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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

發布時間:2022-05-11 20:52:46

『壹』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概述

債券質押式回購是參與者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其實質內容是:債券的持有方(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以持有的債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資金融入方的債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債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
一筆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涉及兩個交易主體、兩次交易契約行為。兩個交易主體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人方)、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兩次交易契約行為是指開始時的初始交易及回購期滿時的回購交易。無論是資金融入方還是資金融出方都要經過兩次交易契約行為。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證券市場的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上海證券交易所於1993年12月、深圳證券交易所於1994年10月分別開辦了以國債為主要品種的質押式回購交易,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發展我國的國債市場,活躍國債交易,發揮國債這一金邊債券的信用功能,為社會提供一種新的融資方式。
基本意義與發展
為進一步促進貨幣市場的健康發展、推動政策性金融債券和中央銀行融資券的流通轉讓、擴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品種、規范商業銀行的債券回購業務,1997年6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自1997年6月起,全國統一同業拆借中心開辦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和中央銀行融資券回購業務;商業銀行間的債券回購業務必須通過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不得在場外進行。
隨著滬、深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展,我國債券回購交易的券種不斷擴大。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於1995年8月8日聯合發出的《關於重申對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債券回購交易的券種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為了推動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完善債券交易機制、活躍上海和深圳債券市場,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推出了企業債券回購交易。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證券回購券種主要是國債、融資券和特種金融債券。可見,兩個交易市場中主要的債券回購品種是國債。開展證券回購交易業務的主要場所為滬、深證券交易所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滬深交易所的債券回購期限、品種
上海交易所現有實行標准券制度的債券質押式回購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個品種代碼分別為GC001、GC002、GC003、GC004、GC007、GC014、GC028、GC091和GC182。
深圳交易所現有實行標准券制度的債券質押式回購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個品種代碼分別為R-001、R-002、R-003、R-004、R-007、R-014、R-028、R-091、R-182。
深交所企業債回購期限有1天、2天、3天、7天4種。
3天和7天的國債和企業債回購是包括周末的,比如在星期五做了一筆,周末是有利率收入的。
具體的操作步驟:
一般個人投資者都只能主動借出資金,獲取質押的債券進行逆回購,只要在證券公司的交易操作軟體中做出賣出的動作即可鎖定固定年化利率收益。資金和利息當天晚上即可到賬,第二天可用。

『貳』 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基本規則是什麼

質押式回購有一定的原則性。
1.已經提交質押債券的上海投資者不得進行指定交易變更。
2.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說,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3.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標准券余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 分失敗。
4.國債質押期間的兌息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的。質押期間的兌付,處理當日,系統首先檢查兌付國債所涉出質證券賬戶有無欠庫。若無欠庫,則根據標准券余額、兌付國債的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出可兌付國債數量,並予以兌付劃付,且可兌付國債的劃付出庫優先於非兌付國債的出庫。若有欠庫,則全部暫不兌付。系統將該證券賬戶的國債兌付款以兌付權的形式保留在質押庫內,並按最後一次該國債適用的折算率計算標准券,直至該國債兌付權兌付為止
5.現有的上海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帳戶。
6.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注銷申報。
7.上交所所有上市國債(包含新上市國債,不包含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標准券用於新質押式回購交易。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還支持企業債回購交易。
8.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不可串用。質押債券與每筆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可串用。
9.出入庫申報不支持在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10.上海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
深圳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但不能用於T日回購融資。
11.上海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並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但轉回的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12.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上海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帳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還到期購回款。
13上海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圳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手的整數倍(1000元),;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叄』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交易流程和規則

