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是標准體系,包括風險水平、風險遷徙與風險抵補三大類指標,目的是為監管當局提供標准,告訴監管當局某個銀行在某個時期的風險是高還是低(風險水平);風險變化趨勢是降低還是提高(風險遷徙);如果風險事件真的發生,銀行是否有足夠的實力與資本來彌補損失(風險抵補)。
拓展資料:
分類介紹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政策性銀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大型國有商業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交通銀行。
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 招商銀行 浦發銀行 中信銀行 中國光大銀行 華夏銀行 中國民生銀行 廣發銀行 興業銀行 平安銀行 恆豐銀行 浙商銀行 渤海銀行。
合資銀行: 富邦華一銀行 華商銀行 中信嘉華銀行 浦發矽谷銀行 中德住房儲蓄銀行。
外資銀行: 花旗銀行 渣打銀行 瑞穗實業銀行 匯豐銀行 三井住友銀行 星展銀行 三菱東京聯合銀行: 華僑銀行 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銀行 友利銀行 大華銀行 韓亞銀行 韓國中小企業銀行: 德意志銀行 巴黎銀行 華美銀行 東方匯理銀行 盤谷銀行 韓國外換銀行 新韓銀行 法國興業銀行 正信銀行 菲律賓首都銀行 澳新銀行 山口銀行 名古屋銀行 蘇格蘭皇家銀行 瑞士寶盛銀行 橫濱銀行 韓國國民銀行 韓國釜山銀行 瑞士聯合銀行 西太平洋銀行 印度國家銀行。
港資銀行: 東亞銀行 恆生銀行 永亨銀行 南洋商業銀行 大新銀行。
台資銀行: 台灣永豐銀行 台灣土地銀行 國泰世華銀行 台灣彰化銀行 第一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 台灣工業銀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玉山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灣企業銀行。
城市商業銀行 農村商業銀行。
② 撥備覆蓋率監管指標
中國的撥備覆蓋率監管指標通常是在120%-150%之間。撥備覆蓋率又被稱為撥備充足率,具體是指商業銀行在開展貸款業務的過程中,為可能出現的壞賬或者呆賬所准備資金的使用比例。撥備覆蓋率是量度商業銀行抵禦風險能力的指標,這一指標與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密切相關。
拓展資料:
撥備覆蓋率(也稱為「撥備充足率」)是實際上銀行貸款可能發生的呆、壞賬准備金的使用比率。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是衡量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是否充足的一個重要指標。該項指標從宏觀上反映銀行貸款的風險程度及社會經濟環境、誠信等方面的情況。撥備覆蓋率是實際計提貸款損失准備對不良貸款的比率,該比率最佳狀態為100%。撥備覆蓋率是銀行的重要指標,這個指標考察的是銀行財務是否穩健,風險是否可控。撥備覆蓋率=(一般准備+專項准備+特種准備)/(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100%。
舉例來講,某銀行貸款余額100億,其中正常類90億,關注類2億,次級類5億,可疑類2億,損失類1億,則其不良貸款率為(5+2+1)/100=8%。假設不計提特種准備,按照現行規定,首先應當計提貸款一般損失准備金=100*1%=1億,然後按照規定比例應計提專項貸款損失准備:2*2%+5*25%+2*50%+1*100%=3.29億。加上一般准備,准備金總額應當達到4.29億元。假設這家銀行真的按規定計提了4.29億元,則撥備覆蓋率為4.29/(5+2+1)=53.63%,如果計提了8億,則撥備覆蓋率為100%;反之,如果僅計提了4億,則撥備覆蓋率為50%,且達不到按比例計提的最低要求,撥備嚴重不足。撥備覆蓋率指標本身無法准確反映銀行貸款的質量和撥備對損失的覆蓋情況。由於不同類別的不良貸款損失程度不同,不良貸款不一定都是百分之百的損失,因此,用抵補預計損失的撥備除以不良貸款余額,就無法准確地反映商業銀行的貸款質量和撥備覆蓋損失的能力。撥備覆蓋率指標在某種程度上高估了銀行對信用風險的抵禦能力。由於撥備覆蓋率的分母是五級分類後三類貸款,而分子是對所有貸款(還包括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計提的減值准備。
③ 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採用的四項主要指標是( )
A,B,C,D
答案解析:
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採用的四項主要指標為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
④ 不良貸款率監管標准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中要求不應高於5%,但其實該比例要求並非硬性要求,實際中一家銀行的不良其實也是一個商業行為的結果,除不良資產轉讓外,銀行難以像控制存款准備金率和資本充足率那樣准確管理不良率,目前銀行業的不良率大約在1%-2%之間。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每家銀行的5級分類標准不完全相同,雖然都需要符合2001年發布的《關於全面推行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的通知》關於貸款分類的一些原則標准,銀監會在2007年發布了《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給出了一些定性考量因素和需要考慮的維度,但具體分類並不是完全量化的過程,而是依賴於風險官綜合諸多非量化因素綜合評估結果,所以不同銀行風險官和高管層偏好不同也會導致跨銀行可比性下降。
【拓展資料】
不良貸款是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的總稱。逾期貸款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 (含展期後到期) 未能歸還的貸款,呆滯貸款是逾期 (含展期後到期) 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 呆賬貸款是按有關規定列為呆賬的貸款。不良貸款預示著銀行將要發生風險損失。把不良貸款減少到最低限度,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首要目標。
不良貸款是指出現違約的貸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還本付息達三個月之久,貸款即會被視為不良貸款。銀行在確定不良貸款已無法收回時,應從利潤中予以注銷。逾期貸款無法收回但尚未確定時,則應在帳面上提列壞帳損失准備。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5年7月27日發布的《貸款通則》(試行),不良貸款分為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中國自2002年全面實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
⑤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的核心指標
第六條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
第七條 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
第八條 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按照本幣和外幣分別計算。
(一) 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於25%。
(二) 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不應低於60%。
(三) 流動性缺口率為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0%。
第九條 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三類指標。
(一) 不良資產率為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高於4%。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一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於5%。
(二) 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5%。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一個二級指標;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0%。
(三) 全部關聯度為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50%。
第十條 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化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度。
(一) 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為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20%。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同時採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險價值法和基本點現值法)計量外匯風險。
(二) 利率風險敏感度為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的影響與資本凈額之比,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根據風險監管實際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於內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員差錯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前三期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銀監會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另行確定有關操作風險的指標值。
