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公司主要財務指標
財務管理在保險公司的運營和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在應收保費環節和准備金的核算環節等部分,容易出現一些風險,影響到了保險公司的正常運營,不利於保險公司的發展。
過高的流動比率會影響保險公司的獲利能力。
經營成果指標:主要包括利潤率、凈資產利潤率、成本率、費用率、賠付率、給付率、社會貢獻率、上交積累率。
但賠付率的高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特別是客觀條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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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保險公司kpi指標有哪些
營銷系列的指標主要有:計劃達成率(權重40%)、活動率、人均保費、人均件數、增員率、脫落率和三個月轉正率(以上權重各佔10%),各項指標均設定了健康標准值,並將機構的實際指標狀況與年終考核和月度績效工資的發放相掛鉤.
在經營性的單位中引進關鍵業績指標(KPI指標)是經營性單位規范操作流程和衡量運作結果很重要的手段和方法。但如何去有效合理地運用卻值得去研究。現在壽險行業營銷系列常用的KPI指標大體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結果性的指標:如首年度保費達成率、13個月繼續率、合格人力、脫落率等指標,這些指標是能夠直接反映營銷團隊經營結果和體現團隊實際價值的指標;而還有一種是過程性的指標:如增員率、人均保費、人均件數、活動率和費用控制率等指標,這些指標是導致團隊經營結果和最終價值的關鍵性指標。現在壽險公司基本上對這兩類指標都會比較關注,因為沒有對過程的控制是很難產生良好的結果的。
結果性的指標是真正反映團隊現行狀態和價值的指標,受偶然性的因素影響較小,也很難在短期內發生根本的改變;而過程性的指標受偶然性和突發性的因素的影響比較大,這些指標短期內和階段性的優異是可以通過人為的操作得來的,但短期和階段性的過程指標優異並不等於該銷售團隊的價值就會提升,我們應該清楚只有相對長期的階段性指標優秀才能造就一支優秀的團隊。如果將KPI指標用於對銷售團隊的考核,我們建議將結果性的指標權重加大到足夠引起管理者對團隊真實品質關注的比例,而對於過程性的指標考核的期限應該相對延長,用平均性的數值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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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保險業經營狀況指標
衡量銀行業資產安全的指標有:
銀行安全是指銀行的現金資產和預期收入足以償還本期和預期的債務,能夠消除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各種隱患,將風險控制在償付能力以內,保證其功能的正常發揮和經營秩序的穩定。
(1)信貸資產質量。這是衡量銀行經營狀況的最重要指標,從短期看,它影響銀行的效益;從長期看,它影響銀行的流動性。信貸資產質量主要受經濟增長率、經濟結構協調狀況、物價指數變動率、內部管理水平、貸款集中程度等因素的制約。
(2)表外資產質量。銀行的表外業務是指未列入銀行資產負債表、不影響資產負債總額的經營活動。廣義的表外業務包括傳統的中間業務和金融創新業務,狹義的表外業務專指金融創新業務。中間業務是指不動用銀行資金,替客戶承辦收付或其他委託事項,收取手續費的業務,包括匯兌業務、代理融通業務、信用證業務、租賃業務等。金融創新業務包括貸款承諾、金融工具創新兩類。貸款承諾又分為可撤銷的貸款承諾和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前者包括透支便利和信用承諾,後者包括發行商業票據、循環信用額、票據發行便利和回購協議。金融工具創新包括貨幣互換、利率互換、金融期貨、金融期權和遠期利率協議等。表外資產的質量如何,可能給銀行帶來極大的風險。
(3)存款增長速度。這一指標對於銀行安全的重要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存款是銀行擴大資產規模的基礎。第二,存款可以增強銀行的支付能力和流動性。只要存款的增量足以彌補支付的缺口,即使是資不抵債的銀行仍然可以繼續生存,並且有機會扭虧為盈。
二,衡量保險業資產安全的指標有:
保險相關比率是指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指標,這也是在考察保險發展程度時國際上通用
的指標。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等指標反映了保費收入總量與國內生產總值以及人口之間的關系,是時間序列的動態指標。計算這些指標的數據可得性強,且容易作橫向或縱向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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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人壽保險公司指標名詞
Q值:保險的一個代名詞,指代的是銷售保險所得的傭金。
公司不同,Q值也不同,一般一個Q指代的是1000元或者1200元的傭金,業務員每個月或者每個季度都有Q值考核,Q值必須達標了才能晉升下個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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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保險公司的主要經營指標有哪些
保險公司主要指標有:1、保費規模,2、增長率,3、經營成本。
『陸』 保險公司管理指標包含哪些
