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承兌匯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兌匯票業務管理,控制承兌匯票業務風險,確保資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有關規定,結合徐州海倫哲專用車輛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徐州海倫哲專用車輛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各級全資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承兌匯票是指公司采購貨物或接受勞務開出的,以及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
第四條 辦理收票、開票、貼現、背書轉讓和承兌等有關承兌匯票業務必須經過公司總經理或財務總監授權。
第五條 財務部門是承兌匯票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開出承兌匯票
第六條 公司采購貨物或接受勞務時,可以根據需要開具承兌匯票進行支付,但必須具有真實的貨物購銷行為、簽署購銷合同,並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第七條 承兌匯票業務必須在公司核準的融資授信額度或短期融資綜合授信額度內辦理。
第八條 公司相關部門需根據當月資金計劃,在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及財務總監審批後,方可開出承兌匯票業務。
第三章 收到承兌匯票
第九條 公司銷售和財務部門必須按照信用政策的規定收取承兌匯票。
第十條 公司對外銷售不接收商業承兌匯票。如特殊情況需收取商業承兌匯票,需核實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與償付能力,經公司財務總監批准後,方予以接收。
第十一條 收到背書轉讓的承兌匯票必須及時在承兌匯票「背書人欄」上註明公司名稱。銷售部門在收到承兌匯票後必須及時將承兌匯票交到財務部門集中管理,雙方簽字登記,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在收到承兌匯票後,應對所接受承兌匯票的真實性主動向出票銀行或開戶銀行進行查詢核實,以確保票據的真實性。
第四章 承兌匯票的背書轉讓及貼現
第十三條 公司可將承兌匯票背書用於對外支付。財務部門辦理背書轉讓業務時,應根據付款申請單、合同履行與結算單據檢查付款手續是否完備,核實收款單位是否與合同和發票相一致。
第十四條 財務部門在辦理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業務時,必須在「被背書人欄」註明被背書人全稱,並對背書轉讓情況(包括承兌匯票號、背書批准人、背書轉付單位、申請付款業務部門等)進行登記。申請付款的業務部門到財務部門辦理取票手續時須簽字請領。
第十五條 財務部門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時,必須在「背書人欄」註明貼現金融機構名稱。
第十六條 財務部門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業務取得的貼現資金必須於貼現當天劃入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五章 承兌匯票到期收回或承兌
第十七條 對於收到的承兌匯票未經背書轉讓,在承兌匯票到期前約定的工作日,財務部門負責持票委託開戶銀行向承兌銀行辦理托收手續,保證到期收齊票款。
第十八條 財務部門負責籌措資金,辦理公司開出承兌匯票的到期承兌工作。
第六章 承兌匯票保管與檢查
第十九條 財務部門是公司承兌匯票保管的第一責任部門,財務總監是公司承兌匯票保全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必須建立《承兌匯票登記薄》,對承兌匯票應有專人進行登記、保管,嚴格遵循賬實分管的原則。承兌匯票數量較多時也可以將承兌匯票委託公司開戶銀行進行保管,並與委託保管銀行簽訂書面委託協議,分清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負責保管承兌匯票的財務人員不得兼管應收票據或應付票據賬目,不得保管預留銀行印鑒等。
第二十二條 財務部門每月至少對承兌匯票進行一次盤點,必須指派不相容崗位人員對所有開票、收票、貼現、背書轉讓、承兌等與承兌匯票有關的業務進行檢查,並對賬實進行復核,檢查與復核情況要形成記錄,檢查人與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並將檢查結果報告財務總監。對外委託銀行保管承兌匯票的,財務部門必須安排不相容崗位人員每月至少與銀行核對一次,雙方對核對結果簽字確認。
Ⅱ 銀行承兌匯票在市場上的流通是怎麼樣的
