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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質押風險分析

發布時間:2022-04-23 06:30:27

⑴ 房產證抵押貸款有什麼風險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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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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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有哪些

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有:質押物價值波動的風險,質押物處置時的風險,質押物選擇的風險等。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防範有:謹慎選擇質押物;認真核實股權質押的合法性。為防止因質押無效而無法轉讓股權以至銀行喪失債權實現的權利,應認真核實股權質押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⑶ 銀承質押貸款的風險點

法律分析:(一)欺詐風險。一是犯罪分子利用偽造假票騙取信貸資金,這是由於現在使用的銀行承兌匯票紙張防偽功能不強,比鈔票易於偽造,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處心積慮地向票據市場滲透,精心製造假票,有些甚至內外勾結盜用真版空白承兌匯票進行詐騙活動。其中危害最烈的是利用「克隆票」詐騙,即不法分子開出一張真實的銀行承兌匯票,然後據以偽造若干張相同的假承兌匯票進行詐騙。二是一些企業採用弄虛作假辦法欺騙開戶行簽發承兌匯票,如果用此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到期後無款支付,使貸款無法近期收回或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給貸款造成風險。

(二)信用風險。即承兌申請人和承兌行失去信用,不按時付款,給貸款帶來風險。一是企業信用意識淡薄,承兌到期不及時將資金劃付承兌行,承兌行借故不予墊款兌付;二是一些承兌行受手續費和引存的誘惑,把關不嚴,超過自身墊款承受能力,大量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造成銀行承兌匯票到期無款墊付;三是一些承兌行信用欠佳,承兌匯票到期借故拖延付款甚至拒付;四是個別承兌行缺乏職業道德,對委託收款的承兌匯票進行塗改,爾後以票面要素不合規拒付。

(三)融資風險。企業為了解決自身資金周轉困難,簽訂虛假的商品交易合同,騙取匯票。融資性票據都是為了解決當事人的資金周轉困難而簽發的,如果沒有真實的商品交易,匯票到期不能及時承付的風險相當大。

(四)操作風險。即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時,從審查、查詢、背書、保管、到期提示、辦理委收等全過程中,因工作人員操作不慎出現失誤造成的風險。

(五)收益風險。新版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式改為委託收款後,由於郵程的不確定及承兌行資信狀況的差別,承兌資金滯後於匯票到期日的現象相當普遍,由此給貸款方造成收益損失。

(六)保存風險。主要是指質押的銀行承兌匯票在保管中存在著被不法分子或內部人員盜竊和「掉包」 的風險。以上就是對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的風險因素的解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⑷ 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及有什麼風險防範

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就是股權價值的風險,若是股權的價值遠遠低於貸款的金額,而剩餘部分則是屬於普通的債權,要求償還債務會更加困難,若是在破產程序中只能在最後一步被清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⑸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風險有哪些

法律分析:1、估值風險

2、貶值風險

3、處置變現風險

4、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的專業性較強,在有效性審查、質押登記、風險資產處置等各個環節均有可能出現法律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⑹ 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及風險防範有什麼

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1、質押物選擇的風險;2、質押物價值波動的風險;3、股權質押公示方法缺乏安全性;4、質押物處置時的價值實現風險。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防範:1、謹慎選擇質押物;2、認真核實股權質押的合法性。為防止因質押無效而無法轉讓股權以至銀行喪失債權實現的權利,應認真核實股權質押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⑺ 股權質押貸款擔保的風險有哪些

股權質押貸款擔保有以下風險:1、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情況對股權質押的有效性有決定意義。2、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價值難以計量。非上市公司股權價格一般採用凈資產法計算。凈資產法計算股權價值的准確性和及時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企業財務報表編制的准確性和及時性,但非上市公司財務報表並不向社會公眾披露,報表編制時適用會計准則的准確性也相對較弱。3、股權質押價值波動警戒機制缺失。4、非上市公司股權實現質權的途徑較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⑻ 存單質押貸款的風險有哪些如何防範

法律分析:存單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作為質押,從貸款銀行取得一定金額貸款的一種信用業務。

風險:質權設立要件欠缺,漏缺核押手續,質權行使上的風險;防範:把好質押存單的准入關,把握好質押存單的合規關,把握好質押存單的核押關,把握質押合同的規范關,嚴把貸款發放關,把握好質押物的保管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以金融機構核押的存單出質的,即使存單系偽造、變造、虛開,質押合同均為有效,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質權人兌付存單所記載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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