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的介紹
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⑵ 非貨幣性交易准則有哪些
財政部這次修訂了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現金流量表、投資和會計政策變更等五項准則。大家十分關心這幾個准則到底有哪些變化,本文擬就其中非貨幣性交易、現金流量表、投資和會計政策變更等四項准則的修訂情況作簡要答問。有關債務重組准則變化情況的答問已在本刊發表(見2月22日1版)。
一、為什麼要修訂非貨幣性交易准則?
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交換的行為。如何確認換入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否確認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發生的損益,是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為此,財政部曾於1999年6月發布《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並自2000年1月1日起開始在全部企業施行。
非貨幣性交易准則的發布實施對於規范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披露,具有積極作用。但是,在當前我國生產要素市場不很健全從而公允價值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非貨幣性交易准則較多地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在會計實務中出現了一定的隨意性。為此,財政部對非貨幣性交易准則進行修訂。修訂後的《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部企業施行。
二、非貨幣性交易准則修訂前後有哪些主要變化?
非貨幣性交易准則修訂後的主要變化有以下方面:
第一,不再區分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也不再區分同類非貨幣性交易和非同類非貨幣性交易兩種情況。而是要求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與相關稅費之和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有補價的情況下,將補價部分確認為收入。
第二,簡化了披露內容。原准則要求企業就非貨幣性交易披露較為詳細的信息,比如非貨幣性交易的類型、涉及的金額、計價基礎以及實現的損益。修訂後的准則對此作了簡化,只要求披露非貨幣性交易中換入、換出資產的類別及其金額。
三、現金流量表准則修訂前後有哪些主要變化?
為規范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對外提供,財政部於1998年發布《企業會計准則——現金流量表》,並於1998年1月1日起開始在全國實施。現金流量表准則的發布實施對於規范企業現金流量信息披露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存在的問題主要是,要求企業披露的現金流量項目過細,企業反映編表工作量較大。為此,修訂後的《企業會計准則——現金流量表》分別將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的有關項目予以合並,比如,對於經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原准則要求分別反映「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退回的增值稅款」和「收到的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返還」,修訂後合並為「收到的稅費返還」一項;同時,對「不涉及現金收支的投資和籌資活動」項目作了調整,要求企業披露如下不涉及現金收支的投資和籌資活動;(1)債務轉為資本;(2)一年內到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3)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四、投資准則修訂前後有哪些主要變化?
與原投資准則相比,修訂後的准則有如下變化:第一,引入了「初始投資成本」概念,使有關概念更宜把握和執行;第二,對於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修訂後的准則規定,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於10年的期限攤銷。第三,對於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第四,針對長期投資發生減值的情況,明確規定企業應將可收回金額低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
五、會計政策變更准則修訂前後有哪些主要變化?
與原會計政策變更准則相比,修訂後的會計政策變更准則增加了以下條款: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這里所指的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是指企業在具體運用會計制度和會計准則所允許選用的會計政策,以及企業在具體運用會計估計時,未按照規定正確運用或隨意變更,從而不恰當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情形。按該准則規定,如果屬於以前期間發生的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的情況,應將其對損益的影響數調整發現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並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
⑶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我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的發展
從1999年開始,到2006年新准則頒布,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1999年財政部發布非貨幣性資產交易准則
此處使用的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易」而不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直到2006年新准則頒布後才更正為「交換」,這是因為中國的會計准則是參考諸如IAS等准則編制的,再根據中國實際制定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會計准則》,當美國規范非貨幣性交易修訂後,改成「交換」,中國也隨即聞風響應,變交易為交換。
這一時期的非貨幣性資產分成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其中待售資產與待售資產、非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之間的交換稱為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易,對於同類交易,採取的是賬面價值計量,不確認損益;相反則稱為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確認損益。
二2001年財政部修訂非貨幣性資產交易准則
財政部認為,1999年的准則較多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同時要求按照準則要求進行會計處理,但是這與當時的股票市場等生產要素市場很不健全、公允價值難以取得的經濟環境不相適應,導致部分企業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易產生的利潤缺少真實性與可靠性,所以取消了公允價值,全部按照賬面價值計量。
