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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債券市場新規

發布時間:2022-10-21 14:30:28

① 可轉債交易新規定

一、基礎的交易規則
1、操作方面和股票相同,點擊「買入」或「賣出」,輸入代碼、數量、價格,下單即可。
2、最小買賣單位是10張(深市叫10張,滬市稱1手)
3、T+0交易(當日買入當日可賣出),不用交印花稅,交易手續費和券商溝通,一般都比股票交易便宜得多。
4、沒有漲跌幅限制(但滬市有停牌制度,深市原本沒有,現在增設)
二、停牌規則
滬市:
(1)首次漲跌±20%,臨時停牌30分鍾,如果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則14:57復牌;
(2)單次漲跌±30%,停牌到14:57;
(3)臨停期間,無法進行委託(委託了直接廢單)。
深市:
原來深市無漲跌幅停牌限制,最近變更為如下規則,
(1)交易價格漲跌±20%,停牌30分鍾;
(2)交易價格漲跌±30%,停牌30分鍾;
(3)盤中臨停期間,可以委託,也可以撤銷委託;
(4)臨停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復牌先撮合一次復牌集合競價,借著直接進入收盤集合競價。
這里需要特別舉一個例子,不然小夥伴們還不是很清楚,那就是如果某個深市可轉債上市首日開盤價130元,那麼就停牌到10:00復牌,復牌後,只要價格不跌到80元,那麼當天無論怎麼漲都不會在此觸發臨停。
三、競價規則
滬市:
(1)集合競價階段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2)連續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
*連續競價規則解讀一下:
其實就是需同時滿足兩個范圍:1、最高買入價的90%與最低賣出價的110%;2、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70%與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
(3)滬市無尾盤集合競價。
深市:
(1)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3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2)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解讀一下:
簡而言之,深市可轉債競價規則只分為兩種情況:1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有效競價范圍為100±30%,即70~130;2、除第一種情況外,其他所有情況的有效競價范圍均為最近成交價的10%。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委託,滬市直接廢單,深市保留委託單,直至價格觸發後才釋放出來等待成交。
相比之下,我認為深市的可轉債新規比較有彈性,因為根據滬市的臨停規定,一旦觸及臨停,特別是±30%時,全天基本上喪失了流動性,與幾年前的股市熔斷一樣,這更加助漲助跌。

② 可轉債交易規則新規

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不能申購或買入,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

滬深交易所將實施《關於做好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不能申購或者買入可轉換債券,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

為了不影響投資者的正常投資,各投資者應趕緊在理解相關風險的基礎上,及時簽署風險揭示書。這也就意味著,投資者必須在本周內簽署風險揭示書,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進行可轉債將受到影響。

(2)交易所債券市場新規擴展閱讀

證監會10月23日就《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針對近期出現的個別可轉債被過分炒作、大漲大跌的現象,《管理辦法》著重解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適應、交易制度缺乏制衡、發行人與投資者權責不對等、

日常監測不完備、受託管理制度缺失等問題,通過完善交易轉讓、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可轉債持有人權益保護、贖回與回售條款等各項制度,防範交易風險,加強投資者保護。

滬深交易所同時發聲,表示將可轉債交易情況納入重點監控,實施監管和自律措施。與此同時,券商已經紛紛向投資者發出通知,要求10月26日前參與可轉債申購、交易前,應簽署新的風險揭示書,否則無法參與交易。市場認為,瘋狂的可轉債,或將就此消停熄火。

③ 可轉債新規什麼時候實施

8月1日,可轉債新規開始實施。滬深交易所向不特定對象設定的可轉債上市後首個交易日,上漲比例為57.3%,下跌比例為43.3%。次日起,增減比例為20%。8月1日,永東轉2喝了第一口湯,臨近收盤時以20%的漲停結束了當天的交易。當日,中證轉債指數上漲0.36%,表現穩定。

實施新的可轉換債券。

7月29日,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細則》(以下簡稱《交易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2號——可轉換公司債券》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業務指引第15號——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指引》)

其中,《可轉債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交易規則》將於8月1日正式實施。兩個新規從投資和上市公司的角度完善了可轉債市場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諸多細節。同時,通過控制價格漲跌來限制市場的過度「炒作」,從而降低市場風險。

據招商證券(600999)介紹,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

第一,提高限價,完善價格穩定機制。可轉債上市首日,設置全天高於發行價57.3%和43.3%的有效申報價格區間,保持現行20%和30%的盤中臨時停盤機制安排;從上市次日起,設置20%的漲跌幅限制。

