、市場操縱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的投資者應當自行判斷並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應當按照本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和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經銷商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控,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的交易情況,並提交交易商協會。
第十五條 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登記、託管和結算進行日常監控,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和兌現情況,並報交易商協會。

Ⅱ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相關規定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涉及到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規定包括: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協會第一屆領導班子名單
會 長:中國銀行行長 李禮輝
監事長:交通銀行行長 李軍
副會長:中國工商銀行行長 楊凱生
副會長:中國農業銀行行長 項俊波
副會長:中國建設銀行行長 張建國
副會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 高堅
副會長: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司長 穆懷朋
副會長: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總經理 楊超
副會長:中信證券股份公司董事長 王東明
副會長:中國華能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黃永達
副會長:外匯交易中心總裁 謝多
副會長: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總經理 呂世蘊
副會長:上海黃金交易所理事長 沈祥榮
執行副會長兼秘書長:時文朝

Ⅲ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發展歷史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是銀行間債券市場、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參版與者共同權的自律組織,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協會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於2007年9月3日成立,為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其業務主管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銀行間債券市場、拆借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和黃金市場的參與者、中介機構及相關領域的從業人員和專家學者均可自願申請成為協會會員。協會單位會員將涵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信用評級公司、大中型工商企業等各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經過10年發展,中國銀行間市場已成為一個以合格機構投資者為主要參與者,以一對一詢價為主要交易方式,囊括債券、拆借、票據、黃金、外匯等子市場在內的多板塊、有層次的市場體系,市場規模穩步增長。據介紹,從國外銀行間市場發展經驗看,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日本證券交易商協會、韓國證券交易商協會等自律組織在推動市場創新和發展、規范市場行為、維護行業利益、防範市場風險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所在國金融市場管理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Ⅳ 中國外匯交易商協會在哪

從來沒有這個機構,外匯交易目前在國內都沒有放開交易,怎麼會有這么一個機構?
目前國內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有兩塊,一個是銀行在做,比如中國的外匯寶,交行,民生也都有類似的業務;另外一個就是外盤平台的代理在做

Ⅳ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
根據《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章程》,協會的組織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和秘書處。第十七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決定(第一屆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由協會籌備組決定)。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特殊情況下,會員代表大會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核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特殊情況下,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負責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選舉和任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選舉和任免協會常務理事;
(七)決定會員資格的授予或解除;
(八)審議和頒布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及業務規范;
(九)表彰、獎勵、處分會員;
(十)決定協會專業委員會和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審議協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常務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協會負責人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時亦可召開。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特殊情況下,常務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協會內部的日常規章制度;
(五)向理事會提議協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
(六)聘任副秘書長;
(七)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理事會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及本章程其他條款規定的理事會的其他職權;
(八)承辦業務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作。
監事會
協會設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監事的任職條件參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的任職條件。
協會的理事、監事不得相互兼任。
監事會的職責:
(一)監督協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四)審查協會財務報告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審查結果。
協會負責人
協會設會長一名,執行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提名(第一屆會長、副會長由協會籌備組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方可任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執行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系常務理事、執行副會長當然人選),專職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由中國人民銀行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內設部門。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70周歲的,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核准後方可任職。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銀行間市場相關領域內有一定的專業水平和良好聲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八年以上;
(四)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九)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Ⅵ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重大事記

2006年7月21日,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信證券股份公司、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上海黃金交易所等單位在北京召開了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起籌備會議,會議決定發起籌建協會。銀行間市場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與會指導。2006年8月初,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等6家機構作為發起單位代表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了籌備成立協會的申請。
2006年8月中旬,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協會發起籌備。
2006年8月下旬,6家發起單位代表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提出了籌備成立協會的申請。
2007年6月上旬,在徵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外匯管理局等有關部委意見的基礎上,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協會籌備成立。
2007年6月下旬,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協會籌備組成立,時文朝同志任組長。籌備組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及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外匯交易中心、中央結算公司等7家單位指派的12名同志組成。協會籌備工作啟動。
2007年7~8月,協會籌備組組織召開了兩次座談會和兩次會員代表大會預備會,通報協會籌備工作進展情況,就協會章程、協會職能、財務預算原則、會費標准、協會負責人提名、理事和監事提名等問題廣泛聽取了市場成員意見。
2007年8月8日,經籌備組提名、主要市場成員醞釀溝通所產生的152名會員代表所組成的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共有147個會員代表參加了該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協會章程和會費標准,選舉產生了協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同日,協會召開了第一屆理事會和監事會,選舉產生了協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協會負責人。
會員代表大會成功召開後,協會籌備組將會議審議通過的相關文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協會成立登記。2007年8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協會向民政部報請成立登記。 協會籌備組按照有關要求向民政部提出協會成立登記申請。2007年8月24日,民政部批准協會成立登記。
2007年9月3日,協會成立大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順利召開,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行長助理馬德倫出席成立大會,協會李禮輝會長陪同周小川行長為協會成立揭牌。
2007年10月11日,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協會主要內部規章制度及協會專業委員會設置方案和秘書處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2007年10月12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20號要求,協會發布《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2007年版)》文本。

Ⅶ 中國人民銀行(央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秘書長是多大官職

樓主理解有錯誤,並不是所有組織都是政府組織,也並不具有政府職能。你所說的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是銀行間債券市場、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參與者共同的自律組織,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協會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於2007年9月3日成立,為全國性的 非 營 利 性 社 會 團 體 法人,其業務主管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所以,這個協會不具備政府職能,也就不能衡量協會秘書長的官職大小O(∩_∩)O~

Ⅷ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綜合業務和信息服務平台法人機構賬戶是什麼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
〔2017〕33號
關於通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綜合業務和信息服務平台開展集中信息披露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市場信息披露基礎設施,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和效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同意修訂的通知》(銀市場〔2017〕27號)和《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協會公告〔2017〕32號),組織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和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金所」)三家信息披露服務平台建立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集中信息披露業務運行機制,現就各類市場機構參與集中信息披露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集中信息披露業務是指市場機構將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至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綜合業務和信息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綜合平台」),通過格式審核後的披露文件同時發送至三家信息披露服務平台,三家信息披露服務平台接收綜合平台發送的披露文件並及時在各自官方網站公布。
北金所作為交易商協會授權的綜合平台技術支持機構及披露文件格式審核機構,負責受理市場機構集中信息披露業務。
二、綜合平台目前支持開展集中信息披露業務的品種包括公開發行的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票據、和項目收益票據等。
對於暫不支持的集中信息披露品種,市場機構除提交至綜合平台外,還應分別向同業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提交披露文件。
三、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託管的債務融資工具相關的披露文件除提交至綜合平台外,還應提交至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四、各市場機構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交易商協會自律規則以及信息披露服務平台發布的相關規則,接受交易商協會自律管理。
五、本通知相關事項自2017年12月18日起正式實施。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2017年12月11日

Ⅸ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由哪些機構組成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是銀行間債券市場、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參與者共同的自律組織,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

協會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於2007年9月3日成立,為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其業務主管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銀行間債券市場、拆借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和黃金市場的參與者、中介機構及相關領域的從業人員和專家學者均可自願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協會單位會員將涵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信用評級公司、大中型工商企業等各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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