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不良貸款處置方法
銀行不良貸款處置方式:1.轉給資產管理公司,銀行將不良貸款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將不良貸款與銀行之間剝離。2.司法執行,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的資產。3.墊資過橋,第三人出資幫忙墊還貸款。4.五色土貸款,五色土投資人向債務人發放貸款,監督債務人償清銀行的貸款。
【拓展資料】一、不良貸款是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的總稱。逾期貸款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能歸還的貸款,呆滯貸款是逾期(含展期後到期)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呆賬貸款是按有關規定列為呆賬的貸款。不良貸款預示著銀行將要發生風險損失。把不良貸款減少到最低限度,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首要目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5年7月27日發布的《貸款通則》(試行),不良貸款分為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中國自2002年全面實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長期以來,中國專業銀行信貸資金基本上是粗放式經營,不良貸款在專業銀行貸款中已經佔有相當大的比重,不良貸款問題不僅嚴重製約著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變,而且已成為中國經濟發展中的一大隱患,已到了非解決不可而又很難解決的地步。分析不良貸款的成因對促進中國銀行業務經營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是指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貸款人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質物所得價款不足以補償抵押、質押貸款的部分;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貸款。
三、在中國的經濟生活中,許多人認為銀行的錢是國家的,不僅企業、企業主管部門以及地方黨政部門的許多人這樣認為,就連中國銀行的一些幹部職工也都這樣認為。當問到企業的貸款是哪裡來的時候,許多企業負責人都會毫不猶豫他說是國家給的,更有一些國有企業的領導人甚至認為,國有企業借國有銀行的錢,就好比是一個人把他的錢從一個口袋挪到另一個口袋,償不償還都無所謂。國有銀行的資產被全部看作是國有資產,國有銀行的錢被認為是姓「公」,這是導致中國銀行不良貸款產生的思想根源。
『貳』 不良貸款包括什麼
不良貸款,不良貸款亦指非正常貸款或有問題貸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而形成的貸款。
1、逾期貸款
是指逾期(含展期後到期)不能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
2、呆滯貸款
是指逾期(含展期後到期)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歸還的貸款和貸款雖然未到期或逾期不到2年但生產經工行發布一季報不良貸款率降至3.6%營已停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
3、呆賬貸款
是指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貸款人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質物所得價款不足以補償抵押、質押貸款的部分;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貸款。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新編金融法小全書(第五版)》
『叄』 工行對公客戶經理產生不良貸款會被革職
1朋友是工行對公客戶經理,他1客戶產生2100萬不良,抵押物可以還上67成,那他會被革職嗎?正式員工來的。關鍵在該2級分行是第1次產生對公的不良
『肆』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認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是什麼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應遵循「本級負責、分類認定、超限核准、歸口管理、檢查評價」的原則,具體步驟如下:
(一)本級負責指本級直接經營的貸款,由本級認定並對本級認定的結果負最終責任;
(二)分類認定指對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按不同程序分別認定;
(三)超限核准指對超過本級認定許可權的要報上級行核准,核准行行長對認定結果負最終責任;
(四)歸口管理指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由信貸風險管理部門統一負責;
(五)檢查評價指稽審部門應對不良貸款認定標准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為規范不良貸款的認定標准和程序,加強對信貸資產質量的監控,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00年9月25日由中國人民銀行以銀發〔2000〕303號印發。《辦法》分總則、不良貸款的劃分標准、不良貸款的認定、不良貸款的統計與分析、商業銀行的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罰則、附則8章36條,自發布之日起實行。2012年1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號決定,廢止《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伍』 商業銀行遇到不良貸款信貸員負什麼責任
