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市期貨市場管理規定(1997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期貨交易的准則)
期貨交易必須遵守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詐和違法交易行為。第三條(管理體制)
期貨市場的管理,實行政府監督管理與期貨行業自律性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范圍內進行的期貨交易活動以及與期貨交易活動有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第二章管理機構第五條(監管部門)
上海市計劃委員會是本市期貨市場的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期貨市場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監管部門可以將本規定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委託上海市證券管理辦公室行使。第六條(監管部門的職責)
監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期貨市場的發展進行統籌規劃,並負責規劃的實施;
(二)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機構及其他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進行審核,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三)對上市的期貨商品及其期貨合約樣式進行審核,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四)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機構及其他有關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五)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期貨市場正常秩序的事件或者情況採取必要措施。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協助監管部門對期貨市場進行管理。第八條(聯席會議)
本市實行期貨市場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審議有關期貨市場發展的重大問題和措施。
聯席會議由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組成。第三章期貨交易所第九條(期貨交易所的定義)
期貨交易所是為期貨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其他必要條件,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期貨交易規則履行相關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非營利的法人機構。
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十條(期貨交易所的設立)
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期貨市場主管部門審批;獲批準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
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提交的文件,由監管部門規定。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的職責)
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進行期貨交易的場所、設施和其他必要條件;
(二)制訂、修改期貨交易規則,報監管部門審核;
(三)設計期貨合約的樣式;
(四)對會員及其出市代表進行管理;
(五)為期貨交易提供或者組織提供結算服務和履約保證;
(六)整理並發布期貨交易的行情和其他有關信息;
(七)對會員之間和會員、期貨經紀機構、客戶之間因期貨交易而發生的爭議進行仲裁、處理;
(八)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期貨交易規則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主要機構設置)
期貨交易所設置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修改期貨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五)審議、通過其他需要由會員大會決定的事項。
期貨交易所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期貨交易所報監管部門批准。第十五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應當不少於7人,其中會員理事應當不少於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會員理事由會員提名,非會員理事由政府有關部門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2屆。第十六條(理事長)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由監管部門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理事長代為履行。理事會的決議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大會召開會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會議主席。
② 期貨交易有哪些基本規則
期貨交易有九大規則: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一:資金管理。期貨交易的首要原則是做好資金管理,一般情況下牛皮階段不超過10%,行情突破初期可增到50%,趨勢階段保持30%。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二:切勿過量操作。牛皮階段一般出現在均線方向不一致時。當行情牛皮時宜觀望,或者小單進出,不宜重倉操作,以避免行情隨機波動中的頻繁止損。只有在突破關鍵技術位時才積極跟進。當做多時,出現金叉時可稍微加大倉位。值得指出的是,一般投資者並不理解金叉的定義,而是將短期均線上穿中長期均線均視為金叉。其實金叉是指短期均線上穿呈現上翹態勢的長期均線。如果短期均線上穿下降的長期均線,反彈往往持續時間較短,很容易在主力的洗盤中被震出或出現較大的虧損。死叉也是同樣道理。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三:不要扭盈為虧。盈利時間超過30分鍾或盈利超過5個點的單不應讓其成為虧損單。所謂5個點是指某個合約跳動5個最小交易價格。例如大豆最小交易價格為1元,5個點指5元。滬膠最小交易價格為5元,5個點指25元。統計數據顯示,市場呈現3、5、9、12、21個點的波動結構,反向波動5個點後往往要運行到9個點甚至12個點。而當市場反向波動21個點時,往往形成日內局部高低點。當運行了21點後沒有任何反向運行的跡象時,可能意味著轉勢。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四:順市而為。投資者首要的工作是把握趨勢,靜待頂底組合K線形態的出現,或均線出現發散狀態,不宜自作聰明抄底摸頂。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五:設置止損單。股票投資者進入期貨市場應學會正確止損,應承認自己渺小,出錯難免,坦然接受小虧的現實,保持實力等待新的機會,同時掌握技術止損位、資金絕對額止損位、虧損率止損位的三種設置方法。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六:不要加死碼。虧損時80%情況下不加碼,5%情況下等待市場再次發出買入信號後加碼,另外15%屬於大趨勢方向對,基本面支持交易方向,則在觸及均線5時加碼。所謂均線5,日線情況下指5日均線,1分鍾線下指5分鍾均線等等。加碼的原則是使加碼後的均價低於現價(買入)或高於現價(賣出)一定的幅度,例如21個點。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七:擴大盈利。在趨勢沒有發生變化前,若沒有特別的理由應持倉擴大盈利。或者反向思維:我敢在這樣的價位反向操作嗎?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八:莫剛愎自用。市場永遠是對的,首先應敬畏市場,敬畏市場不是畏懼市場,而是學習不止,只有不斷敲門,成功的大門才會為你而開。不要自以為是,認為市場應跟著自己走。操作上應適可而止,買賣信號出現後應落袋為安,不宜貪得無厭。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九:遠離成交清淡的市場。清談市場止損成本高,資金利用率低,技術走勢不明顯。
③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加強對期貨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期貨市場秩序,防範風險,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第四條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第五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二章期貨交易所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第七條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八條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資格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結算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第九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第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三)組織並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四)保證合約的履行;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託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三)漲跌停板制度;
(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五)風險准備金制度;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第十二條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一)提高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四)暫時停止交易;
(五)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或者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異常情況消失後,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④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的職權和責任,防範市場風險,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第三條期貨交易所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能,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五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的名稱,應當標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第六條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的會員資格費,由會員出資認繳。
期貨交易所的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積累分配給會員。第七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能:
(一)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制定並實施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設計期貨合約、安排期貨合約上市;
(四)組織、監督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
