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的介紹
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或批件,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其授權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對列入《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的進出口黃金及其製品實施監督管理,並簽發准予進出口的許可證件。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監管證件代碼為「J」。
㈡ 如何辦理<<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
辦理《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的流程
由企業經辦人攜帶相關資料到中國銀行申請《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
辦理《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需要的資料:
1.營業執照;
2.稅務登記證;
3.組織機構代碼證;
4.公司公章;
5.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6.法人身份證;
7.經辦人的身份證;
8.填寫《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申請表》;
9.准備出口黃金及其製品的相關檢測報告和介紹;
黃金及製品進出口管理屬於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限制進出口管理范疇,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為黃金及製品進出口的管理機關,具體規定為;
(1)出口黃金及其製品,出口企業應事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領「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
(2)進口黃金及其製品,進口企業應事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領批件,即「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
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理適用范圍及報關規范編輯
1.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
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黃金及其製品合法出口的證明文件,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1)適用范圍:實施出口管理的黃金,包括黃金條、塊、錠、粉,黃金鑄幣,黃金製品,黃金基合金製品,含黃金化工產品,含黃金廢渣、廢液、廢料,包金製品,鑲金製品等。
(2)報關規范:向海關申報出口上述范圍的黃金及其製品,報送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
2.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黃金及其製品合法進口的證明文件,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1)適用范圍:實施進口管理的黃金,包括黃金條、塊、錠、粉,黃金鑄幣,黃金製品,黃金基合金製品,含黃金化工產品,含黃金廢液、廢料,包金製品,鑲嵌金製品等。
(2)報關規范:
①向海關申報進口上述范圍的黃金及其製品,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
②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當年有效,跨年度作廢。
㈢ 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行為,加強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黃金是指未鍛造金,黃金製品是指半製成金和金製成品等。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主管部門,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實行准許證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需求,可以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的數量進行限制性審批。
列入《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目錄》的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口或出口通關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簽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附1)。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第四條法人、其他組織以下列貿易方式進出口黃金及黃金製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一)一般貿易;
(二)加工貿易轉內銷及境內購置黃金原料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黃金製品的;
(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口的。
