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理全部是由證監會指定的,這可不是聘用關系,他們都是官員。
Ⅱ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由下列哪個機構任免
B.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證券法第100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Ⅲ 上屆上海證券交易所所長是誰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機構架構,沒有所長這個職務。一般是黨委書記兼任理事長,黨委副書記兼任總經理。以下三位黃紅元是現任。
吳清,男,1965年4月生,漢族,安徽蒙城人,中共黨員,1989年1月參加工作,研究生,經濟學博士。曾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部副處長、處長、副主任(正處級)、機構監管部副主任(副局級)、主任、證券公司風險處置辦公室主任、基金監管部主任。
2010.11,任上海市虹口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代理區長。
2011.01,任上海市虹口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區長。
2013.07,任上海市虹口區委書記。
2016.05,任上海證券交易所黨委書記。
黃紅元簡歷:
1995年至1997年任深圳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
2008年2月任上交所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2010年10月11日任中國證監會機構監管部主任。
2011年任上交所第一副總。
2012年任上交所總經理。
2018年5月6日任上海證券交易所黨委書記,理事長。
桂敏傑簡歷:
1994年起,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法律部主任;
1997年起,任深圳證券交易所總經理、黨委書記;
2001年5月,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副秘書長;
2002年7月,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
2004年7月,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黨委委員;
2009年4月,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副書記、副主席;
2012年4月,任上海證券交易所黨委書記、理事長;
2012年6月,任上海證券交易所黨委書記、理事長,兼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2年9月,任上海證券交易所黨委書記、理事長;
2016年5月,不再擔任上海證券交易所黨委書記、理事長。
Ⅳ 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有兩個
理事會有聘任總經理和副總職責?
在《證券法》中明確規定證交所總經理由證監會任免
Ⅳ 大連商品交易所的派出機構
北京發展與服務總部(負責區域:北京、天津、河北、山東)
上海發展與服務總部(負責區域:上海、江蘇、浙江)
廣州發展與服務總部(負責區域:廣東、廣西、海南)
負責與當地政府、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行業組織等相關單位的公共關系聯絡和協調;協助信息部做好與當地媒體的溝通與合作;負責搜集、分析所轄區域的市場等相關信息;協調、組織交易所在當地開展的各項活動;配合相關部門為當地會員提供市場、交易、監察等各項業務支持;按照授權負責和協助交割部做好所轄區域交割倉庫的監督管理。
使命價值
明確一個目標
用一流的人才、 一流的管理 、一流的技術 、一流的服務、 建設一流的期貨交易所
實現兩個轉變
實現從農產品市場向綜合性市場、 從區域性市場向全國性國際性市場的轉變
拓展三大市場
拓展環渤海 、長三角、 珠三角經濟圈 把上市品種做深做細做厚
強化四種意識
強化創新意識、 盡責意識 、危機意識、 勤儉意識
樹立五種精神
樹立敬業精神 、實干精神 、進取精神、 協作精神 、奉獻精神
組織結構
會員大會是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現有副理事長1人。理事會由14名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為9名、非會員理事為5名。
理事會下設監察、交易、交割、會員資格審查、調解、財務、技術等7個專門委員會。交易所領導班子現有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4人、總經理助理3人。總經理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交易所設有辦公室、交易部、交割部、結算部、技術部、信息部、規劃研究部、市場發展部、法律事務部、監察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審計室、行政部等14個職能部門,3個派出機構:北京發展與服務總部、上海發展與服務總部、廣州發展與服務總部,2個直屬單位:大連飛創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大連商品交易所行政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Ⅵ 上海證券交易所經理的行政級別
上海證券交易所經理的行政級別是省部級副職。省部級副職是指一個公務員級別。省部級副職(四級幹部),行政級別原則上與黨內職務無關,但是地方官員同時任上一級黨委常委的,級別按上一級算。
省部級副職: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幹部(如公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局局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吉林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直轄市市委副書記等。
各副省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市長),各直轄市下屬副省級新區正職幹部(如浦東新區區委書記、區長)。
(6)交易所委員會經理擴展閱讀: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 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 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 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 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五) 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六) 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七) 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 縣處級副級: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 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 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Ⅶ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有色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發展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完善市場機制,發揮流通對生產和消費的協調功能,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深圳經濟特區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深圳有色金屬交易所是由國營公司投資聯辦的非盈利性的企業法人。交易所歸口深圳市經濟發展局。第三條交易所場內的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實行公開競爭、集中交易。交易所場內允許合約有規則地轉讓。第四條在交易所進行的交易均須遵守本規定。第二章交易所監事委員會第五條深圳有色金屬交易所成立監事委員會(以下簡稱監事會)對交易所實行監管、協調和稽核。第六條監事會由深圳市經發局、市場辦、工商局、體改委、法制局、人民銀行深圳分行和物資部、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的有關部門組成。第七條深圳有色金屬交易所監事會的職能是:
