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台《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有何亮點
現在通過網路購物,已經進入我們日常的生活當中。科技的進步使我們的生活,變的越來有便利。我們這一代正在享受以前幾代中國人,努力奮斗的果實。如果在剛建國的時候,有人告訴你在不久的將來我們的中國也會過上現代化的生活,恐怕你都不會相信。但這卻實實在在發生在了我們身上。當然,這個過程中也是出現了一些問題。
現在隨著網路交易平台的競爭加劇,平台為了自己的利益,也會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進行惡性競爭。現在很多平台出現的“二選一”就是屬於這樣的情況。在《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當中,對這樣的行為也是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各位,對於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台《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這件事,你有什麼不同看法,可以在評論區留言。
Ⅱ 我國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頒布時間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2)網路交易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Ⅲ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什麼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一種網路交易規范制度。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網路交易活動,維護網路交易秩序,保障網路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法規。該辦法制定了一系列規范交易行為、壓實平台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具體制度規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監督管理,以及在網路社交、網路直播等信息網路活動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都適用網路監督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責任】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九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發現平台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平台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日常管理和執法活動中加強協同配合。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將掌握的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與其實際經營地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享。
Ⅳ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網路交易監督管理中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並且要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認真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承擔主體責任,以及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工作。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堅持遵守法律法規哦,不要做違法亂紀的事,不會輕易擺脫法律的制裁,最終會收到應有的處罰。
法律依據:《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認真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承擔主體責任,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Ⅳ 一個完整的網路交易主要包括哪三個基本的法律關系
一個完整的網路交易安全體系,至少要包括(技術方面措施、管理措施和社會的法律政策與保障)三類控制措施,才能真正實現電子商務的安全運作。
網路交易採用最先進信息技術的買賣方式,是「現代信息技術」和「商務」的集合,實質上形成了一個虛擬的市場交換場所。需要注意的是,網路交易不能簡單理解成商務電子化。
(5)網路交易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網路交易進行需要依靠技術服務。即電子商務的實施要依靠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路等計算機網路技術來完成信息的交流和傳輸,這就需要計算機硬體與軟體技術的支持。
網路交易完善也要依靠技術服務。企業只有對電子商務所對應的軟體和信息處理程序不斷優化,才能更加適應市場的需要。在這個動態的發展過程中,信息技術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發展完善的強有力支撐。
Ⅵ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網路交易活動,維護網路交易秩序,保障網路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法規。該辦法制定了一系列規范交易行為、壓實平台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具體制度規則。
法律依據:《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日常管理和執法活動中加強協同配合。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將掌握的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與其實際經營地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享。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案件調查、事故處置、缺陷消費品召回、消費爭議處理等監管執法活動時,可以要求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提供有關的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後等交易信息。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提供,並在技術方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路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
為網路交易經營者提供宣傳推廣、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主機、雲服務、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服務的經營者(以下簡稱其他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網路交易違法行為,提供其掌握的有關數據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網路交易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依法要求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其他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制止的,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其他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的網路交易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與涉嫌違法的網路交易行為有關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的網路交易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有關資料;
(三)收集、調取、復制與涉嫌違法的網路交易行為有關的電子數據;
(四)詢問涉嫌從事違法的網路交易行為的當事人;
(五)向與涉嫌違法的網路交易行為有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依法需要報經批準的,應當辦理批准手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交易違法行為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網路交易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
第三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網路交易經營者實施信用監管,將網路交易經營者的注冊登記、備案、行政許可、抽查檢查結果、行政處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歸集並公示。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前款規定的信息還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官方網站、網路搜索引擎、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等途徑公示。
第三十八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擾亂或者可能擾亂網路交易秩序,影響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職責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採取措施進行整改。
Ⅶ 杭州市網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網路交易行為,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網路交易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路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網路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為上述交易活動提供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行為,但通過互聯網從事金融服務的經營活動除外。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是指為網路交易經營者提供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經營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信息網路系統。
