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的信息公開
為更好地向社會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交通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建議閱讀《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范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交通廳政府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請人可以在本機關的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指定地點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指定地點公開兩種公開形式;指定地點為:交通廳辦證大廳,地址廣州市白雲路27號交通大廈11樓。
本機關還將採用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它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三)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後,本機關將盡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變更後的20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申請人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公開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本機關不予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二)受理機構
交通廳辦公室,地址:廣州市白雲路27號交通大廈29樓。
(三)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填寫《廣東省交通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申請表》復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點領取,也可以在網站上下載。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交通政府網站上直接填寫《交通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並確認發送。申請信息到達網站伺服器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信函、電報、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交通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定地點,當場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四)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並一次性全部告知錯漏事項,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復。
三、監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或監察廳舉報。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㈡ 違法了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七條 要怎麼處理罰錢還是幹嘛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確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機動車。
依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機動車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送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後拒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確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機動車。
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接受處理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返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或者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或者經查實的公民舉報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
(2)廣東省道路交通特性確定12項評價指標擴展閱讀: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相關要求規定:
1、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可以實行異地繳納罰款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2、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的安裝、使用、監管辦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施辦法,電動自行車等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的檢驗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3、當事人要求查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其交通違法行為的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並提供方便。
㈢ 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的解讀
《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新《省道條》)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3年11月21日通過,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省道條》的修改在1995年頒布的《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舊《省道條》)基礎上進行了較大調整,在理念上體現了強化服務、弱化管理,輕審批、重監管的立法精神,對於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
通過對照新舊《省道條》解讀主要修改內容:
新《省道條》在體例安排上對舊《省道條》也進行了較大調整,舊《省道條》分十二章六十三條,新《省道條》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體例,分八章七十四條,主要修改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大幅減少行政許可
為體現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對行政許可等規定作了大幅的刪減。其中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規章已有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和程序,在新《省道條》中不做重復;減少了道路貨運許可審批的范圍,取消了搬運裝卸、客貨代理、車輛租賃、清洗等運輸相關業務的許可,刪除了開業、變更、歇業,零擔貨物運輸等內容,新《省道條》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其中「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和客(貨)運相關服務。」部分職能轉移給其他部門,發揮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作用,在新《省道條》第七條第二款就有如下的規定:「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可以承接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轉移或者委託的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管理事項,並接受指導監督。 」
(二)增加道路運輸公共服務的內容
為了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水平,強化政府的服務職能,刪除了條例名稱中的「管理」二字,增加第二章「服務與管理」的內容,體現了新《省道條》重視規范市場、弱化管理色彩的引導方向。並進一步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體化的道路運輸服務,優先發展城鄉公共交通,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同時對農村道路運輸參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農村客運優惠和政府補貼政策,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建立健全農村客運網路體系,方便農村群眾出行 。
(三)增加道路運輸安全的內容
為強化道路運輸安全,新條例第五章為「道路運輸安全」,目的是加大對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規范;新《省道條》第四十三條明確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主體 「道路運輸經營者及相關業務經營者是道路運輸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同時在新《省道條》第五十一條中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營運車輛和營運駕駛員實施准入管理,對道路運輸站場安全生產實施監督,參與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
(四)更加重視市場監管。
新《省道條》修訂體現輕審批、重監管的立法理念。一是給予管理者更多的監管手段,針對道路運輸經營者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形即不具備原許可條件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原審批機關應當撤銷其原批准;針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一年內被投訴服務質量事件三次以上、經查證屬實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其從業資格,收回從業資格證件,重新學習考試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增加依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汽車行駛記錄儀或者衛星定位系統所記錄的資料認定違法事實的內容;並明確了車輛和相關設備依法解除扣押後處理方式,即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車輛和相關設備保管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處理。二是要求管理者規范執法,明確主管部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新《省道條》第六十二條列舉八項情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存在這八項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為加強對自由裁量權控制,並盡量減少處罰事項新《省道條》從第六十三條至第七十條規定法律責任且新條例的處罰條款設定了許多單一罰款數額的罰則,如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未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運營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的罰款。 」
新《省道條》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對道路運輸管理行為進行了全面規范,強化了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中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新《省道條》前瞻性、務實性、可操作性之強,相信新《省道條》實施後,對於有效加強道路運輸服務和管理,整體提升道路運輸效率水平必將帶來可期望的正面效應 。
㈣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該條主要強調,如果
1、駕駛員的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的,不能駕駛機動車;
2、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不能駕駛機動車。
如果違反該條規定,
一、交警會給予行政處罰(罰款、扣分等),並要求立即將機動車停至指定地點;
法律依據:《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零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根據《交法》第十五條、第九十條的規定,對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處理如下:無論駕駛犬行駛中違法與否,均不允許駕駛人再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然後,根據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的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無其他違法,給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
2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有違法,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並予以處罰,及時退還機動車;
3.駕駛人未能提供駕駛證,按無證駕駛處罰。拘留15天,罰款200--2000元!
