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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方提供擔保

發布時間:2022-05-06 04:28:21

1.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上市公司提供擔保是否屬於關聯交易是否需參加董事會會議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甲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情況如下:
(1)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由A企業、B企業、C企業共同投資於2006年4月1日成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其中A企業認繳的出資為600萬元,B企業認繳的出資為300萬元,C企業認繳的出資為100萬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A企業、B企業、C企業的首次出資額為各自認繳出資額的25%,其餘70%的出資在2007年10月1日前繳足。
(2)2006年5月,甲公司為A企業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該擔保事項提交股東會表決時,A企業、C企業贊成,B企業反對,股東會通過了該項決議。
(3)2006年6月,A企業將實際價值100萬元的設備作價250萬元轉讓給甲公司,為此,給甲公司造成了150萬元的經濟損失。
(4)2006年7月,C企業擬將自己的全部出資對外轉讓給D企業,C企業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A企業、B企業徵求同意,但A企業、B企業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45日內未予以答復。
(5)2006年8月,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給甲公司造成了200萬元的經濟損失。B企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
【舉例說明:股東代表訴訟】
①侵犯的利益,是公司還是個別股東
若侵犯是個別股東的利益,則個別股東作為原告,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訴訟)。
②若A、B、C、D成立甲公司,甲公司欲與乙公司合並,2/3以上股東通過,但是少數股東堅持反對,其可以請求甲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在合並決議作出之日起60天,不能達成回購協議,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在90天之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若侵犯了公司的利益
舉例:A、B、C、D成立甲公司,乙侵犯甲公司的利益。則甲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甲公司不提起訴訟,則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通過董事會或監事會或直接提起訴訟)。
要求: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出資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出資期限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在本題中,甲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額、出資總期限均符合規定。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股東會對擔保事項的表決有哪些不符合規定之處?並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首先,A企業不應參加表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在本題中,A企業作為接受擔保的股東不應參加表決。其次,股東會不能通過該項決議。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由於B企業反對,因此,該項決議未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指出A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A企業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指出C企業能否轉讓自己的出資?並說明理由。
答案:C企業可以轉讓自己的出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在本題中,由於股東A企業、B企業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視為同意轉讓。因此,C企業可以轉讓自己的出資。
(5)根據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指出B企業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說明理由。
答案:B企業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證監會2006年8月在對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進行例行檢查中,發現以下事實:
(1)2006年2月,甲公司擬為控股股東A企業2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甲公司股東大會對該項擔保進行表決時,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的表決權總數為15000萬股,其中包括A企業所持的6000萬股。A企業未參與表決,其他股東的贊成票為5000萬股,反對票為4000萬股。
(2)2006年3月,甲公司擬為乙公司2億元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該擔保數額達到了甲公司資產總額的35%。甲公司股東大會對該項擔保進行表決時,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的表決權總數為15000萬股,表決結果為贊成票為9000萬股、反對票為6000萬股。
(3)2006年4月,甲公司擬租用股東B企業的設備。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甲公司董事會對該租賃事項進行表決時,有關表決情況如下:甲公司董事會由6名董事組成,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為5人,其中包括B企業的派出董事王某。王某未參加投票表決,董事會的表決結果為3票贊成、1票反對。
(4)2006年5月,甲公司擬為丙公司200萬元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甲公司董事會對該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有關表決情況如下:甲公司董事會由6名董事組成,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為5人,董事會的表決結果為3票贊成、2票反對。
要求及答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股東大會能否通過為A企業的擔保事項?並說明理由。
甲公司股東大會可以通過該擔保事項。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在本題中,接受擔保的A企業未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9000萬股)的半數以上通過。
【解釋】該考點見教材第8章第5節(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擔保的具體規定)。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股東大會能否通過為乙公司的擔保事項?並說明理由。
甲公司股東大會不能通過該擔保事項。根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在本題中,該項擔保未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15000萬股)的2/3以上通過。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董事會能否通過與B企業的租賃事項?並說明理由。
甲公司董事會可以通過該租賃事項。根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除王某外,無關聯關系董事為5人,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為4人,贊成票為3票,均符合法定要求。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董事會能否通過為丙公司的擔保事項?並說明理由。
甲公司董事會不能通過該擔保事項。根據規定,上市公司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在本題中,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人數為5人,贊成票為3票,未達到2/3的法定要求。
【解釋】該考點見教材第8章第5節(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擔保的具體規定)。
(1)股東大會
①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該擔保事項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應當迴避,該事項需要經過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②只要在1年內擔保數額超過上市公司資產總額30%的,屬於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
(2)董事會
①關聯交易
會議的召開條件必須經過無關聯關系董事的過半數出席,決議時必須經過無關聯關系董事的過半數來通過。
②擔保
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進行表決時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一般規定:需要經過全體董事的過半數
2)特殊規定(僅限於上市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需要經過出席董事會的董事2/3以上通過。
一定做:公司法案例三!!!
