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簡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流程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對這個說的很清楚了。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交易信息,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如果僅僅是簡述報告流程,那就是第八條。
至於詳細的處理、報告流程,各金融機構內部都會有自己的規定,但都大同小異。
⑵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有權向金融機構調查核實可疑交易活動嗎
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23條有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合法證件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⑶ 銀行卡流水達到多少會被監控
無論多少流水,只要你流水過於頻繁,或者說流水不正常就會被監控
⑷ 可疑交易報告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發布文號】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發布日期】2006-11-14
【生效日期】2007-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交易信息,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
「長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於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
「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2號)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3號)同時廢止。
⑸ 銀行櫃員如何履行可疑交易識別業務
一、可疑交易識別:商業銀行反洗錢風險控制的核心
不管是反洗錢國際組織的指引性文件、我國的反洗錢法規,還是成熟反洗錢監管國家的實踐,對商業銀行的反洗錢要求可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第一是「了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只有知道客戶的基本情況,才會知道他的正常交易模式,也才會發現他所進行的非正常活動。第二是交易監控。只有通過監測客戶在本行進行的交易才能發現非正常交易,並報告監管當局。第三是客戶資料保存。判斷任何一個客戶交易是不是可疑,常常需要結合其歷史數據進行分析;同時,所有金融機構都有義務幫助司法機關提供相關洗錢行為的線索,提供可疑者的以往交易記錄。第四是培訓。保證業務人員尤其是接觸客戶的前台人員掌握識別可疑交易的基本技能,是做好反洗錢實務工作的根本。第五是獨立測試。這是指銀行內部的審計部門或聘請的外部審計機構對從第三者的角度去審視上述反洗錢控制措施是否有效,以實現風險控制能力的不斷提升。
上述五個方面不應被孤立地看待,只有當它們共同構成反洗錢風險控制的整體,我們才可以說這家商業銀行已經形成一個有效運行的反洗錢風險控制機制,而標志便就是通過該銀行進行的可疑交易能夠被及時准確地識別出來。換句話說,一家商業銀行只有做到了對自己客戶的了解,對其交易實現了有效的監控,客戶的信息和交易資料被妥善保存,全行范圍內做到了分層次有實效的培訓,而且上述措施不斷地通過獨立審計得以優化,那麼,這家銀行才能具有較強的可疑交易識別能力。商業銀行不是司法機關,沒有權力、也沒有能力去偵查或確認洗錢或犯罪行為,其義務而且最核心的義務,就是將有理由懷疑的交易報告監管部門,而這正是打擊洗錢行為的關鍵。正因如此,各國均把商業銀行的識別能力作為監管重點,並通過一系列的措施引導商業銀行不斷提高這一能力。所以,我們可以說,只有我們具有了識別可疑交易的能力,我們才能說我們履行了法律所規定的最核心的反洗錢義務。
二、我國商業銀行可疑交易報告現狀
目前,我國已經搭建起覆蓋面廣、總對總的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機制。每天,全國超過300家的商業銀行通過向人民銀行反洗錢監測中心報送大量的可疑交易報告,有合理理由認為交易或客戶與犯罪有關的還應同時報告當地人民銀行。根據人行反洗錢局在《2008年反洗錢報告》中公布的數據,該年中各地偵查機關根據人行的報案線索共立案215起,破獲洗錢案件203起,這些成果應該與商業銀行的可疑交易報送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商業銀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仍然存在讓人擔憂的問題,突出表現在可疑交易報告數量大、數據價值低。分析近幾年的數據可以看出,我國商業銀行提交監管機構的可疑交易報告數量逐年呈幾何倍數遞增,2004年20.24萬份,2005年227.24萬份,2006年已達576.18萬份,而到了2008年,報告量突破了6859萬份,大大高於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報告量。但另一方面,這些數據的可利用價值卻非常有限,能夠提供有效的犯罪線索的數據微乎其微。如果我們以2008年所有金融機構上報的6891.5萬份可疑交易(尚未考慮1.7億元的大額交易)與偵查機關根據人行提供的線索立案的215起案件相比較,所得的極微小值似乎可以從一個側面說明可疑交易報送的現實與本源目的之間的偏離度有多麼懸殊。