第一、 看看是不是由於不可預測不可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地震貸款人死亡,又如三鹿突然爆出重大意外,企業倒閉的,信貸員無法在貸前或者貸款後做出判斷。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信貸人員沒有任何責任。
第二、看看是不是違反銀行規定造成的,比如工作怠慢、對待工作不認真,不按規定流程辦事,如果是,那就要做行政處罰了。扣獎金,降職,甚至開除等等。一般這樣的情況內部要按比例承擔,包括信貸員和審批人員。
第三、看看是不是故意捏造數據,和借款人勾結惡意騙取貸款造成的,如果是那就是金融詐騙,可以向法院起訴信貸員。嚴重的不但可以要求信貸員還款,法院還可以判刑罰。這個時候也要看看審批人員是不是也要負起一定的責任。
『陸』 工商銀行違規責任人應由哪個部門處理
《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懲治違規行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違規行為是指本行員工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行相關制度,應受到處理的行為,第三條處理遵循的原則:實事求是,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本行員工(境內機構全體從業人員和境外機構的外派人員),境外機構的當地雇員適用所在機構的有關規定,第五條對已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在其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違規行為,可書面建議其現所在單
中國工商銀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目的、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依法合規治行,加強內部管理,防範操作風險,懲治違規行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行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違規行為是指本行員工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行相關制度,應受到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處理遵循的原則:實事求是,程序規范;錯罰相當、懲教結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行員工(境內機構全體從業人員和境外機構的外派人員),境外機構的當地雇員適用所在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已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在其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違規行為,可書面建議其現所在單位作出處理;對勞務派遣人員的違規行為,可書面建議其勞動合同所在單位作出處理。
第二節 處理的種類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處理方式包括:違規積分、批評教育、日常處理和行政處分。
(一)違規積分:包括一級(積1分)、二級(積3分)、三級(積6分)、四級(積16分),由內控合規部門負責;
(二)批評教育:包括告誡和通報批評等,由各單位及轄屬部門負責;
(三)日常處理:包括待崗管理、扣減績效收入、責令辭職或引咎辭職、取消任職資格、解除勞動合同等,由人力資源部門負責;
(四)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由監察部門負責。 以上處理方式可合並使用。
第七條 行政處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處分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
(二)受到記過處分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
(三)受到記大過處分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
(四)受到撤職處分之日起, 按照新崗位等級確定工資等級,新工資等級應當低於原工資等級;二十四個月內不得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且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
(五)受到開除處分的,不得重新錄用、聘用。
受到行政處分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三節 處理程序
第八條 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規行為,需積分的,應根據《違規積分
管理規定(試行)》(工銀辦發[2007]481號)進行積分認定,移送同級內控合規部門辦理;需給予日常處理和行政處分的,應根據本規定提出建議,分別移送同級人力資源部門、監察部門辦理。
第九條 辦理部門應對責任人違規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違規行為性質及應負責任的認定和處理意見是否恰當進行審核或審理。
