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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產權交易所

發布時間:2022-06-19 08:42:56

① 海南這邊有哪家域名注冊機構正規一點的

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中心於1994年經海南省證券委員會批准成立,注冊資本2000萬元,成立至今也有17年之久,是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CNNIC)在海南唯一一家直屬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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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海南鐵礦的海南礦業聯合有限公司

收人嗎?9冶金工程專業的

③ 海南海定科技有限公司是央企嗎

摘要 1、海南國有企業有哪些

④ 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產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促進產權合理流動、企業優勝劣汰和結構調整,防止國有資產在交易中流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經濟特區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產權交易,是指產權所有人或產權受託人將其整體或部分財產在市場進行交易的行為,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交易除外。第四條政府統一規范市場行為,加強市場的監管。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由海南省證券管理部門主管。第五條產權交易機構依法設立,為產權交易提供公平、公開、公正服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產權交易機構從事業務的收費標准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制定。第六條產權交易機構設立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
(二)注冊資金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三)明確的經營范圍和方向;
(四)專門的交易場所和完善的通信系統;
(五)相應數量的專業人員,其中財務、會計、法律和工程技術人員配置合理。第七條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產權交易和產權交易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審查產權交易各方主體資格和條件;
(三)主持產權交易的日常業務,提供必要的服務;
(四)監督產權交易合同的履行,出具產權產易證明文件;
(五)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營情況;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第八條進行產權交易的國有資產應當經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產權界定和評估確認,並以此作為確定產權交易底價的依據。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整體交易應當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具有管理權的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條被整體交易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原有人員,由交易雙方協商進行妥善安置。第十條負債的企業事業單位被整體交易,交易各方應當簽訂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並自簽訂交易協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不得進行交易。第十一條進行產權交易的賣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申請書;
(二)產權證明文件;
(三)經批准可以交易的文件;
(四)資產評估報告;
(五)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評估確認文件;
(六)產權交易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條進行產權交易的買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本人身份證;
(三)資信能力證明;
(四)對交易對象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五)產權交易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條產權交易可以採取協議出售、公開拍賣、招標出售形式,實現的方式可以是出資購買、承擔債務、以貨易貨等。第十四條產權交易實行公開買賣原則,並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順序辦理。第十五條產權交易應當簽訂合同。
整體出售的企業事業單位交易合同除載明交易內容以外,還應當載明合同各方基本情況和關於交易對象的債權債務、人員安置及各方的違約責任等事項。第十六條產權交易允許代理,代理活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第十七條交易各方憑產權交易合同和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交割憑證辦理產權過戶、注銷或變更登記。第十八條產權交易各方有下列行為的,不得進行產交易;情節嚴重的,由產權交易機構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不真實材料的;
(二)違反交易規則和交易程序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十九條產權交易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產權交易市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二倍的罰款、撤銷批准文件的處罰或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或玩忽職守導致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二)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三)擅自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未經批准而經營產權交易的機構,按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

⑤ 海南國企有哪些

中石化海南公司
中石油海南公司
中海油海南公司
海南核電
華能海南公司
中國聯通海南公司
中國電信海南公司
中國移動海南公司
各大銀行
中遠博鰲公司
海南省省水電集團
海南省文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省農墾集團
海漁集團
海鋼集團
海汽集團
海南電網公司
中色海南公司
洋浦控股公司
海南發展控股
金林集團(金城國有資產)
海南華盈控股
海南聯合資產
海南省建設集團
海南高速
海南港航控股
海南省路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
海南省水利電力集團有限公司
海南省新華書店集團有限公司
海南省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海南省農村信用聯社
海南省供銷聯社
漢能股份
海南海宇
海南省各市縣國資委管轄國企
海南體育彩票銷售運營有限公司

椰樹已改制,不是國企

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海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1997年12月3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
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將《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改為:「產權交易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產權交易市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兩倍的罰款或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或玩忽職守導致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二)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三)擅自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實施上述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未經批准而經營產權交易的機構,按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

⑦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地址是哪裡

在海南省產權交易所

⑧ 海南產權交易所的介紹

海南產權交易所是經海南省政府批准設立的國有獨資的綜合性產權交易機構,是以國有產權交易服務為基礎、集全社會各類產權交易服務於一體的開放性市場平台,是海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全省唯一從事國有產權交易服務的合法機構,於2004年12月28日正式掛牌營業。

⑨ 海南國有企業有哪些

海南國有企業眾多,下面列舉5個:

1、中國石化海南煉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國石化海南煉油化工有限公司(簡稱海南煉化)地處海南省西北部的洋浦經濟開發區。這里毗鄰北部灣,擁有天然的深水良港和避風港,位於新加坡-香港-上海-大阪國際海運主航線上,地理和海運條件優越。海南煉化同時享受保稅港區、國家級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的全部優惠政策。

2003年6月3日,中國石化海南煉油項目籌備組成立。2004年4月26日,海南煉油項目奠基開工。2006年9月28日,裝置一次投料試車成功,打通全流程,投入商業運行。

