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參與港股通的個人投資者需滿足哪些條件
你好,參與港股通的境內投資者限於機構投資者和滿足港股通適當性要求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業務規則的規定。
個人投資者參與港股通需滿足以下條件:
(1)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其中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2)通過證券公司評估,滿足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方面的要求;
(3)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B. 港股通開戶條件
開通港股通的條件分為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兩種情況
個人客戶申請開通港股通條件:
1、已經開通上海或深圳A股證券賬戶
2、前二十個交易日日均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證券市值和資金可用余額合並計算,含融資融券凈資產),臨櫃辦理;
3、完成風險測評問卷( 已經做的問卷測評結果在2年有效期內)
4、通過港股通業務知識測試
5、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問題,近3個月未被上交所進行過異常交易警示
6、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參與潛股通股票交易的情形。
機構客戶申請開通港股通的條件:
1、機構客戶需要到營業部現場辦理
2、開通港股通材料包含:營業執照復印件(蓋法人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
3、機構客戶需滿足的條件:
(1) 開通上海或深圳A股證券賬戶;
(2) 經完成公司最新的風險測評問卷,且問卷測評結果在2年有效期內;
(3) 存在嚴重不良誠信問題,近3個月未被上交所進行過異常交易警示;
(4) 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參與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情形。
港股通業務規則的不同:
交易時間上交所和深交所在港股通的業務規則上相同,下面以深港通為例
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時間應遵守聯交所規定,即交易日的9:00至9:30為開市前時段(集合競價),其中9:00至9:15接受競價限價盤申報。
9:30至12:00及13:00至16:00為持續交易時段(連續競價),接受增強限價盤申報;16:00-16:10為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於16:08-16:10之間隨機收市),16:01開始接受競價限價盤申報。撤單時間為9:00-9:15;9:30-12:00;12:30-16:00;16:01-16:06。
C. 證券公司櫃員能看到我所買的股票和我持倉情況嗎
證券公司有一定許可權的管理人員可以查看投資者個人證券賬戶,交易明細、資金進出、盈虧情況、個人資料等都能看到。
投資者查詢個人證券賬戶,交易時間能查詢近一個月的明細,休市時間可以查詢近三個月的情況,超過三個月的要在證券公司櫃台查詢。
D. 怎樣開戶買港股通股票
符合開戶條件到具有許可權的券商營業部開通即可。
2014年4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聯合公告》,決定原則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開展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以下簡稱滬港通)。
滬港通,即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兩地投資者委託上交所會員或者聯交所參與者,通過上交所或者聯交所在對方所在地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聯交所參與者,通過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上交所會員,通過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股票。
中國結算、香港結算相互成為對方的結算參與人,為滬港通提供相應的結算服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會員對委託其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投資者應當根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條件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港股通交易。
投資者應當遵循買者自負原則,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責任。
第四條 會員應當根據《試點辦法》、本指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關工作制度,包括標准、程序、方法以及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保障措施等內容,並報送本所。
第五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應當符合《試點辦法》和本指引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條件。
會員與個人投資者簽署港股通交易委託協議前,應當對個人投資者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進行核查,對個人投資者的資產狀況、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
投資者應當配合提供有關評估的證明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會員對個人投資者資產狀況進行評估時,應當確認以該投資者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其中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第七條 會員應當評估個人投資者是否了解港股通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曉港股通投資風險。
第八條 會員應當通過評估問卷等方式,對個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並向個人投資者明確告知評估結果、留存評估記錄。
第九條 會員接受個人投資者港股通交易委託,應當確認其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從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會員接受機構投資者港股通交易委託,應當確認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從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第十條 會員應當向投資者充分告知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主要風險,提示其審慎參與港股通交易,並要求其簽署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包括本所規定的必備條款。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材料以及風險揭示書等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個人投資者交易情況,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風險承受能力的後續評估,並對評估結果予以記錄留存。
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建立港股通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根據投資者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對港股通業務投資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內容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通過公司網站及營業部現場投資者教育專欄等方式,向投資者全面介紹香港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市場特點和港股通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風險,並提示投資者關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發布的與港股通投資相關的市場通知、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為投資者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告知投資者投訴的方法和程序,妥善處理糾紛,引導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十六條 會員應當督促投資者遵守與港股通交易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切實加強對港股通投資者交易、結算行為的合法合規管理。
第十七條 本所可以對會員落實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員應當予以配合,根據要求如實提供投資者開戶材料、資金賬戶情況等資料,不得隱瞞、阻礙或拒絕。
第十八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 港股通怎麼買股票
港股買賣港股方式:可委託內地證券公司通過港股買賣港股。證券公司接受委託後,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交易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平台進行經紀後,交易將通過同樣的方式返還給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值得注意的是,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前,應與內地證券公司簽訂港股通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和風險披露書。
