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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貸款擔保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5-02 09:30:42

⑴ 扶貧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扶貧貸款由當地扶貧辦管理,具體情況需向扶貧辦咨詢。

一般政策性貸款申請需要的材料:

①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② 戶口冊原件及復印件;

③ 填寫一張貸款申請表;

④ 提供抵押物(抵押物可以是農作物,土地使用權,林權證等);

⑤ 前往擔保公司簽訂《擔保與反擔保合同》;

⑥ 同貸款發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⑦ 提交一張發放貸款銀行的銀卡卡號即可。

(1)扶貧貸款擔保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1、扶貧貸款的貼息范圍

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含當年新增、收回再貸、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在計劃額度內進行貼息。1998年前發放的所有扶貧貸款均不再貼息。

2、扶貧貸款的貼息比例

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3、扶貧貸款的貼息年限

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4、扶貧貸款貼息的結算

扶貧貸款貼息實行按季據實結算。每季末由農業銀行各省級分行(直屬分行列其中數)匯總填報《扶貧貸款財政補貼利息結算表》,經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扶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財政部和農業銀行總行,由農總行匯總後(附分省表),於次季第一個月底前報財政部。

由財政部審核,並與農業銀行總行結算。各級農業銀行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扶貧辦必須認真、及時、真實、准確地按照規定做好此項工作。

⑵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 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政策有哪些內容

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一)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進入集中還款期,對風險補償金的啟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區到期的扶貧小額信貸余額168.93億元,占貸款余額總量(232.74億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貧小額信貸33.59萬戶、152.79億元,佔全年到期貸款的90.44%。部分扶貧小額信貸出現逾期,亟待明確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標准和啟用程序。

(二)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指出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制度不健全。審計發現,某縣未按規定製定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印發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整改落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領發〔2019〕7號)要求廣西銀保監局和自治區財政廳牽頭完善自治區層面的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指導縣級完善風險補償制度。

(三)市縣及金融機構多次提出調整意見。

隨著扶貧小額信貸工作形勢的變化,市縣和放貸銀行多次要求對原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桂財農〔2017〕58號)進行修改,以合理確定風險補償比例,並明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程序、損失認定標准等事項。

二、修訂的目的

本次修訂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督促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依法依規、扎扎實實做好扶貧小額信貸的回收工作,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

受上級政策和歷史因素的影響,廣西扶貧小額信貸在准入時未能嚴格審核,貸後管理也不如同類商業貸款嚴格,如果在最後的回收階段還不能妥善做好問題授信的清收追償工作,那必然會造成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

因此,通過本次修訂,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作用,督促各級各單位嚴格貫徹落實自治區領導在2019年全區扶貧小額信貸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層層壓實責任,倒逼工作落實」;督促放貸銀行「切實負起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嚴格做好貸款的審核、發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關部門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給予放貸銀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和回收處置工作。

三、政策依據

(一)《關於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7〕42號)

(二)《中國銀保監會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4號)

(三)《關於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4〕78號)

(四)《關於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65號)

(五)《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

(七)《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75號)

(八)《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

(九)《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

(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十一)《關於進一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桂開辦發〔2016〕70號)

(十二)《關於穩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補充通知》(桂開辦發〔2016〕177號)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八章,共三十六條。第一章為總則,說明了《辦法》制定的背景依據,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發放的對象和范圍;第二章為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明確了縣級風險補償金管理機構、議事規則和各單位職責;第三章為風險補償金的來源和補充,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的來源、補充機制和撥付程序;第四章為風險補償金的日常管理,明確了日常管理的責任部門、三方共管機制、月報制度和補償比例;第五章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明確了損失認定標准、負面清單制度、風險補償金啟用程序和退回機制、業務所需材料等;第六章為風險補償金績效考核,明確了考核要求和緩沖機制;第七章為保障和監督,明確了監督機制和問責依據;第八章為附則,明確了文件解釋機構以及其他附加條款。

五、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

(一)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比例。

從外省的情況看,全國扶貧小額信貸工作開展情況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縣扶貧小額信貸累計投放4.3億元(其中戶貸企用2.24億元),對戶貸戶用資金補償比例90%,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不予補償。截至6月13日,該縣4300多萬元的風險補償金僅啟用45萬余元。從我區的情況看,自治區扶貧辦、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均提出應將風險補償比例設定為70%,而各市對風險補償比例的意見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來賓、玉林、欽州、防城港等9個市同意風險補償比例為70%,柳州、賀州兩市建議按50%—70%執行,南寧、貴港、北海等3個市建議按50%執行。