第十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的,由監察部門辦理,處分決定應抄送同級人力資源部門;需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部門按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一條 二級分行及以上機構解除違規員工勞動合同,應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審核,聽取當事人申訴,將理由通知工會後提交行長辦公會作出決定。工會認為該決定違反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提出不同意見時,行長辦公會應研究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二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的,檢查(含調查,下同)和審理應實行查審分離。檢查人員負責查清違規的事實,對收集的材料及證據的可靠性、真實性負責,並提出初步處分意見;審理人員負責認定違規行為的性質,審查違規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的真實性、程序的合法性,提出適用行政處分的結論性意見。
第十三條 檢查部門應在從錯誤事實材料與責任人見面、簽字之日起(司法機關和監管部門移送的從收到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檢查材料移送審理部門審理。
第十四條 移送審理的材料應包括:檢查依據、檢查報告、證據材料、責任人錯誤事實見面材料、責任人對錯誤事實見面材料的意見及調查組對其意見的說明、移交部門給予責任人處分的建議及依據等。
第十五條 行政處分由二級分行及以上機構監察部門按員工管理許可權分級審理;50萬元(含)以上經濟案件責任人由總行負責審理,50萬元以下經濟案件責任人由一級(直屬)分行、直屬學院、直屬機構負責審理。
第十六條 給予員工開除處分的,審理部門應在受理後四個月內作出決定;給予其他處分的,應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 給予員工開除處分的,應將理由通知工會後作出決定。工會有不同意見時,行長辦公會應研究工會意見後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八條 行政處分的限制期限按本規定第七條執行,到期前十五日由被處分人員提出申請,原作出處分決定的機構按其表現決定到期日是否解除;也可由作出處分決定的機構直接決定是否解除。
在行政處分期間,被處分人員工作表現突出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時間不得少於規定的行政處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工作表現良好,無其他違規行為的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但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原限制期限的一半。
本規定所稱解除是指解除被處分人員在處分期內晉升職務、工資等級或檔次等方面的限制,不是對原處分決定的撤銷。解除撤職處分的限制不是對原職務、工資等級或檔次的恢復。
第十九條 行政處分和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送達被處理人簽收。 第二十條 一級(直屬)分行、直屬學院、直屬機構對部門副總經理(含)、二級分行副行級(含)以上管理人員作出行政處分的,應報總行監察室備案;二級分行對部門副經理(含)、支行副行長(含)以上管理人員作出行政處分的,應報
上一級行監察部門備案。
第四節 申訴程序
第二十一條 不服處理決定的,應在接到處理決定三十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構提出申訴,有關機構應在受理後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對復審決定不服的,應在接到復審決定三十日內向作出復審決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復核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應作出復核決定。上一級主管部門或總行作出復核決定後,申訴人仍然不服繼續申訴的,一般不再受理。違規問題重大、復雜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作出復審復核的決定時間。復審復核期間,不影響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員工對解除勞動合同有爭議的,可以向本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
第二章 運用規則
第二十三條 積分標准按每項違規行為的積分級別所對應的標准值分別進行積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分則未明列的違規行為,且未造成後果的,按《違規積分管理規定(試行)》執行;凡造成後果,或本規定分則明列違規行為與《違規積分管理規定(試行)》所列重復的,按本規定執行,不再累計積分。
第二十五條 對責任人同一錯誤事實不得重復處理,但可對處理明顯偏輕的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 每次扣減績效收入下限為本人當年月平均目標績效工資的10%,上限為40%,但不得超過當月應發工資的20%。
第二十七條 對因違規給本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信譽損失的員工(含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可以要求其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違規情節輕微,所造成的損失較小且能夠主動賠償的;
(二)主動報告或檢舉揭發他人重大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自查發現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資金的;
(四)自查發現違規問題並落實整改的;
(五)案發後積極提供有價值破案線索,及時抓獲潛逃嫌疑人或追繳涉案資金的;