By張海峽發表於2008-8-723:54:00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題下稱"股份公司")是一家於2000年8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董事會於2006年3月28日召開會議,該次會議召開的情況以及討論的有關問題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出席該次會議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國考察不能出席會議;董事F因參加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託董事A代為出席並表決;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會議,委託董事會秘書H代為出席並表決。
(2)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作出決定,於2006年4月8日舉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東大會年會,除例行提交有關事項由該次股東大會年會審議通過外,還將就下列事項提交該次會議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即:增加2名獨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據總經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同意,聘任張某為公司財務負責人,並決定給予張某年薪10萬元;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表決時,除董事B反對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後存檔。
要求及答案: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是否符合規定?董事F和董事G委託他人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是否有效?並分別說明理由。
首先,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其次,董事F電話委託董事A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再次,董事G委託董事會秘書H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只能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託董事之外的人代為出席。
(2)指出本題要點(2)中不符合有關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首先,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召開股東大會的,應該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該事項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董事會通過的兩項決議是否符合規定?並分別說明理由。
首先,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通過的聘任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的決議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該事項屬於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其次,批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董事B反對該事項後,實際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過全體董事7人的半數。
(4)指出本題要點(4)的不規范之處,並說明理由。
董事會會議形成的會議記錄無須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根據規定,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董事會由11名董事組成,董事會於2006年2月1日召開董事會會議,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為7名。該次會議的召開情況以及討論的有關問題如下:
(1)為適應市場變化,經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
(2)2005年甲公司發生重大虧損,董事A提議對此不予公告,但在會議表決時,董事B、董事C明確表示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但該提議最終仍由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其他5名董事表決通過。
(3)經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解聘張某的公司總經理職務,會議決定由王某擔任甲公司的總經理。董事D提議對公司經理的變動情況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以公告,但遭到了甲公司董事長的拒絕。
要求:
根據以上事實和《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董事會決定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是否符合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董事會會議決定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不符合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募集資金用途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批准。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董事會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答案:首先,董事會不能通過該項決議。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只有5名董事贊成,低於董事會全體董事(11人)的半數。其次,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虧損,屬於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
(3)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如果甲公司董事會的決議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董事B、董事C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董事B、董事C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4)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董事長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董事長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屬於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