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及黃金製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境的管理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第五條國家黃金儲備進出口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
金質鑄幣(包括金質貴金屬紀念幣)進出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機構辦理。第六條獲得黃金進出口資格的市場主體應當承擔平衡國內黃金市場實物供求的責任,進出口黃金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內登記,並完成初次交易。第七條黃金進出口和公益事業捐贈黃金製品進口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和審批。
黃金製品進出口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受理,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審批。第八條申請黃金進出口(除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近2年內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是國務院批準的黃金交易所的金融機構會員或做市商,具備黃金業務專業人員、完善的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和穩定的黃金進出口渠道,所開展的黃金市場業務符合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並且申請前兩個年度黃金現貨交易活躍、自營交易量排名前列;
(二)是國務院批準的黃金交易所的綜合類會員,年礦產金10噸以上、其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准,在境外黃金礦產投資規模達5000萬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礦或者共生、伴生金礦開采權,已形成礦產金生產能力,所開展的業務符合國內外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申請前兩個年度黃金現貨交易活躍,自營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礦產企業;
(三)在國內有連續3年且每年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的納稅記錄,在境外有色金屬投資1億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礦或共生、伴生金礦開采權,已形成礦產金生產能力,所開展的業務符合國內外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的礦產企業;
(四)承擔國家貴金屬紀念幣生產任務進口黃金的生產企業;
(五)為取得國際黃金市場品牌認證資格進出口黃金的精煉企業。第九條申請黃金製品進出口(除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製品)的,應當具備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近2年內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生產、加工或者使用相關黃金製品的企業,有必要的生產場所、設備和設施,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准,有連續3年且年均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納稅記錄;
(二)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外貿經營企業,有連續3年且年均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的納稅記錄;
(三)因國家科研項目、重點課題需要使用黃金製品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等。第十條申請黃金進出口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辦公場所)、企業概況、進出口黃金的用途和計劃數量等業務情況說明;
(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申請表》(附2);
(三)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黃金進出口合同及其復印件;
(五)加蓋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六)申請人近2年有無違法行為的說明材料;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供內部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有關材料;申請出口黃金的還應當提交在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實物黃金庫存量證明;
(八)黃金礦產的生產企業還應當提交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件和年度達標檢測報告復印件、商務部門有關境外投資批復文件復印件、銀行匯出匯款證明書復印件,境外國家或者地區開采黃金有關證明,企業近3年的納稅記錄,申請出口黃金的還應當提交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自律組織出具的黃金產能證明和在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的登記證明。
前款其他材料未發生變更再次申請黃金進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項和第四項材料;前款其他材料發生變更的,比照初次申請辦理。