1,債券回購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購委託——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做回購交易。
(2)回購交易申報——根據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主機做交易申報,下達回購交易指令。回購交易指令必須申報證券賬戶,否則回購申報無效。
(3)交易系統前端檢查——交易系統將融資回購交易申報中的融資金額和該證券賬戶的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進行比較,如果融資要求超過該證券賬戶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屬於無效委託。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機將有效的融資交易申報和融券交易申報撮合配對,回購交易達成,交易所主機相應成交金額實時扣減相應證券賬戶的最大融資額度。
(5)成交數據發送——T日閉市後,交易所將回購交易成交數據和其他證券交易成交數據一並發送結算公司。
(6)標准券核算——結算公司每日日終以證券帳戶為單位進行標准券核算,如果某證券帳戶提交質押券折算成的標准券數量小於融資未到期余額,則為「標准券欠庫」 ,登記公司對相應參與人進行欠庫扣款。(由於採取前端監控的方式,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參與人和投資者「欠庫」的問題,只有標准券折算率調整才可能導致「標准券欠庫」。)
(7)清算交收——結算公司以結算備付金賬戶為單位,將回購成交應收應付資金數據,與當日其他證券交易數據合並清算,軋差計算出證券公司經紀和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凈應收或凈應付資金余額,並在T+1流程辦理資金交收。
回購到期日,交易系統根據結算公司提供的當日回購到期的數據,為相關帳戶增加相應可融資額度。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或者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賬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償還到期購回款。
2債券交易規則:
1、 現有的上海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帳戶。
2、 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注銷申報。
3、 上交所所有上市國債(包含新上市國債,不包含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標准券用於新質押式回購交易。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還支持企業債回購交易。
4、 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不可串用。質押債券與每筆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可串用。
5、 出入庫申報不支持在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6、 上海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
深圳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但不能用於t日回購融資。
7、 上海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並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但轉回的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8、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上海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帳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還到期購回款。
9、上交所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手,1手=1000元標准券。
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
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交所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張,1張=100元標准券。
申報數量必須為10張的整數倍(1000元),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不超過100萬張(1億元);
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10、 已經提交質押債券的上海投資者不得進行指定交易變更。
11、 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說,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12、 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標准券余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敗。
13、國債質押期間的兌息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的。質押期間的兌付,處理當日,系統首先檢查兌付國債所涉出質證券賬戶有無欠庫。若無欠庫,則根據標准券余額、兌付國債的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出可兌付國債數量,並予以兌付劃付,且可兌付國債的劃付出庫優先於非兌付國債的出庫。若有欠庫,則全部暫不兌付。系統將該證券賬戶的國債兌付款以兌付權的形式保留在質押庫內,並按最後一次該國債適用的折算率計算標准券,直至該國債兌付權兌付為止。

『肆』 什麼是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

以下為上交所官方釋義:「債券協議回購是指交易雙方自主談判和協商議定,資金融入方(以下簡稱「正回購方」)在將債券進行質押登記並向資金融出方(以下簡稱「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並按約定回購利率支付資金利息,同時解除債券質押登記的交易。」
交易雙方自主談判和協商議定是重點,也就是說質押券、利率、期限、折算率全部是自主協商,交易所和中登不再承擔共同對手方的責任。按照交易所的操作指引,幾乎所有債券都可以做為質押券,利率、折算率,只要不超過100%都可以。從質押券范圍上看,協議回購的質押券可以是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債券,包括公開發行的和非公開發行的,私募債也可以,低評級債也可以。從期限上看,協議回購的期限是1-365天,由交易雙方自主確定。
其次,哪些人能參與?
按照交易所操作指引,金融機構或其產品可以做為融資方,其它符合條件的機構只能作為融券方。
以下為原文:
第十條 參與協議回購的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信託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保險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產品等;
(三)其他符合本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四)本所認可的其他投資者。歡迎聊聊協議回購那些事
請注意,金融機構和產品可以做為融資方,這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及其管理的產品!
其三,如何交易?
跟銀行間交易類似,點對點報價,談價,成交,下單。有券的找金主,有錢的找券主,談好了,通過券商下單交易即可。

『伍』 質押式報價回購在哪裡買

質押式報價回購在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購買。
質押式報價回購是指證券公司將符合《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自有資產作為質押券,以質押券折算後的標准券總額為融資額度,向其他指定交易賬戶以證券公司報價、客戶接受報價的方式融入資金,在約定的購回日客戶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相應收益的交易。
拓展資料: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 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交易系統中委託顯示「融資」*)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在交易系統中委託顯示「融券」*)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在質押式回購在交易過程中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該券一般由第三方託管機構進行凍結託管,並在到期時予以解凍。
業務性質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國債回購業務中「融資」指:正回購。即以券換資,以債券抵押獲得融資。一般需至券商櫃台進行操作同時不開放散戶進行正回購。
國債回購業務中「融券」指:逆回購。即以資換券,以出借資金獲得被抵押的債券(該債券不屬於逆回購方資產,僅表示正回購方抵押憑證,不可做其他操作)。可在交易軟體、電話中證券委託的「賣出」通道操作。
1、 現有的上海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帳戶。
2、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注銷申報。
3、上證所所有上市國債(包含[1] 新上市國債,不包含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標准券用於新質押式回購交易(代碼204XXX)。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簡稱"R-XXX"),還支持企業債回購交易(簡稱"RC-XXX")。
4、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不可串用。質押債券與每筆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陸』 什麼是質押式回購交易

  1.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正回購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入資金、出質債券的一方;逆回購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出資金、享有債券質權的一方。債券所有權並未實際交割。

  2. 債券回購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購委託——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做回購交易。

    (2)回購交易申報——根據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主機做交易申報,下達回購交易指令。回購交易指令必須申報證券賬戶,否則回購申報無效。

