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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資本充足指標

發布時間:2022-05-05 20:43:29

『壹』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對各級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是什麼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包括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二、商業銀行各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如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5%、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6%、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三、商業銀行應當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計提儲備資本。儲備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2.5%,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

特定情況下,商業銀行應當在最低資本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之上計提逆周期資本。逆周期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0-2.5%,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逆周期資本的計提與運用規則另行規定。

四、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外,系統重要性銀行還應當計提附加資本。

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1%,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認定標准另行規定。若國內銀行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所適用的附加資本要求不得低於巴塞爾委員會的統一規定。

五、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資本要求以外,銀監會有權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審慎的資本要求,確保資本充分覆蓋風險,包括根據風險判斷,針對部分資產組合提出的特定資本要求以及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針對單家銀行提出的特定資本要求。


六、除上述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外,商業銀行還應當滿足杠桿率監管要求。杠桿率的計算規則和監管要求另行規定。

『貳』 資本充足度的定義是什麼

資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資本充足率也稱資本充實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

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根據《巴塞爾協議》,我國規定商業銀行必須達到的資本充足率指標是: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資本總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率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率不低於4%。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附屬資本包括貸款呆賬准備、壞賬准備、投資風險准備和五年期以上的長期債券。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本辦法中的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核心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指標的計算公式是: 資本凈額/表內、外風險加權資產期末總額≥8% (其中資本凈額=核心資本+附屬資本-扣減項)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商業銀行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准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對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可供出售債券公允價值正變動可計入附屬資本,計入部分不得超過正變動的50%;公允價值負變動應全額從附屬資本中扣減。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將計入資本公積的可供出售債券的公允價值從核心資本中轉入附屬資本。
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商業銀行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

『叄』 什麼是資本充足率指標

資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也稱為資本風險(加權)資產率[ 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簡稱CRAR] 資本充足率是指 資本總額 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 資本充足率反映 商業銀行 在 存款人 和 債權人 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該 銀行能以 自有資本 承擔損失的程度。規定該項指標的目的在於抑制 風 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銀行等 金 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 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 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肆』 如何理解銀行資本充足指標

