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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交易

發布時間:2022-06-12 03:56:46

Ⅰ 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交易市場,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以及其他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方式進行配置的自然資源、資產股權、環境權等公共資源的交易活動。

依法不需要公開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集中監管與共同監管相結合,遵循統一進場、公開透明、公平誠信、高效便民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機制和考核評價體系,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規范化運行,提高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和服務能力。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協調和指導等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作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綜合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級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集中監管,對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與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共同監管;

(二)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規范化管理的相關制度;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管理等工作;

(四)指導和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的工作,管理和考核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本領域內除集中監管事項外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同做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管理相關工作。

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交易平台運行實施審計監督。

監察機關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等情況進行監察。第七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前依法應當辦理的立項、審批、交易方式確定等事項,以及交易後合同履行等工作,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交易平台和目錄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利用信息、專家和場所等資源整合共享的優勢,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提供服務。

本市已經設立的各類領域性、區域性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應當納入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監督管理。其中,鄉鎮(街道)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的小型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的交易事項,由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並由區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依法監督管理。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覆蓋全市的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通過連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有關主管部門的電子監管系統,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在線服務、監管設施,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務、監管等功能,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息、交易信息、監管信息整合共享,並為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在線監管提供保障。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收費標准和監督渠道應當依法確定,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是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保障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為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項目提供進場登記、信息發布、專家抽取以及場地保障等服務。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不得代行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不得限制交易主體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利,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Ⅱ 寧波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產權交易行為,促進產權合理流動,優化資源配置,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產權交易活動和對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產權交易,是指通過有償方式變更、轉移資產權利主體的行為。第四條產權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國資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進行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國有產權交易進行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工商、稅務、監察、房產、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分別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公共資源交易統一平台業務運作的檢查指導和協調管理。第六條本市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服務機構中公開進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稱的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參)股企業通過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鼓勵、支持非國有產權進入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服務機構公開交易。第七條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是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服務,履行相關職責,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單位。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一家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本級政府的國有產權交易服務機構。第八條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在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場所和互聯網站統一發布產權交易信息,並按照產權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程序和規則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審查產權交易主體資格和交易條件,辦理產權交易業務,依法組織產權交易。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與國資、財政等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和工商等相關權證管理部門實現網路互聯或者信息交換。第九條有關專業中介機構從事產權交易中介活動,應當取得中介機構資質,並向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登記注冊。
建立國有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登記制度。中介機構從事企業國有產權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產權交易的,應當分別由國資部門或財政部門在登記的產權交易中介機構中選擇確定。第十條產權交易可以採取拍賣、競價、掛牌、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條產權交易的轉讓方所轉讓的標的應當權屬清晰;對權屬不清晰的,應當依法界定其權屬。第十二條產權交易的轉讓方應當確定轉讓底價,並履行下列批准程序後方可進場交易:
(一)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國有產權轉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市屬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市國資部門審批;各縣(市)區所屬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按照各自的規定進行審批;
(三)其他各種類型的企業產權轉讓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本企業章程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相關決策程序。第十三條國有產權轉讓底價以資產評估和評估基準日至首次轉讓底價確定日期間審計結果為依據進行確定,並應當徵得相關產權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第十四條產權交易的轉讓方申請產權交易,應當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提交下列文件,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一)產權交易申請書;
(二)轉讓方的身份證明;
(三)轉讓標的權屬證明材料;
(四)准予轉讓的批准材料;
(五)轉讓標的情況介紹及相關報告材料;
(六)轉讓條件及有關要求;
(七)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對產權交易的轉讓方所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並自收到全部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進場轉讓的書面答復。對受理進場轉讓的,產權交易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省級以上報刊和當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

Ⅲ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寧波市房地產交易市場暫行管理辦法》的決定(1997)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寧波市房地產
交易市場暫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1997年7月30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

現發布《關於修改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寧波市房地產交易市場暫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進行私下交易、弄虛作假、隱價瞞租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對責任人處以10%至50%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50000元。」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寧波市房地產交易市場暫行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Ⅳ 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職能范圍

中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我市進行進行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並為交易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提供相關服務的公共資源綜合交易平台。市本級和海曙、江東、江北區,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列入進場范圍達到規模標準的下列公共資源交易事項,均統一納入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1、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市級及以上重點工程,房屋建築與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及交通、水利、電業、信息等專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招投標;
2、政府采購;
3、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4、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集體產權交易;
5、其他需政府重點監管的公共權益與服務(包括出租和旅遊汽車營運權、城市公交線路營運權、市政設施經營權等權益和物業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養護等服務)的競標交易;
6、公立醫療機構葯品(醫療設備)采購、進口機電設備采購和其他涉及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公權罰沒資產招標拍賣等交易活動。

