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身份證幫朋友擔保貸款買房,朋友把房子又轉手賣了沒告知擔保人,能正常交易嗎
你幫朋友擔保貸款,朋友把房子又賣給了別人,沒告知擔保人,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是不能交易。
擔保貸款。
擔保貸款中,債務人到期沒還債權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款。因此擔保人是具有還款義務的,但是這一還款義務也是進行限制了的。更多關於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的相關知識,接下來我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擔保人要還錢嗎?
借款人沒還錢,擔保人要還。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
二、還款義務是怎樣
貸款申請人無還款能力或拒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也就是擔保人)追索,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擔保人無還款能力,銀行會拿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包括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凍結工資等方式。
法律依據:《擔保法》規定,貸款申請人無還款能力或拒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也就是擔保人)追索,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擔保人無還款能力,銀行會拿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包括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工資等方式。
三、擔保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擔保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我並不建議您輕易當他人的擔保人。以上內容就是為你整理的關於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的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
2. 買車貸款用房子做了擔保,中途房子賣了有影響嗎
買車貸款用房子做了擔保,如果中途想要賣房子,需要將買車貸款還清,才可以賣的。房子作為擔保時,需要將房產證抵押到銀行,貸款沒還清,是拿不出房產證的,賣方後,也無法辦理過戶手續。
一、房屋過戶流程
1.房屋過戶由雙方直接辦理,需要雙方到場。如果雙方已婚,夫妻雙方都應該在場。即使房產證上只有一個名字,最終的過戶證明上也要簽上雙方的名字。如果法人購買私人房屋,還必須提供法人營業執照,並在背面簽字蓋章。
2.帶材料到房管登記中心,工作人員審核通過後,填寫表格。表格中重要的是存量合同,合同上的錢款和買賣合同上的一致,確認無誤。
3.房管登記中心審核通過後,通知雙方並書面告知交易應繳納的稅款金額和日期,並在15日內繳納稅款。
4.繳納稅款後,可以到房屋管理登記中心領取過戶證明,整棟房屋過戶生效。
二、擔保貸款是在第三方為借款人提供相應擔保的條件下發放的貸款。保證可以是人的保證,也可以是物的保證。人的擔保是指有還款能力的經濟實體出具的擔保文件,當借款人不能履行和償還貸款本息時,擔保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擔保物是由特定的實物或某種權利作為擔保,一旦借款人不履行合同,銀行可以通過行使對抵押物的權利來保證債權不受損失。保證人和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如果擔保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批准,不得撤銷原擔保合同。
綜上所述,如果車貸款沒有還清,房子和車都是不能賣的,是以車貸款還清為前提的。
3. 貸款中的房子可以做擔保嗎如果房子中途賣了怎麼辦
1、貸款中的房子是可以用來做擔保的。但由於你的房子目前尚在貸款中,一般已經在辦理按揭時抵押給銀行了,這樣剩下的價值已不多了,我想應該沒有多少人原意接受這個房子的擔保吧,除非你的首期給得比較多,或者你已供得差不多了。
2、若你還不起房貸,把房子賣了,由於你的房子上存在兩個擔保,根據擔保法,你是把賣房款按兩個擔保的登記和設立先後順序進行清償或提存相關款項。即你先把貸款還了,再把你朋友的那個款還了,剩下的錢還是你的。若你不清償以上兩個債務即把房子轉讓,那麼房產登記上房子仍有兩個擔保,下一手業方要承擔房子被拍還債的風險。
3、除了拍賣房子償還債務外,你是不需要承擔任何其他責任的,因為你擔供的是物的擔保,只是物的價值進行償還債務。當用盡物的價值後,你的義務即消除。
4、提醒你,房子擔保是需要進行抵押登記的。如果不登記,雖沒有法律強制強,但合同成立,對方可申請登記。若在登記前你已轉買,就可以要求以你所得的賣房款償還的。不過你放心,不會超出你賣房所得款的數額。
4. 無抵押貸款,借款人跑了,擔保人賣了房子,逃避責任,法院怎麼判決
會判決擔保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5. 朋友拿房心貸款,我是擔保人,如果朋友把房子賣了!我該怎麼辦
擔保人不用太擔心標的資產被借款人處置的問題。
1、房子有貸款,就有他項權利在裡面;
2、有他項權利就會登記在房產證上;
3、有他項權利的房產買賣是要先辦理去除有他項權利手續的;
4、辦理他項權利手續是要債權債務人和擔保人都到場的。
補充:因此不需要太擔心,但是既然不放心的朋友的就不要幫他擔保,當擔保人是大事,處理要謹慎。
6. 商業貸款還完了父母是擔保人想把房子賣了,對擔保人有影響嗎
商業貸款還完了,父母是擔保人,想把房子賣了,對擔保人沒有影響,貸款還完了還款責任和擔保責任履行完了。
7. 擔保人在擔保期間把房子賣了
法律分析:在保證期限內,需要承擔保證責任。抵押的房產,買賣是必須經過抵押權人(銀行的同意),且所得房款,首先要償還銀行貸款,如果對方償還了,無需承擔保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8. 我給別人擔保銀行貸款之前就已經把房子賣了但是沒有過戶現在法院起訴房子會被執行嗎
會的,只要房子沒有過戶,仍然在你名下,法院有可能執行的。千萬不要輕易為他人貸款擔保。
9. 我是擔保人,把擔保的房產賣了,屬於什麼行為
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1、《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1]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如果擔保方式為抵押,抵押的房屋並做了登記,同時未經債權人同意的,轉讓房屋之行為不發生效力。
(9)第二次貸款擔保人房子賣了擴展閱讀:
法官介紹,債務人通常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的70%,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雖然法律上規定了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但是通過上面的一些手段是完全可以在執行之前就維護好自身權益的,在執行的時候才發現問題,再去主張撤銷權,這是非常麻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