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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國際商品交易規則

發布時間:2022-09-24 04:14:13

① 商品期權交易規則 通俗易懂

1.首先需要明白,期權在買賣方向上分為買方和賣方,也就是對行情趨勢的看漲看跌;
2.其次,要知道期權是漲和跌雙向操作的,即不管行情如何變化,都是可以交易的;
3.以及,期權到期的時間也很重要,大部分期權一般是全天24小時隨時買賣,最快30秒的時間就能結束交易,而ETF期權的到期時間則是當月、下月、以及連續兩個季月;
4.然後是交易成本,期權一般是低成本起投,投資者只需要支付極低的成本就能進行非常大額的交易;
5.至於收益,就要根據交易平台給出的收益率以及交易的實際投入進行計算。
一、一般來說,期權交易這樣操作就能夠完成:
在已經完成交易賬戶開立的情況下,交易的第一步就是要選定想要交易的資產,並對資產的行情趨勢進行分析,確定是看漲還是看跌,這樣在創立交易訂單時,就有比較高的准確率。確定交易方向後,再輸入交易的金額、到期時間、設置止盈止損這些,提交訂單後,等待交易結束,系統自動結算盈虧即可。
具體的交易例子,我們可以參考口碑較好的平台進行,投資者可以選擇的交易資產包括貨幣對、國際指數、國際股票、大宗商品,以及加密貨幣等近200種,起投資金5美元起,也就是最低只要5美元就能進行交易,可以選擇30秒、1分鍾、5分鍾等靈活的交易到期時間
二、期權交易的規則雖然比較多,但重點就在於趨勢的判斷,交易看起來只是一個選擇,卻不是隨便選擇,通過一些技巧以及經驗的積累,把交易的准確率提高才能做好交易。
拓展資料
商品期權(commodity options) 作為期貨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當前資本市場最具活力的風險管理工具之一。商品期權指標的物為實物的期權,如農產品中的小麥大豆、金屬中的銅等 商品期權是一種很好的商品風險規避和管理的金融工具。是一種可以在合約規定的交易日買賣的權利

② 國內期貨交易時間及規則有哪些

國內期貨交易規則:
1.期貨交易者在開戶後用經紀公司的軟體進行交易。
2.經紀人在獲取客戶交易提示後確認交易然後將其發往交易所
3.交易所進行交易,然後通知客戶。
注意,在這些交易過程中,國內期貨公司會將相關報表盈餘每天發給客戶一份,用於結算。
國內期貨交易時間:
交易時間(北京時間)周一至周五
(2)前海國際商品交易規則擴展閱讀:
【開盤價】:當天某商品的第一筆成交價。
【收盤價】:當天某商品最後一筆成交價。
【最高價】:當天某商品最高成交價。
【最低價】:當天某商品最低成交價。
【最新價】:當天某商品當前最新成交價。
【成交價】:指某一期貨合約的最新一筆交易定價。
【結算價】:當天某商品所有成交合約的加權平均價。
【頭寸(交易部位)】:一種市場約定。期貨合約買方處於多頭(買空)部位,期貨合約賣方處於空頭(賣空)部位。
【基差】:同一商品當時現貨市場價格與期貨市場價格間的差異,如不另行指出,一般是用近期期貨合約月份來計算基差。
【聚合】:期貨市場術語。意指隨著期貨合約臨近到期日,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趨於會合,也就是說,基差將趨於零。
【平倉】: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結算原先所做的新單。
【開倉】:開始買入或賣出期貨合約的交易行為稱為」開倉」或」建立交易部位」。
【升貼水】:在期貨市場上,現貨的價格低於期貨的價格,則基差為負數,遠期期貨的價格高於近期期貨的價格,這種情況叫「期貨升水」,也稱「現貨貼水」
【套利】:投機者或對沖者都可以使用的一種交易技術,即在某市場買進現貨或期貨商品,同時在另一個市場賣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並希望兩個交易會產生價差而獲利。
【交割】:期貨合約賣方與期貨合約買方之間進行的現貨商品轉移。各交易所對現貨商品交割都規定有具體步驟。某些期貨合約,如股票指數合約的交割採取現金結算方式。
【買漲】:相信價格會漲並買入期貨合約稱」買多」或稱」多頭」,亦即多頭交易。
【賣跌】:看跌價格並賣出期貨合約稱」賣空」或」空頭」,亦即空頭交易。
【結算】: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及其他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③ 保監會 前海 8條