二是加強對異常交易的監管。明確可轉債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明確可轉債異常交易行為的類型及相關監管措施,明確滬深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或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實施強制盤中停牌。

三是加強風險預警。在可轉債最後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加「Z」標志,充分提醒投資者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四是銜接債券交易規則。調整交易方式、申報數量單位等文字表述。,如將「競價交易」改為「撮合交易」,將可轉債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處理方式由「臨時交易主機」改為「無效申報」。

第五,加強可轉換債券的信息披露。明確公司應在可轉債預期贖回條件和轉股價格修正條件觸發日前五個交易日進行預披露,並應在滿足相關條件時考慮和披露是否行使贖回權或修正轉股價格;未按規定審核披露的,視為本次未行使贖回權或修改轉股價格。不行使贖回權的,至少3個月內不得再次行使,以穩定市場預期。

第六,優化贖回和回售的實施期限。規定可轉債觸發日與贖回日之間的間隔不少於15個交易日、不超過30個交易日,並預留3個交易日供投資者在停止交易後轉股,幫助投資者減少不必要的損失;規定可轉債回售條件觸發日至報告期首日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並督促公司及時實施回售,保護投資者回售權利。

此外,滬深交易所還加強了對可轉債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如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研究分析,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監控指標;引發異常波動或嚴重異常波動的,應當採取嚴格的監管措施。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教授胡星此前接受采訪時表示,可轉債雖然具有「進可攻,退可守」的特點,但仍然是復雜的復合型金融產品。近年來,可轉換債券市場的交易量逐漸增加。目前可轉債已經超過400隻,股票規模已經上升到7500億元,達到歷史最高水平。日交易量已達1700億元,市場重要性逐漸提升。與機構投資者主導的債券市場不同,可轉債具有股票的特殊性。目前國內個人投資者相當多,存在明顯的過度投機。因此,從綜合主要措施來看,新規的意圖是有效防止過度投機,維護可轉債市場的平穩運行。

派網旗下容止投資基金經理胡博也表示,滬深交易所可轉債交易細則正式實施,增加了漲跌幅限制,提高了新投資者門檻,增加了關於交易信息特別是異常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有效降低了可轉債的波動,抑制了可轉債中的價格操縱,大大減少了近期可轉債的過度炒作,很好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使可轉債回歸基本面投資,壓縮了投機空間。

事實上,自去年以來,可轉債市場一直相當繁榮。2021年中證轉債指數上漲18.48%,大幅跑贏主要市場指數。今年由於各種風險事件的影響,全球央行收縮流動性,股市出現劇烈調整。但可轉債市場年內僅下跌2.73%,明顯比股指抗跌。尤其是4月27日以來,可轉債市場開始反彈,中證轉債指數反彈近11%。

新債表現也可圈可點。同花順(300033)數據顯示,7月上市的可轉債有15隻,收盤首日平均漲幅35.85%。二級市場上,可轉債整體表現強勁。7月中證轉債指數上漲1.03%,明顯跑贏大盤,同期滬深300下跌7%。數據顯示,7月份共有21隻可轉債漲幅超過20%。

公募基金持倉環比增長逾9%。

截至8月1日收盤,僅有3隻可轉債低於面值,價格最低的為城市轉債,最新收盤價為96.439元/張,其次為搜特轉債和天創轉債,分別報98.821元/張和98.844元/張。

41隻可轉債價格在200元/張以上,佔比近1/10。其中,轉債價格最高的是應時轉債,8月1日收到976.825元/張,上月一度觸及1093元/張。今年4月15日,可轉債最低價格僅為327.02元/張,4個月漲幅超過200%。

排在第二位的是中礦轉債,最新報價862.975元/張。其次是橫河轉債和小康轉債,目前價格超過500元/張。

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轉債總市值在二季度大幅增長。據華創證券統計,今年二季度,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轉債市值為2781.32億元,較一季報增加232.85億元,增長9.1%。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轉債市值占債券投資市值的1.95%,占凈值的1.05%,高於一季報。第二季度,大部分頭部賬戶被打開並轉換為債券。2022年二季度,市場上24隻基金持有的可轉債市值超過20億元,其中14隻基金持有的可轉債市值環比上升,15隻基金持有的可轉債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上升。

