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實施 2015年1月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防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風險,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設立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板(以下簡稱「風險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以下簡稱「風險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簡稱「退市整理股票」),在該板進行的交易,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其相關衍生品種可以同時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具體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並報證監會批准。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一)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二)因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三)因退市後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出現前款第(一)項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出現前款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
第四條 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本所於該期限屆滿後5個交易日內對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期間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30個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數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第五條 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獨立於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別揭示,會員應當對兩類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應獨立顯示。
第六條 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當採用限價委託方式。
第七條 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5%,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1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1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10%,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5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05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幅價格=前收盤價格×(1+漲幅比例),跌幅價格=前收盤價格×(1-跌幅比例)。
第八條 風險警示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量÷當日實際流通量。
第九條 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或重新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盤中臨時停牌事宜按照本所關於新股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數量,按照該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與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戶的買入量合並計算;投資者委託買入數量與當日已買入數量及已申報買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銷的數量之和,不得超過50萬股。
會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示股票的數量進行監控;發現客戶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應當予以警示和制止,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十一條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本所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第十二條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不納入本所指數的計算,成交量計入當日市場成交總量。
第十三條 個人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應當具備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經歷,且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個人投資者,僅可賣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根據本辦法要求對個人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適當性條件的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託。
投資者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適當性要求以及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責任。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客戶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買入委託。
會員應當於每月15日之前將與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情況進行匯總並報送至本所。
第十六條 會員應當通過其營業場所、公司網站、交易系統等多種渠道,重點揭示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風險;對於退市整理股票,還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的開市前向客戶提示相關股票的剩餘交易日等信息。
第十七條 會員違反本辦法,本所將依據《會員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
投資者違反本辦法,本所將依據《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等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資產重組的股票,停牌後重新上市首日有沒有漲跌限制
資產重組的股票,停牌後重新上市,上市第一天是沒有漲跌停版限制的。
其他不設漲幅限制的情況:
1、新股上市首日(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2、股改股票(S開頭,但不是ST)完成股改,復牌首日
3、增發股票上市當天
4、股改後的股票,達不到預計指標,追送股票上市當天
5、某些重大資產重組股票比如合並之類的復牌當天
6、退市股票恢復上市日
什麼是漲跌幅限制:
漲跌幅限制是指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上下波動的幅度。股票價格上升到該限制幅度的最高限價為漲停板,而下跌至該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為跌停板。漲跌幅限制是穩定市場的一種措施。海外金融市場還有市場斷路措施與暫停交易、限速交易、特別報價制度、申報價與成交價檔位限制、專家或市場中介人調節、調整交易保證金比率等措施。我國期貨市場常用的是漲跌幅限制、暫停交易和調整交易保證金比率三種措施。
