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碳排放范圍一二三
法律分析:碳排放范圍1–直接排放:在實體控制范圍之內的排放,來源於靜止燃燒、移動燃燒、化學或生產過程,或逸出源(非故意釋放)。碳排放范圍2–間接排放:實體控制之下的耗電量所產生的排放,但發電不是:電力、蒸汽、加熱及製冷方面的購買行為。碳排放范圍3–其他間接排放:涉及使用生產的產品、員工通勤、差旅等等所產生的排放。通過把排放劃分為不同的范圍,一個組織機構就能逐步形成自身的全部碳足跡。范圍2中終端用戶耗電量帶來的每一點排放,也許還被算作發電廠的范圍1排放。把排放分成不同的范圍,有助於確保不會大范圍重復計算排放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權交易,是指交易主體按照本辦法開展的排放配額和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碳排放權交易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第五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碳排放權交易的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並對其運行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碳排放權交易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其它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應適時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納入的溫室氣體種類、行業范圍和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准。
『貳』 多少畝林地才能碳交易
林地碳交易的畝數要求:
1、如果是新造林或再造林,建議最低在1萬畝以上,一般要求是10萬畝或者更多,因為開發成本幾乎是固定的,林子規模小了劃不來,賺不到錢。
2、如果是既有林地,規模要求更大一些,建議最低要求在5萬畝以上。
碳匯交易將成為山區農民經營森林獲取經濟收益的又一重要途徑。不管是那種林地,一般都要求產權清晰,產權不清的林地後續會帶來很多麻煩,會影響項目是否能得到批准。
林業碳匯項目開發還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2005年2月16日後實施的林業碳匯項目,但是目前《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正在修改,以修改後的規定為准。
2、不屬於濕地或有機土。
3、碳匯造林(含竹子造林)項目必須是在無林地上實施的造林項目,在採伐跡地、火燒跡地上的造林都不能列入碳匯造林項目。森林經營碳匯項目必須是人工林。
4、項目具有額外性。通過碳匯項目的實施,產生的項目碳匯量高於基線碳匯量的情形,且這種額外的碳匯量在沒有擬議的林業碳匯項目活動時是不會產生的。
也就是說,一方面,我們的項目一定要產生額外的經濟價值,屬於增量部分,這部分我們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自己判斷;另一方面,我們的項目是否符合方法學,判斷該項目是否可開發為CCER,需要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項目審定和核證。
『叄』 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2016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規范碳排放權管理活動,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管理及其交易活動。第三條本省實行碳排放總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權交易。碳排放權管理及其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第四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省碳排放權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總量控制、配額管理、交易、碳排放報告與核查等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資、統計、物價、質監、金融等有關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履行相關職責。第五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工業企業,依照國家和省政府確定的范圍執行。
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碳排放控制義務、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第六條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由省政府確定。第七條第三方核查機構是對企業碳排放量進行核對、審查的法人機構,由主管部門實行備案管理。第八條主管部門建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用於管理碳排放配額的發放、持有、變更、繳還、注銷和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的錄入,並定期發布相關信息。第九條從事碳排放權管理及其交易活動的部門、機構和人員,對碳排放權交易主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碳減排工作的領導。主管部門應當廣泛開展對碳排放權管理的宣傳培訓和教育引導,認真聽取並採納企業對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的合理意見、建議,定期評估碳排放權管理工作。第二章碳排放配額分配和管理第十一條在碳排放約束性目標范圍內,主管部門根據本省經濟增長和產業結構優化等因素設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制定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並報省政府審定。
碳排放配額總量包括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企業新增預留配額和政府預留配額。第十二條主管部門在設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起草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企業、專家及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第十三條每年6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歷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通過注冊登記系統予以發放。第十四條企業新增預留配額主要用於企業新增產能和產量變化。第十五條政府預留配額一般不超過碳排放配額總量的10%,主要用於市場調控和價格發現。其中,用於價格發現的不超過政府預留配額的30%。
價格發現採用公開競價的方式,競價收益用於支持企業碳減排、碳市場調控、碳交易市場建設等。第十六條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和企業新增預留配額實行無償分配,具體分配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條企業因增減設施,合並、分立及產量變化等因素導致碳排放量與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相差20%以上或者20萬噸二氧化碳以上的,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碳排放配額進行重新核定。第十八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可用於抵消企業碳排放量: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
(二)在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組織邊界范圍外產生。
用於繳還時,抵消比例不超過該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的10%,一噸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相當於一噸碳排放配額。第十九條每年5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企業應當向主管部門繳還與上一年度實際排放量相等數量的配額和(或者)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第二十條每年6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主管部門在注冊登記系統將企業繳還的配額、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未經交易的剩餘配額以及預留的剩餘配額予以注銷。第二十一條每年7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主管部門應當公布企業配額繳還信息。第二十二條企業對碳排放配額分配、抵銷或者注銷有異議的,有權向主管部門申請復查,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第三章碳排放權交易第二十三條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包括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自願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法人機構、其他組織和個人。第二十四條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品種包括碳排放配額和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
鼓勵探索創新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產品。
『肆』 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的依據是
法律分析: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指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施行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經其備案並在國家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伍』 湖北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實行的交易制度是
湖北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實行的交易制度是《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規范碳排放權管理活動,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管理及其交易活動。