1、持票人到期直接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2、持票人向與自己有真實交易的債權人背書轉讓;3、持票人在匯票到期前向銀行申請貼現。
Ⅲ 收承兌匯票時應該注意什麼
收承兌匯票時應該注意風險防範:
1、嚴格按規定審查承兌或者貼現申請人的資格、資信與經營狀況。並且按規定對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客戶收取合理的保證金,落實相應的擔保措施。
2、會計簽發時,嚴格審查銀行承兌匯票所需資料的完整性,如果要求承兌申請人提供承兌申請書、審批書與購銷合同等。臨櫃復審時,認真審核銀行承兌匯票的內容。
3、盡量到客戶處收票,尤其是金額較大的銷售款,這樣可以現場挑票、換票,避免大量的不合格票流入到企業,導致退票、追證明等後續繁雜工作。
還要注意識別判斷真偽:
一查:即通過審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確性、合法性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二聽:即通過聽抖動匯票紙張發出的聲響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三摸:即通過觸摸匯票號碼凹凸感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四比:即藉助票面「四種防偽標志」比較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五照:即藉助鑒別儀的「四個燈」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3)參與銀行承兌匯票市場的交易中擴展閱讀
承兌行為只發生在遠期匯票的有關活動中。在中國國內的貿易中,承兌匯票分銀行承兌匯票與商業承兌匯票兩種。這兩種匯票都與遠期付款有關。商業承兌匯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兌,也可由付款人出票並承兌。
商業承兌匯票業務僅限於人民幣,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每張匯票的金額一般不超過五千萬元。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不同,決定了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信用,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信用。
目前銀行承兌匯票一般由銀行簽發並承兌,而商業承兌匯票可以不通過銀行簽發並背書轉讓,但在信用等級和流通性上低於銀行承兌匯票,在銀行辦理貼現的難度較銀行承兌匯票高。
Ⅳ 銀行承兌匯票是什麼意思,匯票是做什麼用的,講的通俗點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企業作為承兌人的稱為商業承兌匯票,銀行作為承兌人的稱為銀行承兌匯票。
承諾兌付,即這張商業匯票項下的付款義務誰來承擔。在國內,銀行的信用普遍被認為高於企業信用,因此銀行的承兌行為提高了出票人開出商票的市場接受度和流通性,所以銀承才普遍稱為市場認可的支付工具。
銀行承兌匯票主要有三種應用方式:
一是企業以銀行承兌匯票支付貨款來彌補短期資金不足,從而節省現金流支出;
二是企業開出差額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可放大信用,用更少的錢、更低的融資成本籌集更多資金;
三是企業資金短缺時還可將收到的銀行承兌票據申請貼現或者背書轉讓,及時補充流動資金或支付貨款。
(4)參與銀行承兌匯票市場的交易中擴展閱讀
從產生源頭來看,商業匯票是一種支付工具,因貿易背景而生。但是,其一旦產生,則具有了票據法所規定的「無因性」,不因貿易背景而滅。
因此,銀行的承兌行為一旦產生,便與之前的貿易背景分離。不論之前發生了什麼,只要所持票據符合形式要求,持票人均有權利要求銀行到期承兌。
作為一種延期支付工具,如果尋根究源,商票實質可看作應收賬款的一種憑證,是應收賬款的表現形式。
如果有了銀行承兌,持票人未來預期收到現金流的確定性更高而已。因此,就可以理解,為什麼承兌行在本行有授信額度或承兌人為本行的銀票貼現一般在銀行是低風險業務,而保理業務則是一般風險業務。
Ⅳ 銀行承兌匯票有哪些風險
風險:
一、承兌犯罪具有交叉性,往往涉及多個罪名,正是這種交叉性復雜性構成了承兌匯票犯罪監管的難點。而且,銀行只能是形式上做一些審查,這就給了一些違法犯罪分子鑽空子的機會。
二、一些金融掮客利用非法手段從一家銀行輸出承兌匯票,然後到另一家銀行進行貼現,套取銀行資金,進入股市操作或進行收購上市企業。
他們的主要做法是:首先與別的企業聯手,偽造交易合同,然後採取反復使用同一增值稅發票原件,或非法購買、借用別的企業貸款卡、財務專用章等資料;抑或是集團內部各公司之間對開增值稅票,騙取銀行承兌匯票。
(5)參與銀行承兌匯票市場的交易中擴展閱讀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銀行承兌銀行出票人於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Ⅵ 銀行承兌匯票的具體辦理流程