上述現象的產生有其復雜的原因。首先,反洗錢在我國開展時間還不長,商業銀行識別可疑交易的能力仍非常有限,加之日漸激烈的行業競爭所產生的業務壓力,商業銀行對可疑交易的實際關注度非常不夠,僅能維持表面的合規。其次,監管導向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在商業銀行需報告的可疑交易標准方面,無論是人民銀行2003年的2、3號令,還是修訂後的2006年2號令,共同點都是規定了明確的構成可疑交易的客觀標准,遇到符合標準的可疑交易,不論商業銀行根據對客戶的了解、是否確實認為可疑,一律上報監管機構;同時,可疑交易是否漏報一直是近年來監管檢查的重點。據統計,僅在2006年央行開展的反洗錢現場檢查活動中,有662家違反反洗錢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被處罰,其中76%的處罰原因是未按規定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這種處罰所傳遞的監管信號使得各商業銀行不約而同地採用了「防禦性報送」這一簡單方式來逃避合規風險。大家紛紛開發反洗錢系統,對規定的可疑交易標准進行簡單的量化並自動採集後不加識別地報送到監測中心。大量而低價值的可疑交易報送不僅消耗了商業銀行大量的人力資源、佔用了系統資源;對系統的過分依賴使人工識別嚴重缺位,眼皮底下的可疑交易被放過;海量的正常交易數據淹沒了真正可疑的交易信息,對打擊洗錢犯罪起到了消極作用。
三、最新監管趨勢
雖然人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並未進行修改,但在人行2008年起陸續發布的通知中,我們已經看到了監管從重數據數量到重數據質量的轉變強烈信號。2009年底,《中國2008-2012年反洗錢戰略》正式發布,明確了反洗錢的具體目標和行動要點,其中對可疑交易報告從形式到實質的監管思路轉變更加清晰。具體講,人行對商業銀行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的監管要求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注重可疑交易報送的有效性。在可疑交易報送方面,監管將繼續從注重可疑交易報送數量向注重報送質量轉變。對於利用技術手段篩查出的交易數據,商業銀行必須經過進一步分析、審核和判斷後才能報出;雖然目前可疑交易的客觀標准尚未取消,但人行已經要求商業銀行不能將雖符合規定的標准、卻有理由排除疑點的交易上報,以提高報送真正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或其他違法犯罪可疑交易的精準度,杜絕為避免監管處罰所報送的大量無監測分析價值數據的防衛性報送行為。
(二)可疑交易報送的標准逐漸主觀化。為發揮商業銀行識別可疑交易的能動性,「逐步減少可疑交易的客觀標准,強化金融機構的自主識別能力」必定成為接下來幾年內監管的總趨勢,反洗錢監管部門也將表現出對金融機構分析判斷可疑交易的權利的更大程度尊重,從監管角度減少「防禦性報送」的外部驅動力。
(三)強化對高風險業務的監測分析與報告。隨著恐怖活動全球化,反恐怖融資作為與反洗錢並列的重要領域正在受到國際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順應這一潮流,我國將逐步構建國家反恐融資網路,從法律和監管等方面為反恐創造條件。可以預見,人行將不斷提高對商業銀行涉恐資金監測、分析和報告能力的要求,並加強對此領域的監督檢查;此外,銀行通過網路、電話、自助終端等提供的非面對面服務以及可以由他人代辦的交易均隱含較大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人行已經提高了商業銀行對此類業務反洗錢風險控制要求,從數據管理、盡職調查直到洗錢類型的研究均作了明確規定,並將相應地加大監管力度。
(四)強調完善人工識別可疑交易的流程。為保證可疑交易報送的有效性,監管當局要求商業銀行進一步完善可疑交易人工識別工作流程,對擬報送的可疑交易進行人工分析,將櫃員對客戶的了解、對客戶交易背景的掌握融入到可疑交易分析中,從而剔除其中涉及客戶的正常交易,報送客戶真正有疑點的異常交易。在考查一家商業銀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是否合規時,是否有相關工作記錄,是否勤勉盡責將是重要的參考指標。
(五)提高反洗錢數據報送的完整性。為增加可疑交易信息的可用價值,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所報送信息的全面性要求正在日益提高。2009年監管機構對於可疑交易的必報信息項已從2008年的29項增加到36項。根據要求,商業銀行需報送盡可能完整的交易信息,以助於監管機構更好地分析、發現可疑交易線索。 (六)反洗錢數據報送的業務范圍不斷擴大。隨著金融領域洗錢手段、方式的不斷變化,監管機構反洗錢監測分析的重點也隨之調整,監控范圍也逐年擴大。去年人行已將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大額交易納入反洗錢數據報送范圍,今後必將擴展至更多的業務領域,以不斷提高對洗錢行為的監控力度。
上述監管趨勢無疑將對我國可疑交易報告產生重要影響,實際上,在某些方面效果已經開始顯現,一個標志便是可疑交易報送量下降明顯。數據顯示,2009年上半年監測中心接收的可疑交易報告量已比2008年下半年接收的可疑交易報告量下降了54%。下降原因除由於監管提高數據報送信息項要求、商業銀行上報的部分可疑交易要素不全被退回外,監管的積極引導、商業銀行加強對交易的人工分析無疑也是重要因素。當然,要實現交易報告的價值全面提高,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四、挑戰與建議
反洗錢的監管要求能否得到滿足以避免可能引起的監管處罰和聲譽風險,歷來被跨國銀行視為最大的合規風險,其中的可疑交易識別與報告又可謂重中之重。歷史上,由於未能識別經過本行進行的洗錢或恐怖融資活動而受到巨額監管處罰的銀行比比皆是。美國的里格斯銀行就是由於沒有盡到反洗錢的法定義務,對相關證據「視而不見」,允許無數的可疑交易發生而不通知執法機構,美國貨幣監理署2004年宣布對其處以2500萬美元罰款。因此,各跨國銀行不惜投入巨資控制相關風險。根據KPMG《2007全球反洗錢調查》,2004~2007年,這些銀行在反洗錢方面的成本投入增加了58%,其中最大的開銷便是用於強化交易監控。
隨著我國反洗錢監管標準的國際化,我國商業銀行的可疑交易的識別能力也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隨著可疑交易報告標准逐漸從法定的客觀標准過渡到商業銀行自主判斷的主觀標准,一個客戶的交易活動是否作為可疑交易報告完全由商業銀行自己決定,這對客戶數和交易量均較國外商業銀行大得多的國內商業銀行難度可想而知。適應這一變化,監管當局也必將加大對商業銀行可疑交易識別能力的檢查力度,並根據識別能力評估結果制訂分類監管措施,對某些問題較多的銀行,可能會因此影響到業務的開展;另外,雖然表面上對商業銀行漏報可疑交易進行處罰的情況會明顯減少,但一旦從某個破獲的刑事案件中追蹤到相關交易是通過某商業銀行進行,而該商業銀行便極可能因未能識別並報告該筆交易而受到處罰,而且處罰的力度會日趨增大。從這點上看,可疑交易報告標准從客觀化走向主觀化,雖然是監管的一大進步,但是對商業銀行來講,卻是反洗錢風險控制中的最大難題。