㈣ 國內哪些銀行擁有黃金進口許可證
目前只有央行也就是人民銀行。
上海黃金交易所也可以
㈤ 國家對於黃金出口有哪些政策
黃金進出口新政策 藏金於民應對美元貶值(一)
--------------------------------------------------------------------------------
新聞來源:21世紀珠寶網 發布時間:2005-12-30 9:54:44
1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網站上發布了《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據規定,注冊資本在3000萬以上的企業均可申請進出口黃金製品。
「這是黃金市場進一步開放的前奏」,中國黃金協會副會長侯惠民認為,這會使更多的黃金交易商融入國際市場,使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進一步接軌。但與此同時,也有觀察人士注意到,央行對進出口申請將實行「一事一批」,與此前的審批制度相比,有所趨嚴。種種跡象顯示,在黃金進出口新政背後,正昭示著監管層對待黃金屬性看法的微妙變化。
◆僅是「黃金製品」
引人注意的是,《意見稿》將其適用范圍限定為「黃金製品」。據其規定,黃金製品是指含金量90%以上(含90%)的黃金制首飾、器皿和工業金製品。
有疑問的是,上述黃金製品是否包括原料金。記者日前致電負責此事的央行貨幣金銀局。其有關負責人表示,由於尚處徵求意見階段,還不便接受采訪。
征詢多位業內專家的看法,他們認為,從該《意見稿》的規定來看,其中的「黃金製品」應該不包括原料金,據此,上海黃金交易所內交易的標准金塊,並不在此列。
據高賽爾金銀有限公司首席黃金分析師楊易君介紹,國際上,自由進出口的並不僅僅限於黃金製品,也包括原料金。從這方面看,「央行的思路是漸進性的」。
上海黃金交易所成立於2002年10月。作為1993年以來中國黃金行業市場化的一個重要步驟,該所對原料金採用「集中競價」式的市場化分配模式,一改此前施行多年的「統購統配」模式。
所謂「統購統配」,是指由央行代表國家對黃金進行統一的購買和分配。即:產金企業所產黃金必須全部出售給央行,而用金企業所需用金必須向央行進行申請,由央行按照計劃統一分配。該體制的正式確立可以追溯到1983年新中國第一部黃金立法《金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作為「統購統配」的必然邏輯,有關黃金進出口的事宜,在該《條例》中也規定由央行統一辦理。其中既包括黃金原料,也包括黃金製品。
並且明確規定後者「由央行統一收購進行外貿出口」。作為例外,為了鼓勵當時正在興起的黃金首飾加工產業,《條例》及後續的配套規章允許境內的加工貿易企業從境外進口黃金原料,並製成產品出口。但整個過程,必須接受央行和海關的聯合監控。其程序是:加工貿易的黃金原料進口,需到當地央行進行備案,海關不予設限;加工貿易的黃金製品在出廠前,則必須由所在地央行先行檢查產品所含黃金重量,核對合同,並逐次登記,制發《金銀產品出口准許證》。然後再由海關憑借央行的許可證放行,否則不準出口。
1988年,央行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通知,重申「金銀的進口必須經過央行的統一批准。」至此,計劃模式下的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制模式基本形成。原輕工部所屬金銀首飾加工企業嘉興金帆製品金銀有限公司的徐經理說,即便是加工貿易所進口的黃金原料,實際上也要列入央行的計劃指標范疇,「因此,整個黃金及其製品的進出口完全處在央行的監控之下,央行才是實際上的惟一進出口主體。」這種模式至少持續到2003年。期間,盡管國內的黃金市場各個環節次第引入市場機制,但在進出口方面並沒有發生根本變化。
◆黃金進出口權下放
2003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經央行和外經貿部批准,獲得黃金進出口權。但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商業銀行辦理黃金進出口收付匯及核銷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93號)顯示,其進出口權仍須由央行代理進行。
此前,早在1998年,為解決深圳市場上的黃金原料短缺,央行深圳分行經總行批准於1998年與瑞士銀行合作開展了黃金寄售業務,開始探索利用國際市場的黃金資源來滿足國內市場的黃金需求的途徑。
所謂寄售業務,就是國外的商業銀行將其黃金寄放在國內商業銀行的金庫中,由國內銀行按照中國的黃金管理政策,並根據國際黃金市場的價格、匯率變化等因素確定相應的價格,把黃金出售給境內的黃金飾品加工生產企業。這實際上相當於黃金進口。
按照時任央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長於學軍在2001年《深圳金融》(第2期)上的介紹,寄售進境的黃金並不列入央行的計劃指標,實行按需供給。這一措施極大地促進了深圳黃金首飾加工產業的發展。
2002年10月,由於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成立,出於統一市場的考慮,央行深圳市分行開展的寄售業務也隨之停止。但正如於學軍在上述文章中所說,「中國在近期和長期都會面臨黃金消費大於供給的現實,寄售業務有其存在的必要」,因此,進入2003年,這一業務轉由四大商業銀行開展。至此,國外的黃金原料可以借道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登陸上海黃金交易所,進入中國市場。
工商銀行某地方分行的一位黃金交易員證實,除了可以在國外市場上通過寄售業務買入黃金,也可以在國際市場上反向操作賣出黃金。這樣一來,事實上的黃金進口權至少從形式上分散到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
與此同時,有關黃金製品的進出口權也被分配給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等六家公司。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權由央行獨家把持的局面正在逐漸打破。
這里需要提及的背景,一是前述始於90年代末的黃金行業市場化進程,二是中國加入WTO後外貿體制的相應調整。
