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方式
主要是固定收益平台的大宗交易。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交易包括債券回購和現券買賣兩種。
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詢價方式與自己選定的交易對手逐筆達成交易,這與我國滬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進行的債券交易與股票交易一樣,是由眾多投資者共同競價並經計算機撮合成交的。
Ⅱ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託管結算
第二十六條參與者應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債券託管賬戶,並將持有的債券託管於其賬戶。
第二十七條債券託管賬戶按功能實行分類管理,其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債券交易的債券結算通過中央結算公司的中央債券簿記系統進行。
第二十九條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以轉賬方式進行。
商業銀行應通過其准備金存款賬戶和人民銀行資金劃撥清算系統進行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商業銀行與其他參與者、其他參與者之間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途徑由雙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條債券交易結算方式包括券款對付、見款付券、見券付款和純券過戶四種。具體方式由交易雙方協商選擇。
第三十一條交易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債券和資金的交割指令,在約定交割日有用於交割的足額債券和資金,不得買空或賣空。
第三十二條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交易雙方發送的諸要素相匹配的指令按時辦理債券交割。
資金清算銀行應及時為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的資金劃撥和轉賬。
第三十三條中央結算公司應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券託管、結算有關情況,及時為參與者提供債券託管、債券結算、本息兌付和賬務查詢等服務;應建立嚴格的內部稽核制度,對債券賬務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並為賬戶所有人保密。
Ⅲ 銀行間現券交易裡面trd什麼意思
現券交易的定義
國銀行與交易對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場外市場,以約定的價格,通過買斷賣斷的方式,轉讓一定數量債券的所有權,並在規定結算時間辦理券款交割手續的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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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債券市場中的銀行間交易是什麼意思
就是在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之間進行債券交易。
l997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通知,決定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開辦銀行間債券交易業務。由此,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建立起來。在隨後的幾年裡,這一市場有了較快的發展。一方面,在它的一級市場上,債券發行規模不斷擴大,發行市場化程度提高;另一方面,在它的二級市場上,交易主體逐步擴大,交易量增加,流動性提高。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參與者有境內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等。主要的交易方式包括債券現貨交易和債券回購。其中的債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用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中央銀行債券等記賬式債券。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參與者的債券報價、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務。債券交易採用詢價交易方式,包括自主報價、格式化詢價、確認成交三個交易步驟。自主報價又可以分為公開報價和對話報價兩類;公開報價再分為單邊報價和雙邊報價兩種。另外,2002年6月,商業銀行的債券櫃台市場開始運作,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通過櫃台交易面向全社會各類投資者擴展。
Ⅳ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管理規定的文件全文
第一條為規范債券遠期交易,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債券遠期交易(以下簡稱遠期交易)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以約定價格和數量買賣標的債券的行為。
第三條遠期交易標的債券券種應為已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現券交易的中央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金融債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債券券種。
第四條遠期交易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遠期交易的市場參與者應為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
第六條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交易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遠期交易風險進行監控與管理。
市場參與者在開展遠期交易業務前應將其遠期交易內部管理辦法報送相關監管部門,同時,抄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
第七條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交易應簽訂遠期交易主協議。
第八條市場參與者開展遠期交易應通過同業中心交易系統進行,並逐筆訂立書面形式的合同,其書面形式的合同為同業中心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交易雙方認為必要時,可簽訂補充合同。
遠期交易主協議、同業中心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和補充合同構成遠期交易的完整合同。
第九條依法成立的遠期交易合同,對交易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交易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十條遠期交易雙方可按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建立履約保障機制。
第十一條遠期交易從成交日至結算日的期限(含成交日不含結算日)由交易雙方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65天。
第十二條遠期交易實行凈價交易,全價結算。
第十三條遠期交易雙方應於成交日或者次一工作日將結算指令及輔助指令發送至中央結算公司。
第十四條遠期交易到期應實際交割資金和債券。
第十五條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基金財產進行遠期交易的,為單只基金)單只債券的遠期交易賣出與買入總余額分別不得超過該只債券流通量的20%,遠期交易賣出總余額不得超過其可用自有債券總余額的200%。
第十六條市場參與者中,任何一隻基金的遠期交易凈買入總余額不得超過其基金資產凈值的100%,任何一家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的遠期交易凈買入總余額不得超過其人民幣營運資金的100%,其他機構的遠期交易凈買入總余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金或者凈資產的100%。
第十七條市場參與者不得以任何手段操縱標的債券遠期交易價格或者通過遠期交易操縱標的債券現券價格。
第十八條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和授權,及時向市場披露遠期交易、結算等有關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開信息或者誤導市場參與者。
第十九條同業中心負責遠期交易的日常監控工作,中央結算公司負責遠期交易結算的日常監控工作,發現異常交易和結算情況應啟動相應的應急機制,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二十條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依據本規定分別制定遠期交易、結算規則。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加強與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的溝通,對轄區內市場參與者的遠期交易進行日常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交易除遵守本規定外,還應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遠期交易發生違約,對違約事實或違約責任存在爭議的,交易雙方可以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於接到仲裁或訴訟最終結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將最終結果送達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在接到最終結果的當日將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市場參與者以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可視遠期交易業務發展情況適時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條款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