三2006年財政部頒布新會計准則
在新會計准則當中規定,具有商業實質的用公允價值計量,同時確認損益;不具有商業實質的用賬面價值計量,不確認損益。這是在會計准則國際化趨同的壓力和動力之下的結果。
⑷ 求一篇財務會計專業的論文 題目是對新會計准則下非貨幣性交易准則的幾點思考
會計准則是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活動所應遵循的規范和標准,它是對會計工作進行評價的依據,主要是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等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做出原則性規定和要求。會計准則的作用有二:其一是規范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或披露等會計程序,使財務會計報告依據統一的標准編制;其二是作為閱讀財務會計報告的指南,使用戶對財務會計報告有普遍一致的理解。此二者結合,是發揮會計職能的基礎和根本。
進入9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包括資產置換、股權交換在內的非貨幣性交易越來越多。這些業務一方面為企業開展生產經營、加快資金周轉提供了新的途徑,但同時也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有時甚至成為企業操縱利潤的手段。為適應企業經營方式的變化和證券市場的發展,規范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財政部於1999年6月28日頒發了《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規范了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然而,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而這些問題又或多或少與上市公司的會計核算有關,這就促使財政部等會計管理部門加強對會計信息質量問題的重視,下決心擬定相應的措施,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為此,財政部於2001年1月18日重新修訂了《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並要求於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國各企業內施行。新准則實施近三年來,增加了上市公司虛增利潤的難度、部分抑制了關聯交易、打擊了證券投資市場上的投機活動,毋庸質疑,新准則為規范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業務的會計核算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新准則在其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而由此產生的後果值得我們深思。筆者試圖對這一準則談一些自己的認識和建議。
一、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的定義
《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將貨幣性資產定義為「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並以列舉方式,說明貨幣性資產項目主要為貨幣資金、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其他應收款等。盡管上述定義與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以及美、英等國家的准則制訂機構的有關定義並無實質性差別,但國外准則機構都強調了「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應以現金方式收回」,並且要求「未來現金流量必須是固定的或可確定的」。
反觀我國的具體經濟現狀,企業間「三角債」拖欠情況普遍,甚至商業銀行的信用都令人置疑,並且現行企業大多採用期末余額百分比法而非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准備,計提比例也只有3‰-5‰,不少應收款項長年掛賬。而且我國絕大多數企業的「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內容較為混雜,各種備用金、保證金、暫借款以及其他科目無法核算的款項均在此科目核算;有的應收賬款不能以現金方式收回,有的早就應作為費用性開支處理,其隱藏的風險較應收賬款有過之而無不及。《企業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備抵法計提壞賬,並規定所有沒有把握收回的應收款項(包括其他應收款)均需計提相應的壞賬准備,這毫無疑問將大大提高企業應收款項的質量。但「補充規定」允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計提方法和比例,為企業規避「補充規定」提供了可能,而應收款項質量的改善程度尚不知曉。
由於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范疇的界定將直接關繫到交易處理原則的選擇,而依據現行《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對貨幣性資產的界定,企業管理當局只需要在非貨幣性交易中特意設計換入(換出)一定數量的應收款項,就可規避執行《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難以實現准則制訂機構「盡量擴大非貨幣性交易的范圍,限制企業操縱利潤」的目的。故鑒於我國當前的國情《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最好能對作為貨幣性資產處理的應收款項在賬齡期限或最終回收方式等方面作出范圍限定。當然最為穩健的做法是將貨幣性資產只理解為「貨幣資金、銀行承兌的應收票據,以及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少數幾個報表項目。
二、非貨幣性交易與貨幣性交易的界限問題
《非貨幣性交易准則》指南指出,非貨幣性交易與貨幣性交易的界限,「為便於判斷,一般以25%作為參考比例」。高於25%視為貨幣性交易,低於(含等於25%)為非貨幣性交易。這種籠統的做法值得商榷。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企業其具體情況千差萬別,有時會因為補價的細微差別而導致不同的會計處理程序,以統一標准25%進行衡量會給某些企業留下利潤操縱的空間,為消除補價的這種現象,堵塞企業操縱利潤的空間,建議規定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企業的非貨幣性交易行為採用不同的標准,對非貨幣性交易量占總業務量50%以上易貨貿易為主的企業,無論單筆業務補價多少,均按《非貨幣性交易准則》進行賬務處理。
三、非貨幣性交易的范圍及與國外准則的比較
本准則將非貨幣交易定義為: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按照《美國會計准則委員會意見書第29號——非貨幣性交易會計》的定義,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貨幣性資產或負債的交換和非互惠轉讓。其中:交換,是指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之間的互惠轉讓。通過轉讓,企業以讓渡其他資產或勞務或者承擔其他義務而取得資產或勞務,或者償還一項負債。非互惠轉讓,是指資產或勞務的單方向轉讓,包括從企業內部轉出(如轉給業主實物)和從企業外部轉入(如接受捐贈實物)。
可以看出,與美國相比,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涉及的范圍有以下不同:
1、不涉及非互惠轉讓。