2004年9月,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上海的一個國際貴金屬論壇上表示,中國的黃金市場總體上仍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市場。主要存在三個問題。黃金還不能實現自由的進出口即是其中之一。央行下一步將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解決。就在周發表講話的5個月前,2004年4月,中國對施行了1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進行了修訂。實行多年的對外貿易專營格局被打破。新法規定,只要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到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即可以辦理進出口業務,海關將憑其備案登記辦理相應報關驗放手續。
從這個角度看,《意見稿》規定3000萬以上的企業均可申請黃金製品進出口業務,「既是央行進一步開放黃金市場思路的體現,也是進一步貫徹《對外貿易法》的需要。」北京黃金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張炳南說。不過,相反的看法也存在。頤合財經首席經濟分析師張衛星認為,黃金進出口目前沒有必要放開,放開了也沒有意義。
他解釋說,一是由於目前國內金價與國際金價已經接軌,作為黃金製品加工企業來說,進出口黃金原料並無利益可圖。企業用金完全可以從黃金交易所購買。二是現行外匯制度方面的限制。
於學軍也持類似的看法。他曾公開撰文指出,在黃金市場開放的背景下,黃金進出口管理應當實行對進口放開,而對出口進行管制的政策。他解釋說,管理黃金出口,一可以避免黃金進出口形成來回倒買倒賣,二可以避免逃、套外匯情況的發生。
如果黃金可以自由進出口,那麼一旦匯率發生變化或場內外匯差不一致時,即可利用黃金進出口從中牟利。因此,在我國資本項目未實現可自由兌換的情況下,從外匯管理的角度考慮應當限制黃金自由出口。事實上,目前以寄售方式開展黃金進出口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每一次的交易都在外管局的監控之下,」上述工行黃金交易員向記者表示。
據其介紹,黃金寄售實行每售一筆實物交割一筆的模式。結算方面,在境內,商業銀行與黃金飾品企業以人民幣結算,在境外,與供應黃金的銀行以外匯結算。「每做一筆業務,就要到外管局去批一次。」上述黃金交易員強調。「很顯然,放開黃金進出口目前還不具備現實條件。」張炳南說。
一位業內人士也指出,盡管理論上,黃金進出口可以交給一般的工業企業,但從現實來看,卻主要由商業銀行操作。這是因為,與工業企業將其當作一般資產相比,商業銀行主要把其當作金融資產來運作,通過開展各項黃金業務,諸如黃金租賃、黃金貸款、並到國際黃金期貨市場上投資,來實現綜合收益。
黃金進出口新政策 藏金於民應對美元貶值(二)
--------------------------------------------------------------------------------
新聞來源:21世紀珠寶網 發布時間:2005-12-30 9:55:31
◆「一事一批」
除了規定適用於「黃金製品」外,《意見稿》還明確提到對申請將實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
《意見稿》規定,央行的各分支機構為申請的受理機構和審批機構,並將根據一事一批的原則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將依法為其辦理進出口許可證。申請人據此證15個工作日內到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從規定來看,央行似乎要把權力再收回來」,黃金投資分析師資格評審委員會秘書長劉濤12月26日對記者表示。
據了解,央行和海關總署曾於2003年12月22日聯合發布公告。公告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黃金及其製品的加工貿易進出口,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審批,海關不再憑中國人民銀行的批件驗放。但其中不能出口的黃金及其製品經批准內銷的,仍按一般貿易進口管理,仍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海關憑人民銀行的批件並按內銷有關規定辦理核銷手續。」所謂加工貿易,主要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也就是所謂的「兩頭在外」,原料來自國外,最後加工成的黃金製品也銷售到國外。國內加工貿易企業賺取中間的加工費。事實上,多年來,加工貿易進出口占據了黃金製品進出口的絕對比例。
以黃金製品進出口量最大的廣東海關為例,來自其今年1到11月份的統計數據顯示,廣東口岸共進口黃金製品6.7噸,價值5362萬美元。其中,加工貿易方式進口黃金飾品為6.6噸,占進口總量的98.5%。同期,廣東口岸出口黃金製品136.9噸,價值13.4億美元。其中,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黃金製品136.8噸,占出口總量的99.9%。因此,如果對黃金製品進出口業務實行「一事一批」,那麼實際上央行意圖將2004年下放的權力再度收回。
知情人士透露,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地方海關和地方央行在執行上述公告時,發生了分歧,「規定並未得到執行」。
一位業內資深人士也介紹說,盡管這兩年國內的黃金產量一直在增加,但用金企業在交易所內卻沒有明顯感受到可用黃金數量的增加。事實上,有相當一部分黃金正在通過私下渠道進行交易。甚至有相當一部分以加工貿易的形式流到了國外。「從《意見稿》的第6條來看,央行重點規范出口的意圖明顯。」廣西桂金貴金屬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吳宏躍分析指出。
該《意見稿》第6條最後一款規定:出口黃金製品除了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企業法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黃金製品進出口合同等材料外,還必須提交黃金原料的銷售發票、增值稅發票。
◆藏金於民?