為網路交易提供信息搜索、信用認證、支付結算、物流、宣傳推廣、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營利性服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網路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推進可信交易環境建設,為網路交易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本市鼓勵傳統行業實施電子商務應用,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實現產業融合發展;鼓勵網路交易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拓展經營領域,提升服務水平。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不得設立針對網路交易的審批事項;已設立的審批事項,無法律、法規依據的,應當予以取消。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電子政務信息,逐步形成電子政務信息基礎數據系統,向網路交易經營者提供非涉密政務資料庫的介面,按照規定公開非涉密政府信息。第六條本市鼓勵網路交易經營者成立行業自治組織,實施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參與相關交易規范和標準的制定,開展行業信用評價,維護共同的合法利益。第七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網路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各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網路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
本市各級質監、公安、商務、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專利、衛生、旅遊、農業、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網路交易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一般規定第八條從事網路交易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通過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開展經營的,應當向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提交工商登記信息。
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條件的自然人從事網路交易經營的,應當通過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進行,並向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提交身份證明、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未提交相關信息的,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不得提供平台服務。
通過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開展網路交易的經營者,其營業執照記載的登記事項或者自然人身份信息、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提交變更後的信息。第九條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取得行政許可後方可從事網路交易。第十條在網路交易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知名網店、知名應用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知名網店、知名應用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相混淆;
(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標識;
(三)對他人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惡意評價或者詆毀,或者進行虛假投訴、舉報;
(四)惡意實施批量購買後批量退貨或者拒絕收貨等行為,損害他人利益;
(五)虛構網路交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為虛構交易行為而為其提供便利;
(六)利用技術手段干擾搜索、排名結果;
(七)發布虛假商品、服務信息;
(八)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十一條網路交易經營者開展競買、拍賣、返利等網路交易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原則,保護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不得採用欺詐手段獲取利益。第十二條網路交易經營者組織團購活動的,應當對團購商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資格、團購商品的質量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予記錄。
鼓勵網路交易經營者根據行業特點制定團購商品和服務的准入規范,建立包含庫存、發貨、售後服務、價格等內容的團購活動規則。
Ⅷ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網路商品經營者,是指通過網路銷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的網路服務經營者,是指通過網路提供有關經營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網站經營者。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鼓勵、支持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發展,實施更加積極的政策,促進網路經濟發展。提高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發揮網路經濟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能為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提供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提倡和營造誠信的市場氛圍,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七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第八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自願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承擔社會責任。第九條鼓勵、支持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建立網路誠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建設。第二章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義務第十條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第十一條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第十二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第十三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第十四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第十五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第十六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Ⅸ 網路消費有那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最重要的法律《電子簽名法》,其他相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有《商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擔保法》《合同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保法》)於2013年10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4年3月15日起將開始實施。亮點一網購平台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案例:網購中如果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消費者想向賣家退貨但卻無法聯繫到賣家,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網路維權的相關規定,網購平台最多隻能關閉賣家的網上店鋪,對消費者來說並不能挽回自己的損失。變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路上購物時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路交易平台交涉,而網交平台需要先行賠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時設定了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即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盡管他們在賠付之後,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新《消保法》還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亮點二遭消費欺詐最少也能獲賠500元案例:去超市買東西,商品明碼標價10元,但結賬時發現收款11元,商家有欺詐行為時,現行消法規定商家最多退還10元貨款,然後賠償10元,也因為賠償低,許多消費者嫌麻煩,就此放棄了維權。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如按照新《消保法》規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費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還商品貨款10元,同時得到500元的賠付。亮點三霸王條款?內容無效!案例:開瓶費、包間費、規定最低消費等許多商家霸王條款常常讓消費者很頭疼,還有美容預付款過期不退等,也讓遇到此事的消費者很無耐。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藉助技術手段強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亮點四經營者義務被強化電器等商品或者服務有問題商家要"自證清白"案例:消費者購買電腦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電腦存在質量問題,去找商家,但商家認為產品是人為破壞,不同意免費修理或退還。以前,即使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最終也會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變化:在新《消保法》當中,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以往,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而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亮點五消費者享有七日"後悔權"案例:消費者網購時購買了心儀的物品,但收到貨物後發現實物沒有網上介紹的好,於是便要求退貨,卻往往遭到店主拒絕。現行消保法中並沒有關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中類似情況的相關規定,以前消費者在要退貨也比較難,除非商品有明顯瑕疵,賣家才會退貨。變化:新《消保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後悔權"。修改後的法律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為防止權利濫用,有關條款也列明不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