按照保監會要求,薪酬確定的指標分為財務運營類指標和組織管理類指標兩大類。其中財務運營類指標是指如保費、利潤、綜合成本率、股本回報率、市場佔有率等體現公司價值創造、實現公司價值增長的直接財務指標和重要運營指標,而組織管理類指標指實現積極健康的工作環境與公司文化的組織管理指標,具體包括團隊建設與員工發展成效、內部客戶滿意度等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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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保險服務評價指標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目前中國社會保障統計轉型尚未到位,構建新型社會保障統計體系是一項重要的社會管理基礎工程。南京財經大學林治芬教授主持完成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研究》從國際、國內兩個視角,理論、實踐、統計資料三個維度,分析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的構建主線和體系構成,為中國建立新型社會保障統計提供理論和設計參考,推動國際社會保障統計標準的建立及其國際比較。這項成果的創新之處有:
1.提出國際社會保障統計標准問題。成果全面分析了國際社會保障統計現狀,認為當前各國及各國際組織有關社會保障的統計口徑差別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社會保障本身包括的項目內容和形式不同,二是政府對社會保障管理的方式和范圍不同,三是社會保障行政管理費是否包括在內。由於沒有國際通用的社會保障統計標准,社會保障統計信息難以進行對比,嚴重影響著社會保障的國際比較研究,並制約著世界各國社會保障方向道路的選擇,理論界亟須加強對國際社會保障統計標準的研究。
2.提出中國社會保障統計轉型命題和發展趨勢預判。成果系統梳理了中國社會保障統計歷史與現狀,指出中國計劃經濟時期以生產統計為主,從1986年開始國家統計年鑒中增加了民政福利救濟統計,1990年增加了保險福利費統計,2001年增加了失業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統計,2007年社會保險取代保險福利統計,連同公共財政中不斷增加的政府社會保障支出統計,我國單位保障向社會保障轉變的新型統計體系初步形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未來的中國社會保障統計勢必成為一個獨立的統計大類。
3.釐定社會保障統計的內涵和外延,提出調整有關部門分工的建議。成果提出中國社會保障統計應包括10類內容,涵蓋五大部門。與理論規范相適應,應將醫療救助和教育救助統歸民政部門管理和統計;新農合統歸人社部門管理與統計;職業介紹統計從就業與工資大類中分出,與失業保險合並組成就業保障統計;勞動關系等勞動管理內容排除在社會保障統計之外;實行國家統計局的綜合統計與民政、人社、住建、衛生、財政五部門的分項統計相結合。
4.提出以社會保障統計信息需求為主線,以分類分層為重點,以第三方立場設計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的總體思路。成果探討了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的理論基礎,指出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的建構要服從於人的發展的最終目標,滿足政府、社會、民眾和理論研究的需要。中國近期社會保障統計體系建設的著力點是:社會保險統計以健全為主,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統計以規范精練為主,財政社會保障統計以協調銜接為主,住房保障統計以加強建設為主,就業促進統計以體系歸類為主。
5.提出四重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並進行實證檢驗和修正。成果以描述反映、監控管理、理論研究、績效評價四大功能需求的復合為邏輯主線,以制度覆蓋、待遇水平、負擔程度、財務可持續、政府貢獻比、公眾滿意度為核心,設計了包括29個核心指標和39個基礎指標在內的四重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釐清其中三個基本分類的復合:一是理論標志與實踐標志分別採用,二是城鄉與社會保障內容的復合分類應「先項目、後城鄉」,三是基本與補充兩個層次社會保險與其項目的復合分類應「先層次、後項目」。
6.提出全國社會保障支出總量的匯總方法和其他操作性建議。在民政、人社、住建、衛生、財政五部門社會保障支出相加的基礎上,扣除其重復部分,得出全國社會保障支出總量,而不是在各部門的支出中扣除,以保持各部分的獨立經濟意義和社會保障總量信息的准確。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均應區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統計其收支余;「社會保障/GDP」不是水平而是社會保障相對規模;養老保險負擔指標不是撫養比而是贍養比;社會保障國際比較兩大核心指標中的「社會保障相對規模」應採用全口徑的社會保障支出,「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比重」則應採取財政口徑的社會保障支出以及社會保障基本術語的中英文對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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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保險公司最關鍵的指標
最重要最關鍵的核心指標:償付能力
想了解保險公司的安全性,參考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就可以了。以下給出一些關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相關內容:
什麼是償付能力?
