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
為保證貸款及利率的順利收回,貸款人都傾向於借款人把貸款用到風險相對較小,收益相對較高的項目上去。借款合同中通常也都會就貸款資金的用途進行約定。如果借款人未按約使用貸款,貸款人可以行使以下權利:(1)要求借款人將挪作他用的貸款歸還到約定的用途上來;(2)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部分;(3)通知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並要求貸款人按已得到的貸款額和使用天數計算利息;(4)直接解除合同,並要求按(3)返還貸款和支付利息;(5)約定有違約金的,還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
借款合同中的這條約定是無效的,因為:
1、它違反了《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2、《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本條第五款內容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借款用途目前是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條款。
這主要是因為借款用途與借款人能否按期償還借款有著很直接的關系。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就會使原先當事人共同預期的收益變得不確定,增加了貸款人的借款風險,最終導致借款難以收回。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有些借款還是依據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國家的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發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國家的經濟政策有著直接的關系。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還會造成資金的使用不符合國家政策的情況。
這在《合同法》中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對借款用途作出規定的,借款人也應當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因改變借款用途對貸款人造成損害的,貸款人也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⑵ 是否可以隨意改變借款用途
法律分析:隨意改變借款用途是不可以的。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如果借款人擅自更改借款用途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借款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⑶ 借款人私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所以,借款的用途不合法也可以認定為無效。
另外,如果債權人明知對方將借款用於違法行為,比如賭博,法律不會保護債權人利益。如果債權人明知對方用於犯罪行為,還有可能構成共同犯罪或者其他罪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⑷ 借條上寫明借款有用途睡不安用途實施什麼行為
您是想問借條上寫明借款用途但不按用途實施是什麼行為嗎,違約行為。
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並未得到借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借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這是由於借款人是根據借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從而同意借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借款人到期不能收回款項,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規定借款用途法定條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計劃使用借款,將有限的借款用到急需的、有較好經濟效益的地方去,同時也保證收回的安全性。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
⑸ 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擔保責任怎麼辦
法律分析: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的擔保責任:
1、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經過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仍然承擔保證責任;
2、借款人未經保證人同意,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證合同中明確承諾監督借款人專款專用,且未盡監督義務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⑹ 借款人是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要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得到貸款人同意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屬於違約行為,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⑺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後果是什麼
法律分析:由於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從而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 擅自改變貸款用途,並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貸款人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