Ⅳ 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介紹

寧波市招投標中心(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於2002年年底掛牌設立,2003年第一個工作日投入試運行,2008年增掛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牌子。負責寧波市的各項重大工程的招投標工作。

Ⅵ 誰知道寧波的二手車交易市場在那裡

象山二手車交易市場。

地址: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里井路5號。

奉化二手車市場。

電話:0574-88901818;0574-88916105。

地址: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市奉化區龍潭路128號。

二手車交易市場過戶交易所需材料:

1:機動車行駛證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號牌一副(退牌車輛提供退牌更新證明)

4:進口車查詢單(進口車須提供)

5:車輛購置附加稅證

6:買賣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如果是外地戶口,需要攜帶暫住證,買方的暫住證需要滿一年。

Ⅶ 誰能告訴我寧波比較大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的具體地址

以下幾個寧波的二手車交易市場規模較大,可供參考:

1.最熱鬧的是江南路上靠近車管所的寧波江南二手車交易市場,寧波佔地最大的二手車市場在鄞州區古林,市機動車第3檢測站邊上。

2.二手車交易中心,位於寧波市北侖區廬山西路43號西八十米。

3.慈溪市舊車交易市場,位於寧波市慈溪市汽貿大道與商城路交匯處東南方向。

購買二手車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車齡、里程、車身情況、是不是事故車,違章有沒有處理完,是不是泡水車,手續是否齊全,保險什麼時候到期。

出過事故的汽車一般都能在防撞樑上找到痕跡。打開前機艙蓋,用手電筒照射,看是否有傷痕或加焊的痕跡。後防撞梁不能直接看到,但可以打開後備箱後注意觀察有沒有擠壓變形或修復的痕跡。後備箱的膠條也可以用手摸一摸,看看是不是順暢。

泡水車僅能做簡單檢查主要是車門框、地毯與後行李廂備胎處。車門框的部分需要把車門膠條拆下,觀察內部是否有黃土或是水漬,也能把車內地毯掀起觀察,另外在後備箱備胎處也是同樣的觀察方法。

在買車的時候,注意檢查該車證件是否齊全、是否有欠費或違章行為。車主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購車發票、機動車牌號清晰。還有養路費繳費證明、購置稅和車船使用稅完稅證明,發動機號、大架號有無修改痕跡、是否和行使證一致,其他證件是否和車輛相符。

交強險、商業險等保險什麼時候到期要問清楚,商業險買了什麼險種,理賠金額是多少都需要了解。

Ⅷ 寧波市房地產交易市場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房地產交易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正常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海曙、江東、江北三區內各種所有制房屋的買賣、交換、轉讓、抵押、典當、租賃以及其他在房地產流通領域中的各種經營活動。第三條本辦法由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第四條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保護合法的房地產經營活動,禁止房地產私下交易和投機倒把活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第二章交易市場第五條凡房屋買賣、交換、轉讓、抵押、典當、租賃等房地產經營活動,一律通過房地產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進行。
交易雙方必須在洽談成熟後兩個月內向交易所提出申請,提供有關證件,辦理有關手續。第六條交易所具體辦理下列房地產交易業務:
(一)為交易各方提供洽談協議,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種服務;
(二)提供有關房地產的法律、政策咨詢服務;
(三)查勘房屋土地,評估房地產價格;
(四)辦理房地產交易登記、監證、立契、過戶手續,同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五)受委託辦理幫購、幫銷、拍賣、中介、出租、承租等業務;
(六)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務。第七條依法設立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其經營活動應接受管委會的監督和業務指導。在每幢商品房屋獲准開發建設後,應即將建築許可證、銷售計劃批准書的復印件送交易所備案。第八條經管委會資質審查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發給證件的房地產經紀人,應在交易所管理下,從事房地產交易的中介服務,合理收取勞務費。
無證的房地產經紀人,予以取締。第三章買賣、交換第九條房屋買賣、交換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雙方提出申請,交驗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二)填寫交易提供的申請表和契約;
(三)經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地產管理處和交易所審查,公告詢議;
(四)按規定交納契稅、調節費和市場管理費;
(五)由交易所在契約上加蓋監證專用章。第十條憑交易所加蓋監證專用章的契約,向房產登記發證機關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申領房屋所有權證;向土地登記發證機關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領土地使用權證。第十一條個人或單位購買商品房的,憑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的房屋買賣合同、發票、房屋平面圖辦理登記、立契、過戶手續;個人購買,還須出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工作單位證明。第十二條交換房屋的,須經交易所價格評估。價格相等的,可免徵契稅;不相等的,其超過部分按本辦法房屋買賣的有關規定交納契稅。第十三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出賣自有房屋,應按有關規定經有處分權的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私有房屋的,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外地單位來本市海曙、江東、江北三區購買生產、營業、辦公等用房的,須經本市各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特殊地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單位與單位之間買賣自有房屋,一般需經公證。第十四條個人購買房屋,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限於有海曙、江東、江北三區城區正式戶口的居民,其購房面積按自住自用的原則辦理。第十五條個人買得的房屋,須自住自用滿五年後方准在交易市場出售。如遇特殊情況須在五年內出售的,應經交易所審核同意。第十六條房屋所有人出賣已出租的房屋,須提前三個月告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而房屋租賃期又未滿的,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和承租人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第十七條下列房屋不得買賣、交換:
(一)無合法產權證件和土地使用權證的;
(二)產權有爭議的;
(三)有關房地產債務未結清的;
(四)已列入拆遷范圍的;
(五)產權人出賣房屋後無處居住的;
(六)其他依法限制權屬轉移的。第十八條商品房的銷售價格,由市物價局按價格管理許可權核批。買方按審定的價格交納契稅。第十九條房屋買賣,先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價格,再由交易所按《寧波市房屋價格評估辦法》進行評估。
實際成交價低於評估價的,按評估價交納契稅和調節費;實際成交價高於評估價的,按實際成交價交納契稅和調節費。