如果你想購買港股通股票,投資者需要申請開立港股通賬戶。開戶條件:已在上海或深圳開立a股證券賬戶;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不低於50萬元。港股通交易規則。結算機制:港股通報價單位為港元,以人民幣支付,實行T+0回轉交易和T+2結算制度。交易單位:每「手」的股數沒有統一規定,根據港股上市公司自設的不同,可以是100股、200股甚至5000股。每份訂單的最大數量為3000手,最大股份數量為99999999股。交易時間:只能通過9:00至9:15的競價限價盤申報,交易日9:30至12:00以及13:00至16:00為連續競價時段。【華為手機鴻蒙OS2.0 手機版本號2.0.0.208】
1、港股通也是一種股票。是香港聯交所恆生綜合大型股指和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分股,是香港、上海證券交易所A+H股公司的成分股。雙方可根據試點情況調整投資標的的范圍。香港證監會要求,參與港股通的境內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余額合計不少於50萬元。投資者購買港股通股票前,應與內地證券公司簽訂港股通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和風險披露書。個人投資者亦須符合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條件。如投資者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開立人民幣普通股賬戶,則無需單獨開立股票賬戶。這種「投資者適宜性管理」,換言之,需要你的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等與投資產品相匹配。
2、投資者通過港股通交易時,應根據港股通股票及證券清單申報委託,並輸入港股證券代碼、買賣價格、買賣數量等連接委託。投資者申報的價格以香港市場報價規則為准。在港股市場,開盤報價規則與連續交易時段報價規則不同,但投資者在開盤報價時間和連續交易時間內輸入的下單價格需要按照香港的規定執行市場。港股通交易時間為交易日上午9:00至16:10。港股通上午9:00至9:30為開市前集合競價時間。 9:00-9:15,交易所接受競價限價單申報,可取消申報。 9:15-9:30投資者委託申報和取消申報無效。 9:30-12:00和13:00-16:00為連續競價時段,接受增強限價單;適用於收市競價交易期的證券。 16:00至16:10為收盤競價交易時段,其中16:01至16:06投資者可進入委託申報或取消委託。
3、申報方式:雙方投資者只能申報限價,不能申報市價。盤前期間只能使用「競價限價盤」,連續交易期間只能使用「增強限價盤」。價格限制:港股通沒有價格限制。限額:滬港通與深港通每日交易限額為105億元,互不影響,不可調整。其他規則:可以質押股票,但不能進行融資融券、認購新股或大宗交易。如投資者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開立人民幣普通股賬戶,則無需單獨開立股票賬戶。在交收結算方面,中國結算作為「港股通」股份的名義持有人,向香港清算所履行「港股通」交易的清算交收責任。中國結算再與其結算參與人進行「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結算,結算參與人負責自身與客戶之間的清算結算。投資者參與「滬港通」,使用人民幣進行結算。內地投資者僅限買賣在「港股通」標的范圍內以港幣掛牌上市的股票,並以人民幣結算。香港投資者僅限買賣「滬股通」標的范圍內的股票,並以人民幣結算。
F. 港股通交易的適用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港股通交易的適用的主要法律法規有:
《滬港通試點辦法》及《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結算業務指南》。
1、滬港通是「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簡稱,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其中,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通過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SPV),向上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則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通過上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SPV),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的股票。
2、滬港通的主要特點:
一是滬港通業務充分借鑒了市場互聯互通的國際經驗,採用較為成熟的訂單路由技術和跨境結算安排,為投資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證券交易服務。
二是滬港通業務實行雙向開放,內地投資者可以通過港股通買賣規定范圍內聯交所上市的股票,香港投資者則可通過滬股通買賣規定范圍內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三是滬港通業務實行雙向人民幣交收制度,內地投資者買賣以港幣報價的港股通股票並以人民幣交收,香港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以人民幣報價和交易。
四是在試點初期,滬港通實行額度控制,即內地投資者買入港股股票有總額度和每日額度限制,香港投資者買入滬股通股票也有總額度和每日額度限制。
五是兩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可以買賣的對方市場股票限於規定的范圍。
G. 港股通交易規則有哪些怎麼進行港股通交易
一、港股通交易規則主要包括:
1、滬港通向雙方投資者僅提供限價類型訂單,兩地投資者均不可以進行市價委託;
2、有關回轉交易遵循對方交易所規則,即香港投資者買入滬股通股票當日不得賣出,內地投資者買入港股通股票當日可以賣出;
3、滬股通和港股通都禁止裸賣空行為;
4、不參加大宗交易,即內地投資者不得參與香港市場的對盤系統外交易(相當於大宗交易),香港投資者也不參與滬市A股的大宗交易。
二、港股通交易方式:
1、交收機制:港股通以港幣報價,人民幣交收,實行T+0回轉交易、T+2交收制度。
2、交易單位:每「手」股數沒有統一規定,根據港股上市公司自行設立不同,可以是100、200甚至5000都可以。每個買賣盤最大數量為三千手,股數限制最大為99,999,999股。
3、交易時間:僅可以在9:00至9:15通過競價限價盤申報,交易日的9:30至12:00以及13:00至16:00為連續競價時段。
4、申報方式:雙方投資者只能進行限價申報,不能做市價申報。開市前時段僅可使用「競價限價盤」,在持續交易時段對於整手買賣指令使用「增強限價盤」。
(7)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擴展閱讀:
港股通投資者應當擁有滬市人民幣普通股賬戶,同時,在試點初期,香港證監會要求參與港股通的內地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及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在實踐操作中,港股通業務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由證券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在聯合公告中明確的准入資格標准,以及上交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核定參與港股通投資者的資質,並要求投資者在了解投資風險的前提下完成必要的手續。
H.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的通知
深證上〔2020〕343號各市場參與人:
為順利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強化會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為做好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辦法》施行前已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不適用《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實施辦法》施行前已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普通投資者不適用《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但首次參與按照注冊制相關法律法規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存托憑證申購、交易的,應當以紙面或電子方式重新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
三、各會員單位應當認真做好相關業務和技術准備,確保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規范有效開展。
四、本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深證會〔2009〕147號)、《會員持續開展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指引(2016年修訂)》(深證會〔2016〕1號)、《關於做好創業板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證會〔2016〕24號)、《關於進一步深化落實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證會〔2012〕72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
2.《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修訂說明
深圳證券交易所2020年4月27日
I. 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包括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
