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聯方交易價格不公允,會計上怎麼處理
財政部發布了《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規定明確指出:「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如果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價格是公允的,應按本規定進行處理,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在「資本公積」科目下單獨設置「關聯交易差價」明細科目進行核算,這部分差價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
(1)關聯交易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
近幾年,某些上市公司利用與關聯方之間顯失公允的交易操縱利潤,違背會計核算基本原則,嚴重違反了資本市場的「三公」原則。為了真實反映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的經濟實質,向有關各方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現就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有關交易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如果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價格是公允的,應按本規定進行處理,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在「資本公積」科目下單獨設置「關聯交易差價」明細科目進行核算,這部分差價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
二、上市公司出售資產交易的會計處理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或將債權轉移(含出售債權,下同)給關聯方,如果實際交易價格低於或等於所出售資產或轉移債權賬面價值的,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和准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相關資產賬面價值的,除市場上存在更客觀、明確、公允的價格外,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正常商品銷售(含提供勞務,下同)上市公司對關聯方進行正常商品銷售的,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
1.當期對非關聯方的銷售量占該商品總銷售量的較大比例的(通常為20%及以上),應按對非關聯方銷售的加權平均價格作為對關聯方之間同類交易的計量基礎,並將按此價格確定的金額確認為收入。關聯方之間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在確定非關聯方之間同類交易價格時,必須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並提供有關證據。
2.商品的銷售僅限於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或者與非關聯方之間的商品銷售未達到商品總銷售量的較大比例的(通常為20%以下),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1)實際交易價格不超過商品賬面價值120%的,按實際交易價格確認為收入;(2)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商品賬面價值120%的,將商品賬面價值的120%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如果有確鑿證據(如歷史資料、同行業同類商品銷售資料等)表明銷售該商品的成本利潤率高於20%的,應按合理的方法計算,例如,按商品賬面價值加上按最近2年歷史資料等確定的加權平均成本利潤率與賬面價值的乘積計算的金額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本規定所稱的成本利潤率,是指按商品銷售毛利與商品銷售成本計算的比率。
(二)非正常商品銷售及其他銷售非正常商品銷售及其他銷售,是指除正常商品銷售以外的商品銷售、轉移應收債權、出售其他資產等。
1.非正常商品銷售上市公司對關聯方進行非正常商品銷售的,如果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價格是公允的,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應按出售商品的賬面價值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出售商品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2.轉移應收債權上市公司將其應收債權轉移給關聯方,應按實際交易價格超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3.出售其他資產上市公司向關聯方出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應將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相關資產賬面價值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上市公司同時出售資產、轉移負債的,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出售相關資產、負債賬面價值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三)上述各項資產在出售前,應按相關企業會計制度和准則的規定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並計提相應的減值准備;資產出售時,已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應一並結轉。
三、關聯方之間承擔債務的會計處理關聯方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承擔債務的(非債務重組),承擔方應按所承擔的債務,計入營業外支出(承擔關聯方債務);被承擔方應按承擔方實際為其承擔的債務,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債權人對債務人豁免的債務,仍按相關企業會計制度和准則中有關債務重組的規定處理。
四、由關聯方承擔費用的會計處理關聯方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承擔費用的(如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承擔廣告費用等),如這些費用是被承擔方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需的支出,應當反映在被承擔方的成本費用中。被承擔方收到承擔方支付的款項,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如果承擔方直接將承擔的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被承擔方應按承擔方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承擔方應按實際承擔的費用,計入營業外支出(承擔關聯方費用)。
