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內地的公司與香港公司交易需要交什麼稅
內地公司和香港公司交易,性質是和境外公司交易是一樣的,所以,和境外公司交易要交的稅,和香港公司交易,同樣要交。
⑵ 內地注冊的公司如何才能與香港公司交易
在上海內地注冊一個公司,注冊好後到外匯管理局申請外匯登記,申請好直接到銀行開一個外匯賬戶就可以了。
技術服務不是商品,所以不需要申請進出口權才能交易。
⑶ 一個香港公司可以開兩個離岸賬戶嗎
一間離岸公司注冊成功後,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開設多個離岸賬戶進行關聯交易。
一個香港公司是可以開兩個離岸賬戶,甚至兩個以上的離岸賬戶。離岸公司注冊開設的多個離岸賬戶功能和地位都一樣,它們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系。
如:成立香港公司,先在香港渣打銀行開設銀行賬戶,然後再在國內的渣打銀行開設離岸人民幣賬戶,這樣可以把國內的生意往來的資金(人民幣)轉向國外或地區的銀行賬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香港公司開戶,一般建議先在香港本地開戶,因為這樣受外匯的管制比起內地更少,離岸公司開戶沒有基本賬戶和非基本賬戶之分。
另外,香港公司如果開多個離岸賬戶,一定要注意收集所有的銀行來往賬單。因為香港公司做賬的時候需要使用,開設多個離岸賬戶,賬戶管理的費用也多些。
⑷ 如何利用香港公司來避稅
利用香港公司來避稅並不是每個企業都適用的,前提是:做進出口貿易。
因為香港政策具體有海外利得,那麼就可以利用香港公司作為轉口貿易起到合理的避稅。
首先要去開立一個帳戶,可以去香港開戶,如果嫌麻煩也可在內地的外資銀行開立,我們稱這個為離岸帳戶。離岸帳戶的作用是資金出入方便國內國外、公司、個人、不受國內外匯管制,外匯進出自由,任意支付,相當於個小錢包。
出口避稅的操作方法:比如您的客戶是美國的一間A公司,您的購貨成本是90萬美元,賣給美國是150萬。這時用您香港公司以最低價100萬元收購,然後再以150萬轉賣給您的最終美國客戶A公司,操作時有兩個合同,但深圳的貨物可直接發往美國,美國A公司根據合同將貨款150萬付至您的香港公司的帳戶,而您的香港公司再把有關成本等費用100萬付至深圳您公司的戶口。這樣就起到了避免匯率損失的作用,特別在稅收方面,由於留存香港公司的50萬利潤不是在香港發生,可向香港稅務局申請海外利得,無須繳稅,那麼這次國內只需按10萬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
進口業務可以逆向操作,您從海外客戶處進口了80萬美金成本的貨物,最終銷售給您國內其他客戶130萬美金,那麼您國內就要按50萬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現在您可以利用香港公司完成這樣一筆業務,首先,先以香港公司名義將這筆80萬成本的貨物先買下來,再以一個較高價120萬賣給您國內自己的公司,最終還是130銷售給您最終客戶,這樣一來,您國內只需按10萬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另40萬利潤則成功留存在香港公司帳戶內。
⑸ 請教:香港聯交所對關聯交易的規定
聯交所上市規則規定,關聯交易是指上市發行人與關聯人士之間的任何交易。上交所上市規則規定,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上交所的定義與財政部會計准則一致。上海證券交易所5月1日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以下簡稱「上交所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也採用了財政部會計准則的規定。
綜上,關聯交易的定義一般通過「關聯人」和「交易」的界定來進行定義。但從立法技巧上看,聯交所是將關聯人士和交易簡單結合,再通過其他條款的解釋,引入「關聯人士」和「交易」,體現了英美法系立法特點。而上交所基本是直接引用財政部的定義,規定了「交易」的內涵,能夠保持披露和審計的一致性。但需要說明的是,上交所和財政部會計准則對關聯人的界定是不同的。
對於提升關聯交易立法層次問題,考慮到關聯交易是一個中性的概念,在很多國家和地區,如澳大利亞在《公司法》中都對關聯方、關聯交易、控制公司及其負責人在關聯交易中的法律責任進行界定,因此,建議我國《公司法》對關聯交易進行相關規定,使關聯交易的上市監管有法可依。
⑹ 什麼是「關聯交易」
你好,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同與本公司存在直接或間接關系的關聯方之間進行的交易,簡單來說,就是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如何認定關聯方呢?一般存在關聯關系的公司就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比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就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對於部分集團企業而言,尤其是通過分拆優質資產實現上市的,上市後為了業務正常運作,上市公司往往會和同一控制下集團內部的其他公司發生關聯交易。對關聯交易要一分為二看待,不正當關聯交易存在違背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幫助關聯方轉移上市公司資產利潤等風險,但合法合規開展關聯交易具有促進公司規模經營、減少交易過程中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升運營效率、實現集團戰略目標等積極作用。
⑺ 關聯交易對企業的影響有哪些
關聯交易會對公司的股票有影響,因為關聯交易會影響公司的業績。
關聯交易(外文名: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 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這里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所謂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等。凡以上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均被視為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為存在,但它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卻不相吻合。按市場經濟原則,一切企業之間的交易都應該在市場競爭的原則下進行,而在關聯交易中由於交易雙方存在各種各樣的關聯關系,有利益上的牽扯,交易並不是在完全公開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的。關聯交易客觀上可能給企業帶來或好或壞的影響。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全面規范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國十分重視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對有關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的定義與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詳細規定。關聯交易(AffiliateTransaction)——在香港一般也稱為關連交易,即簡體的關連交易。是指你所擁有的那一家公司以及你附屬的子公司和關聯人之間的交易,這種交易要受到監管。
還有一個定義,這些公司和關聯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交易,附屬公司,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是他的總裁,或者是他的高級管理人員與甲方是一個聯系人的方式,也屬於關聯關系。聯系人是什麼呢?比如親戚,這些都屬於關聯關系。對這個關聯關系的管理,關聯交易的管理應該是保證一個公司不被掏空,對關聯關系嚴格的監管,保證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對關聯交易的監管,是保證董事不會出現違法違規最基本的法律規定。
我國新會計准則規定:關聯方交易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⑻ 中國公司收購香港上市公司,是不是香港有規定要兩年後才可以進行關聯交易!
是的~
根據《特區經濟法》
⑼ 什麼是關聯交易
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溝通成本。
⑽ 有關關聯交易的法規
關聯方一般是指有關聯的各方,關聯方關系是指有關聯的各方之間存在的內在聯系。兩方或多方形成關聯方關系通常具有的特徵包括:1、關聯方涉及兩方或多方。關聯方關系必須存在於兩方或多方之間,任何單獨的個體不能構成關聯方關系;2、關聯方以各方之間的影響為前提,這種影響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響或被施加重大影響;3、關聯方的存在可能會影響到交易的公允性。企業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必然涉及到重多供應商、代理商等,在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情況下,企業間發生交易時,往往會從各自的利益出發,一般不會接受不利於自身的交易條款,這種交易視為公平交易,但是在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下,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
至於說控制是指有權決定於一個企業的財務與經營政策,並能夠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一般以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形式出現。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各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夠單獨作出決定,一般以合營形式出現。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或使其他企業依賴於本企業的技術資料等。當一方擁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或者一方雖然只擁有另一方20%以下表決權資本,但實際上具有參與財務和經營決策的能力,一般認為對另一方具有重大影響,重大影響一般以聯營企業形式出現。
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之間資源和義務的轉移價格是了解關聯方交易的關鍵。關聯方交易的主要類型包括: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提供資金;擔保或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