銀行資本不僅具有損失吸收功能,而且具有潛在的管制功能效應。資本數量和資本結構直接影響到銀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效性,進而影響內部控制、經營管理機制以及銀行業管制制度的有效性。由於我國銀行業體系結構和資本構成的特殊性,使資本充足管制問題不能應用一般銀行業安全網管制制度的理論加以解釋。我國銀行業安全網制度的設計應該從完善銀行業資本結構出發,從根本上解決銀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問題。從銀行業安全網這一新視角,尋求我國銀行業體系改造和金融安全網構建的途徑。
一、我國銀行業資本和穩定性的經濟學解釋
1、銀行資本的功能和作用。按照銀行業資本要求管制的一般理論,要求銀行機構持有充足的資本水平,是因為資本具有以下功能和作用。一是資本的在險效應。由於銀行的有限責任性質和明確的或隱性的存款保證,使銀行所有者產生了過度風險經營的逆向激勵。由於資本融資成本高於債務融資成本,以及銀行在投資時,不能區分哪些是用自有資本投資的,哪些是用債務資金投資的,要求銀行持有充足的資本水平,銀行就會選擇審慎的經營行為,防止自有資本的損失。二是資本的市場紀律效應。持有充足的資本,不僅有利於提高銀行機構的市場信譽,增強市場競爭力,降低融資成本,而且有利於保護銀行的從業價值,避免破產成本。三是資本緩沖效應。為防止意外的交易損失,銀行持有充足的資本,能夠及時沖銷損失而避免財務危機。四是資本的管製成本效應。不管是募集資本還是減持資本,銀行企業所承受的成本要大於一般工商企業。為了避免因管制因素等可能承受的成本,銀行必須進行審慎的資本決策。資本充足管制正是依據上述基本原理而採取的一種管制機制,並且成為國際銀行業的統一管制標准,在金融市場化成熟的國家得以實踐驗證,構成銀行業安全網的一項重要管制制度。
2、我國銀行業資本結構解析。在我國銀行業普遍存在資本不足,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資本嚴重惡化的情況下,銀行業儲蓄存款逐年穩步增長,金融業運行平穩。用純粹的資本及其管制理論分析和認識我國銀行業的穩定性,是難以解釋的。從我國銀行業實際情況看,政府的穩定性效應具有較強的說服力。相反,資本水平對銀行業穩定性幾乎沒有作用。從我國銀行業體系結構看,國有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持有國民儲蓄近92%,銀行業的穩定性主要取決於這兩類存款機構。
國有銀行資本結構。從銀行業穩定性的角度看,國家信譽雖然不是實際的貨幣股權資本,但它實實在在具有維護公眾信心的作用。從穩定性意義上,這種特殊資本形式超過了實際資本的作用。由於國家信譽的超資本能力,銀行資本結構中實際資本就顯得無足輕重,卻得以無限放大。因此,在我國特定的銀行體制背景下,國有銀行有沒有實際的資本金,與銀行的籌資能力和公眾信心沒有必然的聯系。股權資本失去了其理論上所具有的作用和效能。
然而,國家信譽資本畢竟不是真實的股權資本,它之所以能夠充當和替代股權資本,一方面,對公眾來說,是因為存在國有銀行沒有倒閉風險的公理,人們不會擔心存款的損失,把存款作為一種完全無風險的投資,只要銀行保持充足的備付金,就不會發生D-D模型中存在的意外擠兌均衡。另一方面,對國家來說,因為其信譽的超資本能力,和維護公眾信心的作用,增加和不增加貨幣資本是完全無差異的。因此,國家也具有把信譽資本替代股權資本的激勵。對銀行管理者來說,也具有同樣的激勵,他們更加偏好國家信譽資本,而且銀行業市場信息不對稱性越高,他們越傾向於突出國家信譽資本的特點,因為國家信譽資本在資本結構中所佔的比例越大,銀行管理者所承擔的股權回報要求越小。在這樣的資本偏好結構下,銀行業實際上是在一種模糊狀態下運行。公眾只知道銀行和國家是等同的,只要國家存在,他們的存款將是安全的。國家偏好以信譽代替資本,而不影響銀行的融資能力,但減輕了財政負擔,降低了銀行營運財務成本,銀行管理者可以不受資本及其資本收益的約束。
因此,國有銀行(包括合作金融組織)在老百姓的眼中,他們都是政府的化身,即使他們擔心這些銀行機構,但他們對政府卻深信不疑。
二、銀行業資本管制的無效性
按照銀行資本要求管制理論,保持銀行價值最大化的目標驅使銀行機構選擇最適的私人資本水平,如果不存在市場紀律的約束和管制約束,銀行的最適資本決策是完全債務融資。此外,由於存款保險制度和銀行的有限責任性質,對銀行機構產生逆向激勵——增大經營的風險性。管制資本要求的目的是彌補市場紀律約束的不完全性,抑制逆向選擇,引導銀行機構選擇使社會各方代理人利益最大化的資本結構和審慎經營行為。然而,我國銀行業普遍存在國家信譽為主導的資本結構,在增強風險損失吸收能力的情況下,卻不能起到上述管制資本要求的功能。對於不同資本構成的銀行機構,資本要求管制除了在控制總體風險暴露和增強償付能力方面具有共同性以外,資本要求管制的其他重要功能,則因銀行業機構資本構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對於非國有控股或參股(包括地方政府)的股份制銀行機構,可以應用資本要求管制的一般原理實施監管。但對於國有銀行和國家政策隱性保護的農村信用社,由於資本構成和法人治理結構的特殊性,完全按照巴塞爾資本要求管制實施監管,會導致一些不良效應。
1、對國有銀行來說,在其資本結構中,無論是國家信譽資本還是實際的股權資本,政府是唯一的出資人。資本構成的唯一性導致了法人治理結構的不健全。從產權管理角度看,國家是完全的外部出資人,應該具有利潤最大化目標,並以此對銀行經營管理者行為進行有效激勵和控制。然而,政府的目標函數是多重的,這也正是政府控制金融的主要原因。正是這種特殊的出資人和特殊的資本結構,決定了國有銀行資本結構對銀行經營管理者事實上沒有任何經濟利益上的約束和激勵。
如果說對經營管理者有約束和激勵,也是非經濟的,是政治約束和國家的監督約束,這種外部約束的效力也是有限的。