㈤ 廣東省交通道路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一點二米以下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其他非機動車載人的規定,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㈥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9條第一款第7項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9條第一款第7項未按照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會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一)在機動車道內未按照規定車道行駛,或者變更車道時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
(二)遇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等候,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的;
(三)違反規定掉頭,或者超車的;
(四)逆向行駛,或者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
(五)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
(六)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七)未按照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
(八)在同車道未按照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九)未按照規定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6)廣東省道路交通特性確定12項評價指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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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道路安全評估的標準是什麼
道路安全評價可以有效地提升公路安全水平,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在國際上已獲普遍認可。在我國,為了減少事故的發生,公路建設中已有運用--
「道路安全評價的程序、內容是怎樣的?對評價人員有哪些基本要求?需要具備怎樣資質?」
「道路安全評價在貴國是強制實施的嗎?怎樣評論追究評價和設計人員法律責任的問題?」
「我國國內道路安全評價開展情況如何?」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個日益嚴重的全球性問題。在10月18日召開的2005年北京國際公路安全研討會上,作為有效預防交通事故措施之一的道路安全評價,成為國內外與會專家、代表關注的熱點話題。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個系統工程,與『人、車、路、環境、管理』諸多要素有關。作為道路建設者,為提高交通安全需做兩方面的工作,一是降低交通事故,主要方法是識別並消除事故『黑點』;其次是事故預防,重點是為使用者設計『安全的道路』,改進交通管理。道路安全評價即是有效的手段之一。」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何勇告訴記者。
安全評價費用物有所值
道路安全評價(road safety audit)是由公正獨立、有資質的人員對涉及使用者的道路項目(已建或將建)進行的正式審查,以確定對道路使用者任何潛在的不安全特性或構成威脅的運營安排。它的目的就是保證現已運營或將建設的道路項目都能為使用者提供最高實用標準的交通安全服務。面對一長串的定義,丹麥公路安全專家Larus先生說:「簡單說,道路安全評價就是盡可能安全地建設新道路或重建道路--在建設開始前並在事故發生前。」
上個世紀80年代末,英國率先開展了道路安全評價工作,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美國等國家也相繼開展了這項工作。現在世界各國都普遍認為可在已運營的道路和擬建道路項目整個建設期的全過程實行安全評價,即在規劃或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道路通車前期(預開通)和開通服務期(後評估階段)都有所側重的實行。國外研究表明,道路安全評價可有效地預防交通事故,降低交通事故數量及其嚴重度,減少道路開通後改建完善和運營管理費用,提升交通安全文化。
Larus先生印證了何勇的說法。他說,在丹麥每年要花費數百萬美元用於減少道路事故,「預防勝於治療」,傳統的道路安全工作很重要,但設計安全的新型道路及重新從安全形度設計改造現有道路,效果會更好。
整個安全評價的時間大約需要兩周左右。為保證質量,人員構成至關重要。評價組的人數依項目的規模大小一般由兩至六人組成,審計組應由不同背景、不同經歷、受過培訓、經驗豐富、獨立的(與設計隊無直接關聯)人員組成。評價人員一般應具備交通安全、交通工程、交通運行分析、交通心理、道路設計、道路維護、交通運營及管理、交通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知識,應保證審計組人員相互間能平等、自由地交流、討論和商議安全問題。
設計人員需要綜合考慮項目投資、土地、政治、地理、地形、環境、交通、安全等方方面面的因素,限於投資、經驗、時間等的約束,對安全問題難免有所偏頗。而安全審計人員不考慮項目投資、建設背景等因素,僅僅考慮安全問題,只提安全建議,最後由設計人員決定--採納、改進或不採納。因而可以說,道路安全評價的關鍵點為:它是一個正式的、獨立進行的過程;須由有經驗的、有資格的人員從事這一工作;要考慮到道路的各種用戶,尤其是弱勢群體;最重要的一點是只考慮安全問題。「安全評價並不是要重新做設計,或一定要求設計人員變更設計,而僅是提供安全建議,供建設及管理部門和設計人員參考,完善項目安全設計方案。評價結果並不意味著誰對誰錯,設計人員可以更改,也可以不更改設計方案,但必須給予答復、響應,完善設計方案。」
近幾年來,我國陸續在福建、江西、新疆等省區的一批世界銀行、亞洲銀行等世界組織貸款的建設項目中開展了道路安全評價,基本上是業主委託研究、咨詢機構進行,由被委託機構自行組成評價小組,個別的增加了交警。很多道路安全評價項目是業主自己鑒別事故多發路段,以安排改造計劃;部分是業主委託設計單位進行改建設計,設計單位進行的事故多發路段鑒別分析,使設計更具針對性。我國已經實施的道路安全評價資金來源基本上是來自於項目建設資金,個別運營階段的安全評價資金來自維修養護資金。
在去年全國公路建設設計會議上,交通部明確要求在公路設計過程中逐步開展公路交通安全評價,預計不遠的將來,交通安全評價工作將成為中國道路建設程序中的必然過程。
㈨ 道路交通安全法則第59條第11款第一項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九條只能有2款。
第五十九條
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暫扣二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三百元罰款;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五百元罰款;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
(夠13款的有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條)
分別為:
(十三)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妨礙正常行駛車輛的;
(十三)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載人的;
(十三)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結合提問看,你問的應該是五十八條的第13款)
㈩ 交通法38條90條廣東省條例59條13項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僅有兩項,全條規定如下:
第五十九條 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暫扣二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三百元罰款;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五百元罰款;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第13項的是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條,分別為:
1、第五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
(十三)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妨礙正常行駛車輛的。
2、第五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罰款:
(十三)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載人的。
3、第五十八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十三)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以上法律法規條款都是關於機動車駕駛的規定。
(10)廣東省道路交通特性確定12項評價指標擴展閱讀:
機動車駕車安全注意事項:
1、攜帶駕駛證、行駛證,了解沿途路況信息和天氣情況。對車輛轉向、制動、輪胎、燈光等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切忌駕駛有安全隱患的車輛。
2、謹慎通過彎道、坡道。車輛駛近急彎、坡頂等安全視距不足的路段,應當在本方車道內行駛,提前減速,勿超車,必要時鳴喇叭示意。
3、拒絕疲勞、酒後駕車。
4、拒絕超員、超載。車輛超員、超載,容易引發爆胎、突然偏駛、制動失靈、轉向失控等,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5、系好安全帶。使用安全帶可減輕事故發生時駕駛人與車輛頂棚、前窗玻璃、轉向盤等發生猛烈撞擊的程度,增大生存的幾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