這是因為在我國企業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中,主要以非貨幣性資產的互惠轉讓為主。非互惠轉讓業務性質相對特殊,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核算原則差別很大。這類業務有的已在有關制度中得到明確,其他准則也將對其做出系統規定,因此將其排除在外。
2 、不涉及非貨幣性負債。
如企業向將來提供資產、勞務的企業預收租金。因為目前我國這種情況還比較少,其會計核算問題並不十分突出,可以待將來條件成熟時再作規定。
3 、不涉及勞務。
即資產和勞務、勞務和勞務之間的交換。筆者認為,勞務雖非企業持有的現實的、有形的資產,然而在企業間的交易活動亦以一定的價格進行轉讓,在這一點上與具有實物形態的商品、設備沒有什麼本質區別。因此,在交換已經實現的前提下,應將勞務視為具有交換價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在現實的企業間交易活動中,存在著許多以勞務換取對方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行為。例如:我國的建築公司在為國外商家提供建築勞務時,所獲取的報酬往往就是非貨幣形式的實物資產,如鋼材、木材等建築材料,如果將勞務排除在非貨幣性資產之外,將使這類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無從遵循,所獲得的實物資產入賬價值將無法計量。筆者建議,應對該准則適用范圍的界定和非貨幣性交易的定義予以調整,同時對正文中的規定予以適當的增加。
此外,該准則與APB(美國會計准則委員會)的准則一樣,明確將非貨幣性資產強制轉換為貨幣性資產的情況排除在外。但對非貨幣性資產之間的非自願轉換沒有涉及。如:非貨幣性資產全部或部分遭受破壞、盜竊、沒收或徵用而收到的非貨幣補償。這一點也應給予補充說明。
四、《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與《企業會計制度》存在的差異除《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中對企業非貨幣性交易事項進行了規范外,財政部於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會計制度》也對影響企業當期損益的非貨幣性交易事項進行了規范,但《企業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與《企業會計制度》在對非貨幣性交易業務的規定中存在著部分差異,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1、應收款項的資產置換業務是否為非貨幣性交易業務
按照《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和《企業會計制度》對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的界定,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當屬貨幣性資產的范疇。所以當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業務並且涉及應收款項時,具體的會計處理是將應收款項視為補價,還是作為例外事項特殊處理呢?准則中並未列出條款對涉及應收款項的此類資產置換業務進行單獨規范;而《企業會計制度》第116條規定:
以一項資產換入的應收款項,或多項資產換入的應收款項,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而根據非貨幣性交易的定義,因為此類交易的另一方換出的資產僅是應收款項這一貨幣性資產,所以該類業務無論內容上還是實質上均不屬於非貨幣性交易的范疇,自然也不在准則的規范之內。
《企業會計制度》第116條還規定:如果換入的應收款項的原賬面價值大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大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壞賬准備。這一規定意味著企業可對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直接計提壞賬准備。但《企業會計制度》第53條規定:企業可對應收款項和其他應收款計提壞賬准備,如果換入的應收款項為應收票據,則暫時不可直接計提壞賬准備,如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並計提相應的壞賬准備。所以筆者認為制度第116條對涉及應收款項的資產置換業務應明確區分是哪類應收款項,以便最終決定是採取直接計提,還是將其轉換為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後再計提准備,以避免制度規定的前後不一致。
2、補價界定的模糊性
《企業會計制度》第116條中還明確了涉及補價的應收款項置換業務的會計處理:如收到的補價小於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應將收到的補價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如收到的補價大於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應將收到的補價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然後再按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原則進行處理,一並確認各項資產的入賬價值和相關的交易損益。
這一會計處理方法意味著《企業會計制度》將補價與應收款項視為兩個獨立的概念。而准則中定義非貨幣性交易為「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換言之 ,《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基本上認可補價就是交易中涉及的貨幣性資產。如果應收款項這項貨幣性資產占交易總額的比例小於或等於25%的話,按照《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的規定,此類交易即為非貨幣性交易業務。據此推理,應收賬款應當視為補價進行處理。但《企業會計制度》中的規定明確將應收款項與補價加以區分,並且根據兩者的孰高孰低進而採取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所以,筆者認為會計制度認可的補價僅指現金、銀行存款等流動性和變現能力極強的貨幣性資產,而非那些單純根據補價的籠統定義界定的類似應收款項的其他流動性和變現能力不強的貨幣性資產。兩者相比較而言,制度的規定似乎更加符合客觀性和謹慎性原則。
例如:2002年2月7日看到PT紅光可能是暫停上市公司中,扭虧力度最小的一家。2001年,公司實現凈利潤813.79萬元。但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僅為191.68萬元。主要原因是2001年公司有622.10萬元的營業外收支凈額。構成營業外收入重頭的,則是非貨幣性交易收入670.72萬元。所謂的非貨幣性交易收入,系本期資產置換收取的補價。它是按《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計算確認的收益。《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規定:如收到的補價小於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應將收到的補價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如收到的補價大於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應將收到的補價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然後再按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原則進行處理,一並確認各項資產的入賬價值和相關的交易損益。因此,PT紅光扭虧盡管主要依靠補價,但與准則的規定並不沖突,確認收益也無可厚非。
從以上例子可看出,PT紅光的收益幾乎全部是非貨幣性交易收益,並且根本無法彌補虧損,更別提給股民分紅的問題了,但普通股民又如何能知道呢?