為達到既合理分擔信貸損失、確保不出現系統性風險,又壓實放貸銀行清收責任、盡量提高貸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綜合考慮各方意見以及我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情況,本辦法將風險補償比例由原來的50%調整到70%,並保留風險補償金不實行限額管理的規定。

(二)明確風險補償金和擔保金的區別。

中央各部委相關文件多次強調,不得將風險補償金混同為擔保金使用。風險補償金來源於財政性資金,是政府為了鼓勵相關主體向政策鼓勵發展的領域投入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完成特定任務而給予的一種補償資金。而擔保金則是在債務人不按約履行還款責任時需承擔償還義務的資金。兩者的性質和會計處理方式均有本質不同。按照上述規定,風險補償資金不能混同於擔保金、不能直接代償貧困戶的逾期貸款。否則,將違反中央文件規定,並會觸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政策紅線。因此,在本辦法的相關條款中,明確風險補償金只是對放貸銀行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並確認為銀行的收入。

(三)對扶貧小額信貸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

本辦法所稱合理損失是指符合扶貧小額信貸經營活動常規情形,剔除了異常因素所致損失之後的貸款損失。政府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其本意是對金融機構因放寬授信條件而多承擔的風險進行補償。但是,部分放貸銀行在放寬授信條件的同時,也放鬆了貸後管理的力度,導致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步步累加,直至出現不良。因此,對扶貧小額信貸所形成的損失,在考慮進政府力推所帶來的准入風險之外,還要考慮放貸銀行貸後管理鬆懈、清收不力的影響和個別搭乘扶貧小額信貸便車違規發放的情形。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損失即為不合理損失,由縣里根據產生原因和責任劃分,自行協調解決。另外,本辦法制訂了緩沖機制,採取全區各縣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橫向對比和閾值相結合的方式,對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超過10%且高於全區扶貧小額信貸平均損失率的縣,其新發生的扶貧小額信貸損失暫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四)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時間。

風險補償金是減少放貸銀行損失的最後一道關口,以呆賬認定金額為基礎來計算補償金額。為鼓勵、督促各方加快清收進度、加大清收力度,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風險補償金的啟用以完成呆賬認定為前提。如果縣級清收工作開展順利,在較短時間內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證明材料,即可按照財政部印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的相關規定進行呆賬認定,並申請風險補償金。此項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部分單位消極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風險補償金啟動時間的現象。

(五)窮盡追索的要求。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精神,放貸銀行應在各相關部門的協助下,查清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財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查封、扣押、凍結,並積極跟進訴訟程序,盡快執行相關財產。上述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所有銀行賬戶的存款(法律不允許扣劃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權、相關資源承包權、房產、鋼結構廠房、機器設備、車輛、股權、其他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等。

(六)怠於行使代位追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針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而言,貧困戶未使用貸款且不具償還能力,企業從貧困戶處獲得資金而對貧困戶負有債務,且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於專屬債權。這一情形,符合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放貸銀行可依此項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企業,並將貧困戶列為證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貸銀行怠於行使代位權進行追索,錯失清收時機,致使企業轉移財產,造成貸款損失的,不納入補償范圍。

(七)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

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是指扶貧小額信貸發放時,企業存在資不抵債、徵信逾期,或是企業原來的貸款因違法違規被要求收回等情形。這種情況屬於非正常發放的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由縣級協調解決。

(八)對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部分的解決途徑。

本辦法明確規定,由縣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對因不正常、不合理發放而造成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的扶貧小額信貸進行成因分析、責任劃定和組織協調,以確定政銀分擔比例。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的補償不受本辦法約束,不得使用風險補償金,由縣級在充分尊重歷史事實、保障各方合理訴求、維護脫貧攻堅大局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制定補償方案。

(九)其他相關問題。

1.本辦法第四條所提「符合條件」指的是發放了扶貧小額信貸且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情形,側重點在於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問題。

