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林地所有是否可以出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林地所有權是不能隨意出讓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我國森林林地、林木權屬為4種權力: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木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所以,我國林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根據憲法規定,我國林地實行徵用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需要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三、國家對佔用或者徵收林地的審批許可權進行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佔用或者徵收、徵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採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面積低於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佔用或者徵收、徵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另外,歸家還規定了佔用或者徵收林地的審批程序。
四、我國城市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對於佔用林地的,都是採取徵用辦法。除了林地所有權不允許買賣出讓外,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木使用權是可以流轉出讓的。
Ⅱ 林權流轉的法律支持
四川省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林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森林資源開發利用和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林權流轉,均適用本辦法。
徵收、徵用或者佔用林地,改變林地用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的使用權;林權流轉是指將林權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轉移給另一方的行為。
林權流轉,不包括森林內的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礦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條 林權流轉時,下列權利和義務同時轉移:
(一)流轉森林和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在流轉期限內該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權也隨之一同流轉;流轉林地使用權時,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也隨之一同流轉。流轉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流轉時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流轉,但流轉雙方都應當遵守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有關規定。
(三)依託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樹名木的保護義務和責任同時轉移。
第五條 林權流轉,應當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並本著依法、公開、公平、自願、協商一致、有償流轉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區域內發生的林權流轉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流轉范圍、方式與期限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權屬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轉: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的使用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八條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轉:
(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森林、林木、林地權屬有爭議的;
(四)已依法抵押、提供擔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權人、擔保人未書面同意流轉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九條 林權流轉可以採取轉包、租賃、互換、拍賣、招標、轉讓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可以依法繼承、擔保、抵押、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合作條件,也可以再次流轉,但不得將林地改變為非林地。
第十條 林權流轉期限應當根據森林、林木的林種、樹種、林齡、開發目的、開發形式等由流轉雙方協商確定,原則上用材林以輪伐期確定流轉期限為宜,最長不得超過該林地的剩餘使用期限;若原未確定林權有效期的,流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0年。
第三章 流轉雙方的條件、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流轉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應當持有能證明其身份和資信的有效文件或證書。
第十二條 流轉雙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林權允許依法再流轉。再流轉林地使用權的,應當經原流出方同意。對採取轉讓方式再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對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以其他方式再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第十四條 流出方應當是森林、林木所有權人,林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第十五條 流出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主決定林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二)依照流轉合同的約定獲得流轉收益;
(三)依照流轉合同的約定,在期滿後收迴流轉的林權。
第十六條 流出方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確保流轉的林權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
(二)依照流轉合同的約定向流入方移交森林、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使用權;
(三)協助流入方依法申領林權證;
(四)在流轉有效期間,尊重流入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擾其依照合同開展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五)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或協議,及時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流入方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流入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主開展林木培育,林下種植、養殖、培植,依法進行林木採伐以及森林旅遊等林業生產經營活動,並獲得相應收益;
(二)對林權依法進行再流轉,並獲得流轉收益;
(三)林權在流轉期內允許繼承,並可以作為貸款或其他債務的抵押物、擔保物;
(四)依法享受國家對林業的有關扶持和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流入方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履行流轉合同規定,及時交付流轉金;
(二)依法採伐森林、林木,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完成林地的更新造林任務;
(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資源,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林地內毀林開墾、採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
(四)在流轉期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搞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
第四章 流轉程序
第十九條 林權流轉的方式、價款等由流轉雙方依法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林權流轉前,應當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查流轉雙方的資格,確認權屬,核實或者取得林權證。
第二十一條 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應當按規定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流轉方式原則上應當依法採用拍賣、招標的方式,並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按照有關拍賣、招標、投標的法律和法規規定程序公開進行。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時,其流轉方式、流轉底價等,應當提前30天在本村進行公示,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體林地使用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報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權的流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或者權屬共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時,應當徵得合資方、合作方或者權屬共有方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 以權屬變更的轉讓方式流轉農戶承包經營的林地使用權時,流出、流入雙方達成意向協議後,應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流轉申請,徵得發包方同意,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新合同;
(二)流入方資信情況、林業經營能力;
(三)流入方身份證明,法人或其它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授權委託書。
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之間進行承包林地互換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並及時報請發包方變更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 國有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原則上要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並嚴格審核,防止國有和集體資產流失。
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是否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其自主決定。
第二十五條 國有林評估前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森林資源實物量核查,並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核查結果認定後,按照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選擇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非國有林的評估可以由持有丙級(含丙級)以上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