(五)制定並實施風險管理制度,控制市場風險;
(六)保證期貨合約的履行;
(七)發布市場信息;
(八)監管會員期貨業務,檢查會員違法、違規行為;
(九)監管指定交割倉庫的期貨業務;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能。第八條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託投資、股票交易、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能無關的業務;除為期貨合約的履行提供履約保證外,不得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不得發布對期貨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
禁止期貨交易所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第九條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
(三)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
(四)擬加入本交易所的會員名單;
(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六)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情況說明;
(七)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其簡歷;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條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和職能;
(二)名稱、住所和營業場所;
(三)注冊資本及會員的出資額;
(四)營業期限;
(五)會員資格的取得;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組織機構的設置、職權和議事規則;
(八)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九)基本業務規則;
(十)風險准備金管理制度;
(十一)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制度;
(十二)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交易地點和時間;
(二)上市品種和期貨合約;
(三)期貨合約交易的暫停、恢復與取消程序;
(四)交易大廳的管理制度;
(五)經紀和自營業務規則;
(六)風險控制制度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七)期貨結算和交割制度;
(八)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九)期貨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十)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十一)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十二)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載明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期貨交易所的合並、分立,由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
期貨交易所合並的,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合並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期貨交易所承繼。第十三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⑤ 期貨交易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你好,金融期貨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規則,這些規則是期貨交易正常進行的制度保證,也是期貨市場運行機制的外在體現。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貨在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進行集中交易。
(2)標准化的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設計、經主管機構批准後向市場公布的標准化合約。
(3)保證金及其杠桿作用。為了控制期貨交易的風險和提高效率,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經紀公司必須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結算保證金,而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後都要通過經紀人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
(4)結算所和無負債結算制度。結算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清算機構,通常附屬於交易所,但又以獨立的公司形式組建。結算所實行無負債的每日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制度。
(5)限倉制度。限倉制度是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和防範操縱市場的行為,而對交易者持倉數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戶報告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後,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量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有關開戶、交易、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情況,以便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並判斷大戶交易風險狀況的風險控制制度。
(7)每日價格波動限制及斷路器規則。為防止期貨價格出現過大的非理性變動,交易所通常對每個交易時段允許的最大波動范圍作出規定,一旦達到漲(跌)幅限制,則高於(低於)該價格的買入(賣出)委託無效。
⑥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2007)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督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職責,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期貨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第四條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可以採取會員制或者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第七條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標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期貨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第八條期貨交易所除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
(二)發布市場信息;
(三)監管會員及其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的期貨業務;
(四)查處違規行為。第九條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
(三)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
(四)擬加入會員或者股東名單;
(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及簡歷;
(六)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情況說明;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條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和職責;
(二)名稱、住所和營業場所;
(三)注冊資本及其構成;
(四)營業期限;
(五)組織機構的組成、職責、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七)基本業務制度;
(八)風險准備金管理制度;
(九)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十)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事項外,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
(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對會員的紀律處分。第十二條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
(二)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三)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貨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五)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六)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載明的其他事項。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在交易規則中載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的合並、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批准。
期貨交易所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合並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期貨交易所承繼。第十五條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於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第十六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第十七條期貨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期貨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解散的,由中國證監會批准。第十八條期貨交易所因合並、分立或者解散而終止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公告。
期貨交易所終止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⑦ 廣東省期貨市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期貨市場的協調和管理,規范期貨交易的運作,保證期貨交易的公正性,保護期貨交易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期貨市場」是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期貨合約交易(含不以實物交割為目的的遠期合約交易)的市場;「期貨交易」是指買賣期貨合約的交易行為;「期貨交易所」是指為期貨交易提供場所及管理服務而依法成立的機構;「期貨經紀公司」是指以代理客戶進行期貨合約的交易並提供有關服務為主要業務的中介機構;「結算機構」是指為期貨交易提供清算等服務並管理其風險基金、保證金的專門機構;「結算會員」是指經期貨交易所和結算機構審查批準的交易所會員。第三條本省范圍內,凡採用會員制、期貨合約競價交易制和中央結算制等交易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含交易中心,下同)、期貨交易結算機構、期貨經紀公司,主要從事期貨代理業務的獨立企業法人和由獨立企業法人設立的專門機構以及期貨交易經紀人(包括從事期貨業務的投資公司、咨詢公司)等的審查、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規定。第四條對期貨市場實行由省期貨市場管理領導小組統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金融管理機關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管理體制。