不利影響:
1、波動率溢出假設表明,漲跌幅限制不但不能減少波動率,反而會引起波動率在漲跌停後的較長一段時期內蔓延,亦即漲跌停後至少幾個交易日的波動率是增加的,因為漲跌幅限制阻止了大幅的日內價格波動並妨礙了指令不平衡的即時糾正。
2、價格發現延遲是另外一個由漲跌幅限制引起的代價高的問題。價格發現延遲假設表明,漲跌幅限制預先設定了價格上下運動的范圍,一旦漲跌停發生,交易通常不活躍甚至不能成交,直到期價允許的變動范圍得到修改,這造成對價格發現過程的干涉。對期價運動強加約束後,期貨合約在漲跌停當天也許不能到達它的均衡價格,從而價格發現被延遲。如果漲跌停板阻礙價格運動,則期貨價格必須等到下一個交易日,來繼續朝著它們的真實價格方向運動。
3、交易干涉假設表明,漲跌幅限制會干涉交易。一旦期貨價格漲跌停,則合約就會變得缺乏流動性並且隨後幾天的買壓和賣壓會更重。
3. 什麼叫風險警示股票
風險警示股票通常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或「ST」。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條,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投資者交易違反上述規定的,構成買入風險警示股票超限,但投資者賣出風險警示股票不受上述限制。
(3)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一是按照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與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戶的買入量合並計算。指定交易在不同證券公司但屬於同一投資者的賬戶,仍然合並計算。
二是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合並計算。
三是買入數量按單只風險警示股票進行計算。對於科創板上市公司股票而言,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期間,不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不適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相關規定。
4. 關於進一步明確風險警示板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上證發〔2020〕46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有效執行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價格漲跌幅限制制度,上海證券交易所就《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七條的適用情形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A股風險警示板股票(包括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前收盤價格低於或等於0.1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A股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即0.01元人民幣。
二、B股風險警示板股票(包括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前收盤價格低於或等於0.01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B股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即0.001美元。
三、A股風險警示板股票的申報價格最低為0.01元人民幣,B股風險警示板股票的申報價格最低為0.001美元。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二_年六月十二日
5. 同花順怎麼開通風險警示股的許可權
同花順開通風險警示股的許可權通過其軟體開通即可。
同花順風險警示股票開通方法如下:打開同花順交易軟體,點擊【交易】—登錄賬戶—點擊【業務辦理】—點擊【風險警示交易許可權】按提示操作即可,風險警示是為了提示投資者交易風險。
風險警示股票通常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或「ST」。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條,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投資者交易違反上述規定的,構成買入風險警示股票超限,但投資者賣出風險警示股票不受上述限制。
拓展資料:
1.股票風險警示許可權開通是指投資者開通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許可權,開通之後,才能進行該類股票的買入操作,否則無法買入這類股票,只能賣出它們。投資者開通風險警示許可權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法:
1)在交易時間段內,投資者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去證券公司的櫃台臨櫃開通。
2)投資者也可以在股票交易軟體中的業務辦理中,找到風險警示選項,按步驟開通。
2.風險警示板塊的個股,與a股市場上其它的個股相比較,其風險性較大,對於風險承受能力較強、想買入風險警示個股的投資者來說,可以考慮開通風險警示股票交易許可權,反之,可以考慮不開通,同時,在開通之後,買入個股時,投資者應控制好其倉位,且設置好止損位置。
3.同花順,是一款功能非常強大的免費網上 股票 證券 交易分析軟體, 投資者 炒股的必備工具。同花順股票軟體是一個提供 行情 顯示、行情分析和行情交易的 股票軟體,它分為免費PC產品,付費 PC 產品,電腦 平板 產品,手機產品等適用性強的多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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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風險警示股票什麼意思
意思就是:
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股票有兩種,一種是因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風險,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即風險警示股票,通常被冠以ST公司;一種是被做出終止上市決定但出於退市整理尚未摘牌的股票,即退市整理股票。
風險警示股票通常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或「ST」。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條,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投資者交易違反上述規定的,構成買入風險警示股票超限,但投資者賣出風險警示股票不受上述限制。
自2013年1月起上交所對風險警示股票發布以下特殊規定:
1.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超過30%的,屬異常波動,上交所可對其實施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天14:55;
2.如果在當天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3.風險警示股票投資者只能使用限價委託,不能使用市價委託;
4.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5%;
5.投資者需簽署《風險警示股交易風險揭示書》後方可買入上交所風險警示股股份,深交所對此暫無此要求。
拓展資料:
一是按照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與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戶的買入量合並計算。指定交易在不同證券公司但屬於同一投資者的賬戶,仍然合並計算。
二是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合並計算。
三是買入數量按單只風險警示股票進行計算。對於科創板上市公司股票而言,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期間,不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不適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相關規定。
股票風險警示板是什麼?