2006年5月,中國證監會在對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進行例行檢查中,發現以下事實:
(1)甲公司於2001年1月1日由乙企業、丙企業等6家企業作為發起人共同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成立時的股本總額為8000萬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2005年3月,甲公司獲准首次發行4000萬股社會公眾股,此次發行完畢後,甲公司的股本總額達到12000萬股。
(2)甲公司的主要發起人乙企業將已經作為出資應當交付給甲公司的機器設備(摺合2000萬元)作為自己的資產使用,至今尚未交付甲公司。
(3)甲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2006年2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出席該次會議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國考察不能出席會議;董事F因參加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託董事A代為出席並表決;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會議,委託董事會秘書H代為出席並表決。根據總經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同意,聘任張某為公司財務負責人,並決定給予張某年薪10萬元。此外,經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同意,決定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的募集資金用途。該次董事會會議,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後存檔。
(4)在2006年3月18日舉行的臨時股東大會上,除審議通過了發行公司債券(通知中列明表決事項)的決議外,還根據控股股東丙企業的提議,臨時增加了一項增選一名公司董事的議案,並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5)2006年4月20日,經董事會同意,甲公司為控股股東乙企業的銀行貸款提供了抵押擔保。
(6)為甲公司出具2005年度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陳某,在2006年3月10日公司年度報告公布後,於3月20日購買了甲公司2萬股股票,並於同年4月8日拋售,獲利3萬余元;某證券公司的證券從業人員李某認為甲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漲潛力,於2006年3月15日購買了甲公司股票1萬股。
要求: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開發行的股份應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在本題中,甲公司的股本總額為12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超過了股本總額的25%。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A企業的行為屬於何種性質的違法行為?A企業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案:乙企業的行為屬於虛假出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15%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2%-10%的罰金。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董事會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規定之處?並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首先,董事F、董事G的委託無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本題中,董事F採取電話方式而非書面形式委託董事A代為出席並表決不符合規定;而董事G委託董事會會議秘書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規定。其次,董事會通過「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的決議不合法。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如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的募集資金用途,應當經股東大會批准。最後,董事會會議記錄的簽名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而無需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增選一名公司董事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增選一名公司董事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5)根據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為控股股東乙企業提供抵押擔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為控股股東乙企業提供抵押擔保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6)根據本題要點(6)所提示的內容,陳某、李某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首先,陳某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符合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在本題中,陳某是在審計報告公布5日後買賣甲公司股票的,因此符合法律規定。其次,李某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間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在本題中,李某為證券業從業人員,因此,買賣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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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市公司能不能為其他公司提供擔保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3. 求 關於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風險及防範的論文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存在的問題與風險防範
鄧舸

摘要:由於政策、經濟環境等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響,同時也由於公司經營和治理方面出現問題,導致了擔保的濫用,反而使得巨額資金被佔用或逐漸蒸發。上市公司為大股東或關聯人擔保,實質上就是大股東或關聯人資金佔用及轉嫁風險的一種形式。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中的問題與風險,並提出相關的監管對策。