五、對「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關系問題的思考
國家發布《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和《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後,肯定令少數利用非貨幣性交易操縱利潤的ST公司因此而暫停上市或無法「摘帽」,同樣會有少數公司股票會因此遭到特別處理的「待遇」。而導致上述結果所依據的虧損或盈利,正是處於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約束之下的會計核算。表面上看,這些都與會計有關,是會計的責任。所以認為會計准則及制度的制定對於打擊關聯交易能起到關鍵的作用,並對其寄予厚望。
僅對具體會計准則而言,2001年1月18日修訂的非貨幣性交易新准則與舊准則的最大區別在於對「公允價值」的重視與否,舊准則過於推崇公允價值,而新准則為了防止關聯交易卻過於重視賬面價值。這種過分重視賬面價值、忽視公允價值存在的做法,是與國際慣例有較大出入的。如果企業資產賬面價值不實,那豈不是要帶來一連串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修訂後的新准則的確可以在某些方面抑制證券市場的操縱利潤行為,但「不公允」的根本原因並不是會計核算的原因造成「公允價值」的「不公允」,而是由於市場的不健全導致操縱市場行為的存在,從而造成「公允價值」的「不公允」。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尚存在許多非市場因素,但其最終是通過會計信息表現出來的。倘若企業經濟活動不規范,會計信息將其真實地披露出來方才談得上會計的真實性和有用性;如果會計對「不公允」、「不規范」的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反映出的是公允、規范的會計信息,那會計的真實性才真有問題,當然更無相關性而言。
六、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
非貨幣性交易最大的特點是以物易物,一般不收付款項,而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的核心問題是用什麼價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及是否確定交易損益。《會計准則—非貨幣交易》中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時,如不涉及補價,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涉及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應按如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益;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從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而言,筆者認為應該採用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首先必須明確,只有在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不相等時,討論以哪一種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更合理才有意義。因為如果交換雙方的公允價值相等,例如以價值1萬的庫存商品與價值1萬的固定資產相交換,那麼無論採用哪一種價格入賬實質上都沒有區別。我們討論的情形是在交換雙方資產的公允價值不相等時,即一方吃虧另一方佔便宜的情況下,以哪種方式計價更能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現實生活中,非貨幣性交易作為一種非常規的貿易形式,因為種種原因,交易往往並不十分公平。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更能反映企業在一筆特定的非貨幣性交易中是賺了還是賠了,換句話說,更能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而如果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或賬面價值入賬,則會導致無論換來的是座金山還是一堆垃圾,只要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時,都會體現收益,反之在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小於其賬面價值時,都會體現損失,這無疑會使會計信息失真。
無論是《會計准則-非貨幣交易》還是《企業會計制度》,均以強調真實性、注重穩健核算為出發點,盡量淡化並限定公允價值的作用;同時為了防止企業虛增利潤,兩者均明確規定除非在收到補價的情況下確認交易收益,其他情況下均不予確認;即使確認損益,也遵循「收益額=補價-補價×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公式計算,而且只按此公式確認收益(如為負數,則為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並且計算得出的收益額限定在補價之內。
但《會計准則-非貨幣交易》和《企業會計制度》中並未直接指出使用該公式的前提條件為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要大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因為只有企業收到補價方才真正實現了換出資產所蘊涵的部分經濟利益,而這部分經濟利益(即收益額)就是在全部的補價金額中,由於換出資產發生增值(公允價值>賬面價值)而形成的那部分補價金額,其計算公式為:
收益額=(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補價-補價×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小於其賬面價值,倘若仍以上述公式確認損益(此時收益額為負數,故確認的應是損失),其金額遠小於換出資產發生的減值額(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因為補價一般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很小(不超過25%)。無論是從謹慎性角度出發,還是從實質重於形式角度出發,換出資產發生減值時應以其減值額確認損益,而不是按上述收益額計算公確認損失。因為對於損當全額確認,否則就違反了會計的一般原則。
與之相對應的確認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公式也發生了變化。在收到補價的條件下,如果換出資產發生增值,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為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確認的收益額和相關稅費,即「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相關稅費」。而如果換出資產發生減值,因不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失,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為「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相關稅費」。但在交換時如果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又高於其公允價值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應先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再作非貨幣性交易的處理,如此便把該資產的全部減值損失計入了當期損益,否則,如果在交易發生前未對換出資產計提減值准備,會使換入資產入賬價值虛增,是有悖穩健性原則的。對於上述會計核算方法,或許因為無論資產增值、還是資產減值都必須涉及到「公允價值」概念,而准則制定機構的初衷正是要防止公允價值計價方式的不規范進而縮小其使用范圍的緣故,准則和制度正文中均未予以說明(只在相關指南中進行了解釋)。但不管是准則還是制度,不能僅僅為了迴避公允價值,而對資產發生的增值和減值問題避而不談。因為企業之所以進行資產置換、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正是「公允價值」這只看不見的手在起作用。