央行一面放開進出口權,一面又加強監管,在一些市場分析人士看來,央行正在對外釋放「藏金於民」信號。
據了解,黃金儲備與外匯儲備以及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份額共同組成了一個國家的國際儲備,承擔著抵禦國際金融風險的職能。
公開的統計資料顯示,各國央行的平均黃金儲備量約為儲備資產的9%,歐盟是25%多,美國約為60%。而我國央行按央行網站公布的2005年6月底的數據計算,黃金儲備占我國總儲備資產的比例僅約為1.2%,共計600噸。
隨著近來國際金價高企,美元貶值,尤其是人民幣匯率改革之後,在國家儲備資產中增加黃金儲備的呼聲正逐漸走高。
張衛星撰文指出,低的黃金儲備不利於我們應對風雲變幻的國際金融動盪,不利於我們應對美國經濟出現問題和美元問題等,也不利於我國在亞洲區域貨幣構想中的地位。
所謂「藏金於民」,指在增加官方儲備的同時,開啟民間的黃金投資和黃金消費,這作為一種思路被提了出來。支持者常引用的例證是1997年以來東南亞國家抵禦金融危機的經驗。其時,居民個人投資與儲藏的黃金,成為了國家應對國際政治與經濟風險的一個重要後備力量。
最新的調查統計表明,我國民間黃金儲量大約有4000噸,加上中央儲備量大約600噸,人均消費僅為0.35克。盡管與2002年的0.16克相比,已經翻了一倍多,但是與國際人均年消費量相比,還要低很多。
不少觀察人士均將黃金製品進出口權的放開看做國家意圖「藏金於民」的一個信號。開啟更多進出口渠道,可以與鼓勵黃金消費、投資的政策形成良好的互動,擴大國內黃金消費市場的規模,增加民間的黃金儲備。
此前,由於只有六家獲批的企業擁有黃金製品的進出口權,其他企業如果進出口黃金製品,只能委託這六家企業來進行,無形中增加黃金製品的進口成本,缺少國際市場這個渠道,也不利於企業做大做強。
在這個《意見稿》當中,首要的黃金製品就是黃金首飾,無疑為上述邏輯提供了想像的空間。然而,正如張衛星的研究指出的那樣,我國黃金消費結構偏重在首飾用金上,而首飾用金不能算做真正的投資。
據張分析,如果投資者真的要把黃金首飾賣出去,至少要損失15%,因為從黃金到黃金首飾增加了諸如加工費、消費稅費、黃金損耗、銷售成本、首飾商利潤等各種高昂的中間成本。
「通過首飾性黃金『藏金於民』實際上是一種貶值行為。」張衛星說。他認為,藏金於民的關鍵是拓寬目前的黃金投資渠道,吸引更多的民眾參與黃金投資。
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由於有關黃金投資的法律法規尚付闕如,黃金回購渠道目前仍不順暢。以目前的民間黃金論,仍約有90%無法進入流通領域。
㈥ 中國有哪五大珠寶公司可以進出口黃金
我國在建國初期和很長時間內,一直對黃金實行嚴格的「統收統配」制度,取締了任何形式的市場交易。1983年6月頒布的《金銀管理條例》就是黃金「統購統配」政策的法律文件。《金銀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辦理黃金的收購和配售,制定黃金收購和配售價格,統一管理黃金進出口,負責審批黃金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及黃金來料加工業務。也就是說,在「統收統配」的制度安排下,凡金銀收購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辦理;凡需要使用金銀,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審批和供應。也就是說,個人和機構嚴禁買賣黃金,就更別提進出口黃金了。只有人民銀行代表國家買賣黃金,黃金實行嚴格的統購統銷,價格實行國家統一定價。
過去,我國央行曾有關規定明確指出:個人出境只允許帶50克黃金,私自交易判刑期5年。出入境黃金管理很嚴格,交易50克黃金以上非製成品即算做走私。個人攜帶的製成品黃金首飾一般不包含在內。但是數量過大也會進行檢查。所以除了合理隨身的首飾外,不可攜帶黃金出境。
80年代首飾市場逐步放開,黃金首飾可以實行來料加工,在外銷售。
在2003年以前,我國只有中國人民銀行具有黃金進口資格。即海外黃金進入中國市場,只能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這一個渠道。所以,這是一個半封閉、半市場化的渠道。
2003年3月,我國黃金市場開放一年後,經央行和外經貿部批准,中行、工行、建行、農行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獲得黃金進出口權。但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商業銀行辦理黃金進出口收付匯及核銷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93號)顯示,其進出口權仍須由央行代理進行。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均為上海黃金交易所一級會員,具有代理黃金買賣等各項資格,因此他們開展黃金進出口業務後,被其買入的海外黃金可以通過上海金交所進入國內市場。從2002年10月31日上海金交所開業至今,國內黃金價格曾一路飈升,最高時比國際市場價格每克要高出許多,四家銀行開展進出口業務後,不僅可以引進國外的黃金資源,同時也有助於國內黃金價格盡快與國際市場價格接軌。
隨後,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等6家企業獲得央行批准,成為首批可以進口黃金及黃金鑲嵌珠寶首飾的企業。但央行對具體進口方式及產品均有嚴格規定。
2005年1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網站上發布了《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
2005年12月20日至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仍無下文。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政策處於膠濁狀態。
㈦ 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為了規范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行為,加強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黃金是指未鍛造金,黃金製品是指半製成金和金製成品等。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主管部門,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實行准許證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需求,可以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的數量進行限制性審批。
列入《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目錄》的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口或出口通關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簽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附1)。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第四條法人、其他組織以下列貿易方式進出口黃金及黃金製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一)一般貿易;
(二)加工貿易轉內銷及境內購置黃金原料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黃金製品的;
(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口的。
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及黃金製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境的管理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第五條國家黃金儲備進出口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
金質鑄幣(包括金質貴金屬紀念幣)進出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機構辦理。第六條獲得黃金進出口資格的市場主體應當承擔平衡國內黃金市場實物供求的責任,進出口黃金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內登記,並完成初次交易。第七條黃金進出口和公益事業捐贈黃金製品進口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和審批。