第三條本省實行碳排放總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權交易。碳排放權管理及其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第四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省碳排放權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總量控制、配額管理、交易、碳排放報告與核查等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資、統計、物價、質監、金融等有關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條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年綜合能源消費量6萬噸標准煤及以上的工業企業,實行碳排放配額管理。
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碳排放控制義務、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第六條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由省政府確定。
第七條第三方核查機構是對企業碳排放量進行核對、審查的法人機構,由主管部門實行備案管理。
第八條主管部門建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用於管理碳排放配額的發放、持有、變更、繳還、注銷和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的錄入,並定期發布相關信息。
第九條從事碳排放權管理及其交易活動的部門、機構和人員,對碳排放權交易主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碳減排工作的領導。主管部門應當廣泛開展對碳排放權管理的宣傳培訓和教育引導,認真聽取並採納企業對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的合理意見、建議,定期評估碳排放權管理工作。
第二章碳排放配額分配和管理
第十一條在碳排放約束性目標范圍內,主管部門根據本省經濟增長和產業結構優化等因素設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制定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並報省政府審定。
碳排放配額總量包括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企業新增預留配額和政府預留配額。
第十二條主管部門在設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起草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企業、專家及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三條每年6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歷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通過注冊登記系統予以發放。
第十四條企業新增預留配額主要用於企業新增產能和產量變化。
第十五條政府預留配額一般不超過碳排放配額總量的10%,主要用於市場調控和價格發現。其中,用於價格發現的不超過政府預留配額的30%。
價格發現採用公開競價的方式,競價收益用於支持企業碳減排、碳市場調控、碳交易市場建設等。
第十六條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和企業新增預留配額實行無償分配,具體分配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企業因增減設施,合並、分立及產量變化等因素導致碳排放量與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相差20%以上或者20萬噸二氧化碳以上的,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碳排放配額進行重新核定。
第十八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可用於抵消企業碳排放量: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
(二)在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組織邊界范圍外產生。
用於繳還時,抵消比例不超過該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的10%,一噸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相當於一噸碳排放配額。
第十九條每年5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企業應當向主管部門繳還與上一年度實際排放量相等數量的配額和(或者)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
第二十條每年6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主管部門在注冊登記系統將企業繳還的配額、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未經交易的剩餘配額以及預留的剩餘配額予以注銷。
第二十一條每年7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主管部門應當公布企業配額繳還信息。
第二十二條企業對碳排放配額分配、抵銷或者注銷有異議的,有權向主管部門申請復查,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三章碳排放權交易
第二十三條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包括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自願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法人機構、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二十四條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品種包括碳排放配額和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
鼓勵探索創新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產品。
第二十五條碳排放權交易應當在指定的交易機構通過公開競價等市場方式進行交易。
第二十六條交易機構應當制定交易規則,明確交易參與方的權利義務、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交易機構應當建立交易系統。交易參與方應當向交易機構提交申請,建立交易賬戶,遵守交易規則。
第二十八條交易參與方開展交易活動應當繳納交易手續費,收費標准由省物價部門核定。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風險監管機制,避免交易價格異常波動和發生系統性市場風險。
第三十條禁止通過操縱供求和發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擾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
第三十一條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跨區域碳排放權交易規則、標准、方法學的研究,探索建立跨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第四章碳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
第三十二條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應當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監測計劃,明確監測方式、頻次、責任人等,並在每年9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提交主管部門。
企業應當嚴格依據監測計劃實施監測。監測計劃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每年2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核查機構對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的碳排放量進行核查。
第三十五條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碳排放年度報告進行核查,在每年4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門提交核查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固定經營場所;
(二)具有至少8名核查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近3年從事溫室氣體排放核查相關業務的工作經歷。
第三十七條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應當配合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如實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對第三方核查機構提交的核查報告採取抽查等方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告知被抽查企業。
第三十九條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對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審查結果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復查申請進行核實,並作出復查結論。
第五章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四十條省政府設立碳排放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企業碳減排、碳市場調控、碳交易市場建設等。
第四十一條主管部門應當優先支持碳減排企業申報國家、省節能減排相關項目和政策扶持。
第四十二條鼓勵金融機構為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搭建投融資平台,提供綠色金融服務,支持企業開展碳減排技術研發和創新,探索碳排放權抵押、質押等金融產品,實現銀企互利共贏。
第四十三條建立碳排放黑名單制度。主管部門將未履行配額繳還義務的企業納入本省相關信用記錄,通過政府網站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未履行配額繳還義務的企業是國有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通報所屬國資監管機構。
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將碳減排及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國有企業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十五條未履行配額繳還義務的企業,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受理其申報的有關國家和省節能減排項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按照當年度碳排放配額市場均價,對差額部分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罰款,並在下一年度配額分配中予以雙倍扣除。
