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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抵押貸款

發布時間:2022-06-17 11:20:07

①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抵押貸款需要符合的條件:

(一)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證等證件;

(二)土地承包或流轉程序合法且行為規范;

(三)土地的農業用途未被改變;

(四)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並在貸款無法歸還時進行處置。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②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具體是什麼意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戶、企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以其依法取得且經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登記確認的已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債權擔保取得的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③ 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能貸多少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期限不得超過農村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第二、因為農業經營風險和波動性比較大,所以貸款期限都比較短。一般來說,各地農村土地承包抵押經營貸款期限為1年,原則上不超過3年,5-10年及以上的個別地區也有,但很少。第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金額一般在其所評估(包括地上附著物)認定價值的50%-80%之間,各地規定不同,具體請咨詢當地的貸款銀行。

法律根據: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陵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時,其地上附著物一並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剩餘使用年限。

④ 承包的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貸款

不可以承包的土地進行抵押貸款。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除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外,不得辦理抵押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⑤ 農村土地承包證可以貸款嗎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貸款,但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只能適用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上述農村土地,並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三)須經發包方同意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可以抵押貸款。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方式,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為保證社員基本生活條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權利,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性質和福利功能。這種權利作抵押,一旦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抵押人就可能喪失起碼的生存條件,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以此作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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