1、簽訂交易合同
交易雙方經過協商,簽定商品交易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採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作為銷貨方,如果對方的商業信用不佳,或者對對方的信用狀況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較為穩妥。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由銀行信用作為保證,因而能保證及時地收回貨款。
(6)參與銀行承兌匯票市場的交易中擴展閱讀: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於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銀行承兌匯票折價銷售。銀行承兌匯票的主要投資者是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和市政實體。其特點是:信用好,承兌性強,靈活性高,有效節約了資金成本。用銀行承兌匯票為商業交易融資稱為承兌融資。
由於有銀行擔保,所以銀行對委託開據銀行承兌匯票的單位有一定要求,一般情況下會要求企業存入票據金額等值的保證金至票據到期時解付,也有些企業向銀行存入票據金額百分之幾十的保證金,但必須銀行向企業做銀行承兌匯票授信並在授信額度范圍內使用信用額度,如果沒有銀行授信是沒有開據銀行承兌匯票資格的。
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作為底卡進行保存;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由銀行承諾到期付款的匯票稱為銀行承兌匯票;由實力雄厚,信譽卓著的企業承諾到期付款的匯票稱為商業承兌匯票。由於市場經濟所必需的信用體系在我國尚未完全建立,商業承兌匯票使用范圍並不廣泛,我們經濟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是銀行承兌匯票。
Ⅶ 銀行承兌匯票是什麼它有什麼用
承兌匯票指辦理過承兌手續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並經付款人在票面上註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付款人承兌以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經購貨人承兌的稱「商業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的稱「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的作用:由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是在銀行結算業務基礎上發展的、是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的銀行信用活動,是銀行信用對商業信用的發展和補充,
因此,對於建立全國統一的票據市場,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於增強銀行服務功能,擴大商業銀行的信用活動范圍,對於促進賣方企業的商品銷售,降低買方企業的經營成本,都具有積極的作用。
銀行承兌匯票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可以彌補商業信用的不足,防止因企業拖欠貨款而形成「三角債」,有利於促進商品流通,加速社會資金的循環和周轉等。
(7)參與銀行承兌匯票市場的交易中擴展閱讀:
假冒、變造、「克隆」承兌匯票的識別:
一查:即通過審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確性、合法性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二聽:即通過聽抖動匯票紙張發出的聲響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三摸:即通過觸摸匯票號碼凹凸感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四比:即藉助票面「四種防偽標志」比較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五照:即藉助鑒別儀的「四個燈」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Ⅷ 求問銀行承兌匯票地下交易的由來及風險有哪些