2、由於國有銀行的國家獨資性質,銀行的穩定性與其資本充足與否幾乎沒有直接的聯系。銀行憑借國家信譽維護其企業聲譽,進而根本不需要資本金來維系其與市場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國有銀行就不需要進行經濟資本決策,因為不管有沒有資本金,不管資本金充足與否,市場參與者不會懷疑其市場信譽,進而不會影響其籌資能力和籌資成本。由於銀行內在的經濟資本失去了約束力,資本要求管制因而也失去了應有的管制效應。在這種情況下,盡管通過剝離不良資產、發行特別國債,改善了資本狀況,但從根本上並沒有解決國有銀行的管理問題。雖然把對國有銀行的資本充足性監管作為風險性監管的核心指標,但沒有實際的管制效應。以這樣的管制理念和管制標准,不僅不能實現管制效應,而且會使整個銀行業步入管制誤區,貽誤監管時機。
3、國家信譽資本不僅完全沒有管制資本要求的效能,反而惡化了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在國家信譽資本的掩護下,即使資產質量和經營業績多麼差,虧損多麼嚴重,經營者都可以用源源不斷的儲蓄流掩蓋惡化的償付能力。因此,在不合理資本結構和銀行企業制度形式下,信用社完全由所謂的法人控制。唯一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就是外部行業管理部門和監管當局。就是說,信用社的主要管理者是外部人,而不是所有者股東。這種由於資本構成所導致的畸形銀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銀行業經營管理不善和銀行監管不夠得力的根本原因。
總之,在我國銀行業特殊的資本結構下,無論是國家信譽資本,還是實際的股權資本,對於經營管理者而言,既沒有資本的激勵效應,也沒有風險的抑制效應。我國銀行業長期的風險積累和屢屢發生的違規違法行為,就是這種特殊資本結構的必然產物。
三、銀行業資本結構改造和資本監管的建議
1、優化銀行業資本結構。我國銀行業資本數量和資本構成問題,以及由此形成的畸形法人治理結構,是導致銀行業風險和管理問題的根源,也是制約銀行業改革發展的瓶頸問題。因此,改善和加強銀行業經營管理,促進銀行業市場穩健運行和持續發展,應該以資本為紐帶,以優化銀行資本結構為出發點,建立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從根本上解決銀行機構的內部治理和整個銀行業安全網有效性問題。在當前,應該意識到以下三個問題:一是國家信譽資本結構對銀行業穩定性潛在的不利影響以及對銀行業市場的扭曲。二是資本充足狀況已經成為影響我國金融主體實力和主權信用評級的重要因素,直接影響我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三是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從我國社會發展和銀行業實際情況看,優化銀行機構資本結構的意義遠遠大於解決資本數量的問題。
從理論研究方面看,對國有銀行的股份制改造的目標、方向已經基本明確。不管採取哪種途徑對國有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成功與否的標准,主要看最終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有效,法人資本金的構成是否真正把股東與銀行企業凝成一個利益體,法人股的構成是否有利於改善和加強銀行企業的法人治理。從改革的有效性角度看,應該允許有資格的民營經濟投資入股,並且適當增大其持股比例。同時允許境外著名大銀行投資入股,引進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和技術,提升銀行業的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如果把國有銀行改革的焦點仍然停留在國有銀行與國有企業的債權債務置換上,不僅不能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而且改革沒有實際意義。對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及農村信用社,應允許區域外民營資本和境外金融資本投資,改善資本充足和股權資本結構,引入科學的治理結構和經營決策機制,從根本上解決治理和發展問題。
2、准確理解和認識新巴塞爾資本協議蘊含的監管理念。資本協議的不斷更新意味著銀行業風險監管和銀行業管制理念的變化,而且更加貼近金融市場發展和銀行業發展的現實,較為真實地反映了銀行機構的風險選擇和風險管理的行為和理念。首先,由於1988年的資本協議具體規定了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相關的資產風險權重以及資本水平的標准,無論銀行機構還是監管當局,都把巴塞爾資本標准視為銀行風險管理和資本水平的准繩,銀行機構被動地執行監管規定,監管者把資本監管作為一種強制的政策和手段來控制銀行業的償付風險。隨著金融創新和實踐檢驗,人們逐步認識到單純把資本監管作為一種強制的政策手段並不能達到理想的監管效果,而且加重了被監管方與監管方「管制-逃避」的不良循環,於是開始探索新的監管思想和方法。資本監管逐步由完全由監管當局制訂的清規戒律逐步向充分發揮銀行機構在風險管理方面的主動性和能動性方向發展,最終形成新資本協議。
其次,新資本協議三大支柱蘊含著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在第一支柱最小資本要求的框架里,無論是信用風險還是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其相應的資本要求計量,都分別建議使用內部評級法、內部模型法和內部計量法。在一定意義上,資本協議充分肯定了銀行機構在風險管理和審慎經營方面的內在動力。在政策層面上,把審慎風險管理和審慎資本監管既看作是監管當局的目標,也看

