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哪些行為
(一)挪用客戶資產;
(二)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三)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
(四)將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五)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戶資產為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七)自營業務搶先於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的利益;
(八)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九)內幕交易、操縱市場;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2. 請問我在證券經理那裡開戶之後他以後可以查到我的資金情況嗎
不可以,如果您不委託他們代理,您不能隨意進入客戶的保證金賬戶。否則,這是非法的。然而,在證券公司和交易所清算您當日的交易詳情和保證金狀況後,他們將通過每日賬戶進行檢查,以掌握客戶動態。
但事實上,證券經理可以在他們的系統中找到客戶信息,但規定不能披露,否則將被視為違規。
目前,很多證券公司都有OA系統。客戶經理下的客戶可以查看其帳戶下的信息。一般情況下,有名稱、資產、電話、電子郵件、持股情況、基金、交易量、傭金、交易記錄、資本趨勢等信息,具體信息取決於證券公司的許可權和賬戶經理的級別,一般來說,必須有基金和名稱。其他信息則不同。證券公司未必如此。但是,如果您確實想查看它,也可以向引線申請查看。非常方便。你不會讓他們看到的。畢竟,這是他的客戶。
拓展資料:
一、證券公司賬戶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為客戶辦理開戶、注銷、轉賬、證券認購、交易或基金存款、轉賬、查詢等事宜;
2.向客戶提供或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或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3.同意客戶分享投資收益,承諾客戶證券交易收益或賠償證券交易損失;
4.以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5.泄露客戶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6.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其他便利;
7.為客戶提供非法服務場所、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新聞媒體進行招攬客戶、客戶服務的;
8.委託他人代為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9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二、證券公司客戶經理的工作內容:
1.負責拓展銷售渠道,開發新客戶,銷售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
2.負責向現有和潛在客戶傳遞證券公司金融產品和服務信息;
3.負責為客戶提供合理的財務管理建議,為客戶維護和增值資產;
4.負責組織策劃高級營銷活動,開發高端市場。
3. 在證券公司工作的員工,他或者她的家人可以買賣股票嗎急!!!謝謝
證券從業人員是不能炒股的,這里的證券從業人員包括證券公司所有員工。
此外,包括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等涉及內部信息的人員及機構在信息披露前後的一段時間里,也是不能炒作涉及內部信息的股票的。
證券從業人員的直系親屬買賣股票不受限制。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直系親屬買賣股票是在披露范圍內的。
4. 哪些行為會被限制和禁止的證券交易
1、一般規定證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為是指法律規定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限制和禁止從事的行為,除《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禁止的交易行為」)的集中規定以外,對限制和禁止的交易行為還有一些一般性規定,這些一般性規定散見於《證券法》、《公司法》之中,主要包括:
(1)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2)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3)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4)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5)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6)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7)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8)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9)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 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 ,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10)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 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2、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是指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3、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操縱市場行為包括: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行為。
5、欺詐客戶行為。
5. 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主要有哪些
第六十七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第六十八條 下列人員為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一)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三)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十九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各項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條 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七十二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
重影響證券交易。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七十三條 在證券交易中,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帳戶上的資金;
(四)私自買賣客戶帳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第七十四條 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買賣證券。
第七十五條 在證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第七十六條 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第七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6. 證券公司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交易需要承擔責任嗎
需要。《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80 條規定,證券公司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或者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時,使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的,依照《證券法》第210 條的規定處罰。《證券法》第210 條規定,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託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責令改正,處以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 證券市場監管的證券市場監管的三個手段
1、法律手段。這是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
2、經濟手段。
3、行政手段。 我國逐步形成了五位一體的監管體系,即證監會及派出機構、交易所、行業協會和投資者保 護基金公司的監管和自律體系。中國證監會成立於 1992 年並在全國設 9 個稽查局和 36 個地 方證監局。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全面性、真實性、時效性。 上市公司應當自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報送中期報告(年報 4 個月)。 1、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信息優勢,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數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4、其他手段。 包括事前處理和事後處理:對操縱行為處罰和受害者賠償。□證券法規定:「操縱市場的,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 1-5 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不足 30 萬元的,處以 30 萬元-300 萬元的罰款。單位操縱市場的,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 10 萬元-60 萬元的罰款。 1、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證券或資金
4、未經客戶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嫁接客戶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傳播虛假或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這是判斷標准)。 1、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高管人員
4、由於所任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
6、發行服務機構有關人員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 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重大事項都是):公司營業用主 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 30%;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監事或經理發生 變動。
內幕交易行為主體知悉內幕信息,且從事有價證券交易或 其他有償轉讓行為,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等。 內幕交易的,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 1-5 倍罰款;沒有或所得不足 3 萬元的,處以 3-60 萬元的 罰款。單位的,直接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 3-30 萬元罰款。
證券市場自律管理。
8. 關於證券交易的禁止性行為有哪些
法律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主要分為三類:
1.法律禁止的人員
主要是公司的高級工作人員以及與證券信息相關的人員.
2.在法定禁止交易的期限交易.
3.法定禁止的行為.
主要是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行為.
及其有關的交易行為.
9. 證券從業者是否違規
根據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允許誘導客戶進行投資。但證券分析師根據自己的分析,對某隻股票進行價格區間的指導,而非強制客戶操作,不算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