為破解上述難題,我國的商業銀行急需根據自身情況提前制訂應對措施,將准備工作做在更嚴格的監管要求出台之前,以獲得主動,避免反洗錢合規風險。根據大型跨國銀行的經驗,我國商業銀行目前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開始可疑交易模型的梳理和研究。所謂的可疑交易模型是指某種可疑交易在客戶和交易特徵方面的不同組合模式,是各種現實洗錢或犯罪行為模式的抽象。對商業銀行來說,它是可疑交易的識別提供基礎。因為只有清楚具有哪些特徵的交易是可疑的,我們才有可能將它們提取出來。由於洗錢行為的共性,許多交易模型在全球都會被認定為可疑。但是,由於各國監管要求不同,各銀行的業務領域和產品不同,可疑交易模型的數量、高發領域及組合也會具有不同特點;另外,可疑交易模型庫應是一個動態更新的過程,某一時期新的犯罪類型、某個地區高發的犯罪形式,都需要進行有針對性的量化和模型化。因此,我國商業銀行需要進行自己的可疑交易模型梳理工作,此項工作開展越早,就越會在滿足監管要求方面贏得時間,並為以後的合規風險控制確定先發優勢。
(二)提早論證配套IT系統的開發或采購方案,增加科技支持力度。鑒於銀行每天處理的金融交易數量巨大,對可疑交易的監控必須有相應系統的支持。為提高銀行對可疑交易的識別能力,我國商業銀行首先需要解決的是在現有的反洗錢報送系統中優化可疑交易篩查功能,即把前述成熟的可疑交易模型量化並納入IT系統,以保證經過系統自動篩選出來的數據具有一定的價值基礎;此外,反洗錢名單庫系統也是必要的配套模塊。除我國監管已經有要求的外國政要(PEP)名單之外,為滿足監管對有效制裁名單的監控要求,銀行還需配備涵蓋聯合國、FATF組織等制裁名單的名單庫。需要注意的是,現在全球的制裁名單很多,既有區域的(如歐盟),也有單一國家的(如美國OFAC)。雖然這些名單並未在我國監管要求執行的范圍之內,但與這些名單相關的交易存在可疑的可能性概率較高,而且會產生交易安全的問題。因此,名單庫應考慮包含多種名單內容,為以後的合規管理留下空間。目前,多數國際化銀行都採取外購名單庫的方式,這些產品由專業的公司開發,內容全面,並且定期提供更新,能夠滿足通常的合規管理要求。
(三)增加反洗錢人力資源配備,建立有效的人工甄別流程。可疑交易識別離不開IT支持,但是電腦永遠不能代替人腦,人永遠是可疑交易識別的最終決定因素。正因如此,可疑交易模型化-模型在反洗錢系統參數化並自動抓取-人工根據已掌握的信息或額外收集的信息進行識別-向監管報送已經是國際化大型銀行的通行流程。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在此方面差距仍然很大,完全靠系統篩選結果進行報送是多數情況,即使有個別人工識別的情況,人力配備缺乏、分散、靠感覺、無制度安排也是普遍現象,難以滿足監管要求。根據現有監管機構在人工識別方面的最新發展趨勢,我國商業銀行首先需要提前考慮增加用於處理可疑交易的人力配備,並建立相關人員准入、培訓、退出機制。同時,根據本行實際情況(包括業務量、需要處理的可疑交易的數量、機構設置情況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可疑交易人工甄別的流程。在很多外資銀行,普遍採用可疑交易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模式,即明確各級機構和前台人員均有責任監控和識別可疑交易,同時,對系統自動篩查出來的可疑交易由一個專門團隊集中處理。這個專門團隊人員具有較豐富的識別交易經驗,在一筆交易報出前,需結合公開渠道獲得的信息進行判斷,必要時還可採取向其他金融機構核查等手段,因此,所報送的可疑交易質量相對較高。這種方式,值得我國商業銀行借鑒。另外,考慮到目前人行對可疑交易人工識別的具體要求,我國商業銀行在建立可疑交易人工識別流程的過程中,應特別注意記載並保存人工處理工作記錄,以證明符合「勤勉盡責」的合規要求。
(四)加強對高風險交易的監測。如果說我國商業銀行實現前三項建議仍需要一個過程的話,現階段一個可行的做法是把有限的資源用在最大風險的那一部分交易監控上。這部分交易包括全球公認的洗錢高發的銀行業務,如現金交易、跨境匯款、非面對面銀行業務(如網上銀行)等。另外,以客戶為單位進行風險歸類和監控也是一個可行的思路。目前,客戶風險分類已經是明確的監管要求,對於按照一定標准劃分出的高風險客戶,商業銀行應加強對其相關交易的監控。針對近期監管對恐怖融資監控要求的提高,各商業銀行應加強對黑名單尤其是聯合國制裁名單有關的交易的監測。在這方面,反向的操作值得借鑒。比如,我們可以將經過一定程序篩選出的部分低風險客戶甚至是我們有把握不會涉及可疑交易的客戶名單(可以稱之為「紅名單」)維護到我們現有反洗錢報送系統,讓系統不再生成與之相關的可疑交易報告。這樣做的好處是:減少了需要人工識別交易的數量,同時也減少了報送人行的可疑交易總量,也意味著沒有通過校驗的可疑報告被退回而需要人工補正的工作量的降低。當然,這一操作需要以商業銀行客戶風險分類制度的有效、商業銀行各機構對客戶的了解、紅名單的確定和更新流程的可控等條件為前提,隨意使用將會產生較大的控制風險。
監管要求在提高,銀行需要處理的交易卻日益多樣化,洗錢手段更加隱蔽,可疑交易識別已經成為全世界商業銀行面臨的共同挑戰。提早從思想和物質上做好准備,應該成為我國商業銀行避免更大合規風險的自主選擇
⑹ 金融機構違反大額交易和可疑報告的管理辦法是什麼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⑺ 可疑交易報告的內容包括哪些 多選題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7)a銀行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一起可疑交易擴展閱讀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⑻ 銀監會是如何監查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何為大額交易,何為可疑交易
一、監查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銀監會會有一個專門的反洗錢管理系統,對所有銀行賬戶的交易按大額、可疑類型進行分類管理。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二、大額交易