第二十六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技術規程和辦法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七條 自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基準日起滿1年再進行流轉的,應當重新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第二十八條 採取招標、拍賣方式流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流出方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負責招標、拍賣工作。
第二十九條 非委託拍賣企業拍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應當在森林資源所在地的林業、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流出方在林權流轉前7日發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賣標的、拍賣形式、競買者條件、競買者登記期限、競買時間、競買地點等內容;
(二)競買者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流出方登記,領取有關資料;
(三)流出方審查競買者條件;
(四)符合條件的競買者不得少於3個,並應當在向流出方交納保證金後參加競買;
(五)競買的價高者為流入方,但最高價不得低於底價;流入方應當當場與流出方簽訂流轉合同;其他競買者交納的保證金,由流出方當場如數退還。
第三十條 協議流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流轉雙方依法協商;
(二)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資源採取協議方式流轉的,應當接受村務監督小組的監督,其流轉價款不得低於底價。
第五章 流轉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權流轉的管理和指導。逐步建立林業產權交易中心,搭建流轉平台,及時發布林權流轉供求信息,提供政策咨詢、林權變更登記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從事林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三十三條 流轉過程中實物量核查、價值評估、招標、拍賣等發生的費用,由林權流出和流入雙方協商承擔。
第三十四條 流轉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流轉雙方名稱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和住址;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四至界限及平面圖、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或林產品常年產量;
(三)流轉期限和起始、終止的時間;
(四)流轉價款、付款方式及時間;
(五)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
(六)合同期滿後,森林、林木資源存量的處置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九)流轉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流轉合同格式文本按照《四川省林業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林地承包合同〉(示範文本)和〈四川省林地流轉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知》(川林發[2008]18號)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流轉合同共1式5份。由流轉雙方各執1份,發包方備案1份,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各執1份。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七條 森林、林木流轉後符合採伐規定需採伐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採伐限額和計劃內優先予以安排。採伐後應當按要求及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第三十八條 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的收益應當實行專戶管理,用於職工安置、清償債務以及森林資源的培育和管護。
集體統一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的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共同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管理。主要用於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村公益事業支出。
個人依法取得的流轉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和集體林權流轉收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因林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的,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林權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流轉登記與備案
第四十條 林權流轉後,流轉雙方應當依法持流轉合同等相關資料及時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林權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按照國家林業局《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下列林權流轉,當事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進行變更登記。
(一)國有森林、林木所有權以及林地使用權流轉的;
(二)非國有森林、林木所有權以及林地使用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應當進行林權變更登記的。
申請變更登記應由流入方會同流出方共同申請辦理。
第四十二條 下列林權流轉無需進行變更登記,但是當事人應當將流轉合同報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國有森林、林木使用權流轉的;
(二)非國有森林、林木使用權流轉的;
(三)非國有森林、林木所有權以及林地使用權採取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無需進行變更登記的。
第四十三條 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時,流轉雙方應當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流轉合同;
(二)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積及附圖,現有林木資源狀況,包括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三)除森林、林木外的其他附著物現狀;
(四)原林權證書;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流出方和流入方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補辦權屬變更登記。
第七章 相關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權屬變更登記的,由發證機關依法注銷權屬登記。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林權流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不予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征佔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及其他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十七條 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咨詢)的機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評估(咨詢)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辦理林權流轉變更登記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對不具備林權變更登記條件的申請進行變更登記的,或者對具備林權變更登記條件的申請不進行變更登記的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止。原《四川省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轉讓管理辦法(試行)》(川林研[1996]171號)同時廢止。
Ⅲ 林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法律分析:林權證可以轉讓。林權也是物權的一種,可以所有、使用、處分,可以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Ⅳ 林權轉讓的政策
林權轉讓政策的相關法規政策
一、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二、總體目標。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務,規范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三、明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1.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實產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保留少量的集體林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民主經營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承包或流轉合同不規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調處,糾紛解決後再落實經營主體。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承包方案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河道湖泊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農)場、墾殖場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要明晰權屬關系,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勘界發證。明確承包關系後,要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林權登記內容齊全規范,數據准確無誤,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3.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依法把立地條件好、採伐和經營利用不會對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造成危害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商品林;把生態區位重要或生態脆弱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公益林。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遊業等。
4.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
5.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經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農戶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戶;未承包到農戶的,要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攤派。
6.落實責任。承包集體林地,要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確規定並落實承包方、