就是說這只股票有退出股票市場的可能。最好賣出。若是操作滬市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您可以登陸證券官網選擇「網上營業廳」--「業務辦理」--「股票業務」--「電子合同及風險揭示書」操作。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7. 股票重組成功後,當天有漲幅和跌幅限制嗎
一隻股票長期停盤,資產重組後重新上市,上市第一天沒有漲跌停版限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的規定執行。公司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的,需要臨時停牌。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首次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的,當日14:57復牌。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具體事項請投資者需要查閱公司公告及相關規定,並留意上述交易安排及相應的投資風險。這里,提示投資者注意的是,自重新上市後的第二個交易日開始,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5%。
1、漲跌幅限制是指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上下波動的幅度。股票價格上升到該限制幅度的最高限價為漲停板,而下跌至該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為跌停板。
2、漲跌幅限制是穩定市場的一種措施。海外金融市場還有市場斷路措施與暫停交易、限速交易、特別報價制度、申報價與成交價檔位限制、專家或市場中介人調節、調整交易保證金比率等措施。我國期貨市場常用的是漲跌幅限制、暫停交易和調整交易保證金比率三種措施。
拓展資料:
一、我國兩大證券交易所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當中,均沒有關於重大資產重組成功後的股票上市首日沒有漲跌幅限制的規定。
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相關規定。
3.4.13 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股票、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1、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2、增發上市的股票;
3、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
4、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
5、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8. 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上證發〔2020〕4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完善交易制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修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除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外,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二、《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改為:「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盤中臨時停牌事宜按照本所關於新股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的規定執行。
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二)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應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三、新增第十條:「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根據前條規定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單次盤中臨時停牌的持續時間為10分鍾;
(二)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
(三)盤中臨時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撮合。」
四、新增第十一條:「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發布公告。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五、新增第十二條:「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集合競價階段及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無價格限制。」
六、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全文重新發布(詳見附件),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所於2018年8月6日發布的《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的通知》(上證發〔2018〕61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二_年五月二十九日
9. 重新上市股票首日交易有何注意事項
重新上市股票首日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重新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事宜,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的規定執行。公司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的,需要臨時停牌。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首次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的,當日14:57復牌。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具體事項請投資者需要查閱公司公告及相關規定,並留意上述交易安排及相應的投資風險。
這里,提示投資者注意的是,自重新上市後的第二個交易日開始,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5%。
10. 上交所調整收盤交易機制 8月20日起實施
為進一步維護收盤階段的價格平穩,近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交所調整收盤交易機制,實施三分鍾收盤集合競價,並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進行了修訂。同時配套修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及《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5〕59號)。收盤交易機制及相關調整將自2018年8月20日起實施。此次調整的主要內容有:
一、關於收盤交易機制的調整
一是股票實行收盤集合競價。股票交易的收盤價產生方式調整為通過收盤集合競價產生。收盤集合競價的時間為14:57至15:00。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可以申報,不可撤單。行情揭示同開盤集合競價。
債券、債券回購、基金等其他交易品種的收盤價產生方式不變。
二是調整證券交易停牌後的復牌時間。為配合收盤集合競價的實施,提高交易效率,對於根據本所交易監管相關規定而停牌且當日復牌的證券,其復牌時間做如下調整:如證券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分,則於當日14:57分復牌,此後進入後續交易階段;對於原先「盤中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的規定,調整證券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分,並於14:57分復牌,此後進入後續交易階段。二、關於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調整
為簡化價格控制方式,提高投資者申報效率,股票上市首日的價格申報范圍調整如下:
對於新股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維持現狀不變,即「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連續競價階段、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和開市期間停牌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統一調整為「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144%為開盤集合競價有效申報價格範圍上限的120%,64%為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範圍下限的80%)。
對於股票的其他3類上市情形,即增發上市、暫停後恢復上市、退市後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維持現狀不變,即「申報價格不得高於前收盤價的900%且不得低於前收盤價的50%」;後續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統一調整為「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上交所此前規定的股票上市首日其他價格控制方式不再適用。三、關於開市期間停牌的股票接受申報事項的調整
開市期間停牌的股票可接受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方式一次撮合成交。
債券、債券回購、基金停牌階段可接受申報的有關事項不做調整。
下一步,上交所將就上述調整組織市場測試,保障收盤交易機制調整的順利實施。附件: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通知
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的通知
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的通知
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第四條、第八條的通知
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