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場外交易市場包含什麼內容啊
1、場外交易市場包含櫃台交易市場、第三市場、第四市場。
2、場外交易市場是指在證券交易所外進行證券買賣的市場,它主要由櫃台交易市場、第三市場、第四市場組成。
(1)櫃台交易市場:通過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的櫃台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
(2)第三市場:是指己上市證券的場外交易市場。第三市場產生於1960年的美國,原屬於櫃台交易市場的組成部分,但其發展迅速,市場地位提高,被作為一個獨立的市場類型對待。第三市場的交易主體多為實力雄厚的機構投資者。第三市場的產生與美國的交易所採用固定傭金制密切相關,它使機構投資者的交易成本變得非常昂貴,場外市場不受交易所的固定傭金制約束,因而導致大量上市證券在場外進行交易,遂形成第三市場。第三市場的出現,成為交易所的有力競爭,最終促使美國SEC於 1975年取消固定傭金制,同時也促使交易所改善交易條件,使第三市場的吸引力有所降低。
(3)第四市場:是投資者繞過傳統經紀服務,彼此之間利用計算機網路直接進行大宗證券交易所形成的市場。
② 什麼是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有何區別
你好,場內交易亦稱「交易所交易」,指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股票交易。回場內交易的股票,只答限於上市股票,由於上市股票發行公司的經營情況要向投資者公開,故而使投資者有一種安全感。
場外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所外進行的股票交易。場外交易與場內交易相比,在公開公司財務方面不那麼嚴格,它是一種非組織性的市場。場外交易的特點是:能為一些不能上市的,但有發展前途的中小企業籌措資金;為投資者提供了很有吸引力的投資對象。
③ 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方式各是什麼求高手指點
場內交易: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股票買賣活動。證券交易所是設有固定場地、備有各種服務設施(如行情板、電視屏幕、電子計算機、電話、電傳等),配備了必要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集中進行股票和其他證券買賣的場所。在這個場所內進行的股票交易就稱為場內交易。目前在世界各國,大部分股票的流通轉讓交易都是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因此,證券交易所是股票流通市場的核心,場內交易是股票流通的主要組織方式。場內交易也指正常交易時間場內喊價交易,也是交易量比較大、交易活躍的交易時間。
場外交易:指非上市或上市的證券,不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而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的活動,而是私下以高於或低於供銷會上規定的價格或附有其他條件(如搭配次貨、以物易物等)的價格達成的交易。 又稱「店頭交易」或「櫃台交易」。場外交易大多是在商品供不應求或供銷會上某些規定不合理的情況下產生的。容易產生不正之風,甚至為投機倒把者提供可乘之機。要杜絕場外交易,從根本上說要建立和保持商品供求比例的協調。
④ 什麼是場外交易市場
櫃台市場(OTC)又稱場外交易市場、店頭交易市場,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以外進行證券交易的廣泛市場。
⑤ 金融交易主要有哪些組織方式並舉例說明。
金融交易主要有三種組織方式:交易所交易方式、櫃台交易方式和電信網路交易方式。
1、證券交易所交易
證券交易所是擁有固定設施、會員和管理機構的交易場所,該場所為已上市證券買賣雙方提供競價場所和各種服務,但證券交易所本身不買賣證券,其主要功能是促成買賣雙方的交易。證券交易所有著完備的組織章程和管理細則,它所吸收的會員有嚴格的限制條件,每位會員在所內有各自的席位,只有會員才有權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
2、櫃台交易
櫃台交易也稱店頭交易。與證券交易所不同,櫃台交易是通過證券公司所設立的專門櫃台以證券公司為中介進行的證券直接買賣,它是一種鬆散的市場交易組織形式,在這里交易的證券主要是不具備上市條件或不願意上市的證券。
3、電信網路交易
犯罪分子製作與一些銀行官網相似的「釣魚」網頁,盜取網銀信息後將帳戶現金取走。防騙對策是在登錄銀行網頁時務必檢查是否是該銀行的官網,同時要管好自己的網銀證書,避免在公用計算機上進行網上交易。
(5)場外交易市場的組織方式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主要以交易所交易為主
顧客買賣證券必須通過經紀人代為辦理,經紀人接受顧客的買賣委託後,通過電話和網路與交易大廳內的會員聯系,再由雙方會員通過拍賣形式促成這筆交易。一般由持有賣出委託的會員先開價,再由持有買進委託的會員還價,通過公開競價決定最終的成交價格,交易達成後再告知客戶何時交割。
實際上,證券交易所就是一個拍賣市場。目前,我國建有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直接通過櫃台或委託經紀人代理買進或賣出相關的證券,也就是說買賣雙方都分別同證券公司進行交易,證券的買與賣是分別進行的。
最終價格的確定不是買賣雙方直接競價的結果,而是由證券公司根據市場行情和供求關系自行確定的。一般證券公司報出的買入價格會低於賣出價格,之間的價差即證券公司的利潤。
⑥ 我國的場外交易有哪些形式
我國現有場外交易證券,至少包括以下類型:
1.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票。依照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我國曾批准設立了近萬家定向募集公司。目前,除少數定向募集公司增資轉變為上市公司外,尚存相當數量的定向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向社會法人發行的股權證依然具有股票的基本屬性,只是其流通性受到法律法規限制,但依照協議辦理轉讓依然是實踐中常見的交易方式。我國歷史上的兩個證券交易系統STAQ和NET,均以接受定向募集公司發行之法人股股票作為主要交易對象。該兩個交易系統已停辦,法人股通常以協議方式轉讓。
2.公司發起人股股票。從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直至1994年《公司法》實施,我國法律都認可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此類公司不得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而只能由發起人認購股份。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來說,同樣存在發起人股。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起人股份在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在3年期限屆滿時,發起人股可以協議方式轉讓。