第十二條 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
(一)正常貸款遷徙率為正常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之比,正常貸款包括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正常類貸款遷徙率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正常類貸款遷徙率為正常類貸款中變為後四類貸款的金額與正常類貸款之比,關注類貸款遷徙率為關注類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注類貸款之比。
(二)不良貸款遷徙率包括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為次級類貸款中變為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次級類貸款之比,可疑類貸款遷徙率為可疑類貸款中變為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可疑類貸款之比。
第十三條 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
(一)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為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1%。
(二)准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一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
(三)資本充足程度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4%;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8%。
⑥ 風險監管核心指標主要類別包括哪些
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風險的識別、評價和預警,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
第二條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
第三條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是對商業銀行實施風險監管的基準,是評價、監測和預警商業銀行風險的參照體系。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口徑同時計算並表的和未並表的風險監管核心指標。
第五條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各項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進行水平分析、同組比較分析及檢查監督,並根據具體情況有選擇地採取監管措施。
第二章 核心指標
第六條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
第七條 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
第八條 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按照本幣和外幣分別計算。
(一) 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於25%。
(二) 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不應低於60%。
(三) 流動性缺口率為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0%。
第九條 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三類指標。
(一) 不良資產率為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高於4%。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一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於5%。
(二) 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5%。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一個二級指標;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0%。
(三) 全部關聯度為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50%。
第十條 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化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度。
(一) 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為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20%。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同時採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險價值法和基本點現值法)計量外匯風險。
(二) 利率風險敏感度為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的影響與資本凈額之比,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根據風險監管實際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於內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員差錯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前三期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銀監會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另行確定有關操作風險的指標值。
第十二條 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
(一)正常貸款遷徙率為正常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之比,正常貸款包括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正常類貸款遷徙率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正常類貸款遷徙率為正常類貸款中變為後四類貸款的金額與正常類貸款之比,關注類貸款遷徙率為關注類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注類貸款之比。
(二)不良貸款遷徙率包括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為次級類貸款中變為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次級類貸款之比,可疑類貸款遷徙率為可疑類貸款中變為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可疑類貸款之比。
第十三條 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
(一)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為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1%。
(二)准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一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
(三)資本充足程度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4%;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8%。
第三章 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與本辦法相適應的統計與信息系統,准確反映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能力。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參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將非信貸資產分為正常類資產和不良資產,計量非信貸資產風險,評估非信貸資產質量。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將各項指標體現在日常風險管理中,完善風險管理方法。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定期審查各項指標的實際值,並督促管理層採取糾正措施。
第十八條 銀監會將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採集有關數據,分析商業銀行各項監管指標,及時評價和預警其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
第十九條 銀監會將組織現場檢查核實數據的真實性,根據核心指標實際值有針對性地檢查商業銀行主要風險點,並進行誡勉談話和風險提示。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資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參照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外,本核心指標不作為行政處罰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自2006年1月1日起試行。《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銀發〔1996〕450號)同時廢止。
⑦ 對法人機構資產負債管理如經營資本、主要監管指標管理的認識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