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債券指數包括
債券指數是反映債券市場價格總體走勢的指標體系。和股票指數一樣,債券指數是一個比值,其數值反映了當前市場的平均價格相對於基期市場平均價格的位置。 債券指數的發展已有20餘年,但債券指數化發展仍方興未艾。國際上已有了成熟的債券指數,並且還在不斷的發展研究之中。從比較研究中人們不難領會國際上最新的債券指數發展趨勢。
-中國債券市場針對不同市場的不同類債券基本均有相應債券指數對其價格演變趨勢進行了描述、研究,由於部分債券指數數據缺乏,主要- -交易所國債、銀行間國債、銀行間綜合類債券以及跨市場的綜合類債券指數.
⑵ 債券指數的指數分類
國債 中國交易所國債總指數 中國銀行間國債總指數 中國國債總指數 上證國債指數 中國銀行銀行間國債指數 中信國債指數 同業中心國債指數 金融債 中國金融債總指數 中銀金融債指數 企業債 中信企業債指數 中國企業債指數 綜合 中信銀行間債券指數(含企債) 中國債券指數(不含企債) 中銀銀行間綜合指數(不含企債) 中信全債指數(含企債) 同業中心債券綜合指數(含企債)
⑶ 衡量證券交易所中債券價格水平的指數有哪些
證券交易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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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上交所,深交所的股票指數分別有哪些中證指數有哪些
1、上證指數列表
指數名稱 基準日期 基準點數 成份股數量 相關全收益指數
成分指數
上證180 2002-06-28 3299.06 180 上證180全收益
上證50 2003-12-31 1000 50 上證50全收益
上證中盤 2003-12-31 1000 130 上證中盤全收益
上證小盤 2003-12-31 1000 320 上證小盤全收益
上證中小 2003-12-31 1000 450 上證中小全收益
上證全指 2003-12-31 1000 500 上證全指全收益
綜合指數
上證指數 1990-12-19 100 上交所全部上市股票
新綜指 2005-12-30 1000 上交所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全部股票(G股)
A股指數 1990-12-19 100 上交所全部上市A股
B股指數 1992-02-21 100 上交所全部上市B股
工業指數 1993-04-30 1358.78 上交所全部工業類股票
商業指數 1993-04-30 1358.78 上交所全部商業類股票
地產指數 1993-04-30 1358.78 上交所全部地產業類股票
公用指數 1993-04-30 1358.78 上交所全部公用事業類股票
綜合指數 1993-04-30 1358.78 上交所全部綜合業類股票
行業指數
上證能源 2003-12-31 1000 上證能源全收益
上證材料 2003-12-31 1000 上證材料全收益
上證工業 2003-12-31 1000 上證工業全收益
上證可選 2003-12-31 1000 上證可選全收益
上證消費 2003-12-31 1000 上證消費全收益
上證醫葯 2003-12-31 1000 上證醫葯全收益
上證金融 2003-12-31 1000 上證金融全收益
上證信息 2003-12-31 1000 上證信息全收益
上證電信 2003-12-31 1000 上證電信全收益
上證公用 2003-12-31 1000 上證公用全收益
風格指數
180成長 2002-06-28 1000 60 180成長全收益
180價值 2002-06-28 1000 60 180價值全收益
180R成長 2002-06-28 1000 60 180R成長全收益
180R價值 2002-06-28 1000 60 180R價值全收益
主題指數
紅利指數 2004-12-31 1000 50 上證紅利全收益
180金融 2002-06-28 1000 180金融全收益
治理指數 2007-06-29 1000 治理指數全收益
180治理 2007-06-29 1000 100 180治理全收益
180基建 2002-06-28 1000 180基建全收益
180資源 2002-06-28 1000 180資源全收益
180運輸 2002-06-28 1000 180交通運輸全收益
上證央企 2008-12-31 1000 50 上證央企全收益
責任指數 2009-06-30 1000 100 責任指數全收益
上證民企 2009-06-30 1000 50 上證民企全收益
基金指數
基金指數 2000-05-08 1000 上交所全部證券投資基金
債券指數
國債指數 2002-12-31 100 上交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國債
企債指數 2002-12-31 100 從國內交易所上市企業債中挑選了滿足一定條件的具有代表性的債券組成樣本
滬公司債 2007-12-31 100 由在滬市交易的公司債券組成
滬分離債 2007-12-31 100 由在滬市交易的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組成
其他指數
超大盤 2003-12-31 1000 20 上證超級大盤全收益
中型綜指 2007-12-28 1000 中型綜指全收益
2、指數代碼 指數簡稱 基日 基日指數 起始計算日
399001 深證成份指數 1994-07-20 1000 1995-01-23
399002 成份A股指數 1994-07-20 1000 1995-01-23
399003 成份B股指數 1994-07-20 1000 1995-01-23
399004 深證 100指數 2002-12-31 1000 2003-01-02
399005 中小板指數P 2005-06-07 1000 2006-01-24
399007 深證300價格 2004-12-31 1000 2009-11-04
399100 深證新指數 2005-12-30 1107 2006-02-16
399101 中小板綜指 2005-06-07 1000 2005-12-01
399106 深證綜合指數 1991-04-03 100 1991-04-04
399107 深證A股指數 1991-04-03 100 1992-10-04
⑸ 什麼是上證國債指數
上證國債指數全稱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指數,是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國債為樣本,按照國債發行量加權而成。自2003年1月2日起對外發布,基日為2002年12月31日,基點為100點,代碼為000012。上證國債指數是上證指數系列的第一隻債券指數,它的推出使我國證券市場股票、債券、基金三位一體的指數體系基本形成。上證國債指數的目的是反映我們債券市場整體變動狀況,是我們債券市場價格變動的指示器。上證國債指數既為投資者提供了精確的投資尺度,也為金融產品創新夯實了基礎。
⑹ 中證國債指數到底是什麼
中證全債指數(中證國債指數)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債券市場的跨市場債券指數,也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並發布的首隻債券類指數。
該指數的樣本由銀行間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市場的國債、金融債券及企業債券組成,中證指數公司每日計算並發布中證全債的收盤指數及相應的債券屬性指標;
為債券投資者提供投資分析工具和業績評價基準。該指數的一個重要特點在於對異常價格和物價情況下使用了模型價,能更為真實地反映債券的實際價值和收益率特徵。
中證全債指數體系還包括4隻分年期指數和3隻分類別指數,分年期指數是在全債指數樣本集合中挑選剩餘期限1-3年、3-7年、7-10年及10年以上的樣本構成相應的指數,分類別指數是在全債指數樣本集合中挑選信用類別為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的樣本構成相應的指數。