第四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履行報告義務,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導致無法進行有效核查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接受核查。逾期未接受核查的,對其下一年度的配額按上一年度的配額減半核定。
第四十九條碳排放權交易主體、交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第三方核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主管部門、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碳排放權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燒、工業生產過程等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所稱碳排放權是指在滿足碳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碳的權利。
所稱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在指定交易機構,對依據碳排放權取得的碳排放配額和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進行的公開買賣活動。
第五十三條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是指依據《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所取得的項目減排量,單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計。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價格發現,是指主管部門在交易初始階段向市場投放一定數量的碳排放配額,形成初始交易價格,目的是為市場各方提供價格預期。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組織邊界,是指企業擁有股權或者控制權的生產業務范圍。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陸』 CCER項目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指符合《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條件,已完成生態環境部 「予以備案,並在國家登記簿登記」程序的項目。
法律依據:《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七條 國家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依據專家評估意見對自願減排項目備案申請進行審查,並於接到備案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不含專家評估時間)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予以備案,並在國家登記簿登記。(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項目類別;(三)備案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四)方法學應用、基準線確定、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計算及其監測方法得當;(五)具有額外性;(六)審定報告符合要求;(七)對可持續發展有貢獻。
『柒』 多少畝林地才能碳交易
林地碳交易的畝數要求:1、如果是新造林或再造林,建議最低在1萬畝以上,一般要求是10萬畝或者更多,因為開發成本幾乎是固定的,林子規模小了劃不來,賺不到錢。2、如果是既有林地,規模要求更大一些,建議最低要求在5萬畝以上。碳匯交易將成為山區農民經營森林獲取經濟收益的又一重要途徑。不管是那種林地,一般都要求產權清晰,產權不清的林地後續會帶來很多麻煩,會影響項目是否能得到批准。林業碳匯項目開發還必須符合如下條件:1、2005年2月16日後實施的林業碳匯項目,但是目前《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正在修改,以修改後的規定為准。
2、不屬於濕地或有機土。
3、碳匯造林(含竹子造林)項目必須是在無林地上實施的造林項目,在採伐跡地、火燒跡地上的造林都不能列入碳匯造林項目。森林經營碳匯項目必須是人工林。
4、項目具有額外性。通過碳匯項目的實施,產生的項目碳匯量高於基線碳匯量的情形,且這種額外的碳匯量在沒有擬議的林業碳匯項目活動時是不會產生的。
也就是說,一方面,我們的項目一定要產生額外的經濟價值,屬於增量部分,這部分我們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自己判斷;另一方面,我們的項目是否符合方法學,判斷該項目是否可開發為CCER,需要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項目審定和核證。
『捌』 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20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市場機制,規范碳排放權交易活動,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權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設定年度碳排放總量以及重點排放單位的減排義務,重點排放單位通過市場機制履行義務的碳排放控制機制,主要包括碳排放報告報送、核查、配額核發、交易以及履約等。第三條碳排放權交易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第四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碳排放權交易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機構是全省碳排放權交易場所的統籌管理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場所准入管理、監督檢查、風險處置等監督管理工作。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海洋與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統計、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根據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的授權或者委託,碳排放權交易的技術支撐單位負責碳排放報送系統、注冊登記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等相關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參照國務院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本省產業結構等實際情況,公布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溫室氣體種類、行業范圍和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准。第六條鼓勵投資和開發林業碳匯等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探索發展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和海洋碳匯核算方法學研究,引導重點排放單位節能減排。第七條結合福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建設以及閩台深度融合發展,探索海峽兩岸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與碳金融跨區域合作的機制。第八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對碳排放管理的宣傳和培訓,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碳排放控制活動。第二章配額管理第九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標准,提出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審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根據本省溫室氣體控制總體目標,結合經濟增長、產業轉型升級、重點排放單位情況等因素,設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制定碳排放配額分配和管理細則,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基準水平、減排潛力和重點排放單位歷史碳排放水平等因素,經徵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制定碳排放配額具體分配方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根據分配方案核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的免費分配配額數量,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向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排放單位免費發放。
碳排放配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確定一次。第十二條碳排放配額初期採取免費分配方式,適時引入有償分配機制,逐步提高有償分配的比例。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通過有償分配取得的收益繳入省級財政金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相關工作所需支出由省級財政統籌安排,用於促進本省減少碳排放以及相關的能力建設。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在省級碳排放配額總量中預留一定數量的配額,用於市場調節、改(擴)建重大建設項目等。第十四條新建重大建設項目的企業所需配額,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綜合考慮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審核的碳排放評估結果予以核定並免費發放。第十五條碳排放配額屬無形資產,其權屬通過省級注冊登記系統確認。第十六條重點排放單位因增減設施、合並、分立或者生產發生重大變化等因素,導致碳排放量與上年度碳排放量相差20%以上的,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報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應當對配額進行重新核定,並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在注冊登記系統中對相關信息進行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