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要求流動性比率不得低於( )。
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要求流動性比率不得低於25%。
流動性比率 = 流動性資產 ÷ 流動性負債 × 100%
流動性資產包括:現金、黃金、超額准備金存款、一月內到期同業往來款軋差後資產凈額、一月內到期債券投資、在國內外二級市場可隨時變現債券投資、其他一月內到期可變現資產(剔除不良資產)。
流動性負債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財政性存款)、一月內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政策性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同業往來款軋差後負債凈額、一月內到期已發行債券、一月內到期應付利息及各種應付款、一月內到期央行借款、其他一月內到期負債。
監管標准值:
流動性比例指標應"大於等於25%"。
商業銀行流動性:
商業銀行流動性是指商業銀行滿足存款人提取現金、支付到期債務和借款人正常貸款需求的能力。商業銀行提供現金滿足客戶提取存款的要求和支付到期債務本息,這部分現金稱為"基本流動性",基本流動性加上為貸款需求提供的現金稱為"充足流動性"。保持適度的流動性是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所追求的目標。
流動性被視為商業銀行的生命線。流動性不僅直接決定著單個商業銀行的安危存亡,對整個國家乃至全球經濟的穩定都至關重要。
流動性指標法:
指商業銀行根據資產負債表的有關數據,計算流動性指標,用以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的預測方法。
1、資產流動性指標
(1)現金狀況指標(Cash position indicator)。(與流動性正相關)
(2)流動性證券指標(Liquid securities indicator)。(與流動性正相關)
(3)凈聯邦頭寸比率(Net federal position)。(與流動性正相關)
(4)能力比率(Capacity ration)。(與流動性負相關)
(5)擔保證券比率(Pledged securities ration)。(與流動性負相關)
2、負債流動性指標
(1)游資比率(hot money ration),又稱為熱錢比率。(與流動性正相關)
(2)短期投資對敏感性負債比率。(與流動性正相關)
(3)經紀人存款比率(Deposit brokeage index)。(與流動性負相關)
(4)核心存款比率(Core deposit ration)。(與流動性正相關)
(5)存款結構比率(Deposit composition ration)。(與流動性負相關)
㈡ 銀行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監管的目標、原則和標准
四條監管目標:保護廣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增進市場信心;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
基本原則: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
公開原則是指監管活動除法律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應當具有適當的透明度。公開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監管立法和政策標准公開;二是監管執法和行為標准公開;三是行政復議的依據、標准、程序公開。
公正原則是指銀行業市場的參與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銀監會進行監管活動時應當平等對待所有參與者。公正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實體公正,要求平等對待監管對象;二是程序公正,要求履行法定的完整程序,不因監管對象不同而有差異。
標准:
①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
②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
③對各類監管設限做到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
⑤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
⑥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在總結和借鑒國內外銀行監管經驗的基礎上,中國銀監會提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這一監管理念內生於中國的銀行改革、發展與|{盔管的實踐,是對當前我國銀行監管工作經驗的高度總結。
(二)理念、指標體系和主要內容
1.監管理念
所謂風險監管,是指通過識別商業銀行固有的風險種類,進而對其經營管理所涉及的各類風險進行評估,並按照評級標准,系統、全面、持續地評價一家銀行經營管理狀況的監管方式。這種監管方式重點關注銀行的業務風險、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平,檢查和評價涉及銀行業務的各個方面,是一種全面、動態掌握銀行情況的監管。
風險監管框架涵蓋了六個監管步驟:了解機構、風險評估、規劃監管行為、准備風險為本的現場檢查、實施風險為本的現場檢查並確定評級、監管措施效果評價和持續的非現場監測。
2.風險監管指標體系:
風險水平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包括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操作風險指標和流動性風險指標(請參閱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相關章節);
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包括正常貸款迂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請參閱信用風險相關章節);
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
3.風險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銀行風險的識別、計量、評價和預警機制,建立風險評價的指標體系,根據定性和定量指標確定風險水平或級別,根據風險水平及時進行預警
二建立高風險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判斷和救助體系
三建立應對支付危機的處置體系
四建立銀行類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及金融安全網
對單一銀行類金融機構而言,監管部門也高度關注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內
部控制、風險管理體系以及風險計量模型的有效性。
①管理信息系統的形式和內容應當與商業銀行營運、組織結構、業務政策、操作系統和管理報告制度相吻合,構成商業銀行成本核算、產品定價、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有力支撐。
②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人力資源狀況的監管
㈢ 新資本協議提出的銀行風險監管"三大支柱"是指什麼
新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於統一銀行業的資本及其計量標准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大支柱
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資本協議的重點。該部分涉及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操作風險有關的最低總資本要求的計算問題。最低資本要求由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受規章限制的資本的定義、風險加權資產以及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小比率。其中有關資本的定義和8%的最低資本比率,沒有發生變化。但對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問題,新協議在原來只考慮信用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總的風險加權資產等於由信用風險計算出來的風險加權資產,再加上根據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計算出來的風險加權資產。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仍然將資本充足率作為保證銀行穩健經營、安全運行的核心指標,仍將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但進行了兩項重大創新:一是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銀行既可以採用外部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確定風險權重,也可以用各種內部風險計量模型計算資本要求。
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為: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12.5倍的操作風險資本)
2、第二大支柱
