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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公司債券上海證券交易所

發布時間:2022-04-23 10:25:35

⑴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企業債券上市實行什麼制度

根據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規定,債券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首先是經有權部門批准並發行,這個要區分公司債和企業債,企業債要由國家發改委批,上市公司發公司債要證監會批,上市公司發公司債的程序類似於發行股票融資,需要保薦機構保薦和承銷。
其次,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第三,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實際上,只要證監會或者國家發改委批准了債券的發行,那上市是沒什麼問題的,按照要求向交易所申請就行了。具體可以看《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

⑵ 小米集團擬發行12億美元債券,小米的債券值得購買嗎

我認為小米公司的債券是值得購買的,小米公司擁有著非常強的實力,而且一段時間以來都是處於盈利的狀態的,在未來是有償還債務的能力的。

這個市場對於小米公司的評價一直以來都是非常不錯的,而且小米公司的產品能夠得到市場的歡迎,從這些方面就已經可以說明小米集團在社會當中擁有著非常高的地位,並且所有產品的性價比都是很高的。

小米集團處於盈利的狀態。

之所以推薦購買小米集團的債券,是因為小米集團目前處於盈利的狀態,而且這種狀態已經持續了幾年的時間了。小米集團的業務是非常廣泛的,除了手機之外還有周邊的配套電子產品,這些都能夠為小米集團帶來更多的利潤。

通過以上三個方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小米公司在未來肯定是能夠償還自己所發行的債券的,之所以會發現這些,是因為目前市場的發展需要更多的資金的支持。小米集團是一家非常靠譜的公司,而且對於創新是非常重視的,小米集團在未來將會獲得更強的盈利能力。

⑶ 房地產公司債監管之下

觀點地產網 過去一個月內,包括央行、銀保監會等都先後釋放維護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聲音,引發市場對房地產信貸管理有所放鬆的期待。

10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劉鶴表示,目前房地產市場出現了個別問題,但風險總體可控,合理的資金需求正在得到滿足,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整體態勢不會改變。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則表示,要堅決從源頭上遏制過度發債融資,同時要加強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妥善處理債券市場違約風險。

這或許意味著,在維持房地產健康發展的大前提下,業界過於期待「大放水」並不現實。即便如此,邊際放鬆若能實現,對於房地產而言仍能一定程度上緩解資金鏈的緊張。

當前的房地產監管體系,已經逐步促使企業融資能力與其杠桿率掛鉤,這令不少企業陷入融資困境。不止一位房企高層對觀點地產新媒體表示,房地產現在基本屬於借新還舊,在交易所、銀行間都並未獲得額度增加,更何況申報發行額度也不能超過擬償還債券的85%。

從融資情況看,近期包括遠洋、金融街、碧桂園、旭輝等房企仍在發行信用債,但這並不能掩飾行業總體融資走低的趨勢。根據市場研究機構統計,今年前三季度房企境內外債券融資約7689億元,同比降21%,降幅較上半年擴大5個點。

在行業轉折信號出現前,房企仍耐心地等待。

審核監管

在房地產直接融資渠道中,公司債券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Wind統計數據顯示,截止10月18日,房地產類企業境內發行信用債共計約5302.39億元,去年全年則為6811.37億元;其中一般公司債佔2091.72億元,去年全年則為2101.1億元左右。

上述公司債水平較數年前總體呈現大幅增長,主要得益於公司債券從過往的核准制朝注冊制的轉變。

比如2017年5月,上交所發布《關於房地產業公司債券的分類監管方案(試行)》,對房企公司債審核提高准入門檻和進行分類管理,包括限定為境內外上市房企,以房地產為主的央企,中房協排名前100的其它民營非上市房企等;設置總資產、營收、扣非凈利潤、扣除預收賬款後的資產負債率等要求。

至2020年3月,公司債實行注冊制,公開發行公司債由交易所負責發行上市審核,中國證監會進行發行注冊。同時,公司債發行條件刪除「最低公司凈資產」及「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等條件。今年2月,證監會進一步取消了公開發行公司債的強制評級規定。

注冊制縮短了發債周期,並簡化了審批標准,對於房企而言增加了融資的可行性。Wind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房地產類企業境內發行的一般公司債約為1611.87億元左右,僅相當於2020年的77%。

但從企業個體的感受觀察,形勢或許嚴峻不少。觀點地產新媒體不完全統計,截止10月20日,年內主流房企在證監會申請注冊並獲批復的公司債總規模大約1780.31億元,其中上半年逾1580億元,包括碧桂園139億元,大連萬達商管128億元;下半年則不足200億元,規模最大的是世茂股份66.38億元,審批量出現較大差異。