銀監會

1)支持1家台資銀行將法人總部設在前海的計劃;
2)支持深圳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起設立1家金融租賃公司;
3)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在前海設立專業子公司;
4)支持在CEPA框架下設立1家消費金融公司
5)在尊重機構自身和屬地銀監局意願前提下,同意1家異地信託公司將注冊地遷至深圳前海。
6)支持深圳市擬設的民營銀行依託股東優勢,運用互聯網技術,探索商業可持續、經營有特色、風險可控制的銀行業務模式;
7)支持具有離岸業務資格的中資銀行在前海開展離岸業務;
8)研究考慮在前海增設監管派出機構;
9)對前海設立銀行分支機構提供綠色通道;
10)積極與深圳市加強交流與協調,探索建立銀行業改革創新研究合作機制。

銀監會同意在前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支持現有的租賃公司在前海設立全資或控股的子公司;支持現有信託公司在前海落戶發展,也同意獲得離岸業務牌照的中資商業銀行在前海的分支機構自動取得離岸牌照、在前海開展離岸業務等。
保監會
1)深化落實中國保監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簽署的合作備忘錄精神,進一步拓寬雙方合作領域,將支持前海開發開放和深化深港合作作為深圳保險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的重要內容;
2)豐富和完善深圳保險市場體系,支持在前海設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險公司等新型保險組織以及航運保險、責任保險、健康保險、養老保險等專業保險機構。推動前海建設再保險中心,支持設立各類再保險機構及為保險業發展提供配套服務的專業機構;
3)支持深港保險融合發展,積極探索深港兩地保險市場在產品、服務、資金、人才等領域互聯互通的方式和途徑;
4)研究在《內地與香港關於設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適當降低香港保險公司在前海設立機構和開展業務的准入要求,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保險經紀公司在前海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支持更多保險機構利用香港市場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在境外設立機構並開展人民幣保險業務;
5)支持深圳保險機構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創新,探索保險資金境外投資試點,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和范圍(前海適用);
6)支持在前海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創新,鼓勵開展與互聯網金融特點相適應的保險產品、營銷、服務以及交易方式創新,培育互聯網保險新業態和新型要素交易平台;
7)支持符合條件的深圳保險機構試點開展短期出口信用險業務,為實體經濟發展和進出口貿易提供融資便利和風險保障(前海適用);
8)支持在前海探索保險監管創新,中國保監會與深圳市人民政府建立更為緊密的監管聯動和保險改革創新研究長效合作機制。(前海商圈)
保監會同意在前海試行的金融創新政策有8條(《中國保監會關於深化深圳保險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加快前海開發開放的8條政策》),除第5條和第7條外,其餘6條僅針對前海。並同意前海開展保險「深港通」試點,從再保服務率先做起。
支持前海構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探索試點跨境貸款,支持前海企業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支持設立前海股權投資母基金,並支持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在前海創新發展;
支持前海試點設立創新型金融機構和要素交易平台;
支持境外金融機構在前海設立國際性或全國性管理總部、業務運營總部
證監會
證監會同意深交所在前海設立私募產品的跨境投融資平台,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外機構和個人參與投資交易,允許境外的企業到該平台以債券、股權等方式進行融資。
證監會還同意,前海符合條件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探索開展面向內地和香港兩地的證券期貨業務,同時也支持符合條件的基金子公司在批準的額度內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如離岸不動產、股權、債權等。
此外,證監會支持前海探索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證券期貨機構在前海開展業務創新簡化審批流程,支持在前海設立專業證券公司、專注於開展私募市場的產品代銷等業務,支持前海作為資本市場監管創新試點的區域,積極探索監管體制機制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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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大宗商品怎麼交易

首先需要交易雙方在場外達成初步意向或者直接在交易系統內發布交易信息,並且記錄好證券名稱、交易價格、交易數量、對方席位號以及約定號等信息;確定好信息資料之後,交易雙方約定在交易時間內在各自的證券營業部,填寫好大宗交易委託單,然後由證券公司營業部的大宗交易經辦人員進入專門的大宗交易系統,按照委託單的內容進行操作;最後交易系統核實大宗交易符合規定之後就會對交易進行確認、劃撥證券和資金到交易雙方的賬戶裡面,然後在下一個交易日公布交易信息。