一、根據國家法律、政策和本規定,對交易所內的交易活動進行監管;
二、定期向交易所理事會和交易所經理提交工作匯報,必要時可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議可提出異議並要求復議;
三、審計交易所年度決算報告、檢查交易所財務狀況;
四、就交易所物價、物資、稅收等問題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
五、制止交易市場上的價格操縱和非法交易。第八條監管形式和方法由監事會研究商定。第三章組織機構第九條理事會負責交易所的經濟管理。理事會成員由投資各方代表和會員單位代表組成;並經主管機構核准備案。第十條交易所內部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第四章交易所會員和出市代表第十一條交易所實行會員制。有色金屬生產、經營、消費的法人企業均可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查,報主管機關批准入會,並辦理《經營許可證》。第十二條交易所會員可派出一至二名出市代表入場交易。第十三條交易所依照本規定和交易規則對出市代表的資格進行審查,未取得出市代表資格的,不得入場交易。第十四條出市代表依據會員單位指令在交易所進行交易。會員單位授權出市代表在交易所內所簽的符合合同法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第五章交易管理第十五條國家指令性計劃外的銅、鋁、鉛、鋅、錫、鎳、鎂、銻等有色金屬均可在交易所交易。第十六條交易所的發展方向是期貨交易場所。試辦初期,以現貨交易、遠期合約起步,逐步過渡到規范化的期貨交易形式。第十七條交易所場內交易由會員單位出市代表依照本規定和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進行。最終成交的發票要加蓋市場(交易所)交易專用章。
禁止任何會員在場外進行遠期合約和期貨合約的非法轉讓。第十八條具有相應的有色金屬經營范圍的非會員單位可委託會員單位通過其市代表進行交易。第十九條交易主持人、記錄員和交易監察員,必須做到客觀、公正、廉潔。第二十條交易所在國家價格政策指導下實行市場調節。第二十一條交易所的報價幅度由交易所根據交易的品種分別確定。第六章結算與交割第二十二條交易所成立以金融機構為主體的結算單位,對交易所的交易進行統一結算。試辦初期可由交易所設立結算部,並在指定銀行開設專用結算帳戶受理交易所的交易結算。第二十三條交易所的交易結算應接受開戶銀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二十四條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凡在交易所進行交易的會員,必須按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規定,向結算單位交納保證金。第二十五條交易雙方應於每筆交易成交時,按成交金額的一定比率向結算部門交納交易定金。第二十六條交易簽約後,結算部門有責任督促履行合約,並負有代替違約方承擔履行合約的責任,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結算部門有權從違約方的保證金和交易定金中作相應的扣還。違約方保證金和交易定金不足抵價實際損失時,結算部門有追償權。第二十七條交易所從事業務的收費標准和會員單位代客買賣的收費標准由主管機關審核報物價部門審定後執行。第二十八條成交合同的實物交割方式,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中制訂。第七章罰則第二十九條交易所、會員單位和委託單位超越主管機關批準的經營范圍從事有色金屬交易和合約場外交易的,由工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規予以處罰。第三十條交易所工作人員及出市代表在交易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謠惑眾、欺詐以及違反本規定的,給予以下處罰:
一、沒收非法所得;
二、處以所涉金額20%以下的罰款;
三、按照幹部、職工的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分。因此而開除公職者,任何單位不得重新錄用為期貨交易從業人員;
四、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Ⅷ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歷任領導
歷任理事長:
深圳證券交易所第一任理事長是王喜義。
1993年3月,深圳市政府任命羅顯榮為深交所理事長,王健任深交所副理事長。
1995年5月,深圳市政府任命曾柯林為深交所理事長。
2001年9月,經黨中央和國務院提名,深交所理事會選舉陳東征為理事長。
2014年9月,經黨中央和國務院提名,深交所理事會選舉吳利軍為理事長。
歷任總經理:
深交所第一任行政領導為王健,任深交所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1992年7月,深圳市政府任命禹國剛為深交所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1993年7月,深圳市政府任命夏斌為深交所總經理。
1995年10月,中國證監會任命庄心一為深交所總經理。
1997年8月,中國證監會任命桂敏傑為深交所總經理。
2000年8月,中國證監會任命張育軍為深交所總經理。
2008年2月,中國證監會任命宋麗萍為深交所總經理。
2016年4月,中國證監會任命王建軍為深交所總經理。
(8)交易所委員會經理擴展閱讀:
深圳證券交易所歷史沿革
第一階段:誕生(1978-1991)
深交所在改革開放、特區建設和「姓氏」爭論中孕育誕生,開創了新中國證券集中交易的先河。資本市場的功能作用,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踐中不斷得到檢驗。
第二階段:拓荒(1992-1995)
建所伊始,深交所就積極探索證券市場國際化道路和產品創新。到1995年已初步形成A股、B股、債券、認股權證、國債期貨等在內的多品種證券市場格局。
第三階段:成長(1996-1999)
深交所直面嚴峻形勢,適應體制變化,推進市場服務工程,加強市場一線監管,實現從區域性市場到全國性市場的跨越性成長,完成由試驗性探索到規范化運作的關鍵性轉變。
第四階段:求索(2000-2009)
20世紀90年代,全球新經濟快速發展,中國經濟結構加快調整,客觀上要求資本市場發揮其促進企業創新和科技進步的重要功能。深交所先後設立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開辟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道路。
第五階段:希望(2010年以後)
創業板啟動標志著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架構初步確立。在新的歷史階段,深交所將繼續以服務支持中國經濟為己任,全力提升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包容力和透明度,努力建設成為全球最具特色的證券交易所。
Ⅸ 上海黃金交易所的章程節選
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黃金市場的健
康發展,規范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組織和行為,保證黃金交易的正常進行,維護黃金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交易所實行會員制組織形式,是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交易所規定職能,按照本章程組織黃金交易並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條交易所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和監管。
第四條交易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黃金交易。
第五條本章程適用於交易所內一切交易活動,交易所、交易所會員、指定交割倉庫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章程。 設立、變更與終止設立
第六條交易所中文名稱為:上海黃金交易所;英文名稱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縮寫為SGE。
第七條交易所注冊地址為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5號。
第八條交易所營業期限為50年。
第九條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是為黃金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並履行相關職能,按照本章程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條理事長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交易所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000萬元。