消費者花錢買各種人身和財產保險,就是希望在遭受天災人禍或生病、喪失勞動能力時,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我們提供經濟保障。此時,保險公司能不能依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就取決於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簡而言之就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公司最大的債主就是簽訂了保險合同的投保者,其實就是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能力。這種償付能力是通過一系列的指標來體現的,其中重要的一個就是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它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實際資本是「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這個「償付能力充足率」最少要大於100%。比率越大表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越強。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涉及到廣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是保監會監管工作的核心內容。根據9月1日開始實施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根據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三類。
1、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為不足類保險公司;
2、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為充足I類公司;
3、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的為充足II類公司
對消費者來說,償付能力充足率數字越大,在索賠或者領取保險金時,兌現越有保證。
來源:中國保險報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將須公開披露
11月10日,保監會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並從即日起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30日。《辦法》明確規定,當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時,保險公司需要公開披露。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向社會公眾公開披露反映其經營管理狀況的主要信息,其中包括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及保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但《辦法》也強調,上述規定僅為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辦法》規定的前提下披露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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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保險公司的考核指標
隨著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我國保險市場主體越來越多,各保險公司之間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各家保險公司也更加註重保險統計和公司的業績考核工作,以期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促進業務發展。應收保費率反映公司應收保費資產狀況,而結案率反映理賠進度,兩者均為保險公司比較重要的經營考核指標。但一直沿用至今的應收保費率和結案率指標的計算方法明顯是錯誤的,它們沒有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情況和理賠部門結案進度,需要予以改進和糾正。
一、傳統結案率計算公式存在的爭議
結案率既可按月、按季計算,也可按年計算,它是一個對外樹立公司形象,對內考核各級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情況的重要指標。因此,不論從實務角度還是從理論角度來看,我們都需要科學、合理地計算結案率,通過它來真實反映保險公司一定時期內的工作效率,尤其是理賠部門的結案進度。計算結案率的現行公式如下:
結案率=已決件數/(已決件數+末決件數)×100%