公募市值的增加可能與二季度可轉債市場的走強有關。從市場表現來看,轉債二季度表現強勁,中證轉債指數二季度上漲4.68%。

截至8月1日,可轉債平均轉股溢價率為53.1%,45隻可轉債轉股溢價率超過100%。「可轉債市場溢價率處於高位,價格中樞略有回升。」華創證券固定收益組負責人、首席分析師周冠南認為,後續來看,動力仍主要來自於利好個股,可關注中報業績和周期產品價格的下跌。一是在促消費政策下,繼續關注汽車、新能源汽車等行業的可轉債;二是中期業績確定性高,關注光伏、新能源汽車產業鏈、軍工等高景氣行業的可轉債;近期周期性產品價格下跌主要集中在中游製造業領域。從價格來看,成長行業的龍頭可轉債仍具有配置價值。

④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現貸交易清算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發展債券市場,活躍債券交易,完善資本市場結構,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債券包括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企業債券(不含可轉換債券)等。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債券特別席位是指該席位只能用於債券的現貸交易,不得用於股票及其衍生證券的交易。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上市的各類債券的交易、存管、登記、清算。第五條 深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登記公司」)是交易所上市債券的中央結算機構。深圳登記公司依照本辦法向參與債券交易的交易所會員或債券特別席位使用者(以下統稱債券交易商)提供債券的存管、登記及清算服務。第二章 債券交易商第六條 凡交易所會員均可通過現有席位或向交易所申請債券特別席位辦理債券現貨交易業務。第七條 資本金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非會員金融機構,經向交易所申請批准後,可以成為交易所債券特別席位使用者,由交易所給予一個或多個有形或無形席位。第八條 債券特別席位使用者須就每個債券特別席位向交易所一次性交納席位費20萬元人民幣,並每年交納管理費1萬元。第九條 債券特別席位不得退回,經交易所同意後可以轉讓。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實施公開市場業務操作需要,由交易所無償提供席位及基本通訊設施,並免收其交易經手費。第三章 上市與交易第十一條 交易所可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債券交易的品種及上市日期。第十二條 國債及地方政府債券在交易所上市豁免上市申請、審批、費用繳納等事宜。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的上市申請、審批、費用交納等由交易所另行規定。第十三條 債券於本息兌付前一周自動終止交易,在終止交易前一周由交易所予以公告。第十四條 債券現貨交易的集中開市時間同A股,交易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整或設立債券交易專場。第十五條 債券交易以面額百元為一報價單位,以合計面額千元為一交易單位,價格升降單位為0.01元人民幣。不足一個交易單位的,在債券交易商櫃台進行交易。第十六條 若一次買賣在深圳登記公司集中託管的同種上市債券面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允許實行場外協議成交。場外協議成交是指投資者之間直接或通過債券交易商進行成交,並通過債券交易商報交易所結算系統進行清算過戶。第十七條 場外協議成交的申報時間同債券現貨交易時間,由債券交易商的出市代表從其場內席位上的終端輸入。每筆場外協議成交的申報須包括以下內容:債券交易商雙方代碼、合同序號、交易品種、價格、數量及成交金額。第十八條 場外協議成交的價格不計入即時行情,其成交金額計入當日成交總額。第十九條 債券交易商可開展債券自營業務。第二十條 債券交易允許實行回轉交易。第二十一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債券現貨交易的委託、交易、行情揭示參照A股辦理。第四章 登記與存管第二十二條 凡國家法令允許參與債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以下簡稱投資者)均可憑其在各地證券登記機構開設的證券帳戶卡買賣債券。第二十三條 債券交易商可通過其在深圳登記公司開設的證券託管一級帳戶或證券自營一級帳戶買賣債券。託管一級帳戶用於反映債券交易商接受客戶託管的債券數量及其變更情況,債券交易商可按照客戶的股東代碼或以其它方式設置二級明細帳戶,該明細帳戶由債券交易商負責管理。
債券交易商有義務定期或於需要時不定期向深圳登記公司上報客戶的債券明細帳戶資料。第二十四條 深圳登記公司將委託符合條件的國內證券登記機構或其它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代保管處」)辦理實物債券的代保管業務,具體實施按照深圳登記公司制定的《深圳上市債券實物代保管業務暫行辦法》辦理。第二十五條 實物債券於交易前應集中託管。先行賣出而尚未集中託管的債券,賣出方的債券交易商須將相應債券送交代保管處,並由代保管處在該筆交易發生後的五個交易日內向深圳登記公司傳送有關代保管憑證,否則按賣空處理。在債券截止交易日前的二十日內,債券交易商不得再先行賣出尚未集中託管的債券。第二十六條 實物債券的託管按照下面程序辦理:
(一)投資者憑實物債券及有關證件在債券交易商處辦理託管,債券交易商查驗無誤後列印債券託管申請書交客戶收執;
(二)債券交易商將債券交其選擇的代保管處(可就近或跨地區選擇)集中保管;
(三)債券交易商在收到深圳登記公司債券記帳通知書後方可為客戶列印證券存摺或其它債券託管憑證,投資者即可委託賣出其託管債券。
投資者如要求提取實物債券,可向其託管的債券交易商提出申請,由債券交易商根據《深圳上市債券實物代保管業務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提券手續,債券交易商對其客戶的提券要求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