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是為了確保各銀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內部評估程序,用於判斷其面臨的風險狀況,並以此為基礎對其資本是否充足做出評估。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化解狀況、不同風險間相互關系的處理情況、所處市場的性質、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進行監督檢查,以全面判斷該銀行的資本是否充足。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如下四項原則:其一,銀行應當具備與其風險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其二,監管當局應當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意,監管當局應採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其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於最低資本監管標准比率,並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於最低標準的資本。其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於抵禦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採取補救措施。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各國監管當局通過銀行內部的評估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銀行有科學可靠的內部評估方法和程序,使銀行能夠准確地評估、判斷所面臨的風險敞口,進而及時准確地評估資本充足情況。為保證最低資本要求的實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可以採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情況。在資本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3、第三大支柱
市場約束旨在通過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其運作機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關者(包括銀行股東、存款人、債權人等)的利益驅動,出於對自身利益的關注,會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方面關心其利益所在銀行的經營狀況,特別是風險狀況,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免受損失,在必要時採取措施來約束銀行。由於利益相關者關注銀行的主要途徑是銀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特別強調提高銀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即要求銀行及時、全面地提供准確信息,加大透明度,以便利益相關者作出判斷,採取措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銀行披露信息的范圍包括資本充足率、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市場約束是對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補充。
㈣ 銀行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
(1)銀行監管的目標
明確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中國銀監會成立後,在總結國內外銀行業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四條銀行監管的具體目標:一是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二是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三是通過金融、相關金融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的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四是努力減少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
(2)銀行監管的基本原則
依法原則;
公開原則
公正原則
效率原則
(3)銀行監管理念和標准
①監管理念。中國銀監會提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空、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
②良好銀行監管的標准。一是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二是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三是對各類監管設限做到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四是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五是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六是高效、解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4)風險監管
①風險監管概述。
從風險監管的實質來看,風險監管實際上是對合規監管的一種繼承和發展,而不是否定,合規監管是風險監管的一個組成部分。
從監管實踐看,風險監管的演變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的標志是1979年美國監管當局提出CAMEL評級體系。第二階段是風險為本的監管。風險為本的監管,代表著國際銀行業監管發展的趨勢和方向。
②風險監管的優點和作用
③風險為本的持續監管框架
一是了解機構;
二是風險評估;
三是規劃監管行動;
四是准備風險為本的現場檢查;
五是實施風險為本的現場檢查並確定評級;
六是監管措施、效果評價和持續的非現場監測。
2.銀行風險監管指標體系
(1)銀行風險監管指標概述
①准確性原則;
②可比性原則;
③及時性原則;
④持續性原則;
⑤法人並表原則;
⑥保密性原則。
(2)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體系的類別和定義
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主要類別,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
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
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
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
(3)主要風險監管指標定義、公式和計算要素的含義
①流動性風險指標
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核心指標
流動性比率
流動性比率=流動性資產余額/流動性負債余額×100%,分別計算本外幣和外幣口徑數據,不得低於25%。
超額備付金比率
人民幣超額准備金率=(在中國人民銀行超額准備金存款+庫存現金)/人民幣各項存款期末余額×100%,該指標不得低於2%。
核心負債比率
核心負債比率=核心負債期末余額/總負債期末余額×100%,分別計算本外幣和外幣口徑數據,不得低於60%。
流動性缺口率
流動性缺口率=(流動性缺口+未使用不可撤銷承諾)/到期流動性資產×100%,本指標分別計算本外幣和外幣口徑數據,不得低於-10%。
㈤ 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內容有哪些
1.利率政策
我國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確的,即漸進、有序,原則上遵循先外幣、後本幣,先貸款、後存款,先 農村 、後城市,先大額、後小額的步驟。但是 中國 目前還沒有明確全面實現利率市場化的時間表。利率市場的起步較晚,從1996年開放同業拆借利率開始,此後又開放了銀行間債券利率。2000年開放了外幣利率(小額外幣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貸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這種情況下,中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至今也尚未形成基準利率體系, 自然 也沒有簡單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權和期貨。這使得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不僅落後於發達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業銀行的跨區域經營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的中小商業銀行,即城市商業銀行不能跨區域經營。《城市商業銀行暫行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在地級以城市設定,一個城市只能設立一家城市商業銀行;第二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主要為本市中小 企業 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務。
分析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 歷史 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城市商業銀行是清理整頓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產物。與此同時還承擔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支持中小企業的重擔。城市商業銀行人員素質較低、經營管理水平不高、風險高度集中。這是監管政策明文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不允許跨區經營的背景。
隨著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的推進,城商行風險管理水平不斷提高,許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發展空間、實現跨區域發展的要求。對此,銀監會與相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並達成共識,城市商業銀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銀監會調整了中小商業銀行的准入政策。規定中小商業銀行的機構發展不再受數量指標控制,不再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設立分行和支行設定統一的營運資金要求,從而實現了基本上統一監管標准,實施同質同類監管。
3.混業經營