新准則規定,當企業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涉及多項資產時,需要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總額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但對換入存貨時涉及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並未說明。筆者認為,在按公允價值比例分配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時,應從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總額中扣除增值稅額,然後進行分配。如果企業涉及的增值稅是可以抵扣的,則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增值稅是不允許抵扣的,則待分配結束後,再將增值稅額計入有關存貨的價值。
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進行非貨幣性交易。甲公司以生產經營中使用的一輛汽車和一台小型設備換入乙公司庫存商品(甲公司也作庫存商品用)和計算機。汽車的賬面原值50萬元,累計折舊30萬元,公允價值25萬元;小型設備賬面原值20萬元,累計折舊8萬元,公允價值15萬元;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30萬元,計稅價格和公允價值均為35萬元,增值稅率17%;計算機的賬面原值10萬元,累計折舊6萬元,公允價值5萬元。假設雙方交易不涉及補價,沒有其他費用,也未對資產計提減值准備金。
甲公司在確認材料和計算機入賬價值時,應區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
材料和計算機入賬價值總額=(50-30)+(208)-35×17%=26.05(萬元)
庫存商品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35/(35+5)=87.5%
計算機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5/(35+5)=12.5%
庫存商品的入賬價值=26.05×87.5%=22.79(萬元)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5×17%=5.95(萬元)
計算機的入賬價值=26.05×12.5%=3.26(萬元)
第二,如果甲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
庫存商品的入賬價值=26.05×87.5%+35×17%=28.74(萬元)
計算機的入賬價值=26.05×12.5%=3.26(萬元)
七、不斷完善與改進是准則今後的發展方向
會計信息真實可靠需要有規范的市場機制、合理的會計准則、公平的中介咨詢機構、獨立公正的外部監督和執法機構共同予以保障,而規范的市場機制是關鍵。從90年代以來美國財務會計的發展動向看,公允價值會計極有可能取代沿用了幾百年的歷史成本會計模式,成為今後最主要的計量模式,並將導致會計計量工作的一場大革命。因此,在會計事業不斷蓬勃發展的今天,我們應當高度重視公允價值會計理論和實務的發展動向,而不是人為地去限制或縮小公允價值的使用領域。殊不知,馬克思主義的「交換價值理論」也主張具有不同使用價值的物品應當具有各方公認的相同的價值,從而進一步實現等價交換。雖然各方對不同術語的解釋不盡相同,但有一點是明確的,即公平交易條件下的非貨幣性交易業務,是以各方所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相等為出發點進一步展開下一步資產置換業務的。
隨著我國正式成為WTO的一員,逐步實現國際會計慣例與我國具體國情的銜接是會計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但改革的關鍵是要做到使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報告等深層次問題採用與企業所處的市場經濟環境相適應的會計政策。不少理論界的學者提出制定會計准則要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但是這種國情應當是我國當前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國情,而不是從前計劃經濟環境下形成的會計後遺症。自1997年以來,財政部陸續發布了16項具體會計准則,估計今後還將發布有關企業外幣折算、企業合並、資產減值等方面的具體准則,藉此希望通過完善會計准則來規范上市公司合法、公允、一貫地披露其財務信息。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上市公司總是能找出准則的疏漏,打會計准則的「擦邊球」。今後隨著宏觀和微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及證券市場的發展,已經發布的會計准則可能還需不斷加以完善與改進(當然,其中也包括非貨幣性交易准則),這也是世界各國會計准則實踐過程中積累下來的寶貴經驗。因此,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應繼續致力於完善和改進非貨幣性交易准則,為規范證券市場的發展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會計核算制度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貢獻。
⑸ 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的引 言
1.本准則規范企業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的主要問題是換入、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計價,以及相關損益的確認。
3.本准則不涉及企業合並中的非貨幣性交易。
⑹ 急求 在做會計中 遇到的謹慎性原則的問題。具體的案例事件。
新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但不得計提秘密准備」,這就是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謹慎性原則在新制度和具體會計准則中得到了全面、深入的運用。新制度不僅嚴格限制了公允價值概念的使用,擴大了計提財產減值准備的范圍,而且在修訂准則中明確規定,在會計核算中必須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對於非正常的經營業務交易不確認收益,只確認損失。本文還通過具體實例的計算和分析,比較具體會計准則修訂前後不同的會計處理結果,說明新制度、新准則更多地體現了謹慎性原則以及對謹慎性原則的具體運用。
【關鍵詞】 新會計制度 謹慎性原則 全面運用 案例分析
2000年12月29日,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1月18日,財政部又發布了無形資產、租賃和借款費用3項會計准則,修訂了投資等5項會計准則,新制度和新會計准則(包括修訂准則)已於2001年1月1日實行。新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和具體會計准則對謹慎性原則的規定更加明確。《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十八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而新制度則更加明確地規定:「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但不得計提秘密准備」。謹慎性原則在新制度和具體會計准則中較為全面、深入的運用,比較深入地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本文主要對謹慎性原則在會計核算中的突出表現和全面深入運用進行初步探討。
一、謹慎性原則在會計核算中的主要表現
新制度和具體會計准則較過去更多地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擴大了減值准備的計提范圍。新制度和會計准則中規定了企業計提的減值准備由四項增至八項,即增加了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無形資產減值准備、委託貸款減值准備和在建工程減值准備。這些減值准備的提取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及其在會計核算中的全面運用。