拓展資料 :
值得一提的是,要進行大宗交易都是有最低限額規定的,並且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規定是不一樣的。按照上交所的規定,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 上海)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萬美元(含)以上。
深交所則規定A 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0 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 萬元人民幣;B 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 3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 萬元港幣。
大宗商品交易,特指專業從事電子買賣交易套保的大宗類商品批發市場,又被稱為現貨市場,比如中國花生商務網是由市級以上政府職能部門批准設立,並由商務部發改委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
它將降低經營成本並能幫助企業與客戶、供貨商以及合作夥伴建立更為密切的合作關系,能夠在增加收入的同時建立起客戶忠誠度,通過提高訂單處理效率得以降低成本。
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國務院賦予天津濱海新區「先行先試」政策鼓舞下,在天津市委、市政府支持鼓勵下,在交易所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指導監督下,在控制市場風險的同時,秉承創新服務宗旨,在發展和完善市場交易方式、保證金結算方式、實貨交割方式、客戶服務方式等交易所業務創新的同時,不斷創新推出既符合國家戰略利益,又符合國內、國際市場需求的交易品種。
經過二三年時間創新開拓,渤海商品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華東服務中心將會發展成具有國際重要影響力的多商品交易中心和定價中心。
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天津市政府和交易所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支持和指導下,將秉持創新、高效、務實的服務宗旨,堅決貫徹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為商品生產貿易企業和合格的商品投資者提供最佳的商品交易服務。

⑤ 大宗商品交易規則

大宗商品交易規則如下:

1、交易時間: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8點30-11點30,13點30-15點30

2、交收時間:按交易雙方的約定執行

3、能否撤銷:現貨掛牌交易達成的合同不可撤消

4、賣方交貨:允許實際交貨量與合同數量有±3%的溢短量

5、對貨物有異議:買方對貨物的質量提出異議,應該在交收日起3個工作日內,用書面的形式通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會通知買賣雙方在24小時內自行協商,協商失敗由交易中心負責對貨物質量進行檢驗,然後由檢測結果作為判斷依據。

溫馨提示:
1、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1-09-2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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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⑥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加快推行現代流通方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的,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台。

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市場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商品現貨市場,制定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並為商品現貨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及相關配套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第四條從事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商品現貨市場的規劃、信息、統計等行業管理工作,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依據職責負責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監管以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監管工作。第六條商品現貨市場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和行業標准,加強行業自律,組織業務培訓,建立高管誠信檔案,受理投訴和調解糾紛等。第二章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第七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對象包括:

(一)實物商品;

(二)以實物商品為標的的倉單、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對象。第八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的實物商品,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擔保責任的法律法規,並符合現行有效的質量標准。第九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協議交易;

(二)單向競價交易;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協議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以實物商品交收為目的,採用協商等方式達成一致,約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單向競價交易,是指一個買方(賣方)向市場提出申請,市場預先公告交易對象,多個賣方(買方)按照規定加價或者減價,在約定交易時間內達成一致並成交的交易方式。第十條市場經營者不得開展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禁止的交易活動,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現貨合同的轉讓、變更,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第三章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規范第十一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按照本規定確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公開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變更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公示。第十三條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市場風險。第十四條市場經營者應當採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力度。

市場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佔或挪用交易者的資金。第十五條鼓勵商品現貨市場創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設節能環保、綠色低碳市場。第十六條鼓勵商品現貨市場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建立互聯網交易平台,開展電子商務。第十七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商品信息發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准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第十八條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市場經營者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採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並保存五年以上。第十九條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現貨市場的行業管理,並按照要求及時報送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據職責負責轄區內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等工作。