關鍵詞: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公司監管
作者簡介:鄧舸,供職於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存在的風險主要在於被擔保公司的履約能力。一旦被擔保人因為經營惡化、濫用資金等等原因,導致其到期無法償還債務,作為擔保人的上市公司就需根據擔保合同承擔連帶責任,從而給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或有負債變為實際負債。在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超過上市公司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一旦上市公司由於對外擔保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將誘發上市公司的財務風險,使上市公司陷入絕境。連環擔保的上市公司更形成了擔保債務鏈條,一旦鏈條中的某一家上市公司陷入財務危機,就會影響到一批上市公司的正常運行,進而影響證券市場的有序、穩定和健康的發展。目前對外擔保事項已成為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個風險隱患,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上市公司擔保問題的歷史、現狀
上市公司擔保行為的演變,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在1990年到1994年間,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及互保現象較為少見。當時,由於認為上市公司可以募集資金,其償債能力很少受到懷疑。上市公司因此貸款相對容易。公司上市後多積極爭取配股再融資,市場更多關注的是上市公司如何保配以及募資投向改變的情況。
1996年前後起,開始出現個別上市公司的擔保被控股股東惡意利用的案例。證券市場首批退市的上市公司之一的粵金曼,被拖垮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大股東粵金曼集團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高達9.95億元,這其中,粵金曼僅為粵金曼集團的所屬企業水產發展總公司提供的擔保就高達2.7億元。在上述階段,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或其關聯企業擔保的案例有較多的出現。
2000年6月之前,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多表現為為本公司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我國的上市公司多數是通過股份制改造從原有國營企業或母公司中剝離出的資產而形成的。因此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之間有著天然的「母子」關系。上市公司由於信譽要比普通企業高,其提供的擔保比較容易獲得銀行的認可。為了解決母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的債務融資問題,以上市公司的名義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就顯得順理成章。
本來上市公司為母公司或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應視為市場經濟下的正常行為,但由於目前我國法律制度還不完善,上市公司三分開不徹底,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還有待完善。因此,上市公司為本公司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在客觀上放大了正常經營活動的財務風險與經營風險,會在上市公司與其母公司及股東之間形成「債務轉移」。最終,風險會被逐漸「轉嫁」給證券市場上提供擔保的上市公司及證券市場的參與者。
鑒於此,中國證監會於2000年6月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從而直接杜絕上市公司為母公司或股東提供擔保所引發的風險。
自上述通知發布後,直接為股東擔保的情況基本得到遏制,但原有為股東已作的擔保難以解除,因此上市公司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所作的擔保仍大量存在。同時,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更多地表現為上市公司之間的互相擔保。其中,較為著名的是上海、深圳上市公司的「擔保鏈」和部分福建、新疆上市公司的「擔保鏈」。2002年,由於與ST國嘉形成互保鏈,上海的隧道股份、開開實業等上市公司紛紛涉訴,被判承擔擔保責任。ST國嘉的重組也因此困難重重,導致公司最終於2003年走向退市。在ST九州的「擔保鏈」中,ST海洋受到牽連,2001年全年和2002年半年度因此無法扭虧,也被終止上市。2003年上市公司新疆眾和、天山股份等也由於與出現巨虧的啤酒花公司存在互保關系而受到牽連。
2003年,證監會與國資委聯合發布了《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對上市公司為股東、控股50%以下子公司和附屬企業擔保進行控制。但公司與關聯方擔保減少的同時,長期以來未能根本解決的上市公司互保及連環擔保的現象卻日益普遍,由此可能形成風險的積累和連鎖反應。2004年度,隨著宏觀調控力度的不斷加強,作為融資附屬物的擔保風險可能隨著借款人資金鏈條的斷裂而集中爆發,互保公司之間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風險沿著「擔保圈」波及其他公司,引發局部金融債務鏈危機,損害相關公司的商業信譽以及銀行的資產質量,並最終影響到整個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
上市公司還開始頻頻為子公司擔保。2003年度,僅滬市上市公司就有213家上市公司對子公司發生擔保,擔保金額362億多元。為子公司擔保,已成為上市公司擔保的新趨勢。
巨額對外擔保為不少上市公司帶來了沉重的負擔。一方面,大比例的擔保損失導致上市公司業績大幅下滑,2003年深市上市公司存在擔保損失的有15家,平均的擔保損失為11191萬元,如ST南華西對控股股東巨額擔保涉及訴訟被判決承擔連帶責任,計提預計負債43403萬元,目前已暫停上市。另一方面,擔保所引發的訴訟糾紛大幅度增加。2003年度,僅滬市因擔保而涉訟的上市公司就約有73家,涉訟案件240多起,訴訟標的金額為33億元人民幣。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存在的風險
根據公開披露的資料及監管發現,上市公司擔保及互保中存在的一些現象和特點,需要給予密切關注,並制定對策,加以規范。
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現象普遍,擔保金額巨大,擔保風險已經遠遠超出了正常的承受能力。根據2003年度報告披露情況,滬市共有365家上市公司存在對外擔保,占公司總數的45%,累計擔保金額935.32億元。深市295家上市公司涉及對外擔保,占公司總數的58%,擔保總額為617億元。其中,滬市擔保總額超過公司凈資產50%的上市公司有41家(其中31家擔保總額超過公司凈資產),深市擔保金額占凈資產50%以上的公司家數有44家,上述公司履行擔保責任的能力值得質疑,更有甚者,一些資產凈值為負值的上市公司仍存在巨額對外擔保,如ST啤酒花。
2.為大股東及其下屬企業提供擔保的現象遠未根除。如2003年末上海就有16家上市公司尚存在為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擔保的現象,擔保總金額15億元,其中金額最大的ST棱光達3.88億元。