五、委託及受託經營的會計處理對於委託及受託經營,應當確認受託方是否為受託經營資產或受託經營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服務,如果受託方實質上並未對受託經營資產或受託經營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服務,則委託方或受託方取得的委託經營收益,全部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如果受託方實質上對受託經營資產或受託經營企業提供了經營管理服務,則取得的受託經營收益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受託經營資產受託方接受委託,對關聯方提供的資產進行經營並收取固定費用,或按合同規定視具體情況收取受託經營費用的,受託方應於取得受託經營收益時,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如果取得的受託經營收益超過按受託資產賬面價值總額與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積計算的金額,則應按受託資產賬面價值總額與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積計算的金額(即,受託資產賬面價值總額×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110%),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如果受託經營資產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受託方承擔的,受託方應於相關費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其他業務支出。
(二)受託經營企業受託方接受委託,對關聯方委託經營的企業進行經營,並按照受託經營企業實現利潤的一定比例收取受託經營費,或者受託經營企業實現的利潤或發生的虧損均由受託方享有或承擔,或者以其他方式收取受託經營收益的,受託方應按以下三者孰低的金額,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取得的受託經營收益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1.受託經營協議確定的收益;2.受託經營企業實現的凈利潤;3.受託經營企業凈資產收益率超過10%的,按凈資產的10%計算的金額。
受託經營企業發生的凈虧損,應由受託方承擔的部分,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承擔託管損失);如果按照受託協議規定,受託經營企業發生凈虧損,仍能獲得委託方支付的託管經營費用的,受託方應於取得委託經營收益時,扣除由其承擔的凈虧損後的余額,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委託方支付的委託經營費用,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託管費用)。
(三)上市公司將部分資產或被投資單位委託其關聯方經營,按委託協議規定收取固定收益,或按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等收取委託經營收益,按上述同一原則處理。
六、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佔用資金的會計處理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以支付資金使用費的形式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應於取得資金使用費時,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如果取得的資金使用費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應將相當於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七、本規定所稱的關聯方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規定的存在關聯方關系的各種情況加以確定。上市公司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制度和准則的規定,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作充分的披露,對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作出特別說明,並分別說明資本公積期末余額中有關關聯交易差價的性質、形成原因及金額。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⑵ 在新會計准則下,關聯方交易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二章 關聯方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⑶ 如何對公司關聯交易固定資產會計和稅務處理
關聯方企業之間的交易,必須按照交易實質記賬並納稅
也就是你的出售價格必須以市場價格為基礎,也就是你以15萬出售,必須以15萬繳納增值稅,稅率如果是一般納稅人應為17%,會計處理自己網路下,不想做了
最好是開具發票,如果你的關聯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開票可以抵扣,當然,不開也可以,只要你交稅
所得稅就是視同銷售,該怎麼交還怎麼交,沒什麼好調整的
⑷ 不公允的關聯交易如何會計處理
如果是與控股股東發生的不公允關聯方交易,不公允部分視為權益性交易應該計入資本公積;如果是與其他關聯方發生的不公允交易,目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最起碼是充分披露
⑸ 關聯方交易的幾個會計核算問題
為真實反映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的經濟實質,財政部發布了《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2001〕64號),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作資本公積,且這部分關聯交易差價形成的資本公積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筆者擬就《暫行規定》在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進行探討。
《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
《暫行規定》明確該文適用於上市公司與關聯方的關聯交易的會計處理,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執行,但並未明確在上市公司所屬納入合並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參照執行。如果是上市公司母公司直接與關聯方發生與《暫行規定》有關的關聯交易,應按《暫行規定》處理。但若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執行《暫行規定》,則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控股子公司實現《暫行規定》列舉的交易事項,即通過權益法間接計入關聯交易所實現的顯失公允價格部分的利潤,這樣對合並報表就產生了重大影響。從《暫行規定》出台的背景分析,其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與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操縱利潤,因此筆者認為《暫行規定》適用范圍應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和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否則在編制上市公司合並會計報表時應按《暫行規定》對子公司會計報表重新釐定後再予以合並。
上市公司納入合並范圍內的
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
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核算
《暫行規定》未明確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核算,實務中有兩種做法:
1.對該部分交易形成的關聯交易差價不按《暫行規定》核算,按正常的出售資產核算。其理由是,《暫行規定》主要為防止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合並會計報表以外)的利潤轉移,但對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且絕對控股的子公司之間或母子公司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從權益法計提投資收益和合並抵銷的角度分析影響不大。如A上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B公司股權90%,2002年度A公司將生產的某產品以25,000元/噸的價格供應給B公司用於生產另一產品,全年累計對B公司銷售1,000噸,假設B公司生產的產品當年已全部對外銷售,A公司產品對非關聯方的售價為20,000元/噸,則2002年度A公司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0萬元{(25,000-20,000)×1,000},但由於該關聯交易按權益法計算的對B公司的投資收益減少450萬元(500萬×90%),故A公司母公司利潤總額實際因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萬元(500萬元-450萬元)。從合並利潤表分析,因合並會計報表對母子公司的內部購銷作合並抵銷,對利潤總額無影響,對合並凈利潤影響也為50萬元(假設不考慮所得稅),即實際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母公司通過權益法計提投資收益大部分又還原為母公司利潤,故為從簡處理,對合並會計報表范圍的關聯交易不按《暫行規定》核算。
2.對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關聯方交易形成的差價按《暫行規定》核算。因為作為規定在同一企業對同一事項不能有兩種處理方法,且當合並報表范圍內關聯交易的一方是上市公司與其他關聯方共同投資設立的子公司,且持股比例基本相當而非絕對控股時,其對母公司的利潤影響就較大(如上市公司與其控股大股東分別持控股子公司股權比例為51%和49%),若不執行《暫行規定》同樣可以通過權益法操縱利潤。
筆者認為,從政策的統一性和有利於真實反映上市公司(母公司)個別報表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考慮,上市公司納入合並范圍內的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應當按《暫行規定》核算。
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
計入「資本公積」的稅收處理
根據《暫行規定》,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但對商品銷售、出售資產、受託經營收取的收益等行為,按稅法有關規定對該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的關聯交易差價應作計稅依據,相應計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同時應計繳企業所得稅。除增值稅系價外稅外,企業應計繳的消費稅、營業稅及稅費附加均系價內稅,《暫行規定》對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核算沒有明確。實務中對該部分應計繳的稅費大多計入利潤表中的「主營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利潤」、「所得稅」等科目,而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未作相應扣除。筆者認為,從配比原則考慮,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除銷售商品應計交的增值稅外其他相關稅費應在會計處理時作同口徑扣除,即:如同接受捐贈計入資本公積應為稅後凈額。而應計入資本公積金額=顯失公允價格的差價×{1-流轉稅率×(1+附加稅費率)}×(1-所得稅率)。
如:2002年度A上市公司將生產的某產品以25,000元/噸的價格銷售給關聯方B公司,全年累計對B公司銷售該產品1,000噸,A公司該產品對非關聯方的售價為20,000元/噸,本年度對非關聯方的銷售量占該商品總銷售量的30%,則2002年度A公司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0萬元{(25,000-20,000)×1,000},若該產品為應計消費稅產品,消費稅率為30%,企業所得稅率為33%(不考慮城建稅等附加稅費)。則A公司因向關聯方銷售超過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實際凈收益=500萬×(1-30%)×(1-33%)=234.5萬元。即該項關聯交易應計入資本公積為234.5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29,25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24,765.5萬元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
4,250萬元(25,000×17%)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234.5萬元
向關聯方委託貸款業務的處理
《暫行規定》明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以支付資金使用費的形式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應於取得資金使用費時,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如果取得的資金使用費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應將相當於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若上市公司通過商業銀行或控股股東的財務公司將資金委託貸款給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委貸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收到的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如何核算,《暫行規定》並未明確。委託貸款業務是指由委託人申請,委託人將自主支配的來源合法的資金委託受託金融機構向委託人指定的借款人發放委託貸款,委託人在指定發放委託貸款時,自行對借款人的擔保合法性和可靠性進行審查,並承擔相關的責任,委託人對發放的委託貸款自行承擔委託貸款風險,與受託金融機構無關。因此,筆者認為,從《暫行規定》的初衷分析,上市公司委託金融機構向關聯方發放委託貸款業務同樣應執行《暫行規定》。
上市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資產或佔用關聯方資金的處理
《暫行規定》對上市公司向關聯方出售資產、由關聯方承擔債務、承擔費用、委託受託經營、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方面作了規定,但上市公司通過向關聯方低價采購或無償佔用關聯方資金同樣可以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如由關聯方出面向金融機構借款,然後將資金轉入上市公司無償使用,而借款利息由金融機構按借款合同向關聯方收取。根據《暫行規定》第四條「由關聯方承擔費用的會計處理」:關聯方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承擔費用的(如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承擔廣告費用等),如這些費用是被承擔方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需的支出,應當反映在被承擔方的成本費用中。如果承擔方直接將承擔的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被承擔方應按承擔方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筆者認為,上市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資產或佔用關聯方資金行為同樣應按《暫行規定》核算。
⑹ 關聯交易怎麼做賬
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關聯方關系指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在實際會計處理上,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會計分錄具體是怎麼做的呢?什麼是關聯方關系?關聯方交易又是什麼?