下列交易屬於大額交易,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二章大額交易報告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部分):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可疑交易
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屬於可疑交易。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七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⑼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民幣支付交易,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通過票據、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網上支付和現金等方式進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交易。
大額支付交易,是指規定金額以上的人民幣支付交易。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用途、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的人民幣支付交易。 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大額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二)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二)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三)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范圍明顯不符;
(四)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五)周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七)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八)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九)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十)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十一)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十二)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十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十五)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本條所稱「短期」,指10個營業日以內。 金融機構對可疑支付交易需要進一步核查的,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查詢可疑支付交易時,有關金融機構應負責查明,及時回復,並記錄存檔。 金融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支付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金融機構應對下屬分支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大額轉賬支付由金融機構通過相關系統與支付交易監測系統連接報告。
大額現金收付由金融機構通過其業務處理系統或書面方式報告。
可疑支付交易由金融機構進行櫃面審查,通過書面方式或其他方式報告。 金融機構辦理大額轉賬支付,由各金融機構於交易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大額現金收付,由金融機構於業務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並由其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應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並報送一級分行。一級分行經分析後應於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時報送其上級行。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營業機構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應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國人民銀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於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所在省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開戶資料進行審查,致使單位開立虛假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數據檔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數據不完整的;
(三)未按規定保存客戶交易記錄的;
(四)未按本辦法對支付交易進行審查和報告的;
(五)對明知或應知的可疑支付交易不報告的;
(六)違反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 附表1: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略)
附表2:可疑支付交易報告匯總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