此外,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是,個別公司繞過《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雖然未給股東及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附屬企業擔保,但卻為大股東的控股股東提供了巨額擔保。
3.未經適當審議程序擅自對外提供擔保的現象屢禁不止。部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甚至其他人員越過董事會,自行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擔保,致使公司利益受損。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問題。典型的如新疆ST啤酒花,該公司董事長擅自對外擔保金額高達10億並隱瞞擔保事實,2003年最終釀成擔保財務危機。
4.有的公司所擔保的債權期限過長或者所承諾的擔保期間過長,個別上市公司承諾的對外擔保期間長達15年以上。即使被擔保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還可以,也很難肯定十幾年後會是什麼樣子,過長的擔保期間有可能帶來意想不到的風險。
5.擔保事項披露不全面,給判斷擔保風險帶來了困難。上市公司在重大擔保事項的公開披露中,對一些重要的擔保因素沒有詳細披露,或疏於披露,使投資者難以判斷風險。如相當一部分公司沒有明確披露所提供的具體擔保方式,是物的擔保(抵押、質押等),還是人的擔保(保證);多數公司都沒有明確說明所提供的擔保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有部分公司寄希望於由對方提供對等擔保來作為反擔保措施,但事實上這兩者並不是一個概念,對等擔保起不到規避擔保風險的作用。另外,絕大多數公司往往將被擔保債權的貸款期限與擔保期間混為一談,根據擔保法和有關司法解釋,除非有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為貸款到期後六個月,即使約定直至貸款還本付息,保證期間也只是貸款到期後二年而不是還清本息為止。

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法律後果
《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最高法院2000年12月13日開始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0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7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因此,對違反《公司法》第60條第3款的行為,應解釋為無效,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一般認為,《公司法》第60條第3款的立法本意是維護資本確定原則和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利益。資本確定原則要求股東對公司的投資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包括以接受公司擔保的形式,公司為股東擔保有違資本確定原則。公司為股東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可能損害其他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因為擔保在多數情況下不需要對價。公司在公司資產上設定擔保屬於設定財產負擔行為,與公司將財產無償贈與一樣,對債權人不利。根據這一立法本意,《公司法》第60條第3款應當解釋為不僅對董事、經理的限制,也是對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董事、經理即便經過公司股東大會或公司董事會授權作的擔保,也在該條限制之內,擔保合同也應作無效處理。
但是,上市公司給股東及其附屬公司提供擔保,其擔保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並未解除上市公司應承擔的相應責任。無論擔保是保證、抵押、質押,上市公司作為擔保人都將應擔保無效而要承擔民事責任,該民事責任屬於合同法上的法定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58條後段)。該責任的構成也是以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有過錯、債權人因此受到損失為要件。其中,作為擔保人的上市公司對擔保合同的無效的過錯是劃分擔保人、債權人、債務人在責任承擔上的關鍵,而且擔保人的過錯還應和債權人的過錯結合來考慮。由於前述《公司法》第60條第3款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因此,作為擔保人的上市公司存在的過錯是顯而易見的。同時在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投資關系是明顯的,根據證券市場公開原則,債權人對上市公司與其股東的關系是明知的,至少也是應知的,因此無法否認債權人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但實踐中還沒有公開的案例表明,作為債權人的銀行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和責任。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為股東及其附屬公司提供擔保,盡管其擔保合同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但上市公司仍將因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形成風險的深層次根源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或互保,歸根結底是為了融資。從宏觀角度看是調劑短期資金餘缺、優化資源配臵的方式,但從微觀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獲取資金的動機有時並非純粹地為了有利於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發展,由於政策、經濟環境等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響,同時也由於公司經營和治理方面出現問題,導致了擔保的濫用,反而使得巨額資金被佔用或逐漸蒸發。上市公司為大股東或關聯人擔保,實質上就是大股東或關聯人資金佔用及轉嫁風險的一種形式。同時,當上市公司業績滑坡,喪失了配股、增發或可轉債的資格後,也不得不依賴於貸款,而現行的銀行貸款體制,也使上市公司擔保、互保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
由於上述原因,盡管有關部門出台了關於對外擔保的規定,但上市公司仍出現了一些新的擔保手法,意圖繞開有關規定,打擦邊球:
1.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後,再由上市公司給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目前《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禁止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為上市公司股東或其附屬企業提供擔保,一些公司藉此由子公司為上市公司股東或其附屬企業提供擔保,再由上市公司給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從而變相達到為股東擔保的目的。證監會會同國資委2003年發布的《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雖對納入上市公司合並會計報表范圍的子公司對外擔保作出了與上市公司相同的限制性規定,但法律效力層次不高,在司法訴訟中能否作為依據尚待檢驗。
