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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新政策2016公積金貸款

發布時間:2022-05-10 02:16:52

㈠ 公積金貸款最新規定

公積金貸款的規定是:借款人應當信用良好,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已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夫妻雙方均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貼息貸款;具有購房合同、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等。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十七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三、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四、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㈡ 北京公積金貸款最新政策

北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在北京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在北京購買自住住房,符合繳存條件,且夫妻雙方沒有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貼息貸款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其中,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1)若購買政策性住房,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2個月(含)以上,申請貸款前6個月足額連續繳存,且申請貸款時處於繳存狀態。(2)若購買非政策性住房的,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2個月(含)以上,申請貸款前12個月足額連續繳存,且申請貸款時處於繳存狀態。(3)若為在職期間在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也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離休、退休的;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4、出境定居的;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6、租房自住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7、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8、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9、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10、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㈢ 湖南公積金貸款新政策

法律分析: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於購房後2年內,憑房地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或憑證以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發票、契稅完稅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提取總額應不超過購房所支付的金額。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借款人(含已經出具異地貸款證明、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繳存賬戶余額僅可用於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1、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3、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擔保以所購住房抵押為主。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並計算。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㈣ 南陽公積金貸款新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調整為20%;繳存職工擁有一套經房管部門確認的住房,且已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在結清相應的貸款後,為改善住房條件,購買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可以繼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低首付比例達到30%,執行首套房貸款利率。

法律依據:《南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三、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放寬貸款條件。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調整為20%;繳存職工擁有一套經房管部門確認的住房,且已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在結清相應的貸款後,為改善住房條件,購買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可以繼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低首付比例達到30%,執行首套房貸款利率。繳存職工家庭成員包括:借款申請人、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房,憑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證明(戶口薄、戶籍證明)材料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申請時效,職工購買新建自住房的,從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由1年放寬為3年以內;購買二手房的,以契稅票或房屋產權證核發之日起由半年放寬為2年以內;建造、翻建自住房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任一有效證明簽發之日起由1年放寬為2年以內。

(二)提高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由原來的40萬元提高到50萬元;最長貸款期限30年,還貸年齡可以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購買二星級運行標識及以上「綠色」建築住房的,貸款額度可在核定額度基礎上上浮20%。

(三)放寬提取條件。繳存職工(含直系親屬)在就業地及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憑5年內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或貸款本息,並可同時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

(四)完善職工聯保貸款辦法。職工聯保貸款實行1~3人繳存職工保證,借款人、配偶與保證人繳存公積金余額之和占申請貸款額的比例由35%降到20%;取消保證人不許貸款的限制,允許保證人貸款,保留保證人保證期間不許提取個人賬戶公積金的規定。

(五)積極推進異地貸款業務。在外地就業繳存住房公積金、戶籍地在我市並在轄區內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具體按《南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異地貸款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六)加快探索組合貸款業務。加快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開展組合貸款業務的探索。繳存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費用時,可以向受託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由受託銀行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組合向繳存職工發放貸款。

㈤ 國家房貸新政策

法律分析:首套房房貸首付比例要求:1、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為首套房90平米(含)以下的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於20%,90平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於30%。

2、首套房商業貸款首付比例為30%,使用商業貸款買房利率將會上浮。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二十四條 對貸款人的限制:

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關於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託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給委託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㈥ 許昌公積金貸款新政策

法律分析:公積金貸款政策是:對於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對購買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不低於30%。 貸款額度方面,公積金貸款額度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50萬元。此外,對於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40萬元。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總款的50%。
公積金又稱公司的儲備金,是指公司為增強自身財產能力,擴大生產經營和預防意外虧損,依法從公司利潤中提取的一種款項,不作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轉增公司資本。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㈦ 住房公積金貸款新政策

法律分析: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等等。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㈧ 2016年萊陽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新政策有哪些

2016年萊陽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新政策有:
1、提高了貸款申請人的貸款額度;
2、提高公積金貸款上限至45萬元;
3、延長貸款年限至退休後5年;
4、職工無需再提供職工家庭收入證明材料和房租完稅發票;
5、實行租賃住房、物業費、專項維修資金提取等住房公積金使用新政策;
6、取消原租房提取政策中「房租支出超過家庭收入15%」的提取條件限制;
7、允許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煙台購房的本市戶籍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8、對涉及貸款額度計算的個人還貸能力系數和家庭收入的認定標准進行了調整;
9、提取時限由「取得規定購房憑證1年內一次性提取」調整為「在取得規定購房憑證3年內一次性提取」;
10、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由連續繳滿1年、累計間斷不超過3個月,調整為足額繳存6個月及以上即可;
11、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提取范圍由「職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調整為「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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