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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與借款人區別

發布時間:2022-09-11 03:07:59

① 貸款人和借款人區別是什麼

貸款人與借款人的區別:1、貸款人是指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一般指商業銀行、央行。2、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貸款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三、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② 貸款人與借款人的區別是什麼

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 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③ 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借款人范圍比貸款人范圍更廣,貸款人一般是指在銀行辦理貸款業務的客戶。首先,貸款人和借款人是借貸關系中相對應的雙方。借款人作為申請貸款的一方,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能從貸款人處獲得信貸資金。而貸款人作為貸款審批/發放的一方,可以將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④ 貸款人和借款人區別

一、貸款人和借款人區別
1、借款人和貸款人的區別如下:
(1)對象不同。借款人是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
(2)義務不同。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產經營的情況。而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人和貸款人的違約責任分別有哪些
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⑤ 貸款人和借款人區別是什麼

貸款人是指向需要資金的一方發放貸款的人,一般指商業銀行、央行。和借款人的主要區別是借款人是借進資金,貸款人是借_資金,是放款人,兩者是一種對等關系。
《貸款通則》第十九條
借款人應及時依法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有關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提供虛假資料。借款人應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財務狀況以及使用貸款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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