經過分析和檢驗,我們不難發現該公式至少存在三個方面的錯誤。第一,從統計原理而言,「已決件數」是時期指標,而「未決件數」是時點指標,兩者不宜在公式的分母中直接相加、在分式中直接相除,也就是說,由於兩者性質不同,「已決件數」和「未決件數」這兩個指標根本不具有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在年初的幾個月里,由於理賠工作剛剛開始,「已決件數」數值偏小,而「未決件數」對於已經開業多年的保險公司來說,基本上是常年相差不大而數值卻相對較大的一個數,所以,由此公式在年底之前按月或按季計算結案率時,所計算出的年初結案率就比較小,不能真實地反映理賠人員和保險公司當期的實際工作業績。第三,在一家新開業的保險公司計算結案率時,或保險公司無上年未決賠案而計算結案率時,由於「未決件數」數值為0,該公式變成:
結案率=已決件數/已決件數×100%
這時計算出的結案率始終為100%,結果顯然是錯誤的。
此外,在其他一些文獻中還陸續出現了幾個不同的結案率公式,主要有:
結案率=本年累計已決件數/本年累計已立案件數×100%(1)
結案率=本年已決賠案數/(本年發生賠案數+上年末決賠案數)×100%
(2)顯然,公式(1)只適用於新公司,或者無上年未決賠案的保險公司,而一家經營多年的保險公司在年初時是不可能沒有上年未決賠案的,所以此時公式(1)便是錯誤的。實際上,公式(1)的關鍵之處就是分母「本年累計已立案件數」只考慮到了公司新立案的案件數,沒有考慮到上年未決的賠案,而分子「本年累計已決件數」中顯然包含了屬於上年未決的賠案,這就形成該公式的分子分母不可比。而公式(2)的錯誤之處同傳統的現行公式是一樣的,即分子分母中的時期指標與時點指標不具有可加性,這樣計算出的結果仍然錯誤地表現為:年初時計算的結案率太小,以及新保險公司計算的結案率為100%等等。
二、結案率計算公式的「改進公式」仍不完善
對上述幾個結案率計算公式中的錯誤目前已有人提出了改進公式。其中,《保險研究》2004年11期刊發了周德俊同志撰寫的《科學設置結案率指標進行精細化管理》一文就很好地分析和指出了現行結案率計算公式的錯誤,並得到了結案率計算公式的「改進公式」。然而,經檢驗發現,該文章雖然指出了傳統公式的錯誤,但是所謂的「改進公式」卻並沒有真正改進原公式中的錯誤,而是把其中的一些錯誤又延續了下來。該文章的「改進公式」如下:
結案率=已決件數/(已決件數+末決件數)×100%(3)
其中A隨時間進度按月依次取值為1,2,……,12。毫無疑問,公式(3)的確改進了原來的結案率公式。但對照前面所指的傳統公式的三個錯誤進行分析,不難發現,公式(3)只是解決了其中年初結案率太小的問題,而其他錯誤仍然未解決。第一,「未決件數」是時點指標,修正後的「未決件數×A/12」還是時點指標,兩者仍然不宜直接相加和相比。第二,在計算一家新公司的結案率時,我們會更直觀地看到該公式的錯誤。例如,某家新開業的公司當年一月立案1200件,同期已決900件,顯然該公司此時的結案率應是900/1200;75%,可是按上述「改進公式」計算則變成9001(900+300/12)=97.3%,與實際結果相差很大。第三,公式(3)也沒有真正解決年初結案率指標太小的問題,因為一方面如上所述,「未決件數×A/12」還是時點指標,它與時期指標「已決件數」不宜直接相加,另一方面這樣計算的結案率也不符合真實情況,不能客觀地反映出一個公司當時的結案進度。
三、正確計算結案率的思路
事實上,根據統計原理和保險理賠工作的實際情況,只要針對現行結案率計算公式中的錯誤去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就能得到正確計算結案率的思路:第一,結案率是一個結構相對指標,反映的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這里的「整體」就是一家保險公司當時所面對的所有案件,「部分」即所有案件中已經結案的案件。隨著時間的推移,「整體」與「部分」均應越來越大,也就是說這兩者應構建成時期指標來相加和相比。第二,這里的「部分」即已決案件容易明確,即到計算指標時為止,已經結掉的案件,而「整體」即所面對的所有案件則可以分為當年新立賠案和上年未決賠案兩部分來處理,分別稱為「本年累計立案件數」和「年初未決件數」。第三,上年未決案件或稱「年初未決件數」就是上年底轉至當年初公司未結案的案件數,這個數是一個固定數值而不是時點指標了,並且在計算結案率時把年初未決案件數分攤到一年的12個月中去,這樣,每個月、每個季度就可以按時間進度計算結案率指標。根據以上思路,提出新的結案率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結案率=本年累計已決件數/(本年累計已立案件數+年初末決件數×A/12)×100%(4)
其中,A:1,2,……,12。
應該說,公式(4)解決了結案率的計算問題,它能夠真正反映保險公司的理賠進度。現在對照現行公式中的不足,逐一分析如下:第一,分子、分母中的三個指標中「本年累計已決件數」和「本年累計立案件數」為同一時期的時期指標,而「年初未決件數」是一個固定不變的數,三者之間具有了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解決了原來計算公式中年初結案率指標值太小的問題;第三,作為一個特例,計算一家新開業公司的結案率指標時,由於沒有上年遺留下來的未決賠案,即「年初未決件數」為零,因而公式變成了:
結案率=本年累計已決件數/本年累計立案件數×100%
它的分子、分母為當年同期的兩個時期指標,所反映的也完全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因此計算結果更直觀、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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