    (3)交易系統前端檢查——交易系統將融資回購交易申報中的融資金額和該證券賬戶的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進行比較,如果融資要求超過該證券賬戶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屬於無效委託。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機將有效的融資交易申報和融券交易申報撮合配對,回購交易達成,交易所主機相應成交金額實時扣減相應證券賬戶的最大融資額度。

    (5)成交數據發送——T日閉市後,交易所將回購交易成交數據和其他證券交易成交數據一並發送結算公司。

    (6)標准券核算——結算公司每日日終以證券帳戶為單位進行標准券核算,如果某證券帳戶提交質押券折算成的標准券數量小於融資未到期余額,則為「標准券欠庫」 ,登記公司對相應參與人進行欠庫扣款。(由於採取前端監控的方式,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參與人和投資者「欠庫」的問題,只有標准券折算率調整才可能導致「標准券欠庫」。)

    (7)清算交收——結算公司以結算備付金賬戶為單位,將回購成交應收應付資金數據,與當日其他證券交易數據合並清算,軋差計算出證券公司經紀和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凈應收或凈應付資金余額,並在T+1流程辦理資金交收。

『柒』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有幾種回購期限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設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購期限。

『捌』 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債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債、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以下統稱債券)在競價交易系統的現貨交易及質押式回購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債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規定。

本所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券品種,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投資者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進行債券交易,應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規定,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債券交易受託人,並與其訂立全面指定交易協議、債券現貨交易及債券回購交易委託協議。

會員應當對其向本所發出的債券交易申報指令的合法性、真實性、准確性及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會員將客戶債券申報作為回購質押券或者申報進行債券現券交易的,視為會員已經獲得其客戶的同意,本所對此不負審查義務。

第四條 會員及其他從事債券交易的機構,應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機制。

會員不得擅自使用客戶的證券賬戶或者挪用客戶債券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債券回購交易。違反本規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暫停其從事債券回購交易業務,直至取消交易資格,情節嚴重的,提交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五條 債券交易的登記、託管和結算,由本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相關規則辦理。

第二章 債券現貨交易

第六條 債券現貨實行凈價交易,並按證券賬戶進行申報。

第七條 債券現貨交易中,當日買入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八條 債券現貨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單位為手,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

(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

(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

(四)申報數量為1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手;

(五)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債券現貨交易開盤價,為當日該債券集合競價中產生的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連續競價中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債券現貨交易收盤價為當日該債券最後一筆成交前一分鍾所有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成交)。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三章 債券回購交易

第十條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採用競價交易方式,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30為連續競價時間。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第十一條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質押庫制度,融資方應在回購申報前,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申報提交相應的債券作質押。用於質押的債券,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轉移至專用的質押賬戶。

第十二條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債券回購交易委託時,應要求投資者提交質押券,並對其證券賬戶內可用於債券回購的標准券余額進行檢查。

標准券余額不足的,債券回購的申報無效。

第十三條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予以申報,融券方按「賣出」予以申報。

第十四條 當日購買的債券,當日可用於質押券申報,並可進行相應的債券回購交易業務。

第十五條 質押券對應的標准券數量有剩餘的,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十六條 債券回購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單位為手,1000元標准券為1手;

(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四)申報數量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手;

(五)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債券回購交易開盤價,為當日該回購品種集合競價中產生的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連續競價中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債券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十八條 債券回購交易設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購期限。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調整債券回購期限和品種。

第十九條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一次成交、兩次結算」制度,具體的清算交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則辦理。

第二十條 回購到期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購回價公式計算應進行交割的資金和質押券數量。

購回價計算公式為:購回價=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實際占款天數/365。

本條第二款所稱實際占款天數,是指當次回購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實際日歷天數。

第二十一條 債券回購交易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若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第二十二條 債券回購交易的融資方,應在回購期內保持質押券對應標准券足額。

債券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也可以申報繼續用於債券回購交易。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二十三條 可作質押式回購的債券品種,由本所在債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據市場或發行人情況變化,暫停有關債券用於質押式回購交易。

在本所上市的跟蹤債券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比照債券進行回購交易,申報單位為份,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份。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術語含義為:

(一)凈價交易:指在債券現貨交易中,以不含有應計利息的價格報價並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質押式回購交易:指將債券質押的同時,將相應債券以標准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准券數量為融資額度而進行的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其中,質押債券取得資金的交易方為「融資方」;作為其對手的交易方為「融券方」。

(三)標准券: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通過質押式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四)標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債券現券品種所能折成的標准券金額與債券面值之比。

(五)質押券:指申報提交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債券回購交易質押物的債券。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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