⑤ 可轉債新規

法律分析:《管理辦法》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問題導向。針對可轉債市場存在的問題,通過加強頂層設計,完善交易轉讓、投資者適當性、監測監控等制度安排,防範交易風險,加強投資者保護。

二是公開公平公正。遵循「三公」原則,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贖回回售、受託管理等各項制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三是預留空間。將新三板一並納入調整范圍,為未來市場的改革發展提供製度依據,同時對交易制度、投資者適當性等提出原則性的要求,為證券交易場所完善配套規則預留空間。

法律依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

第三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證券交易場所應當根據可轉債的風險和特點,完善交易規則,防範和抑制過度投機。

進行可轉債程序化交易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條 發行人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不得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轉讓。

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的,所轉換股票自可轉債發行結束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五條 證券交易場所應當根據可轉債的特點及正股所屬板塊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制定相應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則。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客戶,對客戶是否符合可轉債投資者適當性要求進行核查和評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適當性要求的客戶參與可轉債交易。證券公司應當引導客戶理性、規范地參與可轉債交易。

⑥ 什麼是資管新規它對金融行業有哪些影響呢

資管新規全名《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於去年11月發布。簡單來說,宏觀層面關繫到國家金融穩定、防範金融風險;中觀層面關繫到百億元規模的資管行業;微觀層面關繫到萬千家機構未來生存轉型之道,以及數量更為龐大的金融民工的年終獎能拿多少。

有保險資管人士點評,這是第一次正式把保險資管列入資管行業,使保險資管機構可以在同一起點上與其他金融機構開展公平競爭,改善了保險資管機構的市場地位。

保險行業可以跳過銀行、直接賺取利差收益,促進商業保險的發展。

信託行業,迎來剛性轉型期主動管理成大方向

在降杠桿、去通道的大背景下,信託業難免經歷轉型的「陣痛」,但就長期來看,資管新規對行業發展是利好。

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認為,資管新規對行業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監管環境下,信託轉型不僅是生存的的需要,更是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要求。

他表示,2018年信託業實際已經全面進入剛性轉型期,這意味著信託公司業務轉型已經勢在必行,不可逆轉。「今年註定會成為信託公司剛性轉型元年,任何沖規模、做通道的動作都可能是踩紅線的動作,靠通道業務為支撐的外延式發展模式將成為過去。」

截至2017年年末,全國68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達26.25萬億,去通道、去杠桿背景下的信託業面臨著行業收入增長放緩、信託報酬率下滑的挑戰。