背景材料地下『票據貼現市場』和『票據拆分市場』的由來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要你擁有良好的信用,且法律允許或者至少不禁止的情況下,理論上講:都可以拿自己的信用去「掙錢」。銀行承兌匯票的誕生,正是銀行充分利用了自身的信用價值:用信用去「換錢」。即: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收取手續費。盡管手續費聽起來不多,一般是萬分之一,但經不住量大:簽發的多、貼現的多、金額大(銀承匯票最大可以簽發票面金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的),所以,日積月累下來,對於銀行的中間業務,也是一筆可觀的收入。更重要的是,這一金融支付結算工具,在競爭激烈的今天,也日益成為銀行招攬優質客戶、進而攬存增儲的競爭手段。一般地說,哪個地域出現了一個經濟效益良好的優質企業,都是銀行鎖定服務的目標。而在企業作為買方的時候,如果能得到其開戶銀行的支持,同意為其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的話,那麼,企業一般只用30萬的保證金,就可以換取銀行簽發的100萬的銀承匯票去購買原材料,這樣一來,節省了大筆現金。
這在『現金為王』的今天,對於企業來說,也是個很大的誘惑。所以,許多優質企業選擇開戶銀行的時候,都以能否為其簽發銀承匯票為標准。正是基於這種銀企各取所需的吸引,雙方一拍即合,聯手共同推進了我國銀行承兌匯票的廣泛運用,繁榮了網上網下買賣銀承匯票的市場。但是,由於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涉及到對銀承匯票的認識、認可和順利使用,各地也表現出不平衡的狀態。事實上,銀行業務的推廣發展通常都落後於市場經濟主體的需求。就是說,有的地方企業的開戶銀行根本就沒有被授權或者沒有辦理過貼現業務,致使銀承匯票的受讓方,也就是購銷合同的賣方雖然高高興興的將自己的貨物賣了出去,也得到了有銀行承諾可以兌付的匯票,但就是要在自己手中白白的停留到票據到期日才可以通過托收獲得貨款。那麼這個等待的期限一般是6個月,也就是說,在長達6個月的時間里,賣方手中的匯票由於其開戶行無法辦理貼現是無法變現的。那麼是否可以使用呢?理論上講,如果其有經濟來往是可以將票據背書轉讓用以支付貨款或者其他費用的,但是,其手中的票據金額和其需要支付的其他貨款的金額又未必正好一致,假如其手中的票據面額是10萬元整,而需要支付的費用或者貨款僅僅5萬元整,由於當地銀行業也沒有健全完善的票據拆分業務(俗稱『大票換小票』,類似於『換零錢』)無法將手中的『大票』折換成『小票』,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那麼,其手中的票據就是無法使用。也就是說,由於當地銀行無法辦理貼現業務,當地又缺乏一個正規的『票據拆分市場』,致使票據持有人既無法將手中的票據流通起來,同時,也白白損失了6個月的利息。這對於票據持有者來說,是個急需解決的事情。在商品經濟的年代,只要有需求就會有市場,於是,一些自然人(起初大部分是銀行員工),由於其經常接觸這些票據的供、求者(附:上面已經提到過使用銀承匯票的好處),通過銀行無法拆分和無法貼現的票據就被有實際需求的雙方通過中間人做媒介流轉了起來,就這樣,地下的『票據拆分市場』和『票據貼現市場』就慢慢成長起來。參與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可以歸納為一個原則:無利不起早。參與買賣票據的中間人(俗稱『票販子』)日積月累也有不菲的收入,因之,在中間人的因勢利導下,這個市場也就日益繁榮壯大。那麼,是不是參與使用銀承匯票的各方都皆大歡喜,沒有風險呢?答案是否定的。
風險提示及防範
(一)、風險主體:只要參與銀行承兌匯票的主體其實都有風險,下面只重點強調五個主要參與主體的風險。同時,也將沒有參與地下交易的貼現銀行和出票銀行的風險作為一個票據交易整體環節的一部分一並進行法律風險提示。
1、將票據出售給票販子的賣票方
2、從票販子手中購買票據的購票方
3、貼現銀行
4、承兌銀行(一般都是出票行)
5、中間人(票販子)
(二)、法律風險類型
(1)、賣票方的民事法律風險及防範:如果直接將票據賣給(經濟術語叫貼現,為了方便理解,以下都使用俗語)中間人,最好一手交票一手收款,否則,如果有時間差的話,就是說,中間人拿了你的票據,並不立即付現款給你,稱找到買票人後再支付,那麼在這個時間差里,無論中間人是故意失蹤或者非故意失蹤,你的票據權利就無法兌現。如果中間人故意失蹤,你可能就是被詐騙了;如果中間人非故意失蹤,由於是沒有銀行參與的地下交易,你不可能象向銀行貼現一樣,即使銀行員工跑了,也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廟,直接找銀行清算是一點問題也沒有。但對於這些沒有廟的流動和尚,最好是要求現場交易。
(2)、購票方的民事法律風險及防範:購票方有必要審查一下你的直接前手(就是通過中間人交易給你的賣票方),其簽章的真實性。根據《票據法》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所以,如果一旦被追索而直接前手簽章不真實的話,那麼作為購票方是要承擔民事上的不利後果的。