(六)主動報告,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避免、減輕損失或主動賠償大部損失以及上繳非法所得的;
(七)有證據證明,對授意、指使、強令、脅迫其違規有抵制行為或向上級報告的;
(八)其他具有從輕、減輕情節的。
本規定所稱從輕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內按下限處理;減輕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處理:
(一)已按業務操作流程審慎操作,但以現有條件無法識別偽造變造身份證
件、鑒章、票據、支付憑證、存單(折)、本外幣等,形成風險或損失的;
(二)在業務操作中由於制度、系統缺陷形成風險或損失的;
(三)國家法律、法規、宏觀產業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貸款劣變並已積極採取相關措施的;
(四)形成資金損失或發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規定充分履行管理職責的;
(五)有證據證明,對授意、指使、強令、脅迫其違規有抵制行為並向上級報告的;
(六)受到暴力脅迫時的失當行為;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毀損的;
(八)有證據證明,發現事故、案件前,檢查人員已指出問題、隱患或向被檢查機構下發整改建議,並向上級行主管部門和本行領導報告的。
第三十條 網點發生案件,二級分行及以上機構、部門負責人任職不足六個月,且到職後認真履職的,可視情況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同一違規行為已受到處理再次違規的;
(二)推卸責任、誣陷他人的;
(三)提供、出具虛假或偽造的報表、賬冊、憑證等資料的;
(四)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檢查人、處理人打擊報復的;
(五)強令、脅迫他人違規的;
(六)直接或間接強迫檢查人員修改檢查結論,強迫檢查人員對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的;
(七)其他具有從重、加重情節的。
本規定所稱從重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內按上限處理;加重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處理。
同時違反本規定兩條(含)以上的,按處理較重的條款執行。
兩人以上共同故意違規的,對主要責任人從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不良後果是指因違規行為導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累計形成個人客戶不良貸款50萬元以下、法人客戶不良貸款500萬元以下的;
(二)造成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機具被盜用、丟失的;
(三)造成空白重要憑證、有價單證、電子銀行客戶證書及視同空白重要憑證管理的卡、證、票樣等被盜用、丟失的;
(四)造成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質)押物的權利憑證、質押物、保險單據等重要資料、物品以及檔案資料丟失、毀損、被篡改的;
(五)造成信息系統二級或三級生產事件的;
(六)對本行形象、商譽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
(七)致使抵債資產損毀、滅失50萬元(評估價值,下同)以下的;
(八)造成50萬元以下經濟案件或100萬元以下責任事故的;
(九)造成外部欺詐100萬元以下的;
(十)造成其他不良後果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嚴重後果是指因違規行為給我行造成下列重大損害
『柒』 不良貸款責任認定的依據
第一條 為規范不良借款責任的認定標准、認定程序及責任處理,提高信貸資產質量,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借款金額包括不良借款的剩餘本金和利息。
第二章責任劃分及認定原則
第三條 責任認定原則
(一)對不良借款進行責任認定應遵循盡職免責的原則。
(二)對不良借款進行責任認定應綜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確定各業務環節及各經辦人應承擔的責任及比例。
(三)對於由於重大過失或故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不良借款,除按照責任認定處理外,相關責任人還將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對於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情節嚴重的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內部認定責任外,還將通過法務部門維護公司權益。
(五)每筆不良借款的責任人可為1人或者多人。
第四條 調查人員責任負責
調查的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經理、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根據該項目在業務調查環節的過失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比例。
(一)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對收集的借款主體及其重要關聯人(包括作為借款人及保證人的自然人、法人)影響評審決策的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全面性、有效性負責。
(二)副總經理、總經理對客戶經理、風控人員、業務負責人是否按要求進行調查負責,承擔日常管理及風險管控責任。
第五條 審查人員責任