⑦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現貨交易清算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發展債券市場,活躍債券交易,完善資本市場結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債券包括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企業債券(不含可轉換債券)等。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債券特別席位是指該席位只能用於債券的現貸交易,不得用於股票及其衍生證券的交易。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上市的各類債券的交易、存管、登記、清算。第五條深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登記公司」)是交易所上市債券的中央結算機構。深圳登記公司依照本辦法向參與債券交易的交易所會員或債券特別席位使用者(以下統稱債券交易商)提供債券的存管、登記及清算服務。第二章債券交易商第六條凡交易所會員均可通過現有席位或向交易所申請債券特別席位辦理債券現貨交易業務。第七條資本金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非會員金融機構,經向交易所申請批准後,可以成為交易所債券特別席位使用者,由交易所給予一個或多個有形或無形席位。第八條債券特別席位使用者須就每個債券特別席位向交易所一次性交納席位費20萬元人民幣,並每年交納管理費1萬元。第九條債券特別席位不得退回,經交易所同意後可以轉讓。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為實施公開市場業務操作需要,由交易所無償提供席位及基本通訊設施,並免收其交易經手費。第三章上市與交易第十一條交易所可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債券交易的品種及上市日期。第十二條國債及地方政府債券在交易所上市豁免上市申請、審批、費用繳納等事宜。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的上市申請、審批、費用交納等由交易所另行規定。第十三條債券於本息兌付前一周自動終止交易,在終止交易前一周由交易所予以公告。第十四條債券現貨交易的集中開市時間同A股,交易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整或設立債券交易專場。第十五條債券交易以面額百元為一報價單位,以合計面額千元為一交易單位,價格升降單位為0.01元人民幣。不足一個交易單位的,在債券交易商櫃台進行交易。第十六條若一次買賣在深圳登記公司集中託管的同種上市債券面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允許實行場外協議成交。場外協議成交是指投資者之間直接或通過債券交易商進行成交,並通過債券交易商報交易所結算系統進行清算過戶。第十七條場外協議成交的申報時間同債券現貨交易時間,由債券交易商的出市代表從其場內席位上的終端輸入。每筆場外協議成交的申報須包括以下內容:債券交易商雙方代碼、合同序號、交易品種、價格、數量及成交金額。第十八條場外協議成交的價格不計入即時行情,其成交金額計入當日成交總額。第十九條債券交易商可開展債券自營業務。第二十條債券交易允許實行回轉交易。第二十一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債券現貨交易的委託、交易、行情揭示參照A股辦理。第四章登記與存管第二十二條凡國家法令允許參與債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以下簡稱投資者)均可憑其在各地證券登記機構開設的證券帳戶卡買賣債券。第二十三條債券交易商可通過其在深圳登記公司開設的證券託管一級帳戶或證券自營一級帳戶買賣債券。託管一級帳戶用於反映債券交易商接受客戶託管的債券數量及其變更情況,債券交易商可按照客戶的股東代碼或以其它方式設置二級明細帳戶,該明細帳戶由債券交易商負責管理。債券交易商有義務定期或於需要時不定期向深圳登記公司上報客戶的債券明細帳戶資料。第二十四條深圳登記公司將委託符合條件的國內證券登記機構或其它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代保管處」)辦理實物債券的代保管業務,具體實施按照深圳登記公司制定的《深圳上市債券實物代保管業務暫行辦法》辦理。第二十五條實物債券於交易前應集中託管。先行賣出而尚未集中託管的債券,賣出方的債券交易商須將相應債券送交代保管處,並由代保管處在該筆交易發生後的五個交易日內向深圳登記公司傳送有關代保管憑證,否則按賣空處理。在債券截止交易日前的二十日內,債券交易商不得再先行賣出尚未集中託管的債券。第二十六條實物債券的託管按照下面程序辦理:
(一)投資者憑實物債券及有關證件在債券交易商處辦理託管,債券交易商查驗無誤後列印債券託管申請書交客戶收執;
(二)債券交易商將債券交其選擇的代保管處(可就近或跨地區選擇)集中保管;
(三)債券交易商在收到深圳登記公司債券記帳通知書後方可為客戶列印證券存摺或其它債券託管憑證,投資者即可委託賣出其託管債券。
投資者如要求提取實物債券,可向其託管的債券交易商提出申請,由債券交易商根據《深圳上市債券實物代保管業務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提券手續,債券交易商對其客戶的提券要求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

⑧ 可轉債交易迎來強監管,哪些措施值得關注

為更好發揮可轉債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蘭日旭建議,一方面要持續加強可轉債市場制度化建設,夯實制度基礎,保障債券市場平穩運行秩序,避免制度規則與產品屬性不匹配、波動幅度異常、損壞投資者權益等問題。另一方面要強化可轉債市場規則與債券市場規則的銜接,形成統一的制度標准,化解各種不適應性問題,讓可轉債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落到實處。

⑨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台的債券回購新規定會對股市產生什麼影響

對於股市沒有多大影響,那個債券回購新規定是對於做債券正回購交易的投資者會有較大影響,所謂的債券正回購交易實際上就是投資者利用手上持有的債券作為質押向市場融資(類似股票市場的融資融券的融資交易),然後把融資得來的資金再進行投資,而那個債券回購新規定主要是針對作為質押物的債券的信用評級進行嚴格的要求,對於信用評級達不到一定標準的債券不予以作為債券正回購交易的質押標的。
實際上有相當一部分債券投資者就算債券市場新規影響其投資操作,也不會因受影響而把資金投資到股票市場,原因是這部分投資者相當厭惡股票投資的風險。
另外還有一部分是股債兩棲投資者,可能會因新規而把一部分資金投向股票市場,但這一部分並不會太多,原因是債券投資本身就屬於較冷門的投資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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