黃金製品進出口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受理,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審批。第八條申請黃金進出口(除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近2年內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是國務院批準的黃金交易所的金融機構會員或做市商,具備黃金業務專業人員、完善的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和穩定的黃金進出口渠道,所開展的黃金市場業務符合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並且申請前兩個年度黃金現貨交易活躍、自營交易量排名前列;
(二)是國務院批準的黃金交易所的綜合類會員,年礦產金10噸以上、其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准,在境外黃金礦產投資規模達5000萬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礦或者共生、伴生金礦開采權,已形成礦產金生產能力,所開展的業務符合國內外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申請前兩個年度黃金現貨交易活躍,自營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礦產企業;
(三)在國內有連續3年且每年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的納稅記錄,在境外有色金屬投資1億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礦或共生、伴生金礦開采權,已形成礦產金生產能力,所開展的業務符合國內外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的礦產企業;
(四)承擔國家貴金屬紀念幣生產任務進口黃金的生產企業;
(五)為取得國際黃金市場品牌認證資格進出口黃金的精煉企業。第九條申請黃金製品進出口(除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製品)的,應當具備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近2年內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生產、加工或者使用相關黃金製品的企業,有必要的生產場所、設備和設施,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准,有連續3年且年均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納稅記錄;
(二)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外貿經營企業,有連續3年且年均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的納稅記錄;
(三)因國家科研項目、重點課題需要使用黃金製品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等。第十條申請黃金進出口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辦公場所)、企業概況、進出口黃金的用途和計劃數量等業務情況說明;
(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申請表》(附2);
(三)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黃金進出口合同及其復印件;
(五)加蓋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六)申請人近2年有無違法行為的說明材料;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供內部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有關材料;
(八)黃金礦產的生產企業還應當提交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件和年度達標檢測報告復印件、商務部門有關境外投資批復文件復印件、銀行匯出匯款證明書復印件,境外國家或者地區開采黃金有關證明,企業近3年的納稅記錄,申請出口黃金的還應當提交在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的登記證明。
前款其他材料未發生變更再次申請黃金進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項和第四項材料;前款其他材料發生變更的,比照初次申請辦理。
㈧ 有黃金製品經營權的單位間可否相互買賣
法律分析:貿易項下的黃金進出口都需要向中國人民銀行申領。出口黃金及其製品,出口企業事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領「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進口黃金及其製品,進口企業事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領批件,即「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中國銀行宣布開辦個人黃金業務,從而成為國內第一家獲准開辦此項業務的商業銀行。由此也可以證明私人手裡的黃金是可以自由買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海關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擅自收購、銷售、交換和留用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並處以罰款,或者單處以沒收。違反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私自熔化、銷毀、佔有出土無主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追回實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改變使用用途或者轉讓金銀原材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銀。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直至停止供應。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私自經營的,或者擅自改變經營范圍的,或者套購、挪用、剋扣金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
(五)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將金銀計價使用、私相買賣、借貸抵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金銀進出國境管理規定或者用各種方法偷運金銀出境的,由海關依據本條例和國家海關法規處理。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收兌。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追究行政責任。
㈨ 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是多久
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理及其報關規范
1、主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2、出口黃金及其製品,出口企業應事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領「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
3、進口黃金及其製品,進口企業應事先向中國人民銀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當年有效,跨年度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