2.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市場化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是指放貸銀行依照相關規定將進行債權轉讓,以降低不良貸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於單戶債權轉讓、批量不良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基金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轉讓等方式。市場化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處置後,放貸銀行即可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進行呆賬認定,並完成風險補償和呆賬核銷等工作。

3.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在與縣里首次開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准入。自治區財政廳在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單。自治區財政廳將定期向社會公告准入名單,並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網站)

⑶ 精準扶貧貸款政策

是粗放扶貧的對稱,是指針對不同貧困區域環境、不同貧困農戶狀況,運用科學有效程序對扶貧對象實施精確識別、精確幫扶、精確管理的治貧方式。精準扶貧專項貸款般能用於貧困戶事種植、養殖等生產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⑷ 廣西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了更好地提高扶貧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95號、〔1990〕15號通知精神,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實際情況,特製定《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國務院國發〔1990〕15號文件規定的扶貧資金種類有: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簡稱發展資金)、扶貧專項貼息貸款(簡稱專項貼息貸款)、老少邊窮開發貸款(簡稱支邊貸款)和貧困縣辦企業貸款等。

「發展資金」屬國家財政撥款。用於扶持貧困縣的貧困戶發展糧食生產和其它種植業、養殖業,以提高人均產糧水平和增加人均收入,同時可用於與這些項目有關的智力開發和技術培訓等。

「專項貼息貸款」屬農業銀行貸款,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二十四個貧困縣發展種植業、養殖業、采礦業、農副產品加工業等開發性生產項目。

人民銀行的「支邊貸款」和「貧困縣辦企業貸款」,用於四十九個貧困縣的縣辦工業的技術改造、擴建和新建項目。對百色、河池兩地區興辦的地區級支農工業,以及能帶動面上群眾脫貧致富的龍頭加工企業,亦可適當扶持。

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的「貧困縣辦企業貸款」,重點用於國家扶持的二十四個貧困縣縣辦工業項目。