第十二條交易所職能:
(一)提供黃金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制定並實施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規范交易行為;
(三)設計交易合同;
(四)組織、監督黃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
(五)制定並實施風險管理制度,控制市場風險;
(六)保證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生成市場價格,發布市場信息;
(八)監管會員交易業務,查處會員違反交易所有關規定的行為;
(九)監管指定交割倉庫的黃金業務;
(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十三條交易所的業務范圍:在指定場所組織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詢、培訓等相關服務。交易所名稱、注冊資本、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終止: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會員大會決定不再延續;
(二)因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關閉。
因前款第(一)、(二)項解散的,需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交易所終止,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會員
第十五條交易所會員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從事黃金業務的金融機構、從事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及其製品的生產、冶煉、加工、批發、進出口貿易的企業法人。
第十六條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承認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項業務規則;
(三)擁有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凈資產;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業務管理制度;
(六)有黃金經營資格,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
(七)認繳交易所的會員資格費和年會費;
(八)中國人民銀行和交易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七條取得交易所會員資格,須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理事會批准,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同時頒發會員證書,並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三)在交易所內進行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的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交易信息和服務;
(五)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六)聯合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交易所的監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及有關決定;
(三)按規定交納各種費用;
(四)出席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接受交易所業務監管;
(六)按交易所的規定提供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
(七)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會員應選派若干名交易員,交易員須經過交易所業務培訓並取得資格證後方可入市參與交易。
第二十一條交易所對會員資格實行年審制度,對會員交易員資格實行審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交易所會員實行總數控制。會員的數量由理事會確定,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三條交易所會員依其業務范圍分為金融類會員、綜合類會員和自營會員。金融類會員可進行自營和代理業務及批準的其它業務,綜合類會員可進行自營和代理業務,自營會員可進行自營業務。
第二十四條交易所按照不同的會員類型、不同的權利義務,制定相應的會員資格費和年會費。金融類會員,資格費80萬元,年會費5萬元;綜合類會員,資格費50萬元,年會費4萬元;自營會員,資格費30萬元,年會費3萬元。
第二十五條會員可以按照交易所規定條件和程序轉讓會員資格,轉讓方必須提前60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和提交有關報告,受讓方應當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受讓方需向交易所提出入會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方可履行轉讓手續。
第二十六條兼並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並後新設立的法人需要承繼會員資格的,必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方可承繼會員資格。兼並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並後新設立的法人,有優先取得會員資格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交易所對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章的會員,可提請理事會終止或取消其會員資格,理事會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恢復或取消會員資格的決定。
會員因故被終止或取消會員資格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八條會員轉讓交易席位或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結清交易業務,清償債務。
第二十九條交易所會員被取消資格或會員資格發生變更時,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條交易所應制定會員管理辦法,對會員進行管理。 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是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交易所章程、會員管理辦法和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交易所風險基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人數不足《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數目或者交易所本章程所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用書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每一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會員大會決議必須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三十五條會員參加會員大會,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向交易所提交會員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六條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交易所應當將會員大會全部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
(三)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監督總經理履行職務行為;