(3)、貼現銀行的民事法律風險及防範:作為貼現銀行,不要覺得票據在手中就安枕無憂了。一定要實時關注人民法院等相關報紙的票據掛失或者除權判決信息。以便於及時採取申報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利益的措施。雖然即使錯過了這個時機也還有其他司法救濟措施,但是,那些救濟措施,一是成本大,二是最終判決的標的款未必能夠全部得到執行。
(4)、出票行的民事法律風險及防範:一般地說,貼現銀行受理票據後,都會向出票行發出查詢通知,以明確受理票據的真實性及沒有法律上的障礙:即票據未被掛失或者除權判決。如果沒有上述情形,出票行會回復後貼現行才放心辦理貼現。關鍵是,如果貼現行查詢以後,日後再有人民法院發來的掛失支付通知書時,出票行一定要及時通知貼現銀行票據現在被申請掛失,讓貼現行及時申報權利。同時告知人民法院票據並沒有丟失的事實。以讓掛失申請人選擇其他司法救濟途徑維權。如果出票行既受理了貼現銀行的查詢並發出無誤通知後,又受理人民法院的掛失支付通知,那麼出票行在行為上是有過錯的。將來也會因之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中間人的民事法律風險及防範:61就是交易時最好和賣票方簽定一個合同,或者,即使不簽合同,至少結算時用轉帳並在轉帳清單上註明原因。其實作為中間人不要厭煩,不要覺得這是多此一舉。這樣做的理由是:即使將來萬一被後手某家追索的話,由於中間人沒有體現在票據上,就是沒有在票據上背書,不享有票據上的權利和抗辯,但至少能證明通過你交易的票據其來龍去脈是合法的,即:非盜非騙。三、解決思路及規范地下銀行承兌匯票流通市場的意義其實地下『票據貼現市場』和『票據拆分市場』起初的發展,是彌補了許多地方銀行票據業務的滯後局面。但是由於參與主體的信用無法保證,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讓一些人鑽了許多漏洞,比如惡意掛失行為(即賣票人拿到現款後仍惡意掛失),很大程度上影響銀行承兌匯票的正常使用,也讓真正使用票據的人失去信任。因此應該以地級市為單位,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當地各家商業銀行,成立符合經濟生活需求的合法規范的『票據貼現市場』和『票據拆分市場』,切斷私下票據交易行為,維護正常使用票據的相關主體的利益,保證銀行承兌匯票的順利流通。
Ⅸ 銀行承兌匯票步驟
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與兌付,大體包括如下步驟:
簽訂交易合同
交易雙方經過協商,簽定商品交易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採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作為銷貸方,如果對方的商業信用不佳,或者對對方的信用狀況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較為穩妥。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由銀行信用作為保證,因而能保證及時地收回貨款。
簽發匯票
付款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的規定,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支付票款時作付出傳票;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解訖通知聯,由收款人開戶銀行收取票款時隨報單寄給承兌行,承兌行作付出傳票附件;第四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備註: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銀行承兌匯票時,應當逐項填寫銀行承兌匯票中簽發日期,收款人和承兌申請人(即付款單位)的單位全稱、賬號、開戶銀行,匯票金額大、小寫,匯票到期日,交易合同編號等內容,並在銀行承兌匯票的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的「匯票簽發人蓋章」處加蓋預留銀行印簽及負責人和經辦人印章。
匯票承兌
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完銀行承兌匯票後,應將匯票的有關內容與交易合同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填制「銀行承兌協議」,並在「承兌申請人」處蓋單位公章。銀行承兌協議一式三聯,其內容主要是匯票的基本內容,匯票經銀行承兌後承兌申請人應遵守的基本條款等。
支付手續費
按照「銀行承兌協議」的規定,付款單位辦理承兌手續進向承兌銀行支付手續費,由開戶銀行從付款單位存款戶中扣收。按照現行規定,銀行承兌手續費按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的千分之一計收,每筆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收。
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