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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關聯交易

發布時間:2022-04-20 06:55:42

『壹』 高管的薪酬、差旅費屬於關聯交易嗎

正常因公出差,費用理當由公司承擔,作為公司的成本,借款只是當時的財務處理方式,這個應當不算關聯交易。

『貳』 公司上市前會不會對高管的關聯交易進行審查

公司上市之前會不會對高管的關聯交易以及資產之類的進行審核,這個看哪些部分的高管吧,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創始人之類的肯定要對財產以及關聯交易存在審核,但普通的高層領導對整個集團沒有特別大影響的這種就不會。

普通的高管不會有什麼審核,因為所謂的普通的高管就是公司的職業經理人之下的那些副總理或者各個部門的主管,這些也算是高管。他們本身也哪有一定的公司股份,一般來說到上市這個規模都會有這個股權激勵計劃嗎?但他們本身的這個資產就不會有特別嚴格的審核,基本上比較寬鬆了。

『叄』 內幕交易和關聯交易和內部交易的區別是什麼

一、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主體: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和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行為:在證券市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而獲得不法利益
二、關聯交易是指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之間進行的交易。
主體: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
根據公司法,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行為: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須要根據具體情況做進一步判斷
三、內部交易是指由公司內部人員與公司之間進行的相關交易。
主體:公司內部人員與公司本身,這里的內部人員可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典型的例子如「母公司與其所有子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范圍內,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交易」。
行為: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做進一步判斷。
有些地方可能說的不是很准確,僅供參考。

『肆』 公司高管進行關聯交易導致公司利益損失需要擔責嗎

法律分析:需要擔責的。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盡管關聯交易利於節省商業談判時間、提供合同履行效率,但也極易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伍』 公司法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職責要求

『陸』 什麼是關聯交易,關聯人的范圍有哪些

摘要 哪些?

『柒』 銀行高管人員擔保的貸款是否屬於關聯交易貸款

這個屬於關聯交易,銀行高管如果在本單位也就是他供職的銀行為他人進行貸款擔保 就屬於關聯交易,這個是不允許的

『捌』 總經理之子控制的公司是關聯方嗎

屬於關聯方,雙方交易屬於關聯交易。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1、如果該上市公司的董事、總經理沒有在上市公司任職,成為關聯自然人,那麼其控制的企業就不應是該上市公司關聯方。
2、在報告期初形成的交易,性質為非關聯交易,在報告期末是否已經完成?如完成,自不應是關聯交易。如仍在持續,但交易主要內容已經確定,報告期末只是交易履行階段,個人認為也不應認定為關聯交易。如果該自然人在成為上市公司董事後,對該交易產生實質影響,則可能被認定為關聯交易如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兼任上市主體高管,肯定是關聯方。
如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未任上市主體高管(挺奇怪怎麼會?),建議先查清楚到底該子公司是由上市主體控制還是其他方控制,如確實是上市主體控制,那關鍵是子公司的重要性問題
如果一個擬上市公司有3項相關業務,分別放在3個子公司內,其中1個子公司的收入、利潤占上市主體合並計算的數字很大,比如80%,說明這個子公司具有顯著的重要性。即使這個子公司的執行董事、總經理不是上市主體的執行董事、總經理,其控制的企業最好也根據關聯方的口徑進行調查,披露按准則來就行,不一定用披露這個,但要確保沒有利益輸送。(這種情況最有可能的是子公司的執行董事、總經理是上市主體的中層管理幹部)
1、個人認為應該確認為關聯方,控股子公司應視同發行人的;2、如果報告期末才成為發行人關聯方,建議要關注一下之前的關系,應該是有一定的利益關系,如果這樣建議還是按照關聯交易披露較為保險。
1.建議從嚴把握認定關聯方,尤其是擬上市公司;2.根據上市規則,去年12個月內具有關聯情形的也作為關聯人;盡管會計准則沒有類似要求,還是建議從嚴把握。

『玖』 公司高管進行關聯交易導致公司利益損失是否需要擔責

需要擔責。
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盡管關聯交易利於節省商業談判時間、提供合同履行效率,但也極易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高管進行關聯交易損失公司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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