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
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於在中國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開立B字頭和D字頭賬戶的投資。
2. 承兌匯票交易中,雙買,回+買,雙回購+買斷 等都是什麼意思呢。還有什麼轉貼的交易模式
雙買:雙買斷是指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中,同時簽訂當期買斷合同與遠期回購合同的模式。
回+買:不能縮減信貸規模,一般在信貸規模寬松的情況下操作;利用買斷和回購間的利差套取利潤;到期佔用資金,需要委託收款。
雙回購+買斷:雙回購是指回購交易分為正回購和逆回購兩種:正回購是向一級交易商賣出有價證券,並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買回的交易行為;逆回購的操作方向正好相反。一買斷交易雙方需要簽署一項獨立的買斷式合同,票據權利在交易過程中發生轉移。
轉貼現(Transfer Discount)是指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將已貼現且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轉貼現業務包括買斷式轉貼現和回購式轉貼現。
3. 買斷式回購的回購收益率是什麼意思計算公式是什麼
1、回購利率計算公式
回購利率=(到期結算本金和-首期結算金額)|首期結算金額*365|回購天數
附息債券計算價格公式:
其中,P為債券價格,單位:元/百元面值;
C=票面利率(年%)×面值(元/百元面值);
i為買方收益率,單位:年%;
n為買方自買入至持有債券到期整年利息支付次數,不足一年部分不再計算;
d為從買方自買入結算日到下一個最近的利息支付日的天數
2、買斷式回購
買斷式回購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在國外成熟市場,回購(repo)是「出售及回購協議」(sale and repurchase agreement)的簡稱,一般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由「賣方」向「買方」買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在國外普遍存在的回購有兩種:經典回購(Classic Repo)和購/售回交易(Buy / Sell-Back)。這兩種回購形式原本在合同形式、保證金調整、違約處理等方面都存在較大的區別,但隨著公共證券協會(PSA)和國際證券市場協會(ISMA)通用基本回購協議(PSA/ISMA General Master Repo Agreement)的重新修訂,這兩種回購形式日趨相同。大多數國家都是以PSA/ISMA協議為基礎推出適合國內市場運行的標准回購協議。
3、債券買斷式回購
債券買斷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債券原持有人,以下用A代替)將債券(以下用Z代替)賣給逆回購方(買斷期間債券持有人,以下用B代替),賣出價格為C,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T日後),正回購方A按約定的價格D從逆回購B買回等量的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它屬於銀行間貨幣市場的一種融資業務,滬深交易所市場暫未引入,所以相對於五花八門的債券質押回購而言,債券買斷式回購的業務規則是比較純粹的。然而,因為涉及標的債券過戶及回購期間兌本付息等問題,債券買斷式回購的某些關鍵細節並不是那麼簡單。
4. 質押式回購交易規則的參與方式
上證所 當日購買的債券,當日可用於質押券申報,並可進行相應的債券回購交易業務。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深交所 當日買入的可用於回購質押的債券可在當日申報作為質押物,當日可用於進行回購交易。當日申報解除質押的債券可在當賣出。 參與方式:機構許可權及個人許可權開通均需臨櫃。建議致電各大券商客服確認開通所需證券資產下限後,如真有需要再攜帶所需證件臨櫃開通正回購許可權。
*註:許可權開通後也需櫃台現場執行委託操作。
5.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區別是什麼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在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區別:
買斷式回購的初始交易中,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賣」給逆回購方,所有權轉移至逆回購方。
質押式回購的初始交易中,債券所有權並不轉移,逆回購方只享有質權。
6. 請問什麼是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協議,請用簡潔的語言解釋
質押就是你把債券壓在登記機構,然後獲得資金,到約定日期把資金和利息還了,質押的債權也就解除了質押,自始至終債券的所有權沒變。
買斷式就是把債券賣給了對方,所有權已轉移,雙方約定到某一天你再買回來。
7. 買斷式回購的法律關系
從現有定義和規定看,買斷式回購是包含兩次結算的一次交易行為,由一個買斷式回購合同約束。與質押式回購不同的是,在買斷式回購中,債券所有權發生兩次轉移,不體現為質押形式,逆回購方取得的不是債券的質押權,而是債券的所有權,在回購期間可對回購債券進行處置,只不過回購到期時必須將這種權利交還給正回購方並相應收回融出的資金。這一點與國外PSA/ISMA協議下的經典回購和購/售回交易相同。
將買斷式回購定性為有條件的兩次債券所有權的轉移,這樣規范有三點優勢:一是能避免「質押式回購」中正回購方破產或陷入經濟糾紛案中時,逆回購方面臨的本金流動性風險或質押權可能無法行使的問題;二是能避免「質押式回購」中正回購方到期不履行債券購回義務時,逆回購方通過行使質押權追償資金在時間上的不確定性,從而快捷地處置回購項下買入的債券,避免流動性風險;三是對逆回購方來說,在回購期間內使用所買入債券進行現券賣出或正回購都沒有任何法律障礙,有利於提高市場流動性。
8. 什麼是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正回購方)在將一筆債券賣給國債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9. 什麼是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一條 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通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在將一筆國債賣出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該筆國債的交易行為。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
第三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於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
第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除遵守本實施細則外,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本所會員應建立有關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的風險控制機制,如代理客戶參與該回購業務,應對機構投資者身份進行資格認定,並與其簽訂有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券種和回購期限由本所確定並向市場公布。
第七條 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
第八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價格:按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凈價)進行申報;
(二)融資方申報「買入」;融券方申報「賣出」;
(三)最小報價變動:0.01元;
(四)交易單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報單位:1000手或其整數倍;
(六)每筆申報限量:競價撮合系統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條 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採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有關大宗交易的其他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費用按現行同期限國債標准券回購的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履約金」)制度,融資方和融券方在成交當日須按一定比率繳納履約金。履約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買斷式回購到期並完成清算交收前,雙方不得動用。
第十二條 每筆交易須繳納的履約金數額等於該筆交易的初次結算金額和該買斷式回購品種履約金比率的乘積。
履約金比率由本所根據控制風險和保證履約的原則,參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國債的歷史價格波動情況確定。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履約金比率。
調整後的履約金比率,只適用於調整後的交易,不追溯調整。
第十三條 機構投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必須擁有足額的資金或相應的國債。
第十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一次成交、兩次清算」原則進行。初次清算價格為上一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收盤價(凈價)加上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應計利息,購回清算價為購回價(凈價)加上到期日應計利息。具體清算交收遵守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回購到期雙方按約履行的,履約金返還各自一方。如單方違約,違約方的履約金交守約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視為違約。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視為違約。
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只以支付履約金給守約方為限,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六條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同時其對應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則交易雙方均為違約。雙方各自繳納的履約金依據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劃歸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七條 投資者在國債買斷式回購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後,方可撤銷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條 在到期日閉市前,融資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該日到期回購進行不履約申報,即主動申報不履行購回或賣出的義務。投資者申報不履約指令後,按違約處理。
第十九條 不履約申報通過結算會員的PROP平台進行,以買斷式回購成交日的成交編號進行申報。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所有權依據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會員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
(一)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會員不予限制的;
(二)會員未經客戶同意擅自挪用客戶資金或國債從事買斷式回購自營業務的;
(三)會員因買斷式回購到期交收導致資金賬戶透支或國債余額不足的;
(四)會員操縱市場價格和從事其它違規行為,影響買斷式回購市場秩序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擁有本所債券專用席位的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有權停止其從事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二十一條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指定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實施停牌,並可視市場具體情況對其復牌,亦可根據市場情況終止某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停牌、復牌和終止的決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發布。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遵守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