(五)擬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七)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和人選;
(八)決定會員的接納和轉讓;
(九)決定對嚴重違規會員的處罰;
(十)決定交易所的變更事項;
(十一)對涉嫌違規的行為採取臨時處置措施;
(十二)在異常情況下採取緊急措施;
(十三)審定根據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四)審定風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
(十五)審定總經理提出的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六)本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第(八)、(九)項的職權,理事會可授予專門委員會行使。
第三十八條理事會由9人至15人理事組成。其中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會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每屆任期3年,理事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會員理事由理事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人民銀行委派。交易所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三十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四十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五)提名交易所各專門委員會委員人選;
(六)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用書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四十一條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中國人民銀行提議;
(二)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根據本條第二款第(一)、(二)項召開理事會會議的,會議通知時間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四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理事會會議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四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權。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四條理事會下設交易、交割、會員資格審查、調解、財務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為議事機構,協助理事會開展工作,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專門委員會的職責由理事會規定。
第四十五條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交易所會員、交易所工作人員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由理事會任命,每屆任期3年。
第四十六條各專門委員會分別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幹人,主任由會員擔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員擔任,負責處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專門委員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命。交易所總經理、副總經理、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各專門委員會正、副主任職務。根據理事會工作需要,專門委員會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至2人。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中國人民銀行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八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組織擬定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擬定並實施經批準的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五)擬定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六)擬定交易所變更方案;
(七)擬定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八)決定交易所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獎懲;
(九)本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用書面形式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總經理離任時,交易所理事會應當聘請具有一定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離任審計。聘請的中介機構和審計報告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業務管理
第五十條交易所實行《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資金清算暫行管理辦法》、《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資金清算實施細則》、《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割管理辦法》、《上海黃金交易所應急交易管理辦法》、《上海黃金交易所指定倉庫管理辦法》等具體規則。
第八章財務與會計制度
第五十一條交易所財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二條交易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財政年度結束之日起9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報送有關業務資料和經具有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五十三條交易所按照國家規定製定內部審計制度。
第五十四條交易所按規定向會員收取年會費。
第五十五條交易所從稅後利潤中分別按照國家規定或理事會決議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和公益金。
第五十六條為保證交易所正常運行,交易所按規定提取風險基金。交易所設立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
第五十七條風險基金的來源:
(一)按交易手續費的一定比例從手續費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於風險基金的撥款和50%的會員資格費;
(三)其他來源。
第五十八條風險基金的管理
交易所對風險基金實行專戶專儲、專款專用。
第五十九條風險基金的使用
用於為維護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力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所帶來的損失。風險基金的使用需由理事會決定,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十條發展基金的來源:
(一)按交易手續費的一定比例從手續費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於市場發展的投入和50%的會員資格費;
(三)其他來源。
第六十一條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發展基金主要是為適應市場發展,開拓市場業務,進行人員培訓,實施市場建設方面的投入。發展基金應按規定管理和使用。
Ⅹ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由下列哪個機構任免
B.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證券法第100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