按照一般規定,房企申請注冊公司債可採用分期發行方式,首期發行自同意注冊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其餘各期則為24個月。

通過該規定,不少房企今年所發行公司債,實際上使用的是2020年所獲批的額度。比如陽光城2020年注冊80億元債券,至今年7月已發行至第四期,剩餘部分至今仍未發行完畢。

對於發行債券、票據融資,受訪的房企高層均對觀點地產新媒體表示,整體發債難度都不小。一位不具名的華南房企高層默認了融資渠道收緊的說法;某國有房企於上半年成功發行了公司債,該公司高層表示,盡管當下監管層仍批復房企發債,但審核屬於「嚴格」的級別。

北京房企遠洋集團,此前也曾提及房企融資的相關限制性政策。該公司指出,信貸融資方面,商業銀行需在房企滿足一定前提條件的基礎上,方可向其發放貸款,且發放貸款的形式及用途亦需滿足相關要求。

其續稱,房企在目前階段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其他渠道進行融資亦需滿足相關監管部門的額外審批要求。

以上交所為例,今年4月22日,該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審核重點關注事項》。

根據《指引》,上交所將重點關注發行人是否屬於「母弱子強」的投資控股型發行人以及是否存在信用評級下調、債務違約記錄等需要關注的情形,並對城市建設類企業和房地產企業等特定類型發行人信息披露要求進行了特別明確。

10月20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亦對注冊制改革一事表達看法。易會滿表示,監管部門始終強調注冊制絕不意味著放鬆審核要求,必須對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嚴格把關,從源頭上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他還強調,必須深刻認識資本的「雙重性」,嚴把資本市場「入口關」。

審批要求

房地產是資金流向的主要目的地之一,過去幾年該行業持續處於調控之下。僅從發債端看,2015年證監會放鬆房企境內融資條件,並原則性同意紅籌公司於境內發行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及公司債;次年,交易所則要求將房企分三類監管,並要求公司債募集資金不得用於購置土地。

上述兩項政策,再疊加2017年5月對房地產公司債分類監管政策,就已經使房企的直接融資遭遇了先揚後抑的過山車歷程。觀點地產新媒體曾報道,碧桂園從2016年到2018年間,所申請公開發行的一筆200億元公司債項目兩度中止。

與過往的調控相比,2020年8月住建部、央行明確對重點房企資金監測和融資管理的規則,影響則更為深遠。隨著「三條紅線」政策出台,房企融資限制繼續收緊,這被郁亮稱為「金融紅利時代結束」的標志。

某國有房企高層對觀點地產新媒體表示,房企發債早已基本是借新還舊,而「三條紅線」以來監管部門的額外審批要求之一,主要跟窗口指導「85折」有關。

「85折」是對到期債務償付比例的一種簡稱。實際上於去年11月27日,上交所已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申請文件及編制》,明確以8月10日為節點,在該節點之後受理的房企公司債,申報額度不得超過擬償還債券本息規模85%。

至今年4月底,上交所對《指引》進行修訂,刪除以去年8月10日為節點的相關表述,將「85折」的限定范圍擴大到房企申報的所有公司債。

正常情況下,房企發債所需的償債資金主要來源於其日常經營收入,這要求企業保持良好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及資產質量。而受到過去幾年地價占房價比例升高影響,房企盈利能力總體已較過往水平有所下降。

其次是通過現有的銀行授信額度,以及銷售回款提供流動性支持。比如截止今年上半年,遠洋宣稱未使用授信額度596億元,並共享母公司的授信額度,後者尚未使用的授信額度為2424億元。大部分房企年內均力圖提高銷售回款速度,推出包括降價、促銷等營銷措施。

而在銀行貸款「兩集中」的限制下,商業銀行對房企的信貸融資條件增加,在商品房貸款方面亦陷入按揭額度快用完的局面。

海通證券曾統計,39 家上市銀行中,個人住房貸款佔比超出警戒線的銀行依然為11家,但過線幅度普遍下降,房地產貸款佔比超出警戒線的銀行從10家下降為9家。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房企而言,它們仍可以通過「住房租賃專項公司債券」公開獲取到一部分資金。根據交易所的規則,該融資品種募集資金需有不低於70%用於租賃住房項目,項目涵蓋居住用地、集體用地建設,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改造的租賃項目,並不受到「85折」限制。