(二)縮小了公允價值概念的使用范圍,更多地體現了謹慎性原則。新准則針對當前國內尚不具備成熟的市場的現實和一些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隨意運用公允價值等手段粉飾會計報表的現象,嚴格限制公允價值概念的使用,並規定在非正常的經營業務交易中不確認收益,只確認損失。例如對於非貨幣性交易,不再區分同類交易和非同類交易,一律按同類非貨幣性交易進行處理,即視為盈利過程尚未實現,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賬面價值,除非涉及收到補價的情況,一般不確認收益;對於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業務,新修訂的投資准則規定,投資成本不再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而是按非貨幣性交易准則的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取得的投資的入賬價值;對於債務重組業務,因債權人作出讓步而減少的債務金額,不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而是全部作為資本公積;對於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的,也不再按照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收益,而是將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以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重組,修訂准則要求債務人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享有的股權份額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資本公積,不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對於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也盡最大可能避免了公允價值的使用,如對企業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投入的無形資產,規定按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而不再是公允價值。
(三)在通貨膨脹時期,對於發出材料允許採用後進先出法計價,這比採用先進先出法更多地體現了謹慎性原則。在通貨膨脹時期,材料成本呈上漲趨勢,如果採用先進先出法,則會造成材料成本偏低,虛增利潤,而用後進先出法則可以避免此問題發生。
(四)固定資產折舊處理採用加速折舊法也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由於技術進步,固定資產不僅存在有形損耗,也存在無形損耗。如果採用直線法,可能會造成企業設備陳舊、更新速度慢。而採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法,則可以實現加速設備的更新,同時計提折舊也會更符合實際情況。
(五)關注和反映或有事項的規定也體現了謹慎性原則。因為或有資產是由於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其存在須通過不完全由企業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的潛在資產,因此,企業一般不予以反映和披露;而對於或有負債卻必須據實披露,這也體現了謹慎性原則。
二、謹慎性原則運用實例分析
新制度和具體會計准則對謹慎性原則的規定,在會計核算中得到了全面、深入的運用,在此僅舉一例,分析說明謹慎性原則的具體運用。
(一)案例 假設紅星公司2000年2月8日以一台設備對外投資。設備原值1,000,000元,已提折舊250,000元,評估確認價值900,000元。2000年12月1日,紅星公司預計該項投資可收回金額為700,000元。2001年4月1日,紅星公司因為財務困難,原欠銀河公司貨款950,000元無力償還。經雙方協商,紅星公司同意以該項投資清償債務。該投資的公允價值為920,000元(假設不考慮稅金)。
(二)案例分析和會計處理
由於該案例涉及投資、非貨幣性交易和債務重組准則,而修訂前後的上述准則體現的謹慎性原則是有區別的,為了比較有關准則修訂前後的內容及其對謹慎性原則要求的變化,紅星公司有必要分別進行會計處理以便前後比較。
1、按修訂前有關准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2000年2月18日,以固定資產取得長期股權投資
以固定資產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不僅屬於投資業務,而且屬於非貨幣性交易業務。根據修訂前的投資准則和非貨幣性交易准則規定:「投資成本以所放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公允價值超過所放棄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的准備項目」。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應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據此進行的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900,000
累計折舊 25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
資本公積——股權投資准備 150,000
(2)2000年12月31日,計提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修訂前的投資准則規定,長期投資「如果由於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投資的賬面價值,應將可收回金額低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首先沖抵該項投資的資本公積准備項目,不足沖抵的差額部分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所以:
借:資本公積——股權投資准備 150,000
投資收益 50,000
貸: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200,000
(3)2001年4月1日,以長期股權投資清償債務
長期股權投資屬於非現金資產,紅星公司以長期股權投資清償債務既屬於投資處置,也屬於債務重組。根據修訂前的債務重組准則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首先恢復已沖抵的資本公積,剩餘部分作為資產轉讓損益,計入當期損益。據此:
借:應付賬款 950,000
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2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900,000
資本公積——股權投資准備 150,000
投資收益 70,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30,000
同時:借:資本公積——股權投資准備 15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150,000
2、按修訂准則規定進行的會計處理
(1)2000年2月18日,以固定資產取得長期股權投資
新的非貨幣性交易准則不再區分同類與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據此,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為750,000(1,000,000—250,000=750,00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750,000
累計折舊 25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