2、海南核電有限公司

海南昌江核電工程位於海南省昌江縣海尾鎮塘興村,瀕臨北部灣,海南核電有限公司為項目業主單位,由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共同出資組建。昌江核電廠址可容納四台大型核電機組,其中首期建設兩台650MWe核電機組,總投資近190億元。

工程以我國自行設計和建造的第一個標准化商用核電站——秦山核電二期工程為參考電站,採用「二代改進型」壓水堆核電技術,即中核集團自主研發的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CNP600壓水堆核電技術,綜合國產化率達到75%以上。

一期工程1號機組和2號機組分別於2010年4月25日和2010年11月21日正式開工,分別計劃於2014年和2015年並網發電。

3、華能海南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華能海南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是2005年1月由華能海南中海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並改制華能海口發電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的,總股本:887400102股,控股股東為中國華能集團,擁有南北兩個電廠(華能海口電廠和華能南山電廠)。

總裝機容量為71.6萬千瓦,(正在建設2×330MW環保型火力發電相組)占海南總裝機容量的43.49%,擔負著南方電網所屬的海南電網約70%的發電責任務,是海南電網的主力電廠。

4、海南中遠博鰲有限公司

海南中遠博鰲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成立於2001年8 月的海南中遠發展博鰲開發有限公司,公司為博鰲的開發和博鰲亞洲論壇的創建,進行了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

公司的核心業務主要集中在商務會議和旅遊度假兩大產業。業務包括會務、酒店餐飲和客房、高爾夫、景區觀光、溫泉等。客戶廣泛分布於汽車、醫葯、IT、金融、保險等行業。

5、海南省水利電力集團有限公司

海南省水利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前身為海南省水利電力發展有限公司,2008年3月經海南省國資委批准變更為現在名稱,現資產規模超過10億,現為海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重點監管的企業集團。

⑩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等16個規章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海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對《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等16個規章的修改決定和關於對《海南省公費醫療管理暫行辦法》等7個規章的廢止決定,其中《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辦法》、《海南省彩票管理辦法》有關罰款的規定需要經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已經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審議批准,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等16個規章根據修改決定作相應修正,由省法制局重新匯編印製,向社會發行。

省長阮崇武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警告或並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一)拒絕勞動衛生監督、監測的;
(二)招收新職工不進行預防性體檢或從事有毒有害作業職工不進行定期體檢,無《健康證》而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
(三)不執行職業病報告制度的;
(四)不按規定報告監測結果或謊報監測結果的;
(五)無《崗位衛生培訓合格證》而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
(六)未按規定建立勞動衛生檔案和接觸有毒有害作業職工健康檔案的。」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一)發生急性職業病中毒或職業性傳染病流行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作業環境條件惡劣並連續兩年慢性職業病發病率超過2/100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勞動衛生監督管理機構審查,竣工未經勞動衛生監督管理機構驗收,或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而投產的。
企業的前款違法行為給職工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工業勞動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刪除《海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非法刻制的社會團體印章,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收繳。非法刻制印章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給予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其後條文順序依次順延。

三、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對超過期限拒不執行前項規定的,由民政部門對喪主處以1000元罰款,追回已發放的喪葬費,並再限期繼續執行;對再超過期限仍拒不執行的,將其所葬墳墓強制平毀,費用由喪主承擔。」
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擅自挖掘、損毀受保護墳墓或公墓的,每挖掘、損毀一個墳墓,由民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罰款,並責令恢復原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合法證明,私自經營基地,或違法出租、轉讓、買賣、變相買賣墓地、墓穴的,由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視情節輕重,由土地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違法佔用耕地作墓地,或將遷出、平毀的墳墓返遷或重建,或違法佔地土葬等行為的,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每個墓穴以1000元罰款;對逾期拒不改正的,將其所葬墳墓強制平毀,費用由喪主承擔。」
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利用喪葬進行封建迷信活動,或在非指定場所進行宗教喪葬活動的,由民政主管部門或由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宗教事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分別對喪主和直接責任者處以1000元罰款;違反治安、環衛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環衛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將《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冒領養老金的,應當如數追回,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將《海南省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會同其他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
(二)未經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私自經營文物購銷活動的;
(三)污損、刻劃文物或者擅自移動、損毀文物保護標志、文物單位保護范圍界樁的;
(四)私自復制、拓印文物並出售復制、拓印品的;
(五)在文物保護范圍和建築控制地帶內排放超標準的廢氣、廢水、廢渣、放射性物質或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危及文物安全的;
(六)在考古發掘現場尋釁滋事、阻撓發掘工作正常進行的;
(七)未經批准,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興建工程的;
(八)私自拆除古建築或者出售其構件的;
(九)在生產建設或者基本建設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勘探、調查規定,造成文物損壞的;
(十)未經批准,擅自利用文物拍攝電影、電視、圖片及演出,造成文物損壞的;
(十一)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進行擾亂古文物堆積、開山採石、毀林開荒、爆破等危及文物安全活動的。」

