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對價
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代價。 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
《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不符合雙方認可的對價,不僅構成民法中的違約責任,在票據法中也被認為是無對價,只有在事後追認同意的,才構成對價。
(1)交易對價擴展閱讀
必要條件:
1、對價必須合法;
2、對價須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對價,過去的對價不能構成有效的對價;
3、已經存在的義務和法律義務不能作為對價;
4、對價須具有真實價值,但毋需完全等價;
5、對價必須來自受允諾人包括其代理人;
6、放棄有效的訴權構成對價;
7、部分支付不能作為償還全部債務的有效對價,但這一規則受到禁反言規則的制約。
Ⅱ 什麼叫對價它可以有哪些內容
對價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具體內容如下:
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代價。
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
對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
對價從法律上看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而從經濟學的角度說,對價就是利益沖突的雙方處於各自利益最優狀況的要約而又互不被對方接受時,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這一沖突。
換句話說,在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由於經濟利益調整導致法律關系沖突時,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讓步。這種讓步也可以理解為是由於雙方從強調自身利益出發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一種補償。
對價是指締約者之間因締約行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損失。對價制度是英國契約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除開蓋章契約之外的一切契約成立的必要前提條件。
所謂對價,就是以自己的諾言去換取對方的諾言,或者說,是為了使對方作出某些有利於自己的行為而以自己對等的行為來作為保證。
Ⅲ 對價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對價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承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條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第十一條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
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Ⅳ 支付對價什麼意思
對價原本是英美法律的概念。在英美的法律中,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支付對價為要件,相當於大陸法系的「要約-承諾」。按照英美法的「獲益-受損」規則,如果要約人從交易中獲益,那麼這種獲益就是其作出允諾的充分約因;如果承諾人因為立約而受損,那麼這種損失也是其作出允諾的充分約因。即,獲益和受損都是允諾的約因。
支付對價,指的就是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避免給流通股帶來新的損失而對流通股做的補償。比如10股對付3股,即非流通股東向流通股東按流通股本每10股送3股。
拓展資料:
非流通股股東的股票原來是不能在股票市場上買賣交易的,所以股票市場上他的股票股價高低與他沒有關系。
股改後,這部分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場上流通了,享受股票市場帶來的高價,因此,為了獲得流通權,非流通股股東必須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另一個原因,非流通股股東當時獲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時,價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獲得的,而流通股股東都是從股票市場獲得的股票,價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見,也應該支付對價。
支付對價是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違約賠償。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經核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獲得股票上市流通權。但對於發起人股份(無論是國有股還是社會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國有股),則應在招股說明書中載明「暫不流通」。
非流通股股東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時明確其持有的股份「暫不流通」,是投資者做出投資該公司流通股決策的最為重要的條件之一,是「投資合同」中的重要條款。
盡管非流通股股東沒有向流通股股東做出單獨的承諾且雙方之間沒有形式上的協議,但這種合同法律關系是存在的。
實施股權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東獲得上市流通權就構成了違約行為,對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造成了損害,從而其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而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就是支付違約金。
Ⅳ 對價啥意思
對價是指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代價。且該對價一般由雙方協商確認,但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第十一條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
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Ⅵ 交易價格和合同對價的區別
交易價格指的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合同對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從法律關系看,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某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一個人對允諾的承諾。從法經濟學角度說,對價就是沖突雙方處於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
【法律依據】
《公司法》。
Ⅶ 將以發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對價是什麼意思
發行股票方式有多種,支付交易對價簡稱支付對價。
支付對價是指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避免給流通股帶來新的損失而對流通股所作的補償。非流通股股東當時獲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時,價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獲得的,而流通股股東都是從股票市場獲得的股票,價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見,應該支付對價。
俗稱等價交換。
Ⅷ 如何深入淺出地解釋合同法中的「對價」呢
對價是源自英國普通法合同法體系的一個獨特概念。它是簡單合同所必需的三個基本要素之一。無對價的合同視為無效合同。對價必須存在且必須充足,但對價可能不充足。同時,在法官的司法過程中,要警惕對價的濫用,注意平衡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公平原則這兩個價值。有效對價可能包括從一方向一方轉移權利、利益、物質或精神利益,或另一方給予、遭受或承擔的某些耐心、損害、損失或責任。對價是一個必須存在的東西,必須充足但是可以不充分。
Ⅸ 期貨交易的對價買,對價賣和買,賣到底是什麼區別
對價成交,只有在有把握在買入後很短時間內價格就會上漲,脫離成本區的時候才用。因為對價成交是虧一個點的,試想一進單就虧1點,而價格遲遲不漲,是什麼感覺。如果對價成交,價格不漲反跌,就算1個點砍倉,也是虧了2個點出來,風險收益也對你不利。
股指期貨交易與股票交易相比,有很多明顯的區別:
(1)股指期貨合約有到期日,不能無限期持有。股票買入後正常情況下可以一直持有,但股指期貨合約有確定的到期日。因此交易股指期貨必須注意合約到期日,以決定是提前平倉了結持倉,還是等待合約到期進行現金交割。
(2)股指期貨交易採用保證金制度,即在進行股值期貨交易時,投資者不需支付合約價值的全額資金,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履約保證;而目前我國股票交易則需要支付股票價值的全部金額。由於股指期貨是保證金交易,虧損額甚至可能超過投資本金,這一點和股票交易也不同。
(3)在交易方向上,股指期貨交易可以賣空,既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因而股指期貨交易是雙向交易。而部分國家的股票市場沒有賣空機制,股票只能先買後賣,不允許賣空,此時股票交易是單向交易。
(4)在結算方式上,股指期貨交易採用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交易所當日要對交易保證金進行結算,如果賬戶保證金不足,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否則可能會被強行平倉;而股票交易採取全額交易,並不需要投資者追加資金,並且買入股票後在賣出以前,賬面盈虧都是不結算的。
Ⅹ 交易對價是什麼意思
交易對價指的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代價。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
交易對價出現在股票上,其基本含義是未來非流通股轉為可流通時,由於會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因此,流通股股東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時,非流通股股東也要對這一行為發生時將充分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不受損作出相應承諾。顯然,這實際上是雙向承諾。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國股市必然並軌的未來,尤其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拓展資料】
把對價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國的股權分置改革,其特殊內涵如下:
1.對價的雙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兩類股東。
2.對價的標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權。未來非流通股要流通,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會給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風險或損失,非流通股股東可流通權的獲得必須要與股民對價才能實現。
3.對價的前提是。一方為達其經濟利益的最優化對可能給另- -方造成的損失給予-個承諾來進行保護。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包含的要素有:委託人、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對象。
證券交易對象指需要交易的股票、債券、基金等在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種,也就是投資者的投資對象。
證券交易對象也指可以自由買賣股票的人。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營利性法人和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於後一種。
對價關系是指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互負對待給付義務之間互相依賴關系,通即所謂「你與則我與, 你不與則我亦不與」的關系。對價關系是雙務合同區別於單務合同的本質特徵。
買賣合同中,我賣你東西,你給我錢,我有交貨義務,你有付款義務,這兩項義務互相依賴你沒有交貨義務,則我沒有付款義務,反之亦然。這時,雙方之間就產生了對價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