(2)2000年12月31日,計提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新的投資准則規定,由於投資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投資的賬面價值,應將可收回金額低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全部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即為50,000(750,000-700,000=50,000)元。
借:投資收益 50,000
貸: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50,000
(3)2001年4月1日,以長期股權投資清償債務
新的債務重組准則要求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全部計入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在本例中,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950,000元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700,000元之間的差額250,000元全部計入「資本公積」。
借:應付賬款 950,000
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2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750,000
資本公積——債務重組收益 250,000
3、計算結果比較
通過上述計算和分析可以發現,一是「公允價值」概念在新的准則中較少提及,嚴格限制了「公允價值」的使用而改用「賬面價值」,體現了謹慎性原則;二是根據新准則對該案例計算結果的會計處理也體現了謹慎性原則。通過計算可知,該案例採用新的准則進行會計處理的結果是,紅星公司「營業外收入」減少了30,000元,「投資收益」減少了70,000元,而「資本公積」卻增加了100,000元。顯然,由於債務重組產生的100,000元損益計入了「資本公積」而非本期損益。若按舊准則的規定,紅星公司因為重組債務可以直接增加利潤100,000元,按新准則的規定則只是增加了資本公積100,000元,利潤並沒有任何變化。這更是謹慎性原則的直接體現和深入運用,由此避免了一些企業濫用公允價值,借關聯交易和債務重組等粉飾業績、虛增利潤,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新制度、新准則對謹慎性原則的全面體現和深入運用,將從制度規范上使會計信息更加接近企業實際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從而為遏制會計信息失真,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提供了制度保證。
⑺ 非貨幣性交易會計制度和會計准則的區別
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會計制度
一、總說明
(一)為了規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本制度中所稱「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小企業可以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1.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2.集團公司內部母子公司分屬不同規模的情況下,為統一會計政策及合並報表等目的,集團內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3.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如果需要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等,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如果因經營規模的變化導致連續三年不符合小企業標準的,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四)小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會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
(五)小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六)小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會計期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所稱的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會計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小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小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或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摺合。期末,小企業的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為記賬本位幣。
(九)小企業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十)小企業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小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僅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3.小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5.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7.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運用。
8.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在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9.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期末,小企業的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為記賬本位幣。
(九)小企業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十)小企業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小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僅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3.小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5.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7.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運用。
8.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在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9.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10.小企業的各項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後,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1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於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於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12.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13.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性程度,採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業如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小企業,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小企業,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x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應確認的損益=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會計准則