2.上市公司為大股東貸款提供反擔保;如A公司為大股東貸款提供擔保後,上市公司再為大股東向A公司提供反擔保,從而間接達到為大股東擔保的目的。
3.上市公司為潛在關聯的股東擔保。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擬將股權轉讓給A公司,而上市公司與A公司或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簽訂互保協議。
上市公司頻繁出現的巨額對外擔保給上市公司帶來較大風險。一方面,大比例的擔保損失導致上市公司業績大幅下滑,如2001年滬深兩市因擔保而產生損失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上市公司超過40家,其中計提損失金額超過1億元的有12家公司。比較典型的ST石化,公司計提金額高達7.8億元。另一方面,擔保所引發的訴訟糾紛大幅度增加。2002年上半年,因擔保而涉訟的上市公司大約有40家,涉訟案件60多起。而在下半年,有關擔保訴訟的公告更是紛至沓來。

完善監管措施,化解擔保風險。
規范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防範上市公司因對外擔保而產生的風險,是監管中應予以重視的問題。但擔保畢竟屬於企業的正常經營行為,問題的關鍵是如何控制風險。監管應當著眼於阻止違規擔保和適當控制擔保風險,而不是消滅擔保或者給正常的擔保活動增加額外負擔和成本。在擔保問題上,應當給予公司合理范圍內的充分自主和自由。
1.對存在重大對外擔保事項的上市公司加強監管力度,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除公司對外擔保總額指標外,還須跟蹤被擔保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及時調整上市公司風險分類,關注其異常情況,促使公司作好信息披露,釋放風險。
存在互保現象的上市公司如在同一地域,則監管部門應對雙方的經營及財務狀況重點關注,如互保雙方分處異地,則兩地監管部門應定期進行公司情況通報。
2.加強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一線監管,就擔保制定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標准,並督促公司及時披露有關擔保事項。
目前,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對達到標準的擔保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只能起到一定的揭示風險作用。監管部門可考慮對公司信息披露制定以下更為嚴格的標准:
(1)以逐筆羅列然後匯總的方式依次披露:被擔保方情況、擔保金額及其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擔保方式(在保證方式下註明是否為連帶責任保證)、貸款期限、擔保期間、是否有反擔保、是否涉訴、損失計提情況、被擔保人凈資產和資產負債率,內部審議程序及其他有關情況。
(2)對於違規擔保應當單獨披露,並說明整改措施和時間表。
(3)對於互保和連環擔保情況應單獨披露,給投資者了解系統風險的機會。 (4)要求公司披露被擔保方貸款的原因及貸款資金使用項目,以便投資者判斷擔保資金的預計使用效果和風險。 (5)要求公司了解被擔保公司的具體償債計劃並披露相關內容。(目前僅要求上市公司說明被擔保公司是否具有償債能力,公司往往一筆帶過,並未披露實質性的內容。)
(6)說明公司董事會對是否會承擔擔保責任的判斷及理由。 (7)獨立董事就對外擔保事項(非控股子公司),可比照關聯交易的處理,讓獨立董事就該事項發表意見。
3.加大對違規擔保的處罰力度。目前對違反《公司法》、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的上市公司,多以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方式處理。可考慮對一些在擔保中存在重大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進行公開批評並立案稽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樹立典型,以儆效尤。我會對三九醫葯的處理就有類似的良好效果。對違反上述規定給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並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除相關的行政處罰外,還可認定其未履行誠信義務,損害了公司利益,要求上市公司通過法定程序免除該責任人的職務,或認定其為市場禁入者。
4.不斷完善有關法規,堵塞公司利用法規空白變相違規的渠道。除已發布的文件外,可作眼於風險控制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作進一步的規范:
(1)上市公司不得為資產負債率過高的公司提供擔保,為同一家公司提供的擔保不得超過本公司擔保總額或者被擔保公司凈資產的一定比例等;
(2)上市公司子公司為上市公司股東或其控股子公司、附屬企業提供擔保,視為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適用上市公司不得為股東及其控股子公司、附屬企業提供擔保的禁止性規定;
(3)要求上市公司在簽訂的對外擔保合同中,除有必要的反擔保等措施外,還應加入適當的保護性條款。(如約定在被擔保方出現對上市公司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時,上市公司可以提前解除擔保合同或將擔保責任轉移至約定的第三方,使該條款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使上市公司在危機時處於有利的地位。實踐中如中關村在銀廣廈事件後解除其原有的擔保責任,陸家嘴解除為股東提供的部分擔保,這些措施減少了上市公司的擔保風險或是改正了擔保中的違規行為);
(4)擔保期間的約定不宜過長。市場經濟中企業的經營狀況不會一成不變,一旦被擔保企業經營業績等基本狀況發生根本變化,喪失還債能力,償債風險便會轉移到上市公司身上。因此,在上市公司為他人擔保時,約定的擔保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宜,之後可通過續約的方式逐年延長擔保期限,避免承擔過長的擔保風險;
(5)上市公司對其子公司進行擔保,應由公司總部進行全面控制,增加監控力度。上市公司應對此制訂了一套具體的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對貸款額度的限制,對子公司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指標的規定,條件許可的可要求採取資產抵押或質押的辦法,以求最大限度的控制風險。
以上風險控制措施可由上市公司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或者在內控制度或公司章程中予以確定。
5.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上市公司內控和決策審批程序。
實踐中上市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未經合法程序,超越許可權對外簽訂擔保合同的現象時有發生,顯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約束機制未產生作用。根據《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應明確董事會對外擔保許可權,超過許可權的需報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未批準的,上市公司不能對外提供擔保,杜絕越權擔保的出現。
