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貸款買房 然後把房子出租
當然可行。。。。最好是租金要高於或等於月還款才好!
B. 貸款買房子用來出租,請問各位是否合算
搞笑,買房子租出去是不是傻,買新房房子不住,隨便學點理財,有那錢不比租出去強,比如我現在租的上海房子三室一廳,一個月租金6000多,房子總值不說多200萬總有吧應該還不止,你若有這200萬,就算存銀行一年都10萬左右,會點理財不炒股,一些定期理財差不多一年20萬。。不比租房子強,是租房子的都是家裡有多餘的房子撈點外快,買房子去租的都是傻叉。。。你若是買房子想分擔點壓力三室租出去2室倒可以理解,有能力買房不住租出去純2傻子,買個房租出幾年變成破爛房,那些說合適的不是智障就是賣房的炒房的
C. 貸款買房可以出租嗎
貸款買房是可以出租的,但是租客一般會看房產證復印件和購房合同。
銀行貸款需要准備四大類資料:
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居住證、戶口本、結婚證等信息;
提供穩定收入來源證明:銀行流水單,勞動合同等;
提供穩定的住址證明:比如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繳納單,物業管理等相關證明;
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D. 貸款買房出租合理嗎
該房屋投資回報率只有4%
單從出租回報來看是不值得投資的,銀行五年期的固定存款利率都高於此回報;
主要看該房屋未來的升值潛力,
如果沒有地產升值預期就沒有投資價值;
貸款10萬,10年按等到額本息計算利息在3。6萬左右,如果是本金利息在3。3萬;也就是一個月還款在1380左右。
你的出租回報一年是7200,十年就是72000,也就是說房子出租4年左右才能收回房子的利息。
E. 貸款買房用來出租合算嗎
目前是比較劃算,公積金800,你每月付出200,房子基本屬於白賺,但是你五年內房子不能賣出,賣出會收較高的稅,而且第二次買房首付就不是30%了是50%。
F. 貸款買房再出租劃算嗎
租金比貸款後月供多,自然劃算。
租金比月供少,但如果房子升值潛力巨大,也是劃算的。
國際上專業的理財公司評估一處物業的投資價值的簡單方法:
如果該物業的年收益×15年=房產購買價,則認為該物業物有所值。
如果該物業的年收益×15年>房產購買價,則表明該投資項目尚具升值空間。
G. 按揭的房子可以出租嗎
部分房東出於開源節流、照顧房子、在外出差等各種各樣的原因,希望將還在按揭的房子出租。不過,大家都有共同的困惑,按揭的房子可以出租嗎?會不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呢?
一、住房按揭是什麼?
住房按揭就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款保證按揭人在還清按揭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過程中按揭人享有房屋使用權。
二、按揭是什麼?
按揭房是指上家通過按揭購買、貸款尚未還清的商品房。按揭房的主要特徵是房屋產權抵押給了銀行,產權人不得擅自出售房屋。如果出租人想出租按揭房,可以選擇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經過銀行同意後再出租該房屋。同時,將該房屋出租後,租金歸房屋所有人,也就是借款人所有。
三、抵押權與出租權沖突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租給租客時要事先告知其該房屋的情況是屬於按揭房,這個是租客的知悉權。
因為雖然他物權分用益物權和抵押物權,這兩個他物權是不矛盾的,可以同時存在同一個物上。房屋出租涉及到房屋的用益物權,而抵押涉及的是房屋的抵押權,所以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但是用益物權和抵押權在行駛過程中會產生矛盾,比如先行抵押的房屋再出租,如果抵押權人要行使抵押權,肯定會影響到後設定的租賃,如何解決這種矛盾?
抵押權與出租權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房屋所有權人將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有效,但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
《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對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可見,後成立的承租權對先設立的抵押權無對抗力,抵押權人實現權利時可以不考慮租賃事實的存在,租賃關系對於受讓人無約束力。
同時應當注意,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由於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致使承租人不能行使承租權的,承租人可以據此主張違約請求權。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時要核實房屋的抵押情況。
總結:
按揭人對於按揭房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按揭房可以出租,但不能出售。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0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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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貸款買房然後租出去,收租金還房貸這樣可以嗎
貸款買房然後租出去,收租金還房貸這樣是可以的。只要符合房屋租賃規定的情形,是可以進行出租的。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並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8)貸款買房出租擴展閱讀: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I. 貸款的房子可以出租嗎
正在還貸款的房子可以出租。抵押貸款合同有約定的,依照合同執行;沒有約定此條款的,在出租房屋的行為未使房屋價值減少,同時不影響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也不與其他約定條款沖突的情況下,可以出租此房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