發包方的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責任,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基層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合同的規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1.完善林木採伐管理機制。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改革商品林採伐限額管理,實行林木採伐審批公示制度,簡化審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務。嚴格控制公益林採伐,依法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合理控制採伐方式和強度。
2.規范林地、林木流轉。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採取多種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加快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平台,加強流轉管理,依法規范流轉,保障公平交易,防止農民失山失地。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制度和評估制度,規范評估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3.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公益林補償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標准。建立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補貼制度,對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林木良種、沼氣建設給予補貼,對森林撫育、木本糧油、生物質能源林、珍貴樹種及大徑材培育給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徵收比例,規范用途,各級政府要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以及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要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林區的交通、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要依法納入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
特別是要加大對偏遠山區、沙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林業基礎設施的投入。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財政困難的縣鄉,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加大轉移支付力度。
4.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金融機構要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
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大力發展對林業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提高農戶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妥善處理農村林業債務。
5.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培育一批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促進林業規模化、標准化、集約化經營。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充分發揮政策咨詢、信息服務、科技推廣、行業自律等作用。引導和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等中介服務健康發展。
五、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
1.高度重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一件大事來抓,擺上重要位置,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因勢利導,確保改革扎實推進。要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建立縣(市)直接領導、鄉鎮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內容和具體操作程序要公開、公平、公正。在堅持改革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鼓勵各地積極探索,確保改革符合實際、取得實效。要加強對領導幹部、林改工作人員包括農村基層幹部的培訓,強化調度、統計、檢查、督導和檔案管理工作。要嚴肅工作紀律,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決不允許借改革之機,為本人和親友謀取私利。要健全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妥善解決林權糾紛,及時化解矛盾,維護農村穩定。
2.切實加強和改進林業管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適應改革新形勢,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強林業宏觀管理、公共服務、行政執法和監督。要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加強工作指導,改進服務方式。推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要加強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健全政府主導、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蟲害、防亂砍濫伐的工作機制。建立科技推廣激勵機制,加大培訓力度,實施林業科技入戶工程。加強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鄉鎮林業工作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3.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積極參與改革,主動支持改革。各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要發揮各自作用,為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貢獻力量。加強輿論宣傳,努力營造有利於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
Ⅳ 林權證可以繼承和買賣嗎
法律分析:林權證可以繼承,但是不可以進行買賣。繼承林權的公證,需要攜帶包括林權證、死者的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繼承人與死者親屬關系的證明等材料,去林業局進行辦理。繼承林權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親自辦理,如果繼承人無法前往,可以用公證委託書委託代理人進行代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Ⅵ 林權可以買賣么
法律分析:林權可以買賣。林權也是物權的一種,可以所有、使用、處分。林權權利人轉讓時要提出登記申請,要提交以下文件:
1、林權登記申請表;
2、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3、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六條 國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確定給林業經營者使用。林業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國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權,經批准可以轉讓、出租、作價出資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Ⅶ 林地可以買賣嗎林地如何轉讓
法律分析:在我國林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林地可以依法進行流轉,按照林地的剩餘年限進行,林地承包後,林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歸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林地所有權依法不得買賣,林地承包人更不得私自出賣。但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或者流轉。簡單的說就是在我國農村的土地是不可以進行買賣的,只可以進行流轉,林地也不例外,林地流轉獲得的是林地的使用權,你可以依法使用林地進行經營活動,林地承包期到期後如果想繼續承包的可以繼續交土地轉讓費並且確定林地轉讓期限,不繼續承包的林地會被收回;轉讓方式:1、提出申請,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請時,應附有林地所有者意見。申請時應提交原林權證、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2、審核登記,在進行林地林木登記時,要做到權屬明確、四至清楚、面積准確,經毗鄰單位認定後逐級審核,並填寫《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審核結果要張榜公告,接受群眾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Ⅷ 林權證轉讓需要哪些程序
你好,謝謝,望採納!林權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對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並登記造冊後發放的證書。
林權權利人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擁有者。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使用權是指根據合同或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力;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而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權能。林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是所有權的擁有者。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有償出讓給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該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通過無償劃撥獲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其使用權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經營管理和收益權,不得將使用權轉讓。確需轉讓的,應當先辦理國有林地、林木的出讓手續並交納出讓金。經依法出讓後,受讓方可以將受讓期內剩餘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權依法轉讓給第三方。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對其經營范圍內的林地和林木,通過建立管護責任制等形式,將林地使用權、林木經營權落實到內部職工的,是勞動關系,其林權沒有發生變化,林權權利人也沒有發生變化。謝謝,望採納!
Ⅸ 林權證可以轉讓嗎
1、林權證可以轉讓。林權也是物權的一種,可以所有、使用、處分,可以轉讓。
2、林權證轉讓程序:
根據《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
林權權利人提出登記申請,要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比如當地制定 森林資源流轉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
林權權利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林權證;
(三)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
Ⅹ 林權證能過戶買賣嗎
法律分析:林權證可以轉讓。林權也是物權的一種,可以所有、使用、處分,可以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