上市公司應在內部建立完善透明的擔保審批制度。同時,上市公司也應避免層層授權,將本應由股東大會決定的擔保事項授權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往往又進一步授權由董事長或總經理行使權力。導致董事長或總經理個人隨意簽訂巨額對外擔保合同,產生大量或有負債,導致難以控制的風險。
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屬於關聯交易行為的,必須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等規定,通過相應的公司機關表決,並履行迴避表決、信息披露等義務。防止潛在、隱蔽的關聯交易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在這方面獨立董事應發揮評估、鑒別、參與決策的作用。

4. 上市公司為關聯企業提供擔保合法嗎可以嗎

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曾先後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然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此後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兩項《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並不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作了嚴格履行內外部程序的要求。這是由於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已成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東轉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擔保合同甚至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加之缺乏相應的防範措施,一旦作為被擔保方的控股股東不能償債,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就轉化為真實負債。這種提款機式的擔保,其實質極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產。這種控股股東通過擔保方式間接從上市公司抽回出資,致使上市公司可支配資金大大減少的行為,不由讓人聯想到「抽逃出資」。一般來說,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現行《公司法》明確規定禁止此類行為,但與此同時,《公司法》也並不當然認定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就是抽逃出資的行為。那麼如何規制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行為,使其合法合規地進行,同時加強防範上市公司的擔保風險?筆者根據上述分析並結合工作中的實踐,提出以下防範措施:1、相關法規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可以對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附加一定的限制條件。應當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對控股股東提供無限連帶保證,僅能提供一般保證。如此一來,上市公司作為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只有主合同經審判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2、健全上市公司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建立嚴格的擔保制度體系。上市公司制定嚴格的擔保制度,有利於董事會了解有關擔保事項的發展動態,有效控制可能產生的風險,保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3、倡導中小股東積極行使和維護股東權利,推動上市公司逐步走向優化治理和改善經營的軌道。在制訂有關擔保制度時,要充分考慮中小股東的利益,形成有效的、有利於中小股東維護自身權益、防範擔保風險的機制;4、上市公司在對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時,應該樹立較強的防範擔保風險意識,並且積極採取有效的手段。如要求被擔保人以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或股份等向上市公司提供反擔保;5、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是否對上市公司有利以及對全體股東是否公平、合理發表意見;6、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發表意見;7、應當進一步提高對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信息披露的要求。除詳細披露主合同及擔保合同外,還需對包括資產負債狀況、盈利能力、既往銀行信用記錄等在內的控股股東的財務狀況和資信狀況進行詳細披露;8、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中對控股股東經濟業務的披露非常有限,主要披露其資金佔用和償還情況,而且只注重數量,對於佔用原因披露較少,幾乎沒有對經濟業務進行披露。因此應加大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關經濟業務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充分保護中小股東的知情權;9、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參與對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決策。主要應由律師對擔保各方的主體資格、主合同、擔保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擔保批准程序、信息披露、擔保方式是否合理、擔保有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查並出具相關法律意見。只有加強防範才能維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北京中瑞律師事務所許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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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大關聯方交易是什麼意思

首先要搞清什麼是關聯方
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至於說控制是指有權決定於一個企業的財務與經營政策,並能夠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一般以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形式出現。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各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夠單獨作出決定,一般以合營形式出現。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或使其他企業依賴於本企業的技術資料等。當一方擁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或者一方雖然只擁有另一方20%以下表決權資本,但實際上具有參與財務和經營決策的能力,一般認為對另一方具有重大影響,重大影響一般以聯營企業形式出現。