審查人員(風控人員)對借款主體及重要關聯人的合規性及合法性、重要數據的准確性、資料及數據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負責,需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疑點進行風險提示,並對借款方案做出建議。
第六條 審批人員責任
(一)審批人員對借款決策、方案設計、風險控制措施等負責。審批人員應當充分考慮審查人員的風險提示,並設計相應方案控制風險。
(二)經過貸款評審會批準的借款在決策、方案設計、風險控制措施上出現偏差的,貸款審批委員會成員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明確提出正確意見的評審會成員可以免責。
第七條 合同簽約人員、風險部經理對簽約的合規性操作負責。
第八條 貸後管理責任
客戶經理、風控人員應對貸後管理的合規性、及時性以及到期或逾期借款的還款提醒、催收或資產保全負責。
第九條 責任比例
責任認定具體標准:
1、除因不可抗因素(如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可以免責;
2、其他不論什麼因素:借款放出後前2個月內開始出現逾期及欠息的,客戶經理、信貸業務部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責任比例總和為70%;首次借款第3到6個月開始出現連續逾期及欠息的,最後導致的不良借款,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責任比例總和為40%;最後一期出現逾期且形成不良貸款的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責任比例總和為10%。
第十條 不良借款清收責任
不良借款的經辦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對不良借款的清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種責任並不是因為根據本辦法認定其不承擔責任而免除。
第三章責任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責任認定時間
對不良借款發生時就要及時進行責任認定。為確保責任認定調查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原則上,責任認定需在借款業務進入逾期狀態5天至10天(含)內進行。不良借款在逾期15天內化解的業務,可不進行責任認定。
第十二條 不良責任認定小組組成及責任認定流程
(一)不良借款責任認定小組(即貸款審批委員會)負責各項借款業務的不良責任認定,由客戶經理、信貸業務部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等人員組成,由總經理擔任組長。
不良借款責任認定小組為非常設機構。
(二)公司董事會負責對各不良借款責任認定的結論再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 責任認定流程
不良借款責任認定小組在對不良借款進行責任認定時,應當調閱借款相關資料,包括基礎資料、評審資料、放款、貸後及清收有關資料,約談借款相關人員,對借款項目進行復盤,邀請相關人員參加責任認定會,聽取其對借款項目責任的意見。
責任認定小組應該客觀分析借款項目風險成因,合理確定借款項目責任類別、責任人及所應承擔的責任比例。
第十四條 不良借款責任認定程序
(一)在借款逾期5天後,風險管理部向各總經理發起責任認定申請。總經理接到申請後,對所涉不良借款項目所有資料按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責任劃分標准進行仔細審查。
(二)不良借款責任認定小組召開不良借款責任認定會進行責任認定,並簽署意見。
第四章 不良借款責任處理
第十五條 借款項目出現逾期或不良後,應首先對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等崗位人員的提成績效進行扣繳。本辦法的責任處理指在扣繳業務績效之外的處理。
第十六條 對於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等的不良借款責任的處理主要經濟處罰。
按照責任認定的比例,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總經理,分別承擔的比例為4:3:2:1.
第十七條 對於由於重大過失或故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處理外,相關責任人還應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捌』 銀行客戶經理的不良貸款追責怎麼處理
先介紹下背景,銀行借貸和民間借貸對於出現不良貸款,核心態度是一樣的,但表現態度是不一樣的。出現了不良貸款,肯定都是想至少把不良貸款本金收回來,挽回損失。
但銀行出於經營考核,不良率等指標原因,優先態度是先把不良給壓降下去,變成正常貸款,再考慮如何把貸款收回來,這個態度上的區別非常關鍵。
最根本的原因是,銀行的資金本金不屬於任何銀行人員,即使造成損失,認定責任等,還有一個時間差,採取訴訟等其他手段收回不良,也有一個巨大的時間差,或許在此期間,相關人員已出現工作變動,調離原有崗位了,但考核指標確實實實在在的,及時指標,與銀行各級人員的現有工作掛鉤。
所以表現態度上來講:
銀行高層可能會優先選擇壓降不良貸款,從數據上把不良貸款變成正常貸款,至於客戶經理,工作上肯定要服從管理。
所以很多銀行處理不良貸款,是先想辦法把該筆不良貸款從轉換成正常貸款,哪怕只是一種數字游戲,實際上越到後面越難收回,但是對於銀行的經營考核等非常重要。
不良貸款的核心定義是逾期期限超過90天,這個逾期90天就核心,現在對於不良貸款的監管力度會非常嚴格,近兩年有大量的信用社轉型為農商行,其監管對於不良率的指標壓力會非常大,銀行會圍繞這個「90天「來展開相關工作,想方設法不越過這個「90天」。
即使訴訟,只要沒得到圓滿的執行,這筆不良貸款仍然是不良貸款,佔用了「不良率」指標。
所以,只要是借款人還能配合銀行工作,進行「有效」的催收,能定期簽訂相關催收通知書之類的,保證銀行的訴訟時效,反而進行「一訴了之」處理,不見得就是銀行的第一選項。
一般常見的處理方式有:
①借新還舊,發放一筆新貸款來償還老貸款。