3.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本中,通常都包括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有些還有待上市的職工股。其中,除社會公眾股屬於流通股並應進行場內交易外,其餘股份均屬於限制流通股或非流通股,可依法進行轉讓。根據現行法律,轉讓發起人股應當符合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其他國家股、法人股和職工股僅得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不得上市流通。依法轉讓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以及職工股時,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過戶登記申請,並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相應手續,否則不發生股份轉讓的效力。可見,轉讓上市公司發起人股等非流通股,也同樣採取場外交易形式進行轉讓,而不能按照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規則流通。
4.非上市公司債券。《公司法》確立了公司債券的獨立法律地位。就已發行公司債券來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尚屬少數,大多數公司債券只能通過協議方式轉讓。此類轉讓在性質上,也屬於場外交易。
5.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公司債券可以依法辦理質押。證券質押雖未形成證券的現實流通,但卻使得公司股票或債券具有了發生轉讓的潛在可能性,同樣有賴於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市場的存在。
6.不記名證券。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票和債券有記名證券和不記名證券兩種。記名證券應由證券持有人背書轉讓;不記名證券則因證券交付而發生轉讓。從實踐情況看,公司股票多屬於記名證券,公司債券則多屬於不記名證券。在理論上,非上市證券的背書轉讓和交付轉讓,也屬於場外交易。
場外交易市場確實存在著某些現實特點。它不同於證券交易所,甚至沒有類似STAQ和NET了那樣相對集中的市場形式,有的學者甚至明確否認證券公司可以辦理櫃台交易。在此情況下,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表現形式十分零亂,有時是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交易場所,有時是以股票發行人營業地作為交易場所。在證券公司掛牌收購非上市證券時,甚至無法否認證券公司營業場所具有場外交易市場的性質。無論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存在形式如何變化,我國存在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事實,屬於不爭之理。
⑦ 場外交易的組織形式是什麼
店頭市場亦成櫃台交易;第三市場;第四市場
⑧ 場外交易的交易形式
(一)我國場外交易的實踐 我國證券交易主要採取場內交易,相關法律法規也以調整場內交易為主。這種狀況使人們忽視了場外交易的客觀存在,忽視了對場外交易的法律調整。
我國證券交易的最早形式是場外交易或櫃台交易。1987年1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發布《證券櫃台交易暫行規定》明確規定「本暫行規定所稱的櫃台交易又叫店頭交易或直接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進行證券的轉讓買賣活動」,「凡章程規定可以轉讓的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公司股票和大面額可轉讓存款證(亦稱大面額存款證),均可在批准經營證券轉讓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櫃台交易」。1987年3月27日《國務院企業債券股票管理暫行條例》允許經批準的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經辦企業債券的轉讓業務;1987年8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貫徹國務院文件的通知明確指出,「企業股票、債券的轉讓,須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行的股票、債券的轉讓,應報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企業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轉讓業務的機構,目前僅限於獨立核算的信託投資公司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轉發《關於開放國庫券轉讓市場試點實施方案的請示報告》,在允許國庫券轉讓的同時,特別提及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可以辦理國庫券轉讓中介業務;1990年以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跨地區證券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關於設立證券交易代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與證券交易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營業部管理暫行辦法》更是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業務部可以辦理「證券的簽證、登記過戶」,「證券代保管」等業務。上述規章、規定說明,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前,我國就存在證券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