包括萬科、保利、金地、濱江、華潤置地、大華集團、華發股份、陽光城等房企,過去一年以來都已獲批或正申請住房租賃專項公司債券。從實操情況看,萬科、保利等完成發行該品種的企業,除了將不少於70%資金用於租賃項目建設,剩餘部分多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不過,上述渠道獲取的流動資金仍難以止渴。大部分從業者都未曾預料到,「三條紅線」以來房地產監管造成的影響如此深遠。若針對房企的融資限制性政策延續或進一步加強,這個群體在融資計劃和融資成本方面都將面臨一個極為艱辛的時刻。

面對這樣局面,房企對於融資邊際寬松抱有較高期待,監管層的表態則時刻牽動它們的神經。

9月底央行、銀保監會對外表示,指導主要銀行准確把握和執行好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制度,保持房地產信貸平穩有序投放,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10月中旬,央行金融市場司司長鄒瀾解釋,部分金融機構對於30家試點房企「三線四檔」融資管理規則也存在一些誤解,將要求「紅檔」企業有息負債余額不得新增,誤解為銀行不得新發放開發貸款,企業銷售回款償還貸款後,原本應該合理支持的新開工項目得不到貸款,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企業資金鏈緊綳。

10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劉鶴亦表態,房地產合理的資金需求正在得到滿足。同日,央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指出,在金融管理部門的預期引導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風險偏好過度收縮的行為逐步得以矯正,融資行為和金融市場價格正逐步恢復正常。

⑷ 債券在 分別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哪個平台交易謝謝!

上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簡稱「固定收益證券平台」)。

⑸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

上證發〔2020〕13號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0〕5號,以下簡稱《國辦通知》)和中國證監會《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辦發〔2020〕14號)的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自3月1日起實施注冊制。現就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發行上市審核及相關業務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請面向普通投資者或者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不含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在本所上市的,由本所負責發行上市受理、審核,並由中國證監會進行發行注冊。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募集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暫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三、本所發行上市審核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實行電子化審核,提高審核透明度,明確市場預期。申請、受理、問詢、回復等事項通過本所債券項目申報系統辦理,審核流程和時限等暫按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所審核中重點關注並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本所規定的上市條件、中國證監會及本所有關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審核通過的,本所將審核意見及相關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審核不通過的,終止發行上市審核並向發行人告知理由。

五、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及中國證監會和本所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承銷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履行職責和義務,依規核查,協助發行人做好申請文件的報送工作。

六、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獲得注冊後,發行及上市安排按照本所現行規定執行。

公司債券上市後,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期間的交易方式及其調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事宜,按本所現行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實施暫停上市制度;已暫停上市的債券,發行人按照《關於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9〕39號)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確定交易方式並及時公告。

八、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申請,仍按原《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本所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開展上市預審核。

九、本所將根據《證券法》、國務院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盡快制定、修訂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市規則等配套規則,適時對外發布。

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掛牌條件確認、轉讓、信息披露等按現有規定執行。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發布前,本所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一日

⑹ 目前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的債券類型有哪些

記賬式國債
記賬式債券是指沒有實物形態的票券,投資者持有的國債登記於證券賬戶中,投資者僅取得收據或對賬單以證實其所有權的一種國債。在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已為證券投資者建立電腦證券賬戶,因此,可以利用證券交易所的系統來發行債券。我國近年來通過滬、深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發行和交易的記賬式國債就是這方面的實例。如果投資者進行記賬式債券的買賣,就必須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賬戶。所以,記賬式國債又稱無紙化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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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式國債
憑證式債券的形式是一種債權人認購債券的收款憑證,而不是債券發行人制定的標准格式的債券。我國近年通過銀行系統發行的憑證式國債,券面上不印製票面金額(而是根據認購者的認購額填寫實際的繳款金額),是一種國家儲蓄債,可記名、掛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不能上市流通,從購買之日起計息。在持有期內,持券人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需要提取現金,可以到購買網點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時,除償還本金外,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及相應的利率檔次計算,經辦機構按兌付本金的0.2%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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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名式國債
無記名式國債是一種票面上不記載債權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的債券,通常以實物券形式出現,又稱實物券或國庫券。實物債券是一種具有標准格式實物券面的債券。在標准格式的債券券面上,一般印有債券面額、債券利率、債券期限、債券發行人全稱、還本付息方式等各種債券票面要素。有時,債券利率、債券期限等要素也可以通過公告向社會公布,而不再在債券券面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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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台國債
國債櫃台交易,主要是指櫃台記帳式國債交易,是指銀行通過營業網點(含電子銀行系統)與投資人進行債券買賣,並辦理相關託管與結算等業務的行為。此業務於2002年6月3日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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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國債
所謂儲蓄國債,是政府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以吸收個人儲蓄資金為目的,滿足長期儲蓄性投資需求的不可流通記名國債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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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回購交易
國債回購交易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是一種以有價證券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其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