⑸ 怎麼樣才能辦到扶貧貸款.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區分行轉發總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農發銀發[1998]5號 1998-2-18 各地市分行,國定貧困縣支行(派駐信貸組):現將總行印發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農發行字〔1998〕10號)轉發給你們。各級行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嚴格按新《辦法》的規定規范項目的申報、審批、貸款的發放手續;嚴把貸款投向投量關,落實種養業貸款的比例要達到總行規定的要求;盤活貸款存量,做好到逾期貸款的收回再貸工作。執行新《辦法》的實施細則區分行待後制定下發,原《辦法》同時廢止。附件: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附件: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管好用好扶貧貸款,提高扶貧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章程》,參照《貸款通則》,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貸款性質。扶貧貸款是為實施扶貧攻堅計劃而安排的政策性貸款,是有償、有息信貸資金,專項用於支持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第三條貸款原則。扶貧貸款堅持「效益到戶、自主審批、有借有還、到期收回」的基本原則,依法管理,確保扶貧貸款的流動性、周轉性和效益性。第四條貸款方針。扶貧貸款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以解決貧困戶溫飽為目標,優化貸款結構,促進貧困地區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發展,不斷提高信貸資金使用效益。第二章貸款范圍、種類和用途第五條貸款范圍。扶貧貸款投放范圍是列入《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貧困縣。省(區、市)政府確定的貧困縣和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不得使用國家扶貧貸款。第六條貸款種類。扶貧貸款分扶貧貼息貸款和扶貧非貼息貸款兩種。其中,扶貧貼息貸款全部用於貧困戶以及覆蓋面廣、直接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中效益好、有還貸能力的項目;非貼息扶貧貸款,主要用於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適量用於周期短、收益率較高和扶貧效益好的產業和項目。第七條貸款用途。扶貧貸款主要用於:(一)投資少、見效快、履蓋面廣、效益高,有助於直接解決群眾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和相關的加工業。(二)荒地、荒山、荒坡、荒灘、荒水的開發利用,建設適度規模的農林牧漁商品基地及支柱產業。(三)發展能充分發揮貧困地區資源優勢、大量安排貧困戶勞動力就業的資源開發型和勞動密集型的加工業項目。(四)極少數生存和發展條件特別困難的村和農戶,開展勞務輸出,實行異地開發或移民。第三章貸款對象與條件第八條貸款對象(一)列入扶貧開發規劃的貧困戶。(二)貧困鄉村合作經濟組織。(三)承擔扶貧開發任務的各類經濟實體和服務組織。第九條貸款基本條件(一)生產經營項目列入扶貧開發規劃,扶貧任務明確,措施具體,產品符合社會需要,預測經濟效益可靠。(二)項目權屬清晰,承貸主體明確,債務落實。(三)貧困戶要有獨立的生產經營能力。(四)對於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的到戶小額貸款,原則上實行信用放款。小額貸款標準的劃定由各分行根據政策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五)以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和直接解決貧困戶溫飽的扶貧項目,嚴格執行擔保和項目資本金制度。借款人要參加相應的財產保險。(六)貸款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在經辦行開立基本帳戶或由縣農發行指定開戶行;確需組織銀團貸款的項目,在落實主辦行責任後,項目單位與各貸款行簽訂同比例還款收息合同,並向各貸款行報送經營計劃和財務報表。(七)貸款對象必須接受銀行的信貸監督,恪守信用,保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第四章貸款期限和利率第十條貸款期限。根據貸款項目的生產經營周期和借款者綜合還款能力合理確定,宜長則長,宜短則短。五年期以上的貸款,寬限期為二至三年。第十一條貸款延期。(一)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貸款人必須在貸款到期10日前向經辦行申請貸款延期。擔保貸款延期還應當由保證人、擔保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二)一年以下貸款,貸款延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至五年期貸款,貸款延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五年期以上的貸款,貸款延期不得超過三年。第十二條貸款利率。扶貧貸款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和規定,利率不上浮。除違約違規外,不加息,不罰息。企業貸款,實行按季收息;貧困戶貸款,實行按年或按半年收息。第十三條貸款貼息。扶貧貸款貼息方式有三種:中央財政貼息、地方財政貼息和部門貼息。(一)中央財政貼息貸款的貼息,由總行與財政部統一結算。(二)地方財政貼息貸款的利息貼補辦法由各省(區、市)分行與地方財政部門商定。(三)部門貼息,由主管部門將應貼補的貸款利息直接貼給借款人。第五章辦理貸款基本程序第十四條辦理扶貧貸款必須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受理借款申請。經辦行受理借款單位或貧困戶提出的借款申請後,要對所報貸款項目進行初審,並簽署審查意見逐級上報。(二)貸款評估。經初審同意的項目報上級行列入計劃。按貸款審批許可權組織項目評估,並寫出評估報告;續建項目、流動資金貸款和貧困戶貸款要寫出調查報告,上報上級行。(三)貸款審批。審批行對經過評估的項目,按照貸款條件進行審查、決策,並履行審批手續。(四)簽定借款合同。