Ⅵ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產品有哪些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託管量和交易量占我國債券市場的90%以上。
從產品上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產品包括: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金融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企業債券、國際開發機構債、資產支持證券、美元債券等各個品種。
從交易工具上看:除了現券買賣交易外,還包括債券回購(質押式和買斷式)、債券遠期交易和債券借貸業務。
從投資者類型上看:除了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外、企業等非金融機構也可通過結算代理形式參與交易,此外還包括亞債基金2號(ABF2)等特殊的國際投資機構。
Ⅶ 請問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怎麼進行買賣的企業發行債券是怎麼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它屬於二級市場嗎
直接一對一詢價交易,所以圈子人脈很重要。
企業發債,投行直接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由銀行間市場成員認購,這是一次市場---發行人賣給投資資者。發行完後就可以在銀行間市場買賣,這是二級市場----投資者之間買賣。
Ⅷ 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交易以什麼方式進行
您好,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詢價方式與自己選定的交易對手逐筆達成交易,這與我國滬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進行的債券交易與股票交易一樣,是由眾多投資者共同競價並經精算機構配合磋商成交的。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的債券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債券等記賬式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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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商業銀行櫃台記賬式國債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櫃台記賬式國債交易行為,方便投資人買賣記賬式國債,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記賬式國債(以下簡稱債券)是指由財政部指定、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商業銀行櫃台進行交易的記賬式國債。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商業銀行櫃台債券交易(以下稱櫃台交易)是指商業銀行通過其營業網點與投資人進行債券買賣,並辦理託管與結算的行為。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商財政部後,可批准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成為櫃台交易承辦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辦理櫃台交易業務。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是指通過商業銀行營業網點與商業銀行買賣債券的個人和單位。
金融機構不得通過商業銀行營業網點買賣債券。第六條 櫃台交易應遵循公平、誠信的原則。投資人自擔投資風險。第七條 櫃台交易債券實行兩級託管體制。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為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債券一級託管人。承辦銀行為債券二級託管人。
債券託管賬戶採用實名制。第八條 中央結算公司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債券櫃台交易業務規則並規范相關數據交換。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櫃台交易的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轄內承辦銀行的櫃台交易進行日常監督。第二章 承辦銀行第十條 申請成為承辦銀行的商業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統一、安全、穩定的計算機業務處理系統;
(二)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
(三)有專門負責櫃台交易的業務部門和合格的專職人員;
(四)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活躍,申請前二年債券業務量排名靠前;
(五)申請前連續三年為國債承銷團成員;
(六)申請前二年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無重大違規記錄;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 申請成為承辦銀行的商業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櫃台交易的業務方案;
(三)負責櫃台交易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計劃;
(四)根據本辦法擬定的櫃台交易內部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
(五)計算機業務處理系統現狀和債券櫃台交易業務處理系統開發計劃;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第十二條 承辦銀行省級分行開辦櫃台交易應經中國人民銀行商財政部後核准。承辦銀行確定開辦櫃台交易的營業網點後,應將營業網點名單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當地財政部門備案,並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和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承辦銀行應將櫃台業務與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業務分開辦理,其經辦部門、業務人員、賬戶管理均應分開,不得混合管理與操作。第十四條 承辦銀行可辦理以下業務:
(一)以買賣雙邊報價、自營方式與投資人進行債券買賣;
(二)為投資人開立債券託管賬戶,辦理債券的託管、結算及相關業務;
(三)通過營業網點發售債券和代理兌付債券本息;
(四)為投資人辦理債券質押登記。第十五條 承辦銀行的權利:
(一)要求投資人提交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二)在規定的債券買賣價差幅度內,自主確定櫃台交易的買價和賣價。第十六條 承辦銀行的義務:
(一)為投資人開立與維護賬戶、提供賬戶查詢及有關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按本辦法規定公布櫃台交易報價;
(三)為投資人准確、連續地記載其債券買賣情況及余額,並按規定的數據種類和格式逐日向中央結算公司傳送櫃台交易數據;
(四)為投資人保守賬戶秘密;
(五)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櫃台交易情況,重大事項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第三章 交易和結算第十七條 櫃台交易應通過承辦銀行櫃台交易業務處理系統(簡稱交易系統)進行。第十八條 櫃台交易營業日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承辦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不得停止櫃台交易。第十九條 投資人應以真實身份開立債券託管賬戶,按照承辦銀行的要求開立或指定與之對應的資金賬戶。第二十條 投資人在買賣債券時,應向承辦銀行提交書面的指令。承辦銀行應在其交易系統中保留完整的指令記錄,並按投資人的要求提供書面的交割記錄。
Ⅹ 銀行間債券市場有哪幾類交易品種
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固定利率債券、零息票債券、附息債券等。
1、國債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券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
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2、政策性金融債
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又稱政策性銀行債。是我國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為籌集信貸資金,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用計劃派購的方式,向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區域性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
3、固定利率債券
固定利率債券又稱"普通債券","浮動利率債券" 的對稱,債券的一種傳統形式,利率在發行時就被固定下來的債券。這種債券通常在票面上印製有固定利息息票和到期日,發行人每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利息。由持券人剪下息票,憑以從發行人或其指定的銀行領取利息。
這種債券在市場利率變動不大時比較通行,但當市場利率不穩定甚至急劇變動時,其發行受到極大限制。
4、零息票債券
零息票債券是不支付利息的債券。通常在到期口按面值支付給債券持有人。投資者通過以債券面值的折扣價買入來獲利。面值與零息票債券價格之差相當於投資者持有債券期間獲得的利息。
5、附息債券
附息債券是指在債券券面上附有息票的債券,或是按照債券票面載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債券。息票上標有利息額、支付利息的期限和債券號碼等內容。持有人可從債券上剪下息票,並據此領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