在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的最初期,我國金融業並不是分業經營的。當時,商業銀行可以設立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比如, 交通 銀行和太平洋保險就是連在一起的。但是,由於後來金融業出現了一些混亂情況,當時一種主流的看法認為這些混亂來自於混業經營,因此就逐漸把金融業務切分開來;同時在立法上加以保證,形成了一種比較嚴格的分業經營體制。1995年通過並於2003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㈥ 我國商業銀行盈利能力的監管指標有哪些
衡量銀行的盈利能力的指標主要是: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利潤率等。
但是對監管當局而言,一般不設定銀行盈利能力的監管指標。
監管當局對銀行的監管指標主要針對流動性和各項風險。
㈦ 風險監管核心指標主要類別包括哪些
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風險的識別、評價和預警,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
第二條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
第三條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是對商業銀行實施風險監管的基準,是評價、監測和預警商業銀行風險的參照體系。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口徑同時計算並表的和未並表的風險監管核心指標。
第五條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各項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進行水平分析、同組比較分析及檢查監督,並根據具體情況有選擇地採取監管措施。
第二章 核心指標
第六條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
第七條 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
第八條 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按照本幣和外幣分別計算。
(一) 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於25%。
(二) 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不應低於60%。
(三) 流動性缺口率為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0%。
第九條 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三類指標。
(一) 不良資產率為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高於4%。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一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於5%。
(二) 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5%。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一個二級指標;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0%。
(三) 全部關聯度為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50%。
第十條 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化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度。
(一) 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為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20%。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同時採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險價值法和基本點現值法)計量外匯風險。
(二) 利率風險敏感度為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的影響與資本凈額之比,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根據風險監管實際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於內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員差錯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前三期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銀監會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另行確定有關操作風險的指標值。
第十二條 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
(一)正常貸款遷徙率為正常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之比,正常貸款包括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正常類貸款遷徙率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正常類貸款遷徙率為正常類貸款中變為後四類貸款的金額與正常類貸款之比,關注類貸款遷徙率為關注類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注類貸款之比。
(二)不良貸款遷徙率包括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為次級類貸款中變為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次級類貸款之比,可疑類貸款遷徙率為可疑類貸款中變為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可疑類貸款之比。
第十三條 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
(一)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為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1%。
(二)准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一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
(三)資本充足程度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4%;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8%。
第三章 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與本辦法相適應的統計與信息系統,准確反映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能力。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參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將非信貸資產分為正常類資產和不良資產,計量非信貸資產風險,評估非信貸資產質量。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將各項指標體現在日常風險管理中,完善風險管理方法。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定期審查各項指標的實際值,並督促管理層採取糾正措施。
第十八條 銀監會將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採集有關數據,分析商業銀行各項監管指標,及時評價和預警其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
第十九條 銀監會將組織現場檢查核實數據的真實性,根據核心指標實際值有針對性地檢查商業銀行主要風險點,並進行誡勉談話和風險提示。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資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參照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外,本核心指標不作為行政處罰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自2006年1月1日起試行。《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銀發〔1996〕450號)同時廢止。
㈧ 銀監會有哪些監管指標
1、風險水平包括四類:流動性風險指標: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信用風險指標:不良貸款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全部關聯度;市場風險指標: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利率風險敏感度;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損失率。
2、風險遷徙:正常貸款遷徙率、不良貸款遷徙率。
3、風險抵補三類:盈利能力: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資本利潤率;准備金充足程度: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貸款准備充足率、貸款撥備率、撥備覆蓋率;資本充足程度: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杠桿率。
㈨ 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採用的四項主要指標是( )
A,B,C,D
答案解析:
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採用的四項主要指標為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