基本准則的修訂徵求意見稿是以1992年版本的《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為基礎,以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為依據,借鑒IFRS《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修訂而成的。它在整個准則體系中起到統馭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准則的准則」,指導具體會計准則的制定;另一方面,當出現新的業務,具體會計准則暫未涵蓋時,應當按照基本准則所確立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基本准則規定了整個准則體系的目的、假設和前提條件、基本原則、會計要素及其確認與計量、會計報表的總體要求等內容。會計准則體系的總體目標是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滿足投資人、債權人、社會公眾、有關部門和管理測光對會計信息的需求,這是全社會對會計信息共同的基本標准。總則部分同時也明確了會計的基本假設,包括持續經營(表明該准則體系中不含破產清算會計准則)、會計主體、會計分期、貨幣計量。其中對會計分期問題,由於《會計法》的限制,仍然規定以日歷年度作為會計年度。
基本准則第二章為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也就是會計基本原則。其中繼續保留了重要性原則、謹慎原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等,也強調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則。劉玉廷認為:目前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和重要性原則貫徹不夠,造成了大量「垃圾」信息,並不是越多越好。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不再作為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權責發生制並入會計分期基本假設,歷史成本體現在會計要素的計量中。
新會計准則體系下的會計要素仍保留原先的六要素分類,規定的主要內容為定義和相關的定性規定。各會計要素的定義表述與《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類似,但在內涵上借鑒了IFRS《框架》,有所擴大。
會計要素的計量單列一章。計量是本次准則修改中重點把握的問題。美國會計准則和IFRS比較側重公允價值的應用,體現會計信息的相關性。為此財政部多次與IASB討論相關問題,例如生物資產是否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問題等。公允價值反映現時價值,與決策確實比較相關,但如何取得並確保其可靠性?而且公允價值增值的收益並無相應的現金流。目前基本會計准則明確以歷史成本為各會計要素的計量基礎,但如果能取得公允價值並且公允價值可以可靠計量,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考慮到中國市場發展的現狀,本次准則體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交易等方面採用了公允價值。財政部認為:投資性房地產可視同投資,且各大城市均有房地產交易市場,該市場的交易機制正在不斷完善中,可以認為有活躍的市場。但是總體上說,新會計准則體系對公允價值的運用還是比較謹慎的。另一方面,IFRS也並未完全否定歷史成本計價,因此公允價值運用程度上的差異不構成中國新會計准則體系於IFRS之間的重大差異。
⑻ 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的定 義
4.本准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非貨幣性交易,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2)貨幣性資產,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3)非貨幣性資產,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4)公允價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
⑼ 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
5.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6.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應按如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益:
⑽ 有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賬務處理原則和解題步驟!
僅供參考。對稅費的理解其實才是非貨幣性交易的難點,目前准則講解的例題迴避,其他的解釋都不夠權威。
這道題中所交易處理的原則,准則講解中已經進行了明確規定: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比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更加可靠。
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不論是否涉及補價,只要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不相同,就一定會涉及損益的確認,因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通常是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予以實現。
先看甲公司:
換出的是股票,公允價值85000,則其換入的資產應當以85000為基礎確定;換出股票過程繳納的稅費0.4%,僅與股票相關因而不能計入資產的價值;股票的公允價值減去賬面價值再減去印花稅就是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借:固定資產 85 000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 2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00 000
銀行存款 340
投資收益4 660
再看乙公司:(乙公司對稅費的處理存疑)
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是85 000,支付的清理費和印花稅與資產處置有關,應沖減固定資產處置的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90 000
累計折舊30 000
貸:固定資產 120 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5340
貸:銀行存款 5 340
借:長期股權投資85000
營業外支出 10340
貸:固定資產清理 95 340
這裡面主要是印花稅是進營業外支出還是計入成本,雖然題目中說是按股權市價計算印花稅,但這實際僅是對項交易印花稅計算的依據,並不是股權轉移的費用,所以實際還是資產處置的費用。如果是股權變更登記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則應計入股權投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