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之間資源和義務的轉移價格是了解關聯方交易的關鍵。關聯方交易的主要類型包括: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提供資金;擔保或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等。

6. 上市公司能不能為其他公司提供擔保

合肥論壇只"法制在線"版有個網友問。說實
話,我雖然學習公司法已經有幾年,但是對於這個問題,一下真沒有個明確的
概念。查閱《公司法》後,我出了一個回答:
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
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根據
《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其二,如果是全資子公司,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
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
損害相關人的利益。
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
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附:《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
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
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
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此前網上已經有幾個律師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腦袋的接軌,如:
如果從擔保的目的來看,應當不可以。但現實市場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比較
常見,尤其是銀行貸款合同,具體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
照多人的做。關鍵是當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沒有做過這方面的實務。
多個股東按照多個的去做。關鍵是法律允許這樣的擔保就可以,還有當事人各
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沒有做過這個方面的實務。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
書面說明而已。
法律知識確實過於廣博,難以把握。但是我們不能不懂裝懂,對於別人的
問題,應該認真對待,否則自身知識和能力無法提高,也有損於律師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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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是什麼

【法律分析】
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2、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3、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4、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提供反擔保。5、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
第七條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
第八條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第九條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百分之七十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百分之十的擔保;
(四)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8.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和對外擔保,到什麼數額時,需對公司的證券部門匯報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第十八條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條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第二十七條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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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上市公司究竟能不能為其股東及關聯方提供擔保

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曾先後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然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此後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兩項《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並不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作了嚴格履行內外部程序的要求。這是由於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已成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東轉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擔保合同甚至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加之缺乏相應的防範措施,一旦作為被擔保方的控股股東不能償債,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就轉化為真實負債。這種提款機式的擔保,其實質極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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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關聯方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方提供擔保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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