對已經審查批準的貸款,借貸雙方按照《借款合同條例》和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借款合同,辦理借款手續,按生產進度適時發放貸款。(五)建立貸款登記簿。經辦行在貸款業務發生後,要逐戶建立貸款登記簿,記載、反映貸款發放、收回、佔用形態、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等內容。(六)貸款監督檢查。貸款發放以後,對借款人借款合同的執行情況、貸款使用效益進行跟蹤監督檢查,對違反政策和違約行為要及時糾正處理。(七)按期收回貸款。要堅持按照借款雙方商定的貸款期限收回貸款。貸款到期前,書面通知借款人准備歸還借款本息。借款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如期償還貸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請延期歸還,經銀行審查同意後,銀行可以按照新約定的期限收回。(八)經濟活動分析。經營扶貧貸款業務要注重經濟活動分析,掌握扶貧貸款運用狀況,研究改善貸款管理和提高貸款經濟效益的政策與措施。(九)總結報告。要經常或定期總結貸款管理工作經驗,並向上級行報告。要在項目建成和收回全部固定資產貸款後,按項目分別進行項目總結。第六章貸款管理第十五條計劃管理。扶貧貸款計劃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採取自下而上編報、自上而下審批下達方式,年初總行一次下達。扶貧貸款計劃不搞基數化,根據有關考核指標一年一定。編制扶貧貸款計劃的依據:(一)國定貧困縣、貧困人口的數量及貧困程度。(二)扶貧貸款計劃執行情況和貸款管理、效益水平。(三)申報的貸款項目計劃和財政資金配套情況。第十六條項目管理。扶貧貸款實行項目管理。要做好貸款項目選定、評估、執行、監測和總結評價工作,並建立項目備選庫和執行庫。縣支行依據縣級扶貧開發部門提出的扶貧貸款意向項目計劃,按照當年扶貧貸款計劃的150%編制扶貧貸款項目計劃,逐級單獨行文上報。第十七條合同管理。(一)扶貧貸款要按照國家發布的《經濟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和有關金融法規,由借貸雙方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明確借貸雙方權利義務。(二)依法業已收回的貸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追索。第十八條核算管理。(一)各項扶貧貸款要准確記入總行規定的會計科目。各分行根據核算管理的需要,設立有關二級科目。(二)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要在總行規定的扶貧貸款有關科目中記載、核算和反映。第十九條存量管理。各級行要及時收回到期貸款,收回的到期貸款繼續用於國定貧困縣。各級行要下達年度扶貧貸款回收計劃,並將回收計劃完成情況與下年度貸款計劃掛鉤分配。第二十條風險管理。各級行要建立風險防範和補償機制,建立健全信貸崗位責任制和貸款審貸分離制,提高貸款決策水平,降低貸款風險;要建立健全貸款質量監測報告制度,及時按規定核銷呆帳呆款。第二十一條檔案管理。各級行都要建立健全扶貧貸款經濟檔案和項目檔案。檔案按項目分別設立備選庫、執行庫,記載借款人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貸款發放、信貸制裁、貸款檢查及經濟活動分析等情況。第二十二條審批許可權。建立貸款的分級審批制度。貧困戶貸款由經辦行直接審批,間接到戶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貸款和加工業貸款,要根據貸款項目風險度、貸款用途、管理水平以及自有資金比例確定各級行的貸款審批許可權。在審批許可權以上的貸款,必須報上級行審批。許可權內審批的項目必須報上級行備案。第七章貸款監督與獎懲第二十三條建立嚴格的扶貧貸款年度審計制度,嚴禁擠占、挪用、截留扶貧貸款,不準以新貸抵舊貸,不準從貸款中預收風險保證金,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從貸款中收取立項手續費、設置扶貧基金等。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第二十四條建立貸後檢查制度。檢查採取四結合方式,即上級行檢查與下級行自查相結合;定期全面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信貸部門檢查與審計部門審計相結合;檢查與通報相結合。主要檢查下列內容:(一)執行國家扶貧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情況。(二)貸款使用情況。(三)信貸管理情況。第二十五條建立信貸制裁製度。對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擠占、挪用、截留扶貧貸款的,要依據情況給予下列信貸制裁:(一)加息或罰息。(二)停止新貸款。(三)提前收回貸款。對一個貸款對象可同時適用兩種以上的信貸制裁。第二十六條建立扶貧貸款監測考核制度。(一)建立統計報告制度。各級行必須按總行頒發的統計報表,准確及時反映扶貧貸款進度和執行效果。(二)考核指標。1、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加工業貸款及到戶貸款所佔的比例。2、貸款效益指標。分為社會效益指標和自身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主要包括解決溫飽問題的貧困人口和貧困人口收入增加情況等;自身經濟效益分為貸款回收率與貸款利息回收率。3、不良貸款回收率指標。不良貸款的實際回收數與不良貸款年初余額的比率。(三)建立考核通報制度。對考核結果,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通報。(四)獎征措施。對於完成考核目標好的分支行,要給予獎勵,同時在下年度扶貧貸款計劃分配時給予傾斜。第八章附則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制訂、解釋和修改。第二十八條各省(區、市)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註:寬限期——系指銀行規定的借款人開始第一次還款的最低期限,在這期間內只付息不還本。該期限不是貸款期限的延長或附加,而是小於或至多等於貸款期限。如某借款人向銀行借得貸款100萬元,銀行定的貸款期限為5年,寬限期2年,即該借款人從第三年起,按一定比例或數額開始歸還貸款,直至第五年要全部還清100萬元貸款的本金和利息。採用寬限期做法,這是國際慣例,目的是為了減輕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時一次性還清全部貸款的壓力。 按以上條件辦!