⑦ 世界市場交易方式有哪些

對等貿易

⑧ 國際大宗商品的交易規范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Bulk Stock Electronic Transaction Specification)GB/T18769— 標准起草單位:中儲物流在線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西安交通大學、北京金網安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標准主要起草人:馮耕中、史維溶、於洋、郭宇寬、李雯峰、關鍵、劉洪波;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的參與方要求和電子交易的業務程序。
本標准適用於現貨領域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活動,尤其是現貨批發市場開展電子交易活動,不適用於期貨交易。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2。1大宗商品
註:大宗商品是本標准中從事電子交易的標的物。
2。2數據電文
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等。
2。3電子交易
利用網路提供的通訊手段在網上進行的交易。
2。4電子交易中心
為交易商提供及時的開展現貨交易的電子商務平台並能夠提供配套物流服務的法人。
2。5交易商
經由電子交易中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電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關規定審核批准,在電子交易中心進行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企業法人。
2。6交貨倉庫
經電子交易中心核准、委託,負責檢驗、保管交易商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並提供相應擔保,為電子交易提供相關物流服務的第三方業務部門。
註:交貨倉庫的商品庫存及動態信息是電子交易中心庫存及交易情況的信息來源。
2。7結算銀行
結算銀行是由電子交易中心指定,協助電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結算、資金劃撥的銀行。
3、電子交易參與方
3。1總則
電子交易中心為交易商提供與電子交易相關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務,並制定、執行管理制度,監督其他交易參與方行為,保證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參與電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貨倉庫、結算銀行都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定其資格,相互之間簽訂合同,明確相互關系與權利義務。交貨倉庫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務,按合同要求負責保管在電子交易系統平台中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為電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結算銀行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務,按合同要求負責為電子交易資金流提供監督與保障。
3。2電子交易中心
電子交易中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提供可靠、安全、開放的電子交易系統平台,並對電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維護。電子交易中心應制定章程、交易過程文件和確保過程有效運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監督交易的進行與履行,採取必要的風險控制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履行。
3。2。1基礎設施
能夠開展電子交易的基礎設施要求如下:
a)滿足電子交易的經營場所及設施;
b)滿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務要求的指定交貨倉庫;
c)電子交易設施和通訊條件完備,滿足24小時的服務;
d)能保證電子交易過程按本標准要求運作、控制的電子交易系統;
e)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務的能力;
f)可以實時掌握交貨倉庫的貨物情況;
g)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2。2交易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交易服務如下:
a)制定並實施電子交易業務規則;
b)安排商品上市交易;
c)管理、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結算和交貨過程;
d)具有風險防範的措施,並確保措施的實現;
e)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並有措施保證履約;
f)對交易商的信用情況進行監控與記錄,並通過公正的信用評價等級系統來提高網上交易信用度,引導規范、守信的交易作風。
3。2。3物流配套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務如下:
a)能為交易商提供及時、便利的倉儲服務、代理運輸服務;
b)指定交貨倉庫,並保證交貨倉庫的業務過程可控;
c)與交貨倉庫共同保證交易貨物的真實性,並有相應的措施保證。
3。2。4信息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與電子交易相關的信息服務如下:
a)提供電子交易、結算、交貨過程的資料,並確保資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及時提供電子交易參與方的可公開信息;
c)有能力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行業綜合信息、市場行情及分析;
d)對交易資料的可查詢期限不低於合同經濟糾紛的追索期;
e)發布的公共信息可通過互聯網隨時獲取;
f)確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關信息不被不正當的利用;
g)有完善的系統安全、數據備份和故障恢復的手段,確保交易商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准確;
h)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過程的敏感信息進行可靠加密;
i)通過可靠有效的技術及管理方面措施,確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確識別認證,確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賴性。
3。2。5電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總則
電子交易中心的電子交易體系文件應包括:
a)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b)電子交易參與方的管理;
c)電子交易各個過程、環節的管理規定;
d)本標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為確保相關交易過程有效策劃、運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5。2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電子交易中心章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目的和職能;
b)名稱、地址和營業場所;
c)注冊資本;
d)營業期限;
e)組織機構的設置、職權和議事規則;
f)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g)基本業務規則;
h)財務、內部審計制度;
i)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j)章程修改程序;
k)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3。2。5。3交易過程文件
電子交易中心對電子交易過程的管理規定應通過一系列文件載明以下基本內容:
a)電子交易的地點、時間;
b)電子交易的模式;
c)電子交易商品及交貨期限;
d)電子交易的暫停、恢復與取消程序;