1990年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建立全國金融市場報價交易信息系統的通知》並據此籌辦全國證券自動報價系統(以下簡稱STAQ),STAQ系統於1990年12月5日開始運作;1993年2月2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了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該公司交易系統簡稱NET,承擔著場外交易市場的管理。這兩個場外交易市場雖然逐漸消亡,但它們作為場外交易市場的歷史性代表及其顯示的場外交易,則是無法否定的。
(二)我國場外交易的證券形式 我國現有場外交易證券,至少包括以下類型:
1.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票。依照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我國曾批准設立了近萬家定向募集公司。除少數定向募集公司增資轉變為上市公司外,尚存相當數量的定向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向社會法人發行的股權證依然具有股票的基本屬性,只是其流通性受到法律法規限制,但依照協議辦理轉讓依然是實踐中常見的交易方式。我國歷史上的兩個證券交易系統STAQ和NET,均以接受定向募集公司發行之法人股股票作為主要交易對象。該兩個交易系統已停辦,法人股通常以協議方式轉讓。
2.公司發起人股股票。從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直至1994年《公司法》實施,我國法律都認可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此類公司不得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而只能由發起人認購股份。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來說,同樣存在發起人股。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起人股份在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在3年期限屆滿時,發起人股可以協議方式轉讓。
3.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本中,通常都包括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有些還有待上市的職工股。其中,除社會公眾股屬於流通股並應進行場內交易外,其餘股份均屬於限制流通股或非流通股,可依法進行轉讓。根據現行法律,轉讓發起人股應當符合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其他國家股、法人股和職工股僅得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不得上市流通。依法轉讓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以及職工股時,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過戶登記申請,並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相應手續,否則不發生股份轉讓的效力。可見,轉讓上市公司發起人股等非流通股,也同樣採取場外交易形式進行轉讓,而不能按照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規則流通。
4.非上市公司債券。《公司法》確立了公司債券的獨立法律地位。就已發行公司債券來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尚屬少數,大多數公司債券只能通過協議方式轉讓。此類轉讓在性質上,也屬於場外交易。
5.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公司債券可以依法辦理質押。證券質押雖未形成證券的現實流通,但卻使得公司股票或債券具有了發生轉讓的潛在可能性,同樣有賴於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市場的存在。
6.不記名證券。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票和債券有記名證券和不記名證券兩種。記名證券應由證券持有人背書轉讓;不記名證券則因證券交付而發生轉讓。從實踐情況看,公司股票多屬於記名證券,公司債券則多屬於不記名證券。在理論上,非上市證券的背書轉讓和交付轉讓,也屬於場外交易。
場外交易市場確實存在著某些現實特點。它不同於證券交易所,甚至沒有類似STAQ和NET了那樣相對集中的市場形式,有的學者甚至明確否認證券公司可以辦理櫃台交易。在此情況下,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表現形式十分零亂,有時是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交易場所,有時是以股票發行人營業地作為交易場所。在證券公司掛牌收購非上市證券時,甚至無法否認證券公司營業場所具有場外交易市場的性質。無論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存在形式如何變化,我國存在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事實,屬於不爭之理。
⑨ 什麼是場內和場外交易
1、場內交易
又稱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競價交易的交易方式回。這答種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參與者收取保證金、同時負責進行清算和承擔履約擔保責任的特點。
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個場所進行交易,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動性較高的市場。
期貨交易和部分標准化期權合同交易都屬於這種交易方式。
2、場外交易
場外交易是指在交易所以外進行的各種交易活動的總稱,稱「店頭交易」或「櫃台交易」。
這種組織方式無固定的開盤、收盤時間,無具體交易場所,交易雙方不必面對面地交易,只靠電傳、電報、電話等通信設備相互接觸和聯系,協商達成交易。
外匯行業的場外交易主要有外匯現貨交易和外匯現貨保證金交易。
(9)場外交易市場的組織方式擴展閱讀
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的區別主要有:
(1)集中性不同。場外交易市場是一個分散的無形市場,它沒有固定的、集中的交易場所;
(2)組織性不同。場外交易市場的組織方式採取做市商制,而場內交易市場採取經紀制;
(3)公開性不同。場外交易市場是一個以議價方式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其管理比證券交易所寬松,公開性要求不高。
參考資料
網路-場內交易
網路-場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