⑹ 扶貧貸款

扶貧貼息貸款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扶貧貼息貸款在扶貧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貧貼息貸款主要用於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支持能夠帶動低收入貧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種養業、勞動密集型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和市場流通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三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發放主體為中國農業銀行,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由中國農業銀行按照放得出、收得回的原則自主發放。
第四條 每年扶貧貼息貸款的總量及期限結構,由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國農業銀行在上年的第四季度根據扶貧貸款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由中國農業銀行商扶貧部門後下達,並抄送國家財政部門。
第五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資金由中國農業銀行在系統內統一調度,資金有困難,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第六條 中國農業銀行應努力完成貸款計劃,如不能完成,中國農業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部門說明情況。
第七條 為保證扶貧貼息貸款真正用於國家重點扶持地區的扶貧項目,中國農業銀行應主要在與扶貧部門共同確定的貸款項目庫范圍內挑選項目。發放貸款前,要徵得當地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的認可。
第八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期限以一年為主,最長不超過三年,扶貧貼息貸款統一執行年利率為3%的優惠利率,貸款超過貼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貼息政策,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扶貧貼息貸款優惠利率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之間的利差,由中央財政貼息。
第十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貼息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的扶貧貼息貸款總量及期限結構,安排貼息資金,納入當年的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貼息辦法:
(一) 扶貧貼息貸款的貼息范圍。貼息范圍包括當年新增貸款、收回再貸和未到期貸款。
(二) 貼息方式。貼息資金按季據實結算,由財政部直接撥補到中國農業銀行總行,每季度終了,中國農業銀行將扶貧貼息貸款及期限結構報經當地財政、扶貧部門審核後,層層匯總至總行,總行在次季報財政部審核結算。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⑺ 扶貧貸款需要什麼條件怎麼辦理

扶貧貸款由當地扶貧辦管理,具體情況需向扶貧辦咨詢。

一般政策性貸款申請需要的材料:

①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② 戶口冊原件及復印件;

③ 填寫一張貸款申請表;

④ 提供抵押物(抵押物可以是農作物,土地使用權,林權證等);

⑤ 前往擔保公司簽訂《擔保與反擔保合同》;