(6)交易所債券指數擴展閱讀
中證全債指數的成分券包括:銀行間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及公司債,滬市國債、企業債及公司債,深市國債、企業債和公司債,並滿足固定利率、剩餘期限一年以上,信用級別投資級及以上等條件。
中證全債指數的中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的樣本數量分別為71、99、189,市值佔比分別為61.2%、30.9%、7.9%。
各分年期指數中證3債、中證7債、中證10債及中證10+債的樣本券數量分別為58、101、116、84,市值佔比分別為27.64%、30.41%、25.82%、 16.13%。
⑺ 什麼是中證全債指數
中證全債指數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債券市場的跨市場債券指數,也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並發布的首隻債券類指數。
⑻ 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債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債、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以下統稱債券)在競價交易系統的現貨交易及質押式回購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債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規定。
本所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券品種,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投資者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進行債券交易,應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規定,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債券交易受託人,並與其訂立全面指定交易協議、債券現貨交易及債券回購交易委託協議。
會員應當對其向本所發出的債券交易申報指令的合法性、真實性、准確性及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會員將客戶債券申報作為回購質押券或者申報進行債券現券交易的,視為會員已經獲得其客戶的同意,本所對此不負審查義務。
第四條 會員及其他從事債券交易的機構,應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機制。
會員不得擅自使用客戶的證券賬戶或者挪用客戶債券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債券回購交易。違反本規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暫停其從事債券回購交易業務,直至取消交易資格,情節嚴重的,提交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五條 債券交易的登記、託管和結算,由本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相關規則辦理。
第二章 債券現貨交易
第六條 債券現貨實行凈價交易,並按證券賬戶進行申報。
第七條 債券現貨交易中,當日買入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八條 債券現貨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單位為手,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
(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
(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
(四)申報數量為1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手;
(五)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債券現貨交易開盤價,為當日該債券集合競價中產生的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連續競價中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債券現貨交易收盤價為當日該債券最後一筆成交前一分鍾所有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成交)。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三章 債券回購交易
第十條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採用競價交易方式,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30為連續競價時間。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第十一條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質押庫制度,融資方應在回購申報前,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申報提交相應的債券作質押。用於質押的債券,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轉移至專用的質押賬戶。
第十二條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債券回購交易委託時,應要求投資者提交質押券,並對其證券賬戶內可用於債券回購的標准券余額進行檢查。
標准券余額不足的,債券回購的申報無效。
第十三條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予以申報,融券方按「賣出」予以申報。
第十四條 當日購買的債券,當日可用於質押券申報,並可進行相應的債券回購交易業務。
第十五條 質押券對應的標准券數量有剩餘的,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十六條 債券回購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單位為手,1000元標准券為1手;
(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四)申報數量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手;
(五)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債券回購交易開盤價,為當日該回購品種集合競價中產生的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連續競價中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債券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十八條 債券回購交易設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購期限。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調整債券回購期限和品種。