⑺ 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債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債、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以下統稱債券)在競價交易系統的現貨交易及質押式回購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債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規定。

本所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券品種,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投資者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進行債券交易,應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規定,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債券交易受託人,並與其訂立全面指定交易協議、債券現貨交易及債券回購交易委託協議。

會員應當對其向本所發出的債券交易申報指令的合法性、真實性、准確性及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會員將客戶債券申報作為回購質押券或者申報進行債券現券交易的,視為會員已經獲得其客戶的同意,本所對此不負審查義務。

第四條 會員及其他從事債券交易的機構,應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機制。

會員不得擅自使用客戶的證券賬戶或者挪用客戶債券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債券回購交易。違反本規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暫停其從事債券回購交易業務,直至取消交易資格,情節嚴重的,提交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五條 債券交易的登記、託管和結算,由本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相關規則辦理。

第二章 債券現貨交易

第六條 債券現貨實行凈價交易,並按證券賬戶進行申報。

第七條 債券現貨交易中,當日買入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八條 債券現貨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單位為手,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

(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

(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

(四)申報數量為1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手;

(五)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債券現貨交易開盤價,為當日該債券集合競價中產生的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連續競價中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債券現貨交易收盤價為當日該債券最後一筆成交前一分鍾所有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成交)。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三章 債券回購交易

第十條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採用競價交易方式,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30為連續競價時間。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第十一條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質押庫制度,融資方應在回購申報前,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申報提交相應的債券作質押。用於質押的債券,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轉移至專用的質押賬戶。

第十二條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債券回購交易委託時,應要求投資者提交質押券,並對其證券賬戶內可用於債券回購的標准券余額進行檢查。

標准券余額不足的,債券回購的申報無效。

第十三條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予以申報,融券方按「賣出」予以申報。

第十四條 當日購買的債券,當日可用於質押券申報,並可進行相應的債券回購交易業務。

第十五條 質押券對應的標准券數量有剩餘的,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十六條 債券回購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單位為手,1000元標准券為1手;

(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四)申報數量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手;

(五)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債券回購交易開盤價,為當日該回購品種集合競價中產生的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連續競價中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債券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十八條 債券回購交易設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購期限。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調整債券回購期限和品種。

第十九條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一次成交、兩次結算」制度,具體的清算交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則辦理。

第二十條 回購到期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購回價公式計算應進行交割的資金和質押券數量。

購回價計算公式為:購回價=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實際占款天數/365。

本條第二款所稱實際占款天數,是指當次回購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實際日歷天數。

第二十一條 債券回購交易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若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第二十二條 債券回購交易的融資方,應在回購期內保持質押券對應標准券足額。

債券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也可以申報繼續用於債券回購交易。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二十三條 可作質押式回購的債券品種,由本所在債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據市場或發行人情況變化,暫停有關債券用於質押式回購交易。

在本所上市的跟蹤債券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比照債券進行回購交易,申報單位為份,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份。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術語含義為:

(一)凈價交易:指在債券現貨交易中,以不含有應計利息的價格報價並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質押式回購交易:指將債券質押的同時,將相應債券以標准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准券數量為融資額度而進行的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其中,質押債券取得資金的交易方為「融資方」;作為其對手的交易方為「融券方」。

(三)標准券: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通過質押式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四)標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債券現券品種所能折成的標准券金額與債券面值之比。

(五)質押券:指申報提交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債券回購交易質押物的債券。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⑻ 關於開展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上證發〔2020〕40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滿足企業流動資金管理需求,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現就開展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並在本所上市的,應當具備良好的短期償債能力。試點期間,短期公司債券僅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且試點范圍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適用本所公司債券優化融資監管安排,且發行人最近3年平均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為正或最近一年末的速動比率大於1;

(二)綜合實力較強、內部控制和風險控制制度健全的證券公司;

(三)經本所認可的其他情形。

根據試點開展情況,本所適時調整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試點范圍。

二、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及以下,具體期限由發行人根據生產經營資金需求和市場情況確定。