(一)省期貨市場管理領導小組對全省期貨市場進行統一規劃、協調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組織起草有關期貨市場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報省人大常務會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監督執行;審查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的設立資格及變更申請;審核期貨交易所擬訂的章程和交易規則;審定期貨交易所的上市商品品種;審查期貨交易所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處理期貨交易中出現的重大事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工商管理有關規定對期貨交易活動、期貨交易所及其會員、期貨經紀公司實施監督管理。國家金融管理機關對期貨交易所內的金融期貨交易和期貨經紀公司開展境外商品、金融期貨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期貨交易所的設立和變更審查程序:
(一)期貨交易所的設立,由發起人向省期貨市場管理領導小組遞交申請書、交易所章程(草案)、交易規則(草案)等申請材料,經省期貨市場管理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後,按有關規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
(二)商品期貨交易所下列事項的變更,必須向省期貨市場管理領導小組提出申請:交易所的名稱、住所;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和上市品種;經批准後,方可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否則變更無效。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應向省期貨市場管理領導小組備案。
(三)未經省期貨市場管理領導小組審查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變更有關事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注冊或變更登記。第六條期貨交易所的設立和經營應有利於保障期貨交易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眾的利益。第七條期貨交易所可以採取會員制方式設立,由會員交納會費組建;也可以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方式設立,由股東出資組建。設立期貨交易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交易場所具備較好的商品流通和金融服務條件。
(二)上市商品應是可確定統一質量、易於儲運、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已有遠期合約交易和眾多交易者的大宗商品。
(三)具有與交易規模相適應的通訊、交通和倉儲設施。
(四)有相應數量的具有專業知識的期貨交易管理人員。
(五)符合工商登記要求的有關條件。第八條期貨交易所必須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按照「平等、公開、公平」的原則組織交易,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其交易商品的成交量、最高與最低價、開盤與收盤價等交易信息。第九條期貨交易所應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會員和工作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建立監事會和各種專業委員會,監督檢查交易運行的情況,防止會員的不正當交易行為;根據交易品種和市場情況決定每日價格波動幅度和投機合約最大交易量;完善結算保證體系,建立風險基金,保證交易順利進行;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會員和工作人員進行處理。第十條期貨交易所應加強財務管理,其年度財務報告,須經當地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第十一條根據期貨交易有關法規和期貨交易所有關制度,經期貨交易所審查批准,能夠派出交易代表在期貨交易所的交易場進行期貨合約買賣的法人,可獲得期貨交易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資格。
會員可以是上市商品的生產、加工、貿易商,也可以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期貨經紀公司。因嚴重違法經營而受過處分的企業,從受處分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成為會員;曾被期貨交易所除名的企業,從被除名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成為會員。
⑧ 期貨市場的交易制度有哪些
期貨交易制度有八種,分別如下:
1、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制度是期貨交易的特點之一,是指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交易所可以調整交易保證金,交易所調整保證金的目的在於控制風險。
2、漲跌停板制度
所謂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停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漲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約上一交易日
的結算價為基準確定的。
3、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實行持倉限額制度的目的在於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於集中於少數投資者。
4、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範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通過實施大戶報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對持倉量較大的會員或投資者進行重點監控,了解其持倉動向、意圖,對於有效防範市場風險有積極作用。
5、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到期末平倉合約的過程。以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進行的交割為實物交割,按結算價進行現金差價結算的交割為現金交割。一般來說,商品期貨以實物交割為主,金融期貨以現金交割為主。
6、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投資者違規時,交易所對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強行平倉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風險的手段之一。我國期貨交易所對強行平倉制度主要規定是當會員結算準備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7、風險准備金制度
風險准備金制度是指,為了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不可預見風險帶來虧損而提取的專項資金的制度。
8、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定期公布期貨交易有關信息的制度。期貨交易所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期貨交易活動中產生的所有上市品種的期貨交易行情、各種期貨交易數據統計資料、交易所發布的各種公告信息以及中國證監會制定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
9、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結算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
⑨ 期貨交易所應建立哪些制度
法律分析: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一)保證金制度;(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三)漲跌停板制度;(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五)風險准備金制度;(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法律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一)保證金制度;(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三)漲跌停板制度;(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五)風險准備金制度;(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⑩ 8個期貨交易的規章制度
01、保證金制度
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然後才能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並視價格變動情況確定是否追加資金。這種制度就是保證金制度,所交的資金就是保證金。保證金制度既體現了期貨交易特有的「杠桿效應」,同時也成為交易所控制期貨交易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
02、每日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的結算是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的。期貨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期貨交易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即交易所對其會員進行結算,期貨經紀公司對其客戶進行結算。
03、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04、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為了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投資者,對會員及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超過限額,交易所可按規定強行平倉或提高保證金比例。
05、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等,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大戶報告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範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
06、實物交割制度
實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當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將期貨合約所載商品的所有權按規定進行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制度。
07、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或者當會員或客戶違規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行平倉的制度。簡單地說就是交易所對違規者的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08、風險准備金制度
風險准備金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從自己收取的會員交易手續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確保交易所擔保履約的備付金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