第十九條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一次成交、兩次結算」制度,具體的清算交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則辦理。
第二十條 回購到期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購回價公式計算應進行交割的資金和質押券數量。
購回價計算公式為:購回價=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實際占款天數/365。
本條第二款所稱實際占款天數,是指當次回購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實際日歷天數。
第二十一條 債券回購交易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若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第二十二條 債券回購交易的融資方,應在回購期內保持質押券對應標准券足額。
債券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也可以申報繼續用於債券回購交易。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二十三條 可作質押式回購的債券品種,由本所在債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據市場或發行人情況變化,暫停有關債券用於質押式回購交易。
在本所上市的跟蹤債券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比照債券進行回購交易,申報單位為份,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份。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術語含義為:
(一)凈價交易:指在債券現貨交易中,以不含有應計利息的價格報價並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質押式回購交易:指將債券質押的同時,將相應債券以標准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准券數量為融資額度而進行的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其中,質押債券取得資金的交易方為「融資方」;作為其對手的交易方為「融券方」。
(三)標准券: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通過質押式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四)標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債券現券品種所能折成的標准券金額與債券面值之比。
(五)質押券:指申報提交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債券回購交易質押物的債券。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⑼ 債券指數的比較分析
交易所市場已正式發布的債券市場指數主要有:中信國債指數以及上證國債指數。由於上證國債指數基值為100,為便於更直觀地對二指數進行比較,將各時點上證國債指數值分別放大10倍;同時,因上證國債指數自2003年1月2日開始發布,故將二指數的比較起始日設於2003年1月2日。
經實證分析,自2003年1月2日至5月16日,中信國債指數漲幅為1.71%,波動率為4.55,而上證國債指數的漲幅為1.77%,調整後的指數波動率為3.98,二者相差甚微,兩指數走勢基本同步。對比二指數設計安排,這主要是由於兩指數設計除指數樣本及利息再投資處理之外基本相同所致。中信國債指數的樣本選擇交易所市場全部上市債券,包括兩只浮動債,而上交所國債指數只包括固息債和一次還本付息債券;對於利息再投資,中信國債指數假定將利息按原來的權重投資於指數,上證國債指數則在假定按照原權重投資於指數的同時,規定在月末最後一個交易日必須從指數中剔除,二者差異對指數影響較小。從收益率及波動性考慮,兩指數基本上都能較好反映市場變化。 中銀銀債指數、同業中心銀行間債券指數是市場上使用較多的銀行間債券指數。同樣由於中銀銀債指數基值為100,為便於將這兩種指數進行比較,將中銀銀債指數各時點指數值放大10倍;同時,考慮到推出時間最遲的中銀銀債指數自2002年6月3日開始使用,為增強二指數之間數據的可比性,故將比較時點設於2002年6月3日。
經實證分析,2002年6月3日至2003年5月29日,中銀銀債指數漲幅為0.12%,波動率為7.26;同業拆借中心指數漲幅為1.30%,波動率為4.75。二者走勢相差較大,尤其是同業中心銀行間債券指數走勢較為平緩。二指數樣本規模、流動性以及樣本調整規則的差異是導致走勢各異的主要原因。對照債券市場一年多來的行情演變,尤其是2002年年中開始的下跌調整,2002年年底的盤整乃至於後來的上揚,比較二指數走勢:同業中心指數在2002年6月以後基本沒有下跌,且波動性小,在大盤上升時,也未見較明顯的上漲,該指數在反映市場變化的及時性,為債券組合投資分析提供參考方面稍弱於中銀銀債指數。 目前對銀行間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價格走勢進行整體刻畫的指數主要有:同業中心綜合指數、中銀銀行間綜合指數及中信銀債指數,為便於比較,同樣將中銀銀行間綜合指數值放大10倍,並將分析比較的時點設於2002年6月3日。
自2002年6月3日至2003年5月29日,同業中心綜合指數漲幅1.14%,波動率4.58;中銀銀行間綜合指數漲幅0.10%,波動率8.00;中信銀債指數漲幅-0.38%,波動率8.72。對照銀行間債券市場演變情況,從收益率及波動性考慮,中銀銀行間綜合債券指數、中信銀行間債券指數比同業中心綜合指數更能比較准確地描述整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演變,其中:中信銀行間綜合指數涵蓋銀行間市場所有債券,而中銀銀行間債券指數則未包括銀行間企業債,二指數在樣本區間上的細微差別,為滿足不同投資者的需要提供了可能。
⑽ 中證債券指數有哪些分類
中證債券指數包含綜合、利率、信用以及可轉債指數。其中中證全債指數和中證綜合債券指數是兩個常用的綜合指數。
中證全債指數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深滬交易所債券市場的跨市場債券指數,也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並發布的首隻債券類指數。該指數的樣本由銀行間市場和深滬交易所市場中,信用級別投資級以上、剩餘期限1年及以上的所有國債、金融債券及企業債券組成,採用市值加權計算,以反映全市場相應期限投資級債券的整體表現。中證指數公司每日計算並發布中證全債的收盤指數及相應的債券屬性指標,為債券投資者提供投資分析工具和業績評價基準。
中證綜合債券指數是綜合反映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央票及短融整體走勢的跨市場債券指數,其選樣是在中證全債指數樣本的基礎上,增加了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樣本券剩餘期限在1個月以上。該指數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國債券市場的整體價格變動趨勢,為債券投資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場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