一、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會計分錄
1、出售商品,價格高出認可的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認可的價值]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全價]
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2、承擔債務或費用
母公司
借:營業外支出-承擔關聯方債務
貸:銀行存款
子公司
借:長期借款 [借款被消除]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3、委託及受託經營
借:銀行存款 [收到的資金]
貸:其他業務收入 [勞務費中正常部分]
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4、佔用資金
被支付過多資金使用費
借:銀行存款 [收到的資金]
貸:財務費用 [按1存款利率]
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二、什麼關聯方關系
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系。
三、關聯方
國家控制的企業間不應當僅僅因為彼此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但企業間存有上述(一)至(三)的關系,或根據上述(五)受同一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時,彼此應視為關聯方。
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時,不論他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企業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的主營業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徵性金額的交易)。
四、什麼是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及他們的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關聯交易在公司的經營活動特別是公司並購行動中,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財務監督、信息披露、少數股東權益保護等一系列法律環境方面的問題。
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類型相同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正確理解的情況下可以合並披露。
下列關聯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一)在合並會計報表中披露包括在合並會計報表中的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
(二)在與合並會計報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會計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
⑺ 母子公司關聯交易會計處理方法討論
如果子公司會計政策、期間與母公司不同的,應調整為一致後再編制合並表。
沒有任何關聯交易,也不是科目相加,有好幾個抵消項目。
抵消母子公司的投資項與所有者權益項。
子公司: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
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
抵消母子公司相關的投資收益(如分配股利)
⑻ 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會計處理有哪些
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或將債權轉移(含出售債權,下同)給關聯方,如果實際交易價格低於或等於所出售資產或轉移債權賬面價值,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和准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相關資產賬面價值,除市場上存在更客觀、明確、公允的價格外,應區別正常的商品銷售(含提供勞務)與非正常商品銷售及其他銷售(除商品銷售以外出售的其他資產)處理。
第一,正常商品銷售的會計處理。當期對非關聯方的銷售量占該商品總銷售量的比例較大的(通常為20%及以上),應按對非關聯方銷售的加權平均價格作為對關聯方銷售的計量基礎,並據以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例1】甲公司2005年度銷售5000台設備給聯營企業,每台設備的售價為30萬元(不含增值稅額)。當年度甲公司銷售給非關聯企業的設備分別為:按每台25萬元價格出售2000台,按每台28萬元價格出售1000台。款項尚未收到,甲公司銷售設備的增值稅稅率為17%,並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甲公司對非關聯方的銷售量占該商品總銷售量的比例為37.5%[(2000+1000)÷(2000+1000+5000)×100%],大於20%的規定。甲公司對非關聯方銷售設備的加權平均價格為26萬元[(2000×250000+1000×280000)÷(2000+1000)]。甲公司當年度銷售給關聯方應確認的銷售收入為130000萬元(5000×260000);甲公司當年度銷售給關聯方不能確認收入的金額為20000萬元(5000×30-130000),該部分作為關聯方對甲公司的捐贈,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因此,甲公司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 1755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3000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00000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200000000
商品銷售僅限於上市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或者與非關聯方之間的商品銷售未達到商品總銷售量的較大比例的(通常為20%以下),如果實際交易價格不超過商品賬面價值120%,按實際交易價格確認收入;如果實際交易價格超過所銷售商品賬面價值120%,將商品賬面價值的120%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人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例2】甲上市公司2006年度生產的產品全部銷售給予公司,所銷售產品賬面價值13000萬元。假定甲公司分別按14000萬元和16000萬元的價格出售。銷售產品的款項尚未收到,甲公司產品增值稅稅率為17%,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1)14000萬元15600萬元,則按15600萬元確認收入,實際交易價格16000萬元大於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部分的40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 1872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6000000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40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7200000
第二,非正常商品銷售及其他銷售。(1)非正常商品銷售。上市公司銷售商品給關聯方,如果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價格是公允的,應按出售商品的賬面價值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出售商品賬面價值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2)轉移應收債權。上市公司將其應收債權轉移給其關聯方,應按實際交易價格超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人資本公積。
【例3】甲上市公司應收其他單位賬款的賬面余額為8000萬元,已提壞賬准備6000萬元。2006年12月22日,甲公司的母公司以8000萬元購入甲公司的應收債權,款項已經支付。
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將應收債權轉移給其關聯方的,不能轉回已計提的壞賬准備,而應按實際轉移價格超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捐贈,計人資本公積。因此,甲公司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8000000
貸:應收賬款 8000000
借:壞賬准備 6000000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6000000
【例4】甲上市公司將一批產品出售給子公司(偶然交易),產品賬面余額300萬元,未計提減值准備,出售價格為400萬元,款已收(不考慮增值稅)。甲公司應確認的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為100萬元(400-300)。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4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0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10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3000000
貸:庫存商品 3000000
在實際操作中應注意: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按會計處理規定確認的收入與稅法規定不同的,則按會計處理規定確認收入,按稅法規定計算納稅;上市公司出售相關資產之前,應先按規定計提相關資產的減值准備,資產出售時,已經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應一並結轉。
⑼ 關於關聯公司之間的往來核算
種往來款項,在賬務上作為其他應收應付款處理、出借方、借:其他應收款、貸:銀行存款、借入方、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然後使用、借:相關科目、貸:銀行存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拓展資料:
1.首先單位往來核算是一個經濟學術語。單位往來核算是指企業和其他企業間發生的經濟業務,包括客戶往來和供應商往來。單位往來輔助賬是為了核算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與外部企業發生的往來經濟業務,進行客戶和供應商往來款項的發生與清欠管理工作。而應收賬款、預收賬款和應付賬款等則是處理單位往來業務的科目。採用單位往來核算可以查詢與各客戶和供應商往來款項的總賬、明細賬,還可生成催款單、對賬單以及賬齡分析報告等。
2.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於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系的存在。這種關系往往藉助於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實質上的控制而形成。在中國,伴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和資本市場的發展,關聯企業這種企業之間的聯合已成為現實經濟生活中的一種日趨重要的經濟現象;另一方面,它卻是一種尚未得到充分認識和了解的法律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