這裡面涉及幾個變種形式,第一,幫助借款人及保證人自行將之前的欠息結清,本金通過新發放的貸款來償還老貸款,並保證總的貸款金額不增加。處理的最終效果:欠息全額收回,新貸款暫無欠息,假設中途借款人仍然不能按時付息,但至少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進入不良的時間。
第二,掛息轉貸,之前的欠息保留,只發放新貸款來償還老貸款,新貸款的金額不超過老貸款的本金余額。
處理的最終效果:與處理前的效果一樣,所欠本金及利息金額一致,風險沒有擴大,只是時間又延長了三個月。
借新還舊時,可以採取將付息方式調整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這樣的話,可以將不良時長延長至1年。
如果還款方式仍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配合掛息轉貸,理論上講,可以一直讓該筆貸款不進入不良,只是積累的欠息會越來越多。
②重組貸款:
根據具體情況,通過與借款人、保證人及第三方利益方協商,將債權債務進行重新分配,按新的方案重新制定貸款方案,可以採取變更借款人及追加擔保方式等情況,只要能解決眼前的不良率,對未來盡量延緩三個月的不良時間就行。
③對內售賣不良貸款,員工認購不良貸款
④根據條件或者創造條件對該筆貸款進行核銷。
核銷後可放心的進行訴訟,訴訟周期一般為一到兩年。若借款人、抵押人等失聯,需採取財產保全及公告的方式,周期半年,然後進行立案、查封、公告、訴訟、拍賣執行等流程,整個周期大概兩年左右,運氣好,能收回貸款,運氣不好,能勝訴,拿到法院判決好寫相關的免責報告,但貸款不能全額追回
『玖』 不良貸款的確認辦法
《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為了完善不良貸款的認定標准,規范認定程序,加強對不良貸款的監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將本辦法轉發轄內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及其聯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及融資租賃公司。
特此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不良貸款的認定標准和程序,加強對信貸資產質量的監控,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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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辦理的境內各項授信業務,包括本外幣貸款,境外籌資轉貸款,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擔保等表外授信業務,以及由商業銀行承擔風險的其他信貸業務。政策性銀行和其他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指《貸款通則》中規定的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簡稱「一逾兩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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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良貸款的劃分標准
第四條 《貸款通則》中「一逾兩呆」的劃分標準是認定不良貸款的基本標准,商業銀行必須嚴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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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逾期(含展期後逾期)90天以內的不良貸款,列為催收貸款,在逾期貸款項下單獨統計和上報。
第六條 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及擔保等表外業務項下的墊付款項,從墊付日起納入不良貸款核算,並按「一逾兩呆」的認定標准進行分類。
第七條 貸款雖未逾期,或逾期未滿規定年限,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列入呆滯貸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
(二)借款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實亡;
(三)借款人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產品無市場,企業資不抵債,虧損嚴重並瀕臨倒閉。
第八條 按第七條規定列入呆滯貸款後,經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列入呆賬貸款。
第九條 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對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
(一)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三)貸款擔保有效;
(四)屬於周轉性貸款。
第三章 不良貸款的認定
第十條 不良貸款必須按照規范的程序嚴格認定,以保證不良貸款數據的真實可靠。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應遵循「本級負責、分類認定、超限核准、歸口管理、檢查評價」的原則。
(一)本級負責指本級直接經營的貸款,由本級認定並對本級認定的結果負最終責任;
(二)分類認定指對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按不同程序分別認定;
(三)超限核准指對超過本級認定許可權的要報上級行核准,核准行行長對認定結果負最終責任;
(四)歸口管理指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由信貸風險管理部門統一負責;