『伍』 新巴塞爾協議,對最低資本率和核心資本率的要求是多少計算公式是什麼

《巴塞爾協議》中規定,簽署國銀行資本充足率要求達到8%,即銀行的最低資本限額為銀行風險加權總資產的8%;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4%,即核心資本不能低於風險加權總資產的4%。

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12.5倍的操作風險資本)×100%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12.5倍的操作風險資本)×100%

拓展資料: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稱新巴塞爾協議或巴塞爾協議II(英文簡稱Basel II),是由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所促成,內容針對1988年的舊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標准化國際上的風險控管制度,提升國際金融服務的風險控管能力。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自從1988年實施它的1988年資本協議以來,十多年時間已經過去。十多年來,一方面,巴塞爾協議已成為名副其實的國際銀行業競爭規則和國際慣例,在加強銀行業監管、防範國際金融風險中發揮出了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近些年來,金融創新(經常採取規避資本充足規則方法)層出不窮,新的風險管理技術迅速發展,使巴塞爾協議日益顯得乏力和過時。尤其是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波及全世界,而巴塞爾協議機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受到人們的責難。

在這樣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發布第一次建議,決定修訂1988年協議,以增強協議規則的風險敏感性。那次建議發出後,陸續收到不少評論意見。在考慮這些評論意見和徵求國際銀行界及其監管者建議的基礎上,委員會於2001年1月16日提出了一個更加全面、具體的新建議,並在2001年5月31日前向全世界徵求意見。

收到的評論意見將在BIS(國際清算銀行)網站上發布。委員會計劃在2001年底出版新巴塞爾協議的最終文本,2004年起正式實施。

核心:

巴塞爾核心原則是1997年9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修訂本。此後,核心原則評估方法2相繼出台。為了達到良好監管實踐的基本要求,許多國家都將核心原則作為評估本國監管體系的質量和明確未來工作要求的標桿。

實踐證明,各國核心原則達標情況的自我評估效果良好,有助於各國發現監管制度和實施方面存在的問題並為解決這些問題確定工作的重點。巴塞爾核心原則的修訂本再次突出了開展自我評估的重要性。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一直在金融部門評估計劃中利用核心原則評估各國銀行監管體系和實踐。然而,1997年以來,銀行監管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各國通過實施核心原則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由於監管制度和實施方面出現了不少新問題、人們的認識也不斷加深,委員會相應頒布許多文件。基於上述情況,有必要對核心原則及評估方法進行修訂。

在修訂核心原則和評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員會力求確保1997年核心原則總體架構的連續性及可比性。實踐證明,1997年的架構運轉良好。因此,委員會不考慮對核心原則進行大范圍的修改,而是將工作的重點放在對現行架構需要修訂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與時俱進。

修訂工作不會在任何方面對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質疑,更不會對依據1997年的框架對有關國家的評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質疑。

『陸』 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為什麼可以規避資本充足率的管制

資產證券化是將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持有的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其風險與收益進行重組,以原始資產為擔保,創設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證券)的過程。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30年代以來金融市場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創新之一。對商業銀行而言,資產證券化具有改善其資本充足率的功能。

『柒』 銀行核心資本的資本充足率指標

根據《巴塞爾協議》,我國規定商業銀行必須達到的資本充足率指標是: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資本總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率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率不低於4%。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附屬資本包括貸款呆賬准備、壞賬准備、投資風險准備和五年期以上的長期債券。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附屬資本是指貸款准備金。在計算資本總額時,應以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再扣除以下部分:
(1)購買外匯資本金支出;
(2)不合並列帳的銀行和財務附屬公司資本中的投資;
(3)在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資本中的投資;
(4)呆帳損失尚未沖銷的部分。

『捌』 什麼是資本充足率

靜態資本充足率又叫資本風險(加權)資產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 (CRAR)。靜態資本充足率是一個銀行的資本總額對其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國家調控者跟蹤一個銀行的CAR來保證銀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風險。
靜態資本充足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靜態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靜態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靜態資本充足率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規定該項指標的目的在於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靜態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靜態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玖』 資本充足率、風險權重、的定義

資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個銀行的資本對其加權風險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CAR定義為:CAR=資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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