Ⅸ 寧波市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2004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城鄉集貿市場管理,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保護市場舉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鄉集貿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多個經營者提供集中、公開從事農副產品、日用工業品和其他民用物品交易的場所。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管理市場和在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規范市場交易行為,鼓勵和支持經營者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第五條市和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場的監督管理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辦理市場名稱登記,審查市場舉辦者制定的市場規章制度;
(三)審查確認進入市場的經營者資格,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查處市場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商業主管部門、公安、稅務、物價、技術監督、衛生、規劃、動植物檢疫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市場的舉辦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當地資源狀況、經濟結構、城鄉建設規劃和交通條件等實際情況出發,按照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將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鄉建設規劃。第七條市場由政府投資或社會投資興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經濟合作組織、個人均可依法申請舉辦市場。第八條舉辦市場應當符合規劃、消防、衛生、公路路政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不得佔用公路和城市道路。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佔用城市道路的市場,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作出規劃,限期遷移。遷移前,市場舉辦者應當設置必要的設施,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準的時間和地段經營,確保道路暢通和環境整潔。第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舉辦市場或在城市規劃區外舉辦規模較大的日用工業品市場、農貿市場,應當符合城鄉建設規劃。第十條市場舉辦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市場名稱登記。
市場名稱經核准登記後,市場舉辦者方可從事市場招商、市場廣告宣傳等經營活動。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場名稱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核發市場名稱登記證;不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二條市場名稱登記事項改變的,市場舉辦者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名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向經營者提供營業用房或攤位,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法簽訂使用協議。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內部管理服務組織,負責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按照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市場交易的規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市場衛生、治安、消防管理等制度,負責做好車輛停放、咨詢服務等工作;
(四)負責市場經營設施、安全設施和服務設施的建設、維修;
(五)保持市場環境整潔,及時清除垃圾;
(六)設立公平秤及其他計量器具;
(七)遵守市場統計制度,辦理市場登記年檢手續;
(八)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做好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條經各級人民政府規劃設置的農貿市場,未經批准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不得擅自遷移農貿市場。
農貿市場除了設置固定攤位外,還應當安排一定的場地鼓勵農民臨時入場經營,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第三章市場經營第十六條經營者進入市場設攤進行交易的,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照。
農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免辦營業執照。第十七條食品經營者必須持有健康證明和經營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並符合食品衛生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並按規定交納市場管理費。經營者有權拒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與市場舉辦者簽訂攤位使用協議,按照協議約定的攤位或場地經營,不得在市場內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超攤擴攤、佔道經營,不得在場外設攤交易。

Ⅹ 寧波房產交易中心地址在哪裡

寧波房產交易中心地址在寧波市鄞州區寧穿路1901號。房產交易中心主要負責,政府進行土地出讓、一手房產權的下發、二手房產權的過戶和繳稅、一些房產的拍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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