(五)檢查評價指稽審部門應對不良貸款認定標准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列入正常貸款的,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報其主管行長核准後,由會計部門辦理轉賬手續。
第十三條 對逾期貸款,應在貸款到期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逾期貸款科目;對呆滯貸款,應在逾期貸款滿規定年限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呆滯貸款科目。
第十四條 對貸款未逾期或逾期貸款未到規定年限需轉入呆滯貸款的,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並會同財會部門共同認定,報其主管行長核准後,由會計部門轉入呆滯貸款科目。
第十五條 對呆賬貸款,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並會同財會部門共同認定,報行長辦公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後,由會計部門轉入呆賬貸款科目。
第四章 不良貸款的統計與分析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及時、准確、全面的原則統計和上報不良貸款。
第十七條 不良貸款統計數字的來源,應以會計部門轉入「一逾兩呆」會計科目核算的數字為依據。會計報表與統計報表的數據必須一致。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構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貸款,嚴禁各級行行長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虛報或瞞報不良貸款。
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RID=41303
『拾』 不良貸款的負面影響
截至2003年國內各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及不良貸款率
單位:億元人民幣 銀行名稱 貸款 不良貸款額 不良貸款率 中國工商銀行 29578.37 7598.78 21.56% 中國建設銀行 17663.88 2679.60 11.90% 中國農業銀行 19129.60 6982.03 30.07% 中國銀行 18161.89 4085.31 18.07% 合計 84533.74 21345.72 25.26% 根據日本的經驗,中國經濟也象日本一樣被不良貸款所拖累。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不良資產的危害性。
1.不良貸款率高,最大的危害是影響銀行對經濟的支持能力。中國的銀行對貸款極其謹慎小心,就是因為不良貸款太多,影響了銀行放款能力。
2.如果靠發行基礎貨幣來解決不良貸款問題,容易引發通貨膨脹。如果對之掉以輕心,不良貸款的大量發生還會誘發社會道德風險,如果加大處理不良貸款的力度又可能會引起企業連鎖倒閉破產,增加財政風險和社會危機。 1、加強金融企業的業務監管,保證今後每一筆貸款的質量,防止新的不良貸款產生。
2.加大中國企業的體制改革,強化企業的經營和競爭機制。
3.適當採取擴張性貨幣政策,給一些能救活的企業輸血,使之起死回生。
4.發行基礎貨幣,沖淡不良貸款。
第3和第4種辦法都是增加貨幣供給,通過適度通脹抵消不良貸款,從而活躍中國經濟,使經濟增加活力。 【企業不良貸款玩起「大轉盤」】
企業因不良貸款產生的壞賬,總讓銀行心慌慌,為了避免更多的貸款計入壞賬造成利潤下降,有些銀行絞盡腦汁,開始玩起了壞賬「大轉盤」。某商業銀行的分行為一筆5億元的房地產開發貸款百般困擾。借款的開發商開盤後銷售情況很差,造成資金回籠困難,無法按時償還該銀行的貸款。
按照銀行貸款五級分類規定,這筆貸款從利息違約開始就計入五級分類中的關注類貸款。如今,這筆貸款就要下滑至不良類貸款。一旦下滑至不良類,該分行受到的壓力可想而知。行長及相關責任人肯定會被問責,整個分行上下也會受到嚴厲的批評。因此,該分行千方百計為這筆不良貸款找尋「大轉盤」的下家。
不久後,某資產管理公司得知了此事。由於臨近年末,各家銀行都盡量壓低不良貸款。在貸款變成不良貸款後,銀行會讓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這樣就能在財務報表上讓不良貸款「消失」。
具體操作手法是: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簽定債權轉讓合同,銀行賣斷這筆貸款;資產管理公司與開發商簽定債權重組合同,資產管理公司通過下設的公司以委託貸款形式、以20%的年利率向開發商授信,讓開發商償還銀行貸款,但款項直接劃給銀行,不由開發商經手。資產管理公司當然不會做賠本的買賣,它一方面從銀行獲得基準利率下浮10%的貸款,另一方面將資金借給開發商,獲得超過基準利率一倍多的收益率。
可以看出,這筆貸款從銀行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後者可以藉此大賺一筆。同樣5億元的貸款,銀行的年利率為7%,而轉手到資產管理公司後,利率高達20%,翻了一倍多,對開發商的財務壓力可想而知。
面對強勢的銀行,房地產開發商也只能配合,因為一旦進入銀行授信「黑名單」,所有融資渠道基本都會被關上。面對資產管理公司近乎苛刻的貸款條件,「大轉盤」中的輸家也只能繼續玩下去。
業內專業人士指出,雖然銀行通過這種賣斷貸款的方式掩蓋了壞賬風險,有助於讓資產質量顯得「干凈清透」,但實質上是將風險從銀行轉移到信託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影子銀行」的金融體系中。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日前對中國日益膨脹的「影子銀行」風險以及可能引發的信貸風險、流動性錯配和道德風險提出警告。IMF表示,一些估算顯示,通過「影子銀行」提供的借貸總額佔中國GDP的比率高達40%,加強監管和防範風險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