六、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有線電視網管理規定》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有線電視網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當地廣播電視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罰款20000元以下處罰,並可以同時沒收其播映設備。」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主管的廣播電視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罰款20000元以下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播放,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管人員的責任。」

七、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出版事業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將《海南省出版事業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其他部門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製或者復制、發行業務的;
(二)從事含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業務的;
(三)盜印、盜版出版物的;
(四)出版單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的;
(五)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復制合法手續而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七)發行單位和個人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或者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小學教科書的;
(八)違反規定,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境外出版物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八、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企業法人互相持股試點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將《海南省企業法人互相持股試點辦法》第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不同情節對單位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對有關責任人員單處或並處警告、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場外非法出讓、轉讓的;
(二)出讓、轉讓法人股的公司不按本辦法及時並如實提供有關文件的;
(三)從事證券執業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提供不真實材料的;
(四)證券商在推薦和交易中有舞弊行為的;
(五)交易中心在出讓、轉讓、清算和登記中有舞弊行為的。」

九、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將《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改為:「產權交易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產權交易市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兩倍的罰款或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或玩忽職守導致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二)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三)擅自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實施上述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未經批准而經營產權交易的機構,按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

十、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條修改為:「省、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政府主管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上述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對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進行管理。
被委託的組織可以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的規劃工作,推廣維修新技術,貫徹新技術標准;組織維修技術信息的交通工作;
(三)負責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規定、技術標准規范、工時定額、收費標准、結算憑證的擬定和監督執行;
(四)負責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質量管理工作,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五)組織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質量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以及職工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工作;
(六)收集、整頓、上報有關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的統計資料,做好資料分析工作。」
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物價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十一、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汽車、摩托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汽車、摩托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條增加第二款:「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對汽車、摩托車駕駛員培訓行業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營業執照》,擅自開展駕駛員培訓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駕駛員培訓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培訓業務,依法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非法收入2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駕駛員培訓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十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四條修改為:「廣東省和海南省分別設立『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海峽辦)。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貫徹實施兩省人民政府以及兩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瓊州海峽運輸管理的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瓊州海峽輪渡運輸運力投放的管理,受理本省水路運輸企業、單位要求經營海峽輪渡運輸的申請,並簽署初審意見上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協調、處理港航之間從事瓊州海峽輪渡運輸中的糾紛;
(四)定期公布海峽輪渡調度班期,組織、指導港航企業做好車船銜接、疏運工作,維護海峽運輸秩序。」
第八條之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海峽辦根據兩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查處違法海峽運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的,責令其停止違法營運,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港埠企業不按照海峽辦擬定班期和調度原則安排泊位的,處以2000元的罰款。
船舶不服從調度管理的,對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2000元的罰款。」
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對船舶和港埠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亂收費、敲詐勒索司機、貨主、旅客行為的,責令其退還違法所得,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港埠企業處以2000元罰款;對行為人和崗位責任人分別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第十二條修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港航企業不使用統一票據的,收繳該票據,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不實行旅客一票過海規定的,責令其立即糾正,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船舶在年度內受到3次罰款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時間不超過60天。」
第十四條予以刪除。
第十五條修改為:「實施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並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寫明違章事項和違章處罰通知編號,由執行人員簽名並加蓋執行單位印章。否則被處罰人有權拒付罰款。
罰款按照規定上繳財政。」

十三、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將《海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經濟特區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為:「擅自改變登記事項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第五項修改為:「不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第六項修改為:「不按規定填報年檢文件、資料的,責令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暫扣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第七項修改為:「不按規定期限注入注冊資本或者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等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的,分別處以欠額部分2%或者5%的罰款,並責令限期注入注冊資本或者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仍不注入注冊資本,又不辦理變更登記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修改為:「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予以警告,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暫扣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第十三項修改為:「超過經營期限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十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條修改為:「收費單位或業務主管部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無證收費或提高收費標準的,由財政、物價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處以警告,並處以違法所得1--2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收費單位或業務主管部門不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瞞報、虛報、拒報收費情況或不亮證收費的,由財政、物價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處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十六、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彩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彩票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非法印製、發行彩票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為非法發行彩票者提供印刷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為非法發行彩票者提供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十七、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
《海南省公費醫療管理暫行辦法》等7個規章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廢止下列7個規章:
(一)海南省公費醫療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1月2日省政府發布)
(二)海南省醫療機構管理規定(1991年10月25日省政府發布)
(三)海南省關於臨時因公赴港出國和邀請國外人員來瓊審批許可權暫行規定(1988年8月15日省政府發布)
(四)海南省有線電視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暫行辦法(1991年6月13日省政府發布)
(五)海南省船舶港務費徵收辦法(1989年9月30日省政府發布)
(六)海南省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1988年7月26日省政府發布)
(七)海南省企業法人登記管理辦法(1993年4月6日省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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