三、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可以單獨編制申請文件並單獨申報,也可與其他期限的一般公司債券編制統一申請文件並統一進行申報。

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實行余額管理。發行人在注冊文件有效期內,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待償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規模。在滿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發行人可自主確定發行期數和每期發行規模。

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統一申報的,應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申報的短期公司債券發行規模。

四、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按照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現行規定執行,發行人應當進行主體信用評級,同時可自主選擇是否進行債券信用評級。

五、短期公司債券的募集資金用途應當與債券期限保持合理匹配,募集資金限於償還1年內到期的債務和補充流動資金,不得用於長期投資需求。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披露募集資金具體用途,合理解釋融資需求。補充流動資金的,需在申請文件中匡算流動資金缺口並提供依據。

發行人應當加強現金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在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中披露資金運營內控制度、資金管理運營模式、短期資金調度應急預案等內容。

六、發行人在注冊文件有效期內首次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需向本所履行發行前備案程序。首次公開發行之後,注冊文件有效期內不涉及財務數據更新、未發生重大期後事項的,發行人和簿記管理人可在公告相關發行文件後直接發行。

七、發行人在注冊文件有效期內進行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後續發行時,發行人經營和財務情況若無重大不利變化或對償債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的,可適當簡化募集說明書中發行人基本情況、財務會計信息等相關章節信息披露內容,其他內容可以索引首次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方式披露。簡化後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主要財務指標表;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

(三)最近一期業務收入的主要構成。

八、發行人主體信用評級達到AA或以上,同時滿足《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的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短期公司債券,可採取競價、報價、詢價和協議等交易方式,且其現券交易可採用多邊凈額結算方式。發行人主體信用評級調整為AA(不含)以下時,其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交易方式調整及相關事宜按照本所《關於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辦理。

發行人主體信用評級達到AAA(不存在次級條款等影響債券信用評級的相關契約條款),且採用多邊凈額結算方式的短期公司債券,可作為債券質押式回購的質押券種。

九、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取得核准或注冊文件的公司債券,如滿足本通知規定的發行人主體資質、信息披露等相關要求和發行申請文件約定的,可在發行前備案階段明確短期公司債券的發行安排。

十、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對發行人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是否符合試點范圍、信息披露要求等進行核查並發表核查意見,受託管理人應當督查發行人按照規定和約定使用募集資金。

十一、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上市交易等未盡事宜,按照本所公司債券現行規定執行。

十二、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自律監管機構等對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工具余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二_年五月二十一日

⑼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

1.1【宗旨和依據】為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進一步發揮公司債券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國家戰略功能,規范特定品種公司債券(以下簡稱特定債券品種)發行上市申請相關業務行為,便利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編制相關項目發行申請文件並做好信息披露及存續期管理相關工作,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1.2【特定債券品種定義】本指引所稱特定債券品種,是指對發行人、增信措施、債券期限、債券利率、募集資金用途、本息償付等基本要素有特定安排的公司債券。

1.3【特定債券品種審核】特定債券品種應符合普通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上市或掛牌條件、信息披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本指引關於特定債券品種的相關規定。本所除按照普通公司債券審核內容進行審核外,對特定債券品種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關要求等進行審核。

1.4【專項審核機制】本所對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鼓勵方向的特定債券品種的受理及審核建立專項機制,實行「專人對接、專項審核」,適用「即報即審」政策,提高審核效率。

1.5【特定債券品種申報】特定債券品種可使用對應類別的特定標識,可以與普通公司債券及其他特定債券品種同時申報,但需明確各自的申報金額及募集資金用途。主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應對發行人披露的符合發行該特定債券品種標准和實施安排的相關信息進行核查,並發表核查意見。

1.6【修訂和更新】本指引規范的特定債券品種包括短期公司債券、可續期公司債券、綠色公司債券、扶貧公司債券、創新創業公司債券和紓困公司債券。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和流程你可以到明德了解下,北京明德藍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簡稱「明德藍鷹」)是由深諳中國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高管、券商保代,實戰經驗豐富的企業戰略與管理顧問,資深的投融資、法律、財務專家以及一定的政府資源背景的人士共同創設,專注於擬上市公司的成長與上市輔導服務。明德藍鷹的目標客戶群聚焦在上市願望強烈、成長快速並有潛力成為細分市場行業龍頭的中國本土未上市企業。重點關注新能源、新服務、節能環保、生物醫療、文化傳媒、消費連鎖、新商業模式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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