e)電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電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h)交易商管理辦法;
i)交貨倉庫管理規定;
j)交貨管理制度;
k)交易結算制度;
l)電子交易風險控制制度;
m)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n)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o)倉單管理辦法;
p)電子交易的安全保證措施;
q)電子交易信用保證措施;
r)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s)需要在交易業務規則中明確的其他事項。
3。2。6信息披露
電子交易中心應通過互聯網及其他易於獲取的方式發布電子交易參與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企業概況、服務范圍及能力、聯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狀況,以及電子交易即時行情,包括:商品品種、交貨時間、交易價格、漲跌、買賣申報數量、成交數量、訂貨量等。
3。3交易商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買賣方,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定,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的監督,配合電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選取
交易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從事與交易商品有關的現貨生產、經營、消費活動的企業法人,具有良好的資信。經電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資格。轉讓或者承繼交易商資格的,應當經電子交易中心批准,並履行相關手續。
3。3。2交易要求
交易商參與電子交易應遵守以下要求:
a)交易商只能代理業內交易,不得代理社會公眾投資;
b)交易商應守法、履約、公平買賣;
c)交易商應保護好自己的交易商帳號和密碼,並對因其帳號在電子交易中心使用所產生的後果全權負責;
d)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業務規則及有關規定;
e)交易商應與結算銀行簽訂相應協議書,在電子交易中心的結算銀行開戶;
f)交易商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承擔相應責任;
g)接受電子交易中心業務管理。電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職權時,可以按照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交易商進行調查,交易商應當配合;
h)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電子交易中心的相應規定。
3。3。3注銷
交易商不再繼續在電子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應申請辦理資格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交易商,應對由於其帳號發生的所有行為全權負責。
3。4交貨倉庫
交貨倉庫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定,是電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貨倉庫負責對商品進行保管,對其外在品質進行檢驗。
電子交易中心與交貨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電子交易中心對交貨倉庫的與電子交易有關的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交貨倉庫不能參與有關商品的電子交易活動。
3。4。1選取
交貨倉庫應具備以下條件: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並具有良好的資信;
b)倉庫所在地的倉儲主管部門的倉儲經營許可;
c)倉庫基礎設施、管理制度符合電子交易的要求;
d)能提供電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務、信息服務;
e)承認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交貨制度等;
f)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電子交易中心根據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並與之簽訂交貨倉庫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繳納風險抵押金,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組織的監督檢查。
3。4。2基礎設施
交貨倉庫的基礎設施應滿足的條件如下:
a)堆場、庫房有一定規模,有儲存電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
b)滿足運輸和配送要求的運輸條件;
c)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
d)嚴格、完善的商品檢化驗制度、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承認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交貨制度等;
f)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須達到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數額;
g)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h)滿足保管、物流服務要求的倉儲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能實時、准確地反映保管物資的動態情況,與電子交易中心實時通訊;
i)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3。4。3提供的服務
交貨倉庫提供的服務如下:
a)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務;
b)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c)有代辦交貨商品運輸的能力;
d)貨物檢驗合格入庫後,按規定生成倉單;
e)交貨倉庫應當擔保倉單所代表的交貨商品的數量及外表品質等屬性;
f)配合電子交易中心開展信息發布與查詢;
g)保守與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h)按要求實時向電子交易中心傳輸相關數據並提供有關情況;
i)當所存商品的存放時間超出商(質)檢規定的有效期時,交貨倉庫應及時提醒並協助貨主委託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對所存商品進行復檢;
j)當交易雙方對商品的質量發生爭議時,交貨倉庫應當協同交易雙方去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進行復檢;
k)根據交易合同規定的標准,對用於交貨的貨物進行驗收入庫;貨物入庫的檢驗由貨物賣方和交貨倉庫共同進行,檢驗結果須經雙方認可。
3。4。4注銷
交貨倉庫放棄交貨倉庫資格,應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放棄交貨倉庫資格書面申請,並經電子交易中心審核批准。
交貨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a)交貨商品全部出庫、經電子交易中心核准注銷倉單;
b)結清與電子交易中心的債權債務;
c)按電子交易中心標准清退風險抵押金。
交貨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貨倉庫。
3。5結算銀行
結算銀行由電子交易中心統一認定,其主要功能是協助電子交易中心結算、劃撥資金。
電子交易中心應在各結算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結算帳戶,用於存放交易商的貨款及相關款項。
3。5。1選取
為電子交易提供服務的結算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a)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b)安全、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手段;