⑥ 同貸款發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⑦ 提交一張發放貸款銀行的銀卡卡號即可。

⑻ 再問扶貧的資金怎麼得到怎麼安排

第一條 為了管好用好國家和省扶貧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和扶貧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對規劃和項目進行審定,分級負責組織項目的具體實施,並分級負責檢查、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三條 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 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和信貸扶貧資金。 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省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 信貸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 第四條 財政扶貧資金設民委、老區、以工代賑、扶貧專項: 民委專項重點用於全省16個少數民族貧困縣,主要由民委和財政部門負責。 老區專項重點用於17個老區貧困縣和重點老區縣,主要由老區辦和財政部門負責。 以工代賑專項重點用於10個國家貧困縣以及城步、桂東、汝城3個延伸縣,主要由計委 和財政部門負責。 扶貧專項(包括特困鄉村專項、培訓費、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重點用於全省31個貧困縣,主要由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 扶貧貸款扶持范圍。中央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10個國定貧困縣,主要由農業發展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 省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21個省定貧困縣,適當照顧面上扶貧任務重的地方,主要由農 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 第六條 扶貧資金分配堅持「穩定基數,適當調整,突出效益」的原則。即年度資金總 量的80%,按各地貧困人口數量及貧困程度確定,20%的資金根據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資金 情況安排。具體由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 一分配方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到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各級投向貧困縣 的扶貧資金要達到國家扶貧資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關地州市貧困縣兩級扶貧投入應達到國家投入資金的10%以上。 貧困地區幹部群眾要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並且積極投工投勞。 第九條 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必須堅持到村到戶。新增財政扶貧資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 村,優先落實到特困戶。重點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扶持集體經濟,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 以工代賑資金要安排70%以上用於鄉、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扶貧貸款要安排70%以上的資金用於解決與群眾溫飽密切相關的種養業項目,其總額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 村;省扶貧貼息貸款要重點支持貧困農民增產增收的項目。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應 核減下一年度的扶貧資金,其核減的資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十條 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扶貧項目庫。扶貧項目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組織有關資金管理部門規劃、論證和篩選。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的原則,經縣地兩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列入項目庫。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要先經有關銀行評估論證。 第十條 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扶貧項目,主要審核整體項目的投向和重點是否准確,產業布局是否合理,扶貧資金是否落實到村到戶,貧困戶是否真正受益。項目實施的具體組 織形式和方式要根據各地特別是鄉村和農戶的情況,因地制宜確定。 第十一條 扶貧項目的申報與審批 (一)財政扶貧資金、民委專項、老區專項,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上報省民委、老區辦審核,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分別與省財政廳聯合批復,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二)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由縣(市、區)計委會同交通、水利等部門,編制項目計劃, 經地州市計委初審,報省計委,並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由省計委與省財政廳聯合 下達項目計劃,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三)中央扶貧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項目庫中擬定當年項目計劃,經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論證、評估,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由縣(市、區)扶貧辦公室、縣農業發展銀行聯合報地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農業發展銀行,經篩選、審查後,聯合報省扶貧開發膘公室和省農業發展銀行。省農業發展銀行應在與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共同協商的項目內選擇嘗批復項目。收回再貸項目由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和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報省農業發展銀行批復後實施。 (四)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本地扶貧項目庫中擬定 當年支持項目向縣(市、區)農業銀行推薦。縣(市、區)農業銀行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 並簽署意見後,報地州市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經地州市篩選、審查後,由地州市農 業銀行審批,縣(市、區)農業銀行組織實施,項目報省備案;貸款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報省農業銀行、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審批。 各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按當年各項扶貧資金計劃的150%提出下一年 度項目意向。 第十二條 扶貧項目計劃一經下達,要嚴格按要求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項 目,須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同意後方可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項目計劃。 第十三條 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貧困縣財政部門應建立專帳,設 立專戶,核算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直撥。省、地州市財政部門要保證國家扶貧資金到省後1個月內將有關資金(含省財政扶貧資金)下達到貧困縣。縣財政局要配合有關部門,根據項目進度,及時、足額將資金安排到項目。 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要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項目資金及時到位。 第十四條 技術培訓費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專項安排,實行專帳、專戶、專人管理。培 訓要本著「誰貸款、培訓誰、干什麼、學什麼」的原則,注重實際、實用、實效,重在提高貧困農民綜合素質,保證扶貧項目效益。 第十五條 省財政對使用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和國定貧困縣商業銀行扶貧貸款項目予 以,貼息。貼息要重點保證種養業項目以及特困村的相關項目。貼息資金實行定額包干,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專帳管理,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資金管理部門、鄉村一級經濟組織對現有扶貧項目 要建檔立卡,實行跟蹤管理。建立、健全扶貧項目崗位責任制。項目執行單位要明確項目負責人並與資金管理部門簽訂責任狀。項目批准單位要明確審批許可權,做到誰審批,誰負責。 第十七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目標管理。對扶貧資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 收實行綜合評價,主要考核指標包括:資金利稅率、資金回收率、貨款逾期率、解決溫飽人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通過對指標的考核,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1)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3)彌補企業虧損;(4)修建樓、堂、館、所;(5)各種周轉金;(6)彌補預算支出缺口;(7)大中型基建項目;(8)購買小汽車等。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中央扶貧專項貸款優惠貸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罰息,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不準以貸扣息、預收風險保證金、以新貸抵舊貸;不準將扶貧貸款用於行政經費開支、炒買炒賣股票、債券。對貧困戶貸款主要實行信用放款形式,對種養業項目實行按年收息;對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貸款,適當放寬擔保條件和降低自有資金比例。 第二十條 根據有關規定,可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項目准備費,由同級扶貧開發辦公室掌握,用於扶貧項目的篩選、考察、跟蹤檢查、專項審計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等開支。扶貧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關文件執行。各地有關部門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從扶貧項目上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 審計,特別是貧困縣審計機關要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日常工作並形 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的經濟責任 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資 金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組織各級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以確保拊貧資金按政策專款專用,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

⑼ 農村建檔立卡戶:扶貧貸款都有哪些規定

摘要 國家最新的農村精準扶貧政策:2018年精準精準扶貧政策強調到農民危房改造,符合國家補貼條件的農民可以免費修建自住房屋,費用由國家補貼。為了讓錢真真正正落到實處,可以享受到這些政策的農民需要滿足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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