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滬港通下的港股通。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在上海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滬港通規定范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在香港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滬港通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在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深港通規定范圍內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香港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深港通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滬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統稱港股通。第三條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演算法律法規。
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遵守所在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投資者遵守其委託的證券公司或經紀商所在地的投資者適當性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相關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並通過監管合作安排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公平、公正、對等的原則,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展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相關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在香港設立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分別在上海和深圳設立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業務活動進行管理,督促並協助其履行本規定所賦予的職責;
(三)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對市場主體的相關交易及其他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並開展跨市場監管合作;
(四)制定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開展相關業務的技術標准;
(五)對相關交易進行實時監控,並建立相應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控制度,共同監控跨境的不正當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管理和發布相關市場信息;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分別制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標准和實施指引,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要求香港聯合交易所及其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有關交易申報涉及的投資者信息。第六條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或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安排履行下列職責: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滬港通下的港股通相關服務,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相關服務;香港聯合交易所在上海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滬股通相關服務;香港聯合交易所在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深股通相關服務;
(二)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技術服務;
(三)履行滬股通、深股通或港股通額度管理相關職責;
(四)制定滬股通、深股通或港股通業務的操作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分別制定內地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的技術標准,並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香港聯合交易所在上海和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分別制定香港經紀商開展滬股通、深股通業務的技術標准,並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
(六)為證券公司或經紀商提供技術服務,並對其接入滬股通、深股通或港股通的技術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J. 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會員對委託其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投資者應當根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條件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港股通交易。
投資者應當遵循買者自負原則,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責任。
第四條 會員應當根據《試點辦法》、本指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關工作制度,包括標准、程序、方法以及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保障措施等內容,並報送本所。
第五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應當符合《試點辦法》和本指引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條件。
會員與個人投資者簽署港股通交易委託協議前,應當對個人投資者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進行核查,對個人投資者的資產狀況、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
投資者應當配合提供有關評估的證明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會員對個人投資者資產狀況進行評估時,應當確認以該投資者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其中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第七條 會員應當評估個人投資者是否了解港股通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曉港股通投資風險。
第八條 會員應當通過評估問卷等方式,對個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並向個人投資者明確告知評估結果、留存評估記錄。
第九條 會員接受個人投資者港股通交易委託,應當確認其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從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會員接受機構投資者港股通交易委託,應當確認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從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第十條 會員應當向投資者充分告知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主要風險,提示其審慎參與港股通交易,並要求其簽署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包括本所規定的必備條款。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材料以及風險揭示書等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個人投資者交易情況,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風險承受能力的後續評估,並對評估結果予以記錄留存。
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建立港股通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根據投資者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對港股通業務投資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內容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通過公司網站及營業部現場投資者教育專欄等方式,向投資者全面介紹香港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市場特點和港股通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風險,並提示投資者關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發布的與港股通投資相關的市場通知、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為投資者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告知投資者投訴的方法和程序,妥善處理糾紛,引導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十六條 會員應當督促投資者遵守與港股通交易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切實加強對港股通投資者交易、結算行為的合法合規管理。
第十七條 本所可以對會員落實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員應當予以配合,根據要求如實提供投資者開戶材料、資金賬戶情況等資料,不得隱瞞、阻礙或拒絕。
第十八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