c)電子交易中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結算銀行與電子交易中心應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手續。
3。5。2提供的服務
結算銀行提供的服務如下:
a)開設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
b)向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c)了解並反映交易商在電子交易中心的資信情況;
d)根據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據優先劃轉交易商的資金;
e)在電子交易中心出現重大風險時,應協助電子交易中心化解風險;
f)保守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業秘密。
3。5。3注銷
結算銀行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結算銀行申請放棄結算銀行資格,應提前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結算銀行資格注銷的書面說明。
4、電子交易業務程序
交易商在電子交易中心通過一定的交易模式,簽訂電子交易合同,在規定時間內按合同約定履約,進行貨物、貨款交換,並按歸竟進行結算。電子交易中心應約定具體的電子交易程序同時制定響應的管理辦法,並公告電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4。1電子交易合同的標的物是大宗商品
4。2電子交易合同的訂立
交易商之間通過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簽訂電子交易合同,約定彼此之間的買賣行為。電子交易合同的訂貨量,不應大雨同期合同標的物的社會供需總量。
4。2。1合同的內容
電子交易中心可以發布經交易商認可的示範性合同文本。合同中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a)買、賣方的名稱;
b)標的;
c)數量;
d)質量:
e)包裝方式:
f)檢驗標准和方式;
g)交貨時間;
h)價款;
i)結算方式;
j)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k)違約責任;
l)解決爭議的方法;
m)合同訂立的地點。
合同具體條款由買賣雙方簽約時約定。
4。2。2要約
交易商向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輸入的買賣委託指令即為該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發出的要約。買賣委託指令的內容要具體,應包括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
4。2。3承諾
交易商回應其他交易商發出的要約,向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輸入的賣出或買入指令即為該交易商向發出要約的交易商做出的承諾。買賣成交時即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4。3貨款支付
貨款支付通過結算銀行完成。貨款支付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後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貨款項包括貨款和包裝款。貨款按賣出價加減地區差價和品質差價結算,包裝款、地區差價和品質差價按電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標准執行。
4。3。1貨款支付方式
交易商買進貨物時可以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兩種方式。貨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進度由買賣方交易商簽訂的電子交易合同約定。
4。3。2貨款支付過程
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到期以前,買方應將與其買入商品相對應的全額貨款與前期已付貨款的差額部分劃入電子交易中心的專用結算帳戶。
交貨結算時,電子交易中心將交貨貨款付給賣方,給買方開具倉單持有憑證。
4。3。3結算過程
電子交易中心對交易商存入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的貨款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交易商設立明細帳戶,電子交易中心根據交易商當日成交數量按電子交易合同規定的標准計收交易手續費。電子交易中心與交易商之間交易業務資金的往來結算通過電子交易中心專用帳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辦理。
4。3。4結算結果通知
當日交易結束後,電子交易中心對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續費、貨款進行結算。電子交易中心採用發放結算單據電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當日結算數據。
遇特殊情況造成電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時,電子交易中心將另行同志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4。4交貨
商品交貨是按照電子交易合同約定,交易雙方對合同約定商品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的過程。交易商進行商品交貨,應按規定向電子交易中心交納交貨手續費。具體標准在電子交易中心的交貨制度中明確。
4。4。1貨物賣出
賣方交易商將其合格貨物送至交貨倉庫換取倉單並在電子交易中心注冊登記即可賣出,如果貨物尚未運至倉庫,交易商應提供有貨證明,並經電子交易中心認可。
4。4。2交貨期限
交易商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交貨期限。訂立合同後,如交易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內自行安排交貨時間。
4。4。3交貨過程
交易商將商品送至交貨倉庫檢驗合格後換取倉單。在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交貨日之前,交易商應將倉單和增值稅發票等憑證交至電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中心在確認買賣雙方對貨物的數量、質量和相關手續無異議後,交付貨物、支付貨款。
4。5電子交易合同的轉讓
交易商一方在把電子交易合同轉讓給第三方交易商時,應徵得對方的同意,並通過電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中心合同轉讓的總量應小於同期標的物的社會流轉總量。
4。6電子交易合同的解除
通過電子交易中心訂立的電子交易合同,買賣方交易商協商一致並通過電子交易中心後,電子交易合同可以解除。
4。7風險與責任
交易商入市前應與電子交易中心簽訂入市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免責條款和西醫生效的條件。
交易商對其在電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責任時,電子交易中心有權對其採取下列保障措施:
a)終止其資格,接受並全權處理其未履約合同,相應盈虧完全由當事交易商承擔;
b)將提供的擔保手段或質押的權利憑證變現,用變現所得履約賠償;
c)不足補償部分通過法律程序,繼續對該交易商追償。

⑨ 商品期貨交易細則

開倉就是開始一個交易,平倉就是了結一個交易
如果你預期價格上漲進行多頭方向的操作,那麼你進行多頭開倉,在某一個價格時候,你需要了結交易,執行多頭平倉,這就完成了看多交易
如果你預期價格下跌進行空頭方向的操作,那麼你進行空頭開倉,在某一個價格時候,你需要了結交易,執行空頭平倉,就完成了看空交易。

平今倉就是平倉的對象是今天日內的開倉,在當日了結交易,期貨是T+0交易,當日的開倉可以在當日平倉了結。有的品種平今免手續費,只收開倉手續費,但是你留倉到第2天,平倉也需要交手續費了。

你後面的那些提問實在是看不懂。
有交易肯定就有漲跌的。同品種的不同月份的合約可能漲跌方向不一樣,期貨是反應遠期價格的,實際操作中確實有同一個品